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4-1234124 | 是否有效: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
名 称: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东南监狱无期减建字第1号—第3号 | ||
文 号: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东南监狱无期减建字第1号
罪犯孔来军,男,1975年6月2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北省博野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9年11月25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刑初16号刑事判决,认定孔来军犯故意杀人罪,危险驾驶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80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年4月23日由贵州省龙里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孔来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孔来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已全部缴纳);民事赔偿人民币800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8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民事赔偿人民币80000.00元(未履行);2、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3、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犯罪情节严重;4、犯罪性质恶劣(罪犯孔来军持械打击被害人头部,致被害人死亡,且潜逃多年)。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孔来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孔来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孔来军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1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东南监狱无期减建字第2号
罪犯廖启阳,男,1958年8月25日生,其他,文盲贵州省黄平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0年7月8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刑初15号刑事判决,认定廖启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00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年8月20日由贵州省黄平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廖启阳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廖启阳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一般。2020年11月因劳动欠产47.44%被扣劳动改造分16.6分;2020年12月因劳动欠产3.08%被扣劳动改造分1.07分;2021年2月因劳动欠产59.56%被扣劳动改造分20.84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100000.00元(已部分履行16005.43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0月24日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0年11月因劳动欠产47.44%被扣劳动改造分16.6分;2020年12月因劳动欠产3.08%被扣劳动改造分1.07分;2021年2月因劳动欠产59.56%被扣劳动改造分20.84分。
从严情形:1、民事赔偿人民币100000.00元(已部分履行16005.43元);2、被告人廖启阳作案手段残忍,情节严重;3、犯罪性质恶劣;4、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5、2020年11月因劳动欠产47.44%被扣劳动改造分16.6分;2020年12月因劳动欠产3.08%被扣劳动改造分1.07分;2021年2月因劳动欠产59.56%被扣劳动改造分20.84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廖启阳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廖启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廖启阳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1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东南监狱无期减建字第3号
罪犯潘存豪,男,1984年2月23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天柱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1年10月12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6刑初36号刑事判决,认定潘存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12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刑终3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2月14日从贵州省天柱县看守所押送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潘存豪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潘存豪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被告人潘存豪酒后故意欧打其子,致其死亡,犯罪情节严重、犯罪性质恶劣。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潘存豪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潘存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潘存豪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