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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4-877027 是否有效: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名  称: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东南狱减建字第1号—第64号
文  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东南狱减建字第1号—第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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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东南狱减建字第1号

罪犯张祥伟,男,1998年5月23日生,穿青人,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19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13刑初329号刑事判决,认定张祥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斗殴,非法拘禁,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2018年4月28日起至2038年3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罚金人民币30000.00元,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9年4月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刑终42号刑事裁定,认定张祥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斗殴,非法拘禁,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2018年4月28日起至2038年3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5月15日由贵州省修文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2022年12月1日从贵州省王武监狱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8年4月28日至2038年3月2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祥伟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祥伟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全部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8月至2020年3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19年8月14日罪犯张祥伟在会见时内容有碍服刑改造(让其父亲打400元在王荣伍的账上)。扣分20.00分;2019年10月25日2019年10月25日10时许,在消防重点区域吸烟(生产现场厕所)。扣分50.00分。2019年12月23日值班干警在改在床上发现二类违禁物品打火机,扣分45分。

从严情形:1.涉黑骨干分子和积极参加者;2.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罪犯;3.犯罪情节严重;4.犯罪性质恶劣;5.社会危害程度大;6.2019年8月14日罪犯张祥伟在会见时内容有碍服刑改造(让其父亲打400元在王荣伍的账上)被扣教育改造分20.00分;2019年10月25日2019年10月25日10时许,在消防重点区域吸烟(生产现场厕所)被扣教育改造分50.00分;2019年12月23日值班干警在该犯床上发现二类违禁物品打火机被扣教育改造分45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张祥伟提请减刑幅度不当,理由是:根据在卷证据,该犯系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骨干成员和积极参与者,所犯数罪中还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犯罪情节恶劣,服刑期间 2019 年 8 月至 2019 年 12 月连续违规,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 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法发[2021]31 号)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坚持全面依法审查,结合该犯犯罪性质、情节,建议监狱改变减刑幅度,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为三个月,并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张祥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祥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6月20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东南狱减建字第2号

罪犯李超,男,1992年1月10日生,汉族,专科文化,湖南省平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0年11月18日,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25刑初21号刑事判决,认定李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十个月(刑期自2019年4月3日起至2030年2月2日止),罚金人民币100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887778.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21日由镇远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9年4月3日至2030年2月2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超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超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0.00元(未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887778.00元(已履行62.09万元,剩余部分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严重;2.罚金人民币100000.00元(未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887778.00元(已履行62.09万元,剩余部分未缴纳)。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根据在卷证据,该犯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恶劣,且未完全履行财产性判项,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法发[2021]31号)第一条的规定,坚持全面依法审查,结合该犯犯罪性质、情节,建议监狱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为六个月,并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李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超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6月20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东南狱减建字第3号

罪犯杨发同,男,1998年11月3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丹寨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7年7月7日,贵州省丹寨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636刑初24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发同犯盗窃,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刑期自2016年10月5日起至2026年4月4日止),罚金人民币18000.00元。2017年9月5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6刑终249号刑事裁定,认定杨发同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刑期自2016年10月5日起至2026年4月4日止),罚金人民币18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9月18日由丹寨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执行,2017年11月30日从贵州省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6月13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6年10月5日至2025年9月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发同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发同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8000.00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盗窃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严重;2.缓刑考验期内再犯罪;3.罚金人民币18000.00元(未缴纳)。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发同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发同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发同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6月20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东南狱减建字第4号

罪犯杨常江,男,1991年6月26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黎平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8年7月2日,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631刑初167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常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7年12月14日起至2028年12月13日止),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2018年9月3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6刑终184号刑事裁定,认定杨常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7年12月14日起至2028年12月13日止),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9月12日由贵州省黎平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凯里新犯分流中心执行,2018年12月5日从贵州省凯里新犯分流中心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4月25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刑期2017年12月14日至2028年3月1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常江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常江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涉毒犯罪;2.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205.65克,数量大,犯罪情节严重;3.社会危害程度大。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常江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常江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常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6月20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东南狱减建字第5号

罪犯杨畅,男,1997年12月16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丹寨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0年6月23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刑初6号刑事判决,认定杨畅犯敲诈勒索,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9年3月12日起至2027年2月27日止),罚金人民币27000.00元。2020年9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刑终191号刑事裁定,认定杨畅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强迫卖淫,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9年3月12日起至2026年2月24日止),罚金人民币27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22日由贵州省丹寨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9年3月12日至2026年2月24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畅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畅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700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系涉黑一般参加者;2.犯罪情节严重;3.在公共场合起哄闹事,扰乱社会秩序严重混乱,强迫她人卖淫等,犯罪性质恶劣。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杨畅提请减刑幅度不当,理由是: 根据在卷证据,该犯系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虽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一般参与者,但其参与的强迫卖淫犯罪中有未成年人被害人,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 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法发[2021]31 号)第一条之规定,坚持全面依法审查,结合该犯犯罪性质、情节,建议监狱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为五个月,并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杨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畅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6月20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东南狱减建字第6号

罪犯梁东,男,1965年2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28日,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01刑初276号刑事判决,认定梁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二个月(刑期自2018年5月27日起至2032年7月26日止),罚金人民币200000.00元,退赃退赔人民币22924753.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2月4日由贵州省凯里市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8年5月27日至2032年7月26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梁东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梁东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0.00元(未缴纳);退赃退赔人民币2292475.30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严重;2.财产性判刑未履行完毕。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根据在卷证据,该犯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恶劣,且未履行财产性判项,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法发[2021]31 号)第一条的规定,坚持全面依法审查,结合该犯犯罪性质、情节,建议监狱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为六个月,并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梁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梁东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6月20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东南狱减建字第7号

罪犯江云贵,男,1989年8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南明区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9年12月20日,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30刑初97号刑事判决,认定江云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刑期自2019年1月10日起至2029年3月9日止),罚金人民币300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4月23日由贵州省龙里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9年1月10日至2029年3月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江云贵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江云贵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0.00元(已部分缴纳44902.18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0年11月30日该犯2020年11月劳动定额1155,完成产值1058,未完成劳动定额8.39%扣分2.93分。

从严情形:1.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犯罪情节严重;2.罚金人民币300000.00元(已部分缴纳44902.18元);退赔383000元(未履行);3.2020年11月因劳动欠产8.39%被扣劳动改造分2.93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江云贵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江云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江云贵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6月20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东南狱减建字第8号

罪犯王潇,男,1988年5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保山市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8年9月30日,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521刑初207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18年4月30日起至2032年4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11月15日由大方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执行,2019年2月13日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4月25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2018年4月30日至2031年8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00元(已全部执行)(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8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涉毒犯罪;2.运输毒品麻古47.67克、海洛因381.51克,数量大,犯罪情节严重;3.社会危害程度大。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潇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6月20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东南狱减建字第9号

罪犯罗嗣云,男,1996年1月3日生,布依族,高中文化,贵州省贵定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8年9月13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7刑初33号刑事判决,认定罗嗣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17年12月13日起至2031年12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10月16日由福泉市看守所交付贵州省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执行,2019年1月7日从贵州省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4月25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7年12月13日至2031年3月1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罗嗣云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罗嗣云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犯罪情节严重。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根据在卷证据,该犯携带凶器多次刺杀被害人胸部、背部致对方死亡,系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法发[2021]31号)第一条的规定,坚持全面依法审查,结合该犯犯罪性质、情节,建议监狱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为七个月,并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罗嗣云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罗嗣云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6月20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东南狱减建字第10号

罪犯郭辉,男,1993年4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重庆市綦江区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8年5月4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刑初142号刑事判决,认定郭辉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6年12月8日起至2028年12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2018年9月2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293号刑事裁定,认定郭辉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6年12月8日起至2028年12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10月18日由桐梓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执行,2019年1月9日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4月25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2016年12月8日至2028年3月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郭辉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郭辉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涉毒犯罪,2.贩卖、运输毒品1169.76克,数量大,犯罪情节严重;3.社会危害程度大。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郭辉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郭辉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郭辉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6月20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东南狱减建字第11号

罪犯韦恒,男,1995年2月28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册亨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8年9月11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03刑初177号刑事判决,认定韦恒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7年5月28日起至2027年5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30000.00元,退赃退赔人民币16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12月13日由贵州省南明区看守所交付贵州省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执行,2019年3月7日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4月25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30000.00元。刑期2017年5月28日至2026年9月2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韦恒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韦恒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00元(已全部缴纳);退赃退赔人民币160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2.犯罪性质恶劣;3.社会危害程度大;4.在共同犯罪中,六被告人作用地位相同,不宜区分主从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韦恒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韦恒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韦恒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6月20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东南狱减建字第12号

罪犯刘大林,男,1992年6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仁市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7年12月29日,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322刑初283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大林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7年5月18日起至2027年5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5月1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刑终76号刑事裁定,认定刘大林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7月12日由兴仁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太平监狱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执行,2018年10月11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4月23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2017年5月18日至2026年8月1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刘大林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大林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7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2月22日罪犯刘大林因监舍打扫卫生问题,与罪犯周强发生口角,在二犯相互谩骂与争执过程中,周犯愤怒打了刘犯一拳扣分8.00分。

从严情形:1.涉毒犯罪;2.贩卖、运输毒品51.77克,数量大,犯罪情节严重;3.2022年2月22日罪犯刘大林因监舍打扫卫生问题,与罪犯周强发生口角,在二犯相互谩骂与争执过程中,周犯愤怒打了刘犯一拳被扣监管改造分8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刘大林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大林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刘大林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6月20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东南狱减建字第13号

罪犯唐天富,男,2000年1月19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8年11月14日,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628刑初261号刑事判决,认定唐天富犯强奸,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8年7月8日起至2025年7月7日止),罚金人民币2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12月14日交付执行,2019年3月8日从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4月25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8年7月8日至2024年10月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唐天富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唐天富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8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强奸被害人为未成年人,犯罪性质恶劣;2.具有轮奸情节,犯罪情节严重。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唐天富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唐天富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唐天富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6月20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东南狱减建字第14号

罪犯尹亚辉,男,1979年10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邵东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31日,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30刑初134号刑事判决,认定尹亚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0年6月25日起至2025年6月24日止),罚金人民币3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800.00元。2021年3月30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6刑终60号刑事裁定,认定尹亚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5月20日由锦屏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6月25日至2025年6月24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尹亚辉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尹亚辉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80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涉毒犯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尹亚辉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尹亚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尹亚辉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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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东南狱减建字第15号

罪犯张达,男,1999年4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8年8月15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11刑初489号刑事判决,认定张达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刑期自2017年10月11日起至2028年2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6000.00元,退赃退赔人民币259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9月10日交付执行,2018年12月6日从白云监狱新犯分流中心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4月25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2017年10月11日至2027年6月1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达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达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600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退赃退赔人民币2590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2.采用暴力手段多次实施抢劫,犯罪情节严重;3.社会危害大;4.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地位、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达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达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达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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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东南狱减建字第16号

罪犯戎建军,男,1982年4月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黄平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6年12月13日,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625刑初114号刑事判决,认定戎建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6年4月26日起至2026年6月22日止),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7月4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6刑终10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8月15日由贵州省镇远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交付执行,2017年11月2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7月21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6年4月26日至2025年9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戎建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戎建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8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涉毒犯罪;2.运输毒品50.1克,数量大,犯罪情节严重。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戎建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戎建军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戎建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6月20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东南狱减建字第17号

罪犯王明,男,1991年2月1日生,苗族,专科文化,贵州省凯里市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9年9月18日,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01刑初320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8年9月21日起至2031年9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罚金人民币500000.00元,退赃退赔人民币1850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12月30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刑终220号刑事裁定,认定王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年2月11日由凯里市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8年9月21日至2031年9月20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0.00元(未缴纳)(法院执行情况:未履行已执行);退赃退赔人民币1850000.00元(未缴纳)(法院执行情况:未履行已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8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严重;2.罚金人民币500000.00元(未缴纳);退赃退赔人民币1850000.00元(未缴纳)。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罚金人民币 50 万元未缴纳,责令退赔人民币 185 万元未履行。建议改变减刑幅度,提请减刑 5 个月,剥夺政治权利 4 年不变。

综上所述,罪犯王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6月20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东南狱减建字第18号

罪犯王自立,男,1997年1月13日生,侗族,中职文化,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8年10月24日,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726刑初128号刑事判决,认定王自立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8年5月19日起至2025年6月14日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11月15日交付执行,2019年2月13日从贵州省监狱管理局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4月25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8年5月19日至2024年9月1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自立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自立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0元(已全部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8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涉毒犯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王自立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自立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6月20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东南狱减建字第19号

罪犯王金桥,男,1988年2月11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丹寨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7年7月12日,贵州省丹寨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636刑初50号刑事判决,认定王金桥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7年9月30日起至2027年9月27日止),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10月10日由贵州省丹寨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交付执行,2018年1月3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7月21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7年9月30日至2026年12月2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金桥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金桥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9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19年9月因生产欠产11.47%扣劳动分4.01分;2019年12月月因生产欠产38.67%扣生产分13.53分;2020年5月因生产欠产26.81%扣生产分9.38分;2020年6月因生产欠产43%扣生产分15.05分;2020年10月因生产欠产16.9%扣生产分5.91分。

从严情形:1.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电子信息,传播视频达1790个,犯罪情节特别严重;2.社会危害程度大;3.2019年9月因劳动欠产11.47%被扣劳动改造分4.01分;2019年12月因劳动欠产38.67%扣生产分13.53分;2020年5月因劳动欠产26.81%扣生产分9.38分;2020年6月因劳动欠产43%扣生产分15.05分;2020年10月因劳动欠产16.9%扣生产分5.91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王金桥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金桥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6月20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东南狱减建字第20号

罪犯王馨,男,1986年11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海南省儋州市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0年8月27日,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29刑初44号刑事判决,认定王馨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9年9月7日起至2032年9月6日止),罚金人民币50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40336.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1月5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刑终246号刑事裁定,认定王馨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年12月24日由剑河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9年9月7日至2032年9月6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馨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馨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00元(未缴纳)(法院执行情况:未履行已执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40336.00元(未缴纳)(法院执行情况:未履行已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严重;2.系主犯、累犯;3.罚金人民币50000.00元(已缴纳1021.19元,剩余部分未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40336.00元(未缴纳)。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王馨提请减刑建议不当,理由是:该犯系主犯、累犯;罚金人民币 5 万元(已缴纳 1021 元,剩余部分未缴纳);责令退赔人民币 64.0336 万元(未履行);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严重。建议改变减刑幅度,提请减刑 5 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王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馨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6月20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东南狱减建字第21号

罪犯石庆雄,男,1989年3月15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黎平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7年1月9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6刑初39号刑事判决,认定石庆雄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5年11月27日起至2027年11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00元。2017年4月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179号刑事判决,认定石庆雄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5年11月27日起至2027年11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00元同案犯上诉,同案犯改判,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6月8日交付执行,2017年9月7日从凯里监狱分流中心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3月2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00元。刑期2015年11月27日至2027年3月2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石庆雄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石庆雄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1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19年3月因生产欠产36.17%扣生产分12.65分。

从严情形:1.故意伤害致人死亡;2.共同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00元(未履行);3.2019年3月因劳动欠产36.17%被扣劳动改造分12.65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共同民事赔偿人民币5万元(未履行)。建议改变减刑幅度,提请减刑5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不变。

综上所述,罪犯石庆雄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石庆雄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6月20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东南狱减建字第22号

罪犯蒙华,男,1963年9月14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凯里市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0年11月2日,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刑终字第199号刑事判决,认定蒙华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七个月(刑期自2019年12月10日起至2030年7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年12月21日从台江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9年12月11日至2030年7月8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蒙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蒙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00元(未缴纳)(法院执行情况:未履行已执行);退赃退赔人民币1200000.00元(未缴纳)(法院执行情况:未履行已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3月31日该犯2021年03月劳动定额1449,完成产值960,未完成劳动定额33.74%扣分12.65分。

从严情形:1.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严重;2.罚金人民币50000.00元(未缴纳);退赃退赔人民币1200000.00元(未缴纳);3.2021年3月因劳动欠产33.74%被扣劳动改造分11.8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蒙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蒙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6月20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东南狱减建字第23号

罪犯黄礼成,男,1998年5月9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8年11月23日,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701刑初404号刑事判决,认定黄礼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自2018年1月19日起至2025年7月18日止),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2018年12月26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7刑终230号刑事裁定,认定黄礼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1月18日交付执行,2019年4月9日从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4月25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8年1月19日至2024年10月1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黄礼成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黄礼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组织未成年人卖淫,犯罪性质恶劣。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黄礼成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黄礼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6月20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东南狱减建字第24号

罪犯蔡伟,男,1996年3月29日生,汉族,中职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9年3月14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11刑初552号刑事判决,认定蔡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刑期自2018年2月27日起至2026年5月26日止),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4月12日交付执行,2019年7月4日从贵州省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8月19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2018年2月27日至2025年12月2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蔡伟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蔡伟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退赃退赔人民币20326.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5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系恶势力犯罪集团;2.犯罪性质恶劣;3.社会危害程度大。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蔡伟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蔡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6月20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东南狱减建字第25号

罪犯黎家安,男,1990年6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化州市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7年3月21日,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625刑初145号刑事判决,认定黎家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16年4月10日起至2030年4月5日止),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2017年6月15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166号刑事判决,认定黎家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16年4月5日起至2030年4月4日止),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同案犯上诉,同案犯改判,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7月13日交付执行,2017年10月10日从贵州省凯里监狱新犯收押中心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6年4月5日至2030年4月4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黎家安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黎家安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9月13日至2018年3月31日获得表扬1个、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获表扬1个(2019年1月7日受到禁闭处罚已取消)、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获物质奖励1次(已兑换)(以上周期所获行政成绩均不作为本次提请减刑的依据);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19年1月17日受到禁闭处罚扣900分;2019年6月5日受到禁闭处罚扣900分。

从严情形:1.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严重;2.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未缴纳);3.2019年1月16日该犯与他犯打架,于1月17日受到禁闭处罚7天;4.2019年6月5日该犯与他犯打架,当日受到禁闭处罚15天。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黎家安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建议你狱改变提请减刑幅度为 4 个月。理由:一是在你狱抄送我院的卷宗材料中《罪犯禁闭审批表》(卷宗第 228 页)中载明,2019 年 1 月 16 日晚,该犯与罪犯龙金永打架,是“在监区和分监区多次强调监规纪律,该犯仍然不听教育,一意孤行,动手打人”的,因此被禁闭处罚 1 次(7 天),后同年 6 月 5 日黎家安又殴打罪犯黄龙军,因此第 2 次被禁闭处罚(15 天)。证明罪犯黎家安改造效果欠佳、改造难度较大,需加强其刑罚体验。二是该犯原伙同他人犯的盗窃罪,系流窜 6 个省作案、作案次数多、数额特别巨大、受害人众多。综上所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 号]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建议你狱改变提请减刑幅度为 4 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黎家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黎家安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6月20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东南狱减建字第26号

罪犯卓定坤,男,1979年3月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石阡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9年8月28日,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23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认定卓定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刑期自2018年11月12日起至2025年9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9月18日由贵州省石仟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执行,2019年12月4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8年11月13日至2025年9月12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卓定坤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卓定坤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未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5200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已兑换);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已兑换);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已兑换);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已兑换);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已兑换);2022年5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已兑换);用于本次提请减刑所用的共2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该犯2021年03月劳动定额1380,完成产值1375,未完成劳动定额0.36%,被扣劳动改造分0.12分。

从严情形:1、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未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5200元(未缴纳);2、累犯;3、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犯罪情节恶劣。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卓定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卓定坤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6月20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东南狱减建字第27号

罪犯杨通权,男,1997年11月20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凯里市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0年11月11日,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01刑初450号刑事裁定,认定杨通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2月5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6刑终3号刑事判决,认定杨通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20年7月2日起至2031年7月1日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3月25日由贵州省凯里市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7月2日至2031年7月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通权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通权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5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2、在共同犯罪系主犯;3、被害人系未成年人,犯罪性质恶劣;4、使用暴力手段对被害人实施轮奸。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杨通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通权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6月20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东南狱减建字第28号

罪犯段习兵,男,1994年10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8年8月15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11刑初字第508号刑事判决,认定段习兵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刑期自2018年6月18日起至2029年10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9月10日由贵阳市第一看守所交付贵州省监狱管理局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执行,2018年12月6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4月25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2018年6月19日至2029年3月1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段习兵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段习兵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累犯;2、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段习兵提请减刑建议不当,理由是:罪犯段习兵系累犯,因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该犯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犯罪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 号)第二条、第七条,两高两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法发〔2021〕31 号)第 1 条之规定,对该案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建议对罪犯段习兵改变减刑幅度为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综上所述,罪犯段习兵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段习兵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6月20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东南狱减建字第29号

罪犯王莉芳,男,1987年6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富源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0年2月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认定王莉芳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抢劫,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2008年7月23日起至2028年7月22日止),罚金人民币32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92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12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一终字第1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1年2月10日由贵州省兴义市看守所交付贵州省兴义监狱执行,2018年6月20日调入贵州省安顺监狱,2021年9月15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8月5日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32000.00元;2017年10月12日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32000.00元;2020年10月9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32000.00元。刑期2008年7月23日至2026年10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莉芳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莉芳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2000.00元(已全部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920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8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2月2日该犯于2021年2月2日上午11时20分在生产现场随意走动扣分5.00分。

从严情形:1、系涉黑犯罪骨干;2、犯罪 情节严重;3、2021年2月2日该犯于2021年2月2日上午11时20分在生产现场随意走动扣分5.00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我院认为,罪犯王莉芳提请减刑建议不当。理由是:该案为涉黑案件,该犯在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中,在同案犯的指使下,采用暴力手段获取赌场财物,数额巨大;参与故意伤害他人 2 次,致二人轻伤;随意欧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 4次,造成损失 1660 元,情节严重;参与敲诈勒索他人 2 次,数额巨大。该犯在参与共同犯罪中,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秩序,社会危害程度较大,影响恶劣。根据该犯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犯罪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 号)第二条、第七条以及两高两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法发〔2021〕31 号)第 1 条之规定,对该案进行综合判断,建议对罪犯王莉芳改变减刑幅度为三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王莉芳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莉芳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6月20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东南狱减建字第30号

罪犯石老三,男,1992年3月4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从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1年4月14日,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628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认定石老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11月27日起至2026年5月2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造成被害人损失217580元,被害人已获得赔偿36345元,其余损失181235元继续追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5月20日由贵州省锦屏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11月28日至2026年5月2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石老三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石老三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0元(未缴纳)、赔偿被害人损失217580元(已赔偿36345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罚金人民币5000.00元(未缴纳)、赔偿被害人损失181235元(未履行);2、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犯罪情节严重。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石老三提请减刑建议不当。理由是:2020年4月至10月期间,罪犯石老三伙同他犯,窜至锦屏、从江等地多次盗窃他人电动机、变压器以及变压器内铜芯线,社会危害程度较大;该犯被判处的罚金5000元未缴纳,造成被害人损失的181235元还未赔偿。根据该犯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犯罪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二条、第六条,两高两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法发〔2021〕31号)第1条之规定,对该案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建议对罪犯石老三改变减刑幅度为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石老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石老三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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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东南狱减建字第31号

罪犯杨宗益,男,1965年11月25日生,苗族,专科文化,贵州省天柱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0年6月17日,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27刑初16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宗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9年12月12日起至2025年12月11日止),罚金人民币30000.00元,涉案诈骗所得30万元。2020年9月22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刑终205号刑事裁定,认定杨宗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年11月11日由贵州省天柱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9年12月12日至2025年12月1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宗益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宗益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00元(未缴纳)、涉案诈骗所得30万元(已履行299495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罚金人民币30000.00元(未缴纳)、涉案诈骗所得30万元(已履行299495元)。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宗益提请减刑建议不当。理由是:罪犯杨宗益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国家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给国家造成了经济损失;该犯被判处的罚金及诈骗所得未履行完毕。根据该犯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犯罪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二条、第六条,两高两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法发〔2021〕31号)第1条之规定,对该案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建议对罪犯杨宗益改变减刑幅度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杨宗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宗益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6月20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东南狱减建字第32号

罪犯杨远松,男,1977年9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9年3月19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522刑初22号刑事判决,认定杨远松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8年4月9日起至2026年4月8日止),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4月17日由贵州省黔西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监狱管理局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执行,2019年7月4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8月15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2018年4月9日至2025年11月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远松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远松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5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涉毒犯罪;2、前科一次(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1月2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远松提请减刑建议不当。理由是:该案系毒品犯罪案件,社会危害程度较大;该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该犯有犯罪前科(曾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1月25日被黔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根据该犯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犯罪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二条、第七条,两高两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法发〔2021〕31号)第1条之规定,对该案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建议对罪犯杨远松改变减刑幅度为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杨远松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远松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6月20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东南狱减建字第33号

罪犯柏勇,男,1967年6月26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9年12月13日,贵州省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103刑初420号刑事判决,认定柏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8年7月5日起至2033年7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3月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1刑终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年4月25日由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2020年6月19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8年7月5日至2033年7月4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柏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柏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00元(未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00元(未执行);2、毒品再犯;3、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柏勇提请减刑建议不当。理由是:该案系毒品犯罪案件,该犯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罪犯柏勇系毒品再犯、系累犯,社会危害程度较大;该犯有犯罪前科(1991年因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被判处死缓,2006年11月刑满释放);该犯被判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未履行完毕。根据该犯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犯罪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二条、第七条,两高两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法发〔2021〕31号)第1条之规定,对该案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建议对罪犯柏勇改变减刑幅度为四个月, 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综上所述,罪犯柏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柏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6月20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东南狱减建字第34号

罪犯田忠华,男,1985年11月26日生,穿青人,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8年4月19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02刑初303号刑事判决,认定田忠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7年9月15日起至2025年9月1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8月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终479号刑事裁定,认定田忠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9月11日交付执行,押送至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改造,2018年12月6日从贵州省监狱管理局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4月25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7年9月15日至2024年12月1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田忠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田忠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涉毒犯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田忠华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田忠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6月20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东南狱减建字第35号

罪犯包太周,男,1962年11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泸溪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9年5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02刑初126号刑事判决,认定包太周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自2018年10月4日起至2026年4月3日止),罚金人民币50000.00元,退赃退赔人民币4323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8月16日交付执行,2018年11月6日从贵州省凯里监狱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8年10月4日至2026年4月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包太周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包太周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00元(未缴纳);退赃退赔人民币432300.00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已被撤销;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6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包太周因违法狱内消费管理规定,提供狱内账户供他犯使用,2023年5月29日被扣监管改造分5分。

从严情形:"1、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2、该犯诈骗多人,且数额巨大,属于社会影响大。

3、包太周因违法狱内消费管理规定,提供狱内账户供他犯使用,2023年5月29日被扣监管改造分5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包太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包太周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6月20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东南狱减建字第36号

罪犯吴必天,男,1975年3月22日生,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剑河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9年11月7日,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24刑初121号刑事判决,认定吴必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8年12月20日起至2025年12月19日止),罚金人民币50000.00元,退赃退赔人民币51870.00元。2020年2月21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刑终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4月27日由三穗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8年12月20日至2025年12月1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吴必天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吴必天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00元(未缴纳);退赃退赔人民币51870.00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2、该犯有前科劣迹且多次盗窃光缆造成损失数额巨大,情节严重

3、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社会影响大"。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吴必天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吴必天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6月20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东南狱减建字第37号

罪犯周少武,男,1990年7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惠来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6年11月3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7刑初40号刑事判决,认定周少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4年7月19日起至2027年7月18日止),罚金人民币40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8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1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9月15日交付执行,2017年11月30日从贵州省凯里监狱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7月21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4年7月19日至2026年10月1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周少武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周少武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4000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8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3月12日2023年3月12日早上11点许,罪犯周少武在干警吴立组织检查内务卫生时,对干警吴立发出整理内务的指令消极执行。扣分8.00分。

从严情形:"1、该犯押送毒品,对完成交易所起作用大,且贩毒数量大,且量刑较重,属于情节严重、性质恶劣。

2、该犯押送毒品,对完成交易所起作用大,且贩毒数量大,属于社会影响大

3、该犯系涉毒犯罪

4、2023年3月12日2023年3月12日早上11点许,罪犯周少武在干警吴立组织检查内务卫生时,对干警吴立发出整理内务的指令消极执行。被扣监管改造分8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周少武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周少武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6月20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东南狱减建字第38号

罪犯周崇王,男,1993年8月24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8年9月30日,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24刑初20号刑事判决,认定周崇王犯强奸,强制猥亵,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7年11月7日起至2030年11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10月18日交付执行,2019年1月9日从贵州省忠庄监狱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4月25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7年11月7日至2030年3月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周崇王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周崇王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强奸罪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多次强奸幼女及未成年女性,且量刑较重,属情节严重、性质恶劣。

3、多次强奸幼女及未成年女性,社会影响大"。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周崇王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周崇王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6月20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东南狱减建字第39号

罪犯唐明兴,男,1980年8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石阡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7年10月1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6刑初31号刑事判决,认定唐明兴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7年11月6日起至2027年10月29日止),罚金人民币30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3月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16号刑事判决,同案犯上诉,同案犯改判,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4月17日交付执行,2018年7月3日从贵州省凯里监狱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4月25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30000.00元。刑期2017年11月6日至2027年2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唐明兴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唐明兴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00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该犯系涉毒罪犯

2、该犯贩卖、运输毒品数量达50g以上,属于数量大,社会影响大

3、该犯贩卖、运输毒品数量达190.71g、毒品晶体200g、片剂100颗,属于数量大,且量刑较重,属情节严重、性质恶劣"。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唐明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唐明兴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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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东南狱减建字第40号

罪犯张木生,男,1969年10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绥阳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7年4月28日,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23刑初69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木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6年10月20日起至2025年10月19日止),罚金人民币30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6月15日交付执行,2017年9月6日从贵州省忠庄监狱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3月2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30000.00元。刑期2016年10月20日至2025年3月1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木生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木生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00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3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0年10月27日因与他犯打架斗殴,处禁闭15日,取消已有考核成绩及累计积分,扣除教育改造分585分,扣除劳动改造分315分。

从严情形:"1、涉毒犯罪

2、该犯系累犯

3、该犯系本次犯罪的主犯

4、2020年10月27日因与他犯打架斗殴,处禁闭15日,取消已有考核成绩及累计积分,扣除教育改造分585分,扣除劳动改造分315分。

5、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张木生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木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6月20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东南狱减建字第41号

罪犯杨虎成,男,1998年7月22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黄平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0年9月14日,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22刑初57号刑事判决,认定杨虎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0年2月18日起至2025年2月17日止)。检察院抗诉。2023年6月30日,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622刑再1号刑事裁定,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20年2月18日起至2033年2月17日止)。2023年9月25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6刑再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9月27日7由黄平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2月18日至2033年2月1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虎成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虎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轮奸情节,情节严重、性质恶劣

2、轮奸情节,社会影响大

3、强奸罪十年以上刑期"。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杨虎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虎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6月20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东南狱减建字第42号

罪犯欧敏德,男,1989年9月6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荔波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8年4月26日,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722刑初1号刑事判决,认定欧敏德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7年4月14日起至2028年4月13日止),民事赔偿人民币10000.00元。2018年8月3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7刑终1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9月13日交付执行,2018年12月5日从贵州省凯里监狱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4月25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7年4月14日至2027年8月1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欧敏德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欧敏德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10000.00元(已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轮奸情节,并拍摄视频网络流传,导致被害人应激障碍,且量刑较重,属情节严重、性质恶劣

2、轮奸情节,并拍摄视频网络流传,导致被害人应激障碍,社会影响大

3、强奸罪十年以上刑期"。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欧敏德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欧敏德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6月20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东南狱减建字第43号

罪犯石丁运,男,1989年1月20日生,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黎平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7年1月9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6刑初39号刑事判决,认定石丁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5年11月27日起至2030年11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00元。2017年4月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179号刑事判决,认定石丁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5年11月27日起至2028年11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6月8日从贵州省黎平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执行,2017年9月7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7月31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00元。刑期2015年11月27日至2028年3月2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石丁运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石丁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2019年9月因劳动欠产,被扣劳动改造分1.09分,综合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9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19年9月因劳动欠产,被扣劳动改造分1.09分。

从严情形:"1、该犯在作案时最先将被害人扑倒在地,并且在被害人逃跑后将其抓回继续殴打,且量刑较重,属于情节严重、性质恶劣。

2、该案系杀人后抛尸在社会公共地点并被发现,该案社会影响大

3、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石丁运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石丁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6月20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东南狱减建字第44号

罪犯罗勇,男,1993年12月15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定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0年9月27日,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23刑初104号刑事判决,认定罗勇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刑期自2020年4月20日起至2025年7月19日止),罚金人民币13000.00元,退赃退赔人民币16000.00元。2020年11月3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终1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年12月25日由贵定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2021年2月9日从贵州省福泉监狱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4月20日至2025年7月1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罗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罗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3000.00元(已全部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600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所犯罪行社会危害性极大

2、随意殴打、追逐、

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性质恶劣

3、系涉黑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罗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罗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6月20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东南狱减建字第45号

罪犯罗家宝,男,1987年8月27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石阡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8年8月16日,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623刑初63号刑事判决,认定罗家宝犯非法买卖、制造枪支

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8年8月16日起至2028年8月14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12月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6刑终201号刑事判决,认定罗家宝犯非法买卖、制造枪支

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8年8月16日起至2025年8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1月15日交付执行,2019年4月9日从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4月25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8年8月16日至2024年11月1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罗家宝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罗家宝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1年12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该犯6次向他人出售以火药为动力的射钉枪超过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五倍以上,性质恶劣。

2、该犯6次向他人出售以火药为动力的射钉枪,社会影响大。"。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罗家宝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家宝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罗家宝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6月20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东南狱减建字第46号

罪犯罗桂银,男,1986年12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05年12月1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昆刑一初字第215号刑事判决,认定罗桂银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06年3月31日起至2008年3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民事赔偿人民币30000.00元。2006年3月31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云高刑终字第478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6年6月9日交付执行,2021年1月21日从贵州省桐州监狱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8年8月1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12月17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3年6月9日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5年12月23日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8年7月27日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20年12月18日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2010年12月17日至2025年4月1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罗桂银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罗桂银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民事赔偿人民币300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抢劫造成被害人死亡,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性质恶劣

2、社会危害性大

3、系主犯

4、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5、抢劫罪单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6、2017年3月28日提供赌具并参加赌博,被记过处罚。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罗桂银提请减刑建议不当,理由:该犯原判死缓,原判抢劫罪致1人死亡,系主犯,社会危害性大,情节严重,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综合评判,减刑应当从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第1条之规定,建议改变减刑幅度为5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罗桂银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罗桂银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6月20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东南狱减建字第47号

罪犯覃光松,男,1968年12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8年7月19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6刑初19号刑事判决,认定覃光松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7年8月28日起至2029年8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9月13日交付执行,2018年12月5日从贵州省凯里监狱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4月25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2017年8月28日至2028年12月2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覃光松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覃光松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多次用刀砍向被害人要害部位,蓄意杀死被害人,并且在杀死被害人后伪装互砍现场,意图逃避法律制裁。情节严重、性质恶劣

2、故意杀人罪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覃光松提请减刑建议不当,理由:该犯原判罪名为故意杀人罪,原判刑期为12年有期徒刑,多次用刀砍向被害人要害部位,蓄意杀死被害人,并在杀死被害人后伪装现场、意图逃避法律制裁,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应当从严考虑。综合评判,减刑应当从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第1条之规定,建议改变减刑幅度为6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覃光松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覃光松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6月20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东南狱减建字第48号

罪犯金亚辉,男,1993年2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周口市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0年7月30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111刑初248号刑事判决,认定金亚辉犯诈骗,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刑期自2019年4月25日起至2035年4月24日止),罚金人民币120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4192.88元。2020年9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1刑终361号刑事判决,认定金亚辉犯诈骗,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9年4月25日起至2031年4月24日止),罚金人民币120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4192.88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2月4日由清镇市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金西监狱服刑,2021年3月18日从贵州省金西监狱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9年4月25日至2031年4月24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金亚辉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金亚辉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20000.00元(已全部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4192.88元(已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社会影响恶劣

2、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超过50万元人民币,情节严重、性质恶劣

3、涉恶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金亚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金亚辉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6月20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东南狱减建字第49号

罪犯雷宏,男,1989年5月2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8年3月15日,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15刑初84号刑事判决,认定雷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17年9月22日起至2028年3月21日止),罚金人民币5000.00元。2018年6月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终4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8月9日交付执行,2018年11月8日从贵州省白云监狱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4月23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刑期2017年9月22日至2027年8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雷宏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雷宏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0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5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8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抢劫罪单罪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多次多地点抢劫,社会影响大

3、多次从背后勒住被害人颈部抢劫被害人财物,量刑较重,属情节严重、性质恶劣。"。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雷宏提请减刑建议不当,理由:该犯原判罪名为抢劫罪,刑期为10年零6个月有期徒刑,多次多地点抢劫,多次从背后勒住被害人颈部抢劫,性质恶劣,且该犯未履行财产刑判项罚金人民币5000元,应当从严考虑。综合评判,减刑应当从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第1条之规定,建议改变减刑幅度为5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雷宏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雷宏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6月20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东南狱减建字第50号

罪犯韩峰,男,1975年6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8年6月11日,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521刑初117号刑事判决,认定韩峰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8年3月19日起至2030年2月10日止),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2018年9月30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5刑终3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11月15日交付执行,2019年2月13日从贵州省白云监狱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4月25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刑期2018年3月19日至2029年6月1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韩峰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韩峰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8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涉毒犯罪

2、携带毒品量205.24克,数量较大,且量刑较重,属情节严重、性质恶劣"。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该犯原判罪名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刑期为 12 年有期徒刑,并持有毒品 205.24 克,社会危害程度大,应当从严考虑。综合评判,减刑应当从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第 1 条之规定,建议改变减刑幅度为 6 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韩峰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韩峰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6月20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东南狱减建字第51号

罪犯刘虎,男,1986年4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0年9月16日,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01刑初229号刑事判决,认定刘虎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9年3月2日起至2032年3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500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890000.00元。2020年12月8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刑终271号刑事裁定,认定刘虎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9年3月2日起至2032年3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500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890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2月4日由贵州省凯里市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9年3月2日至2032年3月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刘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0.00元(未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890000.00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7日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

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

2022年4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

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

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

共获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

1、伪造政府文件进行诈骗,且数额巨大,量刑较重,属情节严重、性质恶劣

2、伪造政府文件进行诈骗,且数额巨大,社会影响大

3、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刘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刘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6月20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东南狱减建字第52号

罪犯夏绪海,男,1980年2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石阡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8年10月30日,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29刑初103号刑事判决,认定夏绪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18年4月7日起至2032年4月6日止),罚金人民币60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12月12日由贵州省余庆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9年3月8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4月25日经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黔26刑更83号裁定减刑8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31年8月6日止)。刑期2018年4月7日至2031年8月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夏绪海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夏绪海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60000.00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

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

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

2021年12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

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

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

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

共获7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多次多地盗窃公私财物且数额巨大,且量刑较重,属于情节严重、性质恶劣

2、多次多地盗窃公私财物且数额巨大,社会影响大

3、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夏绪海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夏绪海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夏绪海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6月20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东南狱减建字第53号

罪犯姚涛,男,1996年3月12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黎平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1年3月3日,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631刑初54号刑事判决,认定姚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0年10月10日起至2024年10月9日止),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退赃退赔人民币111498.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3月23日由贵州省黎平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10月10日至2024年10月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姚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姚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未缴纳);退赃退赔人民币111498.00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5月28日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

2021年12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

2022年5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

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

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

共获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诈骗数额127298元,属于数额巨大,且诈骗人数多,社会影响大

2、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姚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姚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姚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6月20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东南狱减建字第54号

罪犯杨维华,男,1972年4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平坝区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8年11月7日,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403刑初160号刑事判决,认定杨维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6年10月24日起至2025年11月9日止)。2019年1月30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4刑终3号刑事裁定,认定杨维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6年10月24日起至2025年11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3月18日由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太平监狱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9年3月18日调入贵州省金西监狱;2022年8月9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2月23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黔01刑更1816号裁定减刑7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5年4月9日止)。刑期2016年10月24日至2025年4月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维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维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

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

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

2022年10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

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

共获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企图通过不正当手段操控、把持基层政权,聚众闹事、违法上访、破坏选举人大代表,严重扰乱村委正常工作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量刑从重,属情节严重、性质恶劣。

2、社会影响大

3、涉恶犯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维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维华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维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6月20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东南狱减建字第55号

罪犯胡德文,男,1975年11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8年8月9日,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15刑初303号刑事判决,认定胡德文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8年5月16日起至2028年5月15日止),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9月10日由贵州省贵阳市第二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监狱管理局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8年12月6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4月25日经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黔26刑更79号裁定减刑9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7年8月15日止)。刑期2018年5月16日至2027年8月1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胡德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胡德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已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

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

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

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

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

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共获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涉毒犯罪,非法持有毒品282.64克,性质恶劣。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胡德文提请减刑建议不当,理由:该犯原判罪名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并持有毒品282.64克,社会危害程度大,应当从严考虑。综合评判,减刑应当从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第1条之规定,建议改变减刑幅度为7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胡德文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胡德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6月20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东南狱减建字第56号

罪犯黄送林,男,1990年10月10日生,汉族,专科文化,湖南省平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0年11月18日,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25刑初21号刑事判决,认定黄送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十个月(刑期自2019年4月3日起至2030年2月2日止),罚金人民币100000.00元(未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887778.00元(未履行)。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年12月25日由贵州省三穗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9年4月3日至2030年2月2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黄送林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黄送林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0.00元(未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88.78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26日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

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

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

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

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

共获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该犯系主犯。2、该犯诈骗数额巨大388.7778万元,被害人人数318名,属社会影响大。3、该犯诈骗数额巨大388.7778万元,被害人人数318名,且量刑较重,属情节严重、性质恶劣。4、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黄送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黄送林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6月20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东南狱减建字第57号

罪犯刘彦喜,男,1974年2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阎良区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9年5月9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6刑初30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彦喜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8年6月8日起至2028年6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50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8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刑终2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10月14日由贵州省凯里市看守所交付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执行,2020年1月7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8年6月8日至2028年6月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刘彦喜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彦喜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00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8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1、2020年4月因劳动定额650元,完成产值312元,未完成劳动定额52%被扣18.2分;2、2020年6月劳动定额1100元,完成产值767元,未完成劳动定额30.27%被扣10.59分。

从严情形:1.该犯为涉毒罪犯;

2.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3.查获毒品数量达403.97克,犯罪情节严重;

4.因两次欠产共被扣28.79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刘彦喜提请减刑建议不当,理由是:该案为毒品犯罪案件,涉案毒品数量达403.97克,毒品对社会危害程度较大,该犯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万元未缴纳。根据该犯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犯罪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二条、第七条,两高两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法发〔2021〕31号)第1条之规定,对该案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建议对罪犯刘彦喜改变减刑幅度为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综上所述,罪犯刘彦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刘彦喜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6月20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东南狱减建字第58号

罪犯张书银,男,1956年9月12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0年8月25日,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33刑初23号刑事判决,认定张书银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9年6月29日起至2029年5月23日止),罚金人民币200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1月11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刑终253号刑事裁定,认定张书银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年12月21日由贵州省从江县看守所押送至黔东南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9年6月29日至2029年5月2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书银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书银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0.00元(未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00.00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3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9月30日该犯2022年09月劳动定额108件,完成39件,未完成劳动定额63.88%扣分19.16分。

从严情形:1.该犯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危害性大;2.冒用他人名义骗取被害人钱财,犯罪情节严重;3、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4.该犯于2022年9月30日该犯2022年09月劳动定额108件,完成39件,未完成劳动定额63.88%扣分19.16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张书银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书银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6月20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东南狱减建字第59号

罪犯张兴安,男,1953年8月12日生,仡佬族,文盲,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8年9月26日,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26刑初字第150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兴安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刑期自2018年5月9日起至2025年1月8日止),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0429.21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10月18日由贵州省务川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忠庄新犯分流中心执行,2019年1月9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6月13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减刑。刑期2018年5月9日至2025年1月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兴安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兴安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10429.21元(已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1、2020年9月9日因内务卫生不合格被扣10.00分;

2、2022年9月30日该犯2022年09月劳动定额108件,完成37件,未完成劳动定额65.74%被扣19.72分。

从严情形:1.明知被害人未满14周岁而实施奸淫导致怀孕,犯罪情节严重,2、犯罪性质恶劣;

3.2020年9月9日因内务卫生不合格被扣分10.00分;2022年9月30日该犯2022年09月劳动定额108件,完成37件,未完成劳动定额65.74%被扣19.72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张兴安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兴安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6月20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东南狱减建字第60号

罪犯杨顺其,男,1985年7月20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榕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0年7月13日,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32刑初186号刑事判决,认定杨顺其犯盗窃,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刑期自2019年3月17日起至2025年5月1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9月30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刑终2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年11月10日由贵州省榕江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9年3月17日至2025年5月16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顺其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顺其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5000.00元(未缴纳),共同退赔52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该犯系累犯;

2.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3、在共同犯罪中,地位和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均系主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顺其提请减刑建议不当。理由是:该案系组织卖淫犯罪案件,该犯组织卖淫的人员中有两名未成人,社会危害程度较大;该犯系累犯;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根据该犯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犯罪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二条、第六条,两高两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法发〔2021〕31号)第1条、两高两部《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对该案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建议对罪犯杨顺其改变减刑幅度为五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杨顺其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顺其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6月20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东南狱减建字第61号

罪犯王定伍,男,1945年3月7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丹寨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1年3月10日,贵州省丹寨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636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定伍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1年3月9日起至2026年3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5月17日由贵州省丹寨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3月9日至2026年3月8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定伍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定伍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被告人王定伍非法制造、买卖枪支19支,犯罪情节严重;2、涉案枪支数量多,社会影响大。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王定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定伍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6月20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东南狱减建字第62号

罪犯肖号,男,1978年9月12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7年11月8日,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21刑初字281号刑事判决,认定肖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7年4月11日起至2028年4月1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26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12月13日由贵州省开阳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监狱管理局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执行,2018年3月6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7年4月11日至2028年4月10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肖号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肖号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0.00元(未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26000.00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3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1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该犯涉案金额巨大,犯罪情节恶劣;

2.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3.涉及多名被害人,社会危害性大。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肖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肖号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6月20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东南狱减建字第63号

罪犯叶德勇,男,1972年10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浙江省丽水市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8年10月7日,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601刑初132号刑事判决,认定叶德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7年6月21日起至2027年6月20日止),罚金人民币100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786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11月14日由贵州省凯里市看守所交付从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执行,2019年2月12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4月25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7年6月21日至2026年10月2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叶德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叶德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0.00元(未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786000.00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该犯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危害性大;

2.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叶德勇提请减刑建议不当。理由是:该案系诈骗犯罪案件,该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诈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给他人造成了巨大财产损失;该犯被判处罚金10万元未缴纳,违法所得278.6万元未退赔给被害人。根据该犯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犯罪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二条、第六条,两高两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法发〔2021〕31号)第1条之规定,对该案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建议对罪犯叶德勇改变减刑幅度为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叶德勇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叶德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6月20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东南狱减建字第64号

罪犯姜营军,男,1991年5月18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黄平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0年7月13日,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22刑初43号刑事判决,认定姜营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9年10月2日起至2029年10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8月20日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9年10月2日至2029年10月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姜营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姜营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40000.00元(已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该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且量刑从重,属情节严重、性质恶劣。"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姜营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姜营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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