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4-1306827 | 是否有效: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
名 称: | 提请减刑建议书(2024)黔东南监狱无期减建字第4号 | ||
文 号: |
提请减刑建议书(2024)黔东南监狱无期减建字第4号
罪犯姚茂清,男,1966年9月1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岑巩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2020年12月24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刑初41号刑事判决,认定姚茂清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00元,民事赔偿人民币100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2月4日由贵州省岑巩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姚茂清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姚茂清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未执行);民事赔偿人民币10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2.财产性判项未履行;3.为实施犯罪行为致使被害人死亡,犯罪性质恶劣,犯罪情节严重;4.1994.10.28犯罪后一直负案外逃,于2019.3.22将其抓获归案,犯罪后潜逃多年,社会危害程度大;5.有前科(因犯盗窃罪于1988年12月2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姚茂清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姚茂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姚茂清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