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4-455859 | 是否有效: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
名 称: |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4)黔东南狱假建字第2号 | ||
文 号: |
罪犯石XX,男,1967年7月29日生,侗族,专科文化,身份证号5226331967XXXXXXXX,贵州省从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2年4月26日,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631刑初342号刑事判决,认定石XX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00,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6月23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6刑终1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2年4月30日起至2025年3月3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7月26日由从江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凯里监狱执行,2022年11月4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至2025年3月3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石XX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已全部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9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石XX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石XX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