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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4-1234124 是否有效: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名  称: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东南监狱无期减建字第1号—第3号
文  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东南监狱无期减建字第1号—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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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东南监狱无期减建字第1号

罪犯孔来军,男,1975年6月2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北省博野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9年11月25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刑初16号刑事判决,认定孔来军犯故意杀人罪,危险驾驶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80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年4月23日由贵州省龙里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孔来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孔来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已全部缴纳);民事赔偿人民币800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8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民事赔偿人民币80000.00元(未履行);2、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3、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犯罪情节严重;4、犯罪性质恶劣(罪犯孔来军持械打击被害人头部,致被害人死亡,且潜逃多年)。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孔来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孔来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孔来军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1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东南监狱无期减建字第2号

罪犯廖启阳,男,1958年8月25日生,其他,文盲贵州省黄平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0年7月8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刑初15号刑事判决,认定廖启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00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年8月20日由贵州省黄平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廖启阳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廖启阳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一般。2020年11月因劳动欠产47.44%被扣劳动改造分16.6分;2020年12月因劳动欠产3.08%被扣劳动改造分1.07分;2021年2月因劳动欠产59.56%被扣劳动改造分20.84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100000.00元(已部分履行16005.43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0月24日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0年11月因劳动欠产47.44%被扣劳动改造分16.6分;2020年12月因劳动欠产3.08%被扣劳动改造分1.07分;2021年2月因劳动欠产59.56%被扣劳动改造分20.84分。

从严情形:1、民事赔偿人民币100000.00元(已部分履行16005.43元);2、被告人廖启阳作案手段残忍,情节严重;3、犯罪性质恶劣;4、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5、2020年11月因劳动欠产47.44%被扣劳动改造分16.6分;2020年12月因劳动欠产3.08%被扣劳动改造分1.07分;2021年2月因劳动欠产59.56%被扣劳动改造分20.84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廖启阳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廖启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廖启阳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1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东南监狱无期减建字第3号

罪犯潘存豪,男,1984年2月23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天柱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1年10月12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6刑初36号刑事判决,认定潘存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12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刑终3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2月14日从贵州省天柱县看守所押送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潘存豪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潘存豪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被告人潘存豪酒后故意欧打其子,致其死亡,犯罪情节严重、犯罪性质恶劣。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潘存豪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潘存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潘存豪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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