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4-1306633 | 是否有效: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
名 称: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东南监狱死缓减建字第4号 | ||
文 号: |
提请减刑建议书(2024)黔东南监狱死缓减建字第4号
罪犯陈光财,男,1971年10月4日生,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镇远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1年11月9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6刑初46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光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22年5月27日起至2024年5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22年4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刑终135号刑事裁定,同意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6月9日由贵州省镇远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陈光财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光财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6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故意杀人犯;2.持水泥砖头连续用力打击被害人头部十余下,致被害人当场毙命,犯罪情节严重,犯罪性质恶劣;3.社会危害程度大。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光财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光财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光财提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