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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4-1234159 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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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4)黔东南狱假建字第 5 号—第18号
文  号: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4)黔东南狱假建字第 5 号—第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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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假释建议书(2024)黔东南狱假建字第 5 号

罪犯陈月明,男,1989 年 1 月 9 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施秉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7 年 5 月 18 日,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 2623刑初 23 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月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刑期自 2016 年 10 月 15 日起至 2027 年 1 月 14 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 20000.00 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 2017 年 6 月 16 日由贵州省施秉县看守所送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7 年 9 月 7 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现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 年 3 月 2 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2 年 12 月 26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止 2025 年 8 月 14 日。刑期 2016 年 10 月 15 日至 2025 年 8 月 14 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陈月明在服刑改造期间,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上诉申诉情况。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月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无违规违纪行为及扣分情形。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 20000 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 年 7 月至 2021 年 12 月获 1 个表扬;

2022 年 1 月至 2022 年 6 月获 1 个表扬;2022 年 7 月至 2022 年 12月获 1 个表扬;2023 年 1 月至 2023 年 6 月获 1 个表扬;2023 年 7 月至 2023 年 12 月获 1 个表扬;获得共 5 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陈月明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月明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15日



提请假释建议(2024)黔东南狱假建字第 6 号

罪犯张万相,男,1988 年 11 月 19 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福泉市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2 年 12 月 5 日,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 2702刑初 212 号刑事判决,认定张万相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自 2022 年 6 月 13 日起至 2025 年 8 月 12 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 5000.00 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 9900.00 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3 年 3 月 17 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 27 刑终 209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 2023 年 4 月 20 日从贵州省黔南州福泉市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 2022 年 6 月 13 日至 2025年 8 月 12 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陈月明在服刑改造期间,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上诉申诉情况。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万相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 5000 元(已全部缴纳);追缴

违法所得人民币 9900 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 年 4 月至 2023 年 12 月获 1 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张万相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万相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15日


提请假释建(2024)黔东南狱假建字第 7 号

罪犯罗正军,男,1982 年 9 月 3 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定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2 年 7 月 20 日,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 2723刑初 143 号刑事判决,认定罗正军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 2022 年 1 月 18 日起至 2026 年 1 月 17 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 10000.00 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 2022 年 11 月 17 日从贵州省贵定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 2022 年 1 月 18 日至 2026年 1 月 17 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陈月明在服刑改造期间,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上诉申诉情况。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罗正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 10000 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 年 11 月至 2023 年 7 月获 1 个表扬;

2023 年 8 月至 2024 年 1 月获 1 个表扬;获得共 2 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罗正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正军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15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2024)黔东南狱假建字第 8 号

罪犯刘金仓,男,1983 年 12 月 25 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饶平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2021 年 12 月 30 日,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601 刑初 664 号刑事判决,认定刘金仓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 2021 年 7 月 23 日起至 2025 年 1 月 22 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 60000.00 元(已缴纳)。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 2022 年 1 月 27 日从贵州省凯里市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 2021 年 7 月 23 日至 2025年 1 月 22 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刘金仓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金仓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 60000 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 年 1 月至 2022 年 9 月获 1 个表扬;2022 年 10 月至 2023 年 3 月获 1 个表扬;2023 年 4 月至 2023 年 9月获 1 个表扬;2023 年 10 月至 2024 年 3 月获 1 个表扬;获得共 4 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刘金仓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金仓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15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2024)黔东南狱假建字第 9

罪犯粟周才,男,1964 12 8 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榕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1 11 8 日,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2632刑初 159 号刑事判决,认定粟周才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 2021 8 14 日起至 2026 7 6 日止),罚金人民币 30000.00 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 3 15 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26 刑终 8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 2022 4 22 日从贵州省榕江县看守所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 2021 8 14 日至 20267 6 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粟周才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粟周才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 30000 (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 4 月至 2022 12 月获 1 个表扬;

2023 1 月至 2023 6 月获 1 个表扬;2023 7 月至 2023 12月获 1 个表扬;获得共 3 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粟周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粟周才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15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2024)黔东南狱假建字第 10

罪犯欧阳钦钦,男,1995 11 8 日生,汉族,专科文化湖南省平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2021 11 22 日,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2625 刑初 138 号刑事判决,认定欧阳钦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 2021 12 8 日起至 2025 12 7 日止),罚金人民25000.00 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 20000.00 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 2021 12 22 日从贵州省镇远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 2021 12 8 日至 202512 7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欧阳钦钦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欧阳钦钦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 25000 (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 20000 (已全部缴纳)(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 12 22 日至 2022 8 月获 1 个表扬;2022 9 月至 2023 1 月获 1 个表扬;2023 2 月至 2023 7 月获 1 个表扬;2023 8 月至 2023 12 月获 1 个表扬;获得共 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欧阳钦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欧阳钦钦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15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2024)黔东南狱假建字第 11

罪犯郑荣华,男,1987 年 12 月 21 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2 4 29 日,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2628刑初 37 号刑事判决,认定郑荣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刑期自 2021 12 23 日起至 2025 1 22 日止),罚金人民10000.00 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 2022 6 6 日从贵州省锦屏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 2021 12 23 日至 2025 1 22 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郑荣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郑荣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 10000 (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 6 月至 2023 2 月获 1 个表扬; 2023 3 月至 2023 7 月获 1 个表扬;2023 8 月至 2023 12月获 1 个表扬;获得共 3 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郑荣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荣华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15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2024)黔东南狱假建字第 12 号

罪犯杨秀清,男,1997 年 8 月 15 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黎平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2 年 7 月 26 日,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 2631刑初 202 号刑事判决,认定杨秀清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刑期自 2022 年 3 月 8 日起至 2024 年 11 月 7 日止),罚金人民币 6000.00 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 9000.00 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 2022 年 8 月 16 日从贵州省黎平县看守所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 2022 年 3 月 8 日至 2024年 11 月 7 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秀清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上诉申诉情形。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秀清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无违规违纪行为及扣分情形。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 6000 元(已全部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 9000 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 年 8 月至 2023 年 4 月获 1 个表扬; 2023 年 5 月至 2023 年 10 月获 1 个表扬;2023 年 11 月至 2024 年 4月获 1 个表扬;获得共 3 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杨秀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秀清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15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2024)黔东南狱假建字第 13 号

罪犯巢峻维,男,1995 年 1 月 7 日生,汉族,本科文化湖南省平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1 年 11 月 22 日,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625 刑初 138 号刑事判决,认定巢峻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刑期自 2021 年 12 月 8 日起至 2025 年 4 月 7 日止),罚金人民币 20000.00 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 9000.00 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 2021 年 12 月 22 日从镇远县看守所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 2021 年 12 月 8 日至 2025年 4 月 7 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巢峻维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上诉申诉情形。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巢峻维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无违规违纪及扣分情形。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 20000 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 9000 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 年 12 月至 2022 年 8 月获 1 个表扬; 2022 年 9 月至 2023 年 2 月获 1 个表扬;2023 年 3 月至 2023 年 8 月获 1 个表扬;2023 年 9 月至 2024 年 2 月获 1 个表扬;获得共 4 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巢峻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巢峻维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15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2024)黔东南狱假建字第 14

罪犯蒲清泉,男,1996 10 21 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渠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2022 7 21 日,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0115 刑初 111 号刑事判决,认定蒲清泉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 2021 12 23 日起至 2024 12 22 日止),罚金人民币 3000.00 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0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 2022 12 8 日从贵州省金西监狱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 2021 12 23 日至 2024 12 22 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蒲清泉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上诉申诉情况。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蒲清泉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无违规违纪行为及扣分情形。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 3000 (已全部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 3000 (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 8 月至 2023 4 月获 1 个表扬; 2023 5 月至 2023 9 月获 1 个表扬;2023 10 月至 2024 3月获 1 个表扬;获得共 3 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蒲清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蒲清泉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15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2024)黔东南狱假建字第 15 号

罪犯李文林,男,1985 年 9 月 16 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陆良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2021 年 9 月 26 日,贵州省岑巩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 2626刑初 57 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文林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 2021 年 1 月 25 日起至 2026 年 1 月 24 日止),罚金人民币 25000.00 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 年 12 月 27 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 26 刑终 225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 2022 年 4 月 20 日从贵州省岑巩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 2021 年 1 月 25 日至 2026年 1 月 24 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文林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文林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 25000 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 年 4 月至 2022 年 12 月获 1 个表扬; 2023 年 1 月至 2023 年 5 月获 1 个表扬;2023 年 6 月至 2023 年 11月获 1 个表扬;2023 年 12 月至 2024 年 4 月获 1 个表扬;获得共 4 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李文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文林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15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2024)黔东南狱假建字第 16 号

罪犯吴贤鹏,男,1998 年 10 月 15 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三穗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2 年 4 月 8 日,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 2624刑初 29 号刑事判决,认定吴贤鹏犯盗窃(未遂),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 2021 年 12 月 4 日起至 2024 年 12 月 3 日止),罚金人民币 7000.00 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 2022 年 6 月 10 日从贵州省三穗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 2021 年 12 月 4 日至 2024年 12 月 3 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吴贤鹏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吴贤鹏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 7000 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 年 6 月至 2023 年 1 月获 1 个表扬; 2023 年 2 月至 2023 年 7 月获 1 个表扬;2023 年 8 月至 2023 年 12月获 1 个表扬;获得共 3 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吴贤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 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贤鹏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15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2024)黔东南狱假建字第 17

罪犯向本荣,男,1975 年 4 月 11 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施秉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2022 年 3 月 10 日,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 2625刑初 21 号刑事判决,认定向本荣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 2022 年 5 月 24 日起至 2025 年 5 月 15 日止),罚金人民币 3000.00 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 20000.00 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 年 5 月 9 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 26 刑终字 102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 2022 年 7 月 25 日由贵州省镇远县看守所交付凯里监狱执行,2022 年 11 月 4 日从凯里监狱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 2022 年 5 月 24 日至 2025年 5 月 15 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向本荣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向本荣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 3000 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 20000 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 年 7 月至 2023 年 3 月获 1 个表扬;

2023 年 4 月至 2023 年 9 月获 1 个表扬;2023 年 10 月至 2024 年 3月获 1 个表扬;获得共 3 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向本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向本荣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15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2024)黔东南狱假建字第 18

罪犯潘明先,男,1976 年 9 月 8 日生,水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2021 年 12 月 2 日,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 2722刑初 151 号刑事判决,认定潘明先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 2022 年 6 月 23 日起至 2024 年 11 月 16 日止),罚金人民币 10000.00 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 年 2 月 24 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 27 刑终 251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 2022 年 8 月 17 日从贵州省荔波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 2022 年 6 月 23 日至 2024年 11 月 16 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潘明先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潘明先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 10000 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 年 8 月至 2023 年 4 月获 1 个表扬; 2023 年 5 月至 2023 年 9 月获 1 个表扬;2023 年 10 月至 2024 年 3月获 1 个表扬;获得共 3 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潘明先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潘明先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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