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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4-1379384 是否有效: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名  称: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东南狱减建字第65号—第107号
文  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东南狱减建字第65号—第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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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东南狱减建字第65号

罪犯吴德渊,男,1989年9月17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三穗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0年10月23日,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24刑初16号刑事判决,认定吴德渊犯寻衅滋事,组织卖淫,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3月19日起至2030年9月1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00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2月23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6刑终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3月26日由贵州省三穗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9年3月19日至2030年9月18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吴德渊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吴德渊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80000.00元(未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00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5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犯罪情节严重;2.系主犯;3.有前科;4.社会危害程度大;5.罚金人民币80000.00元(未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00元(未缴纳)。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吴德渊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吴德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吴德渊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9月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东南狱减建字第66号

罪犯唐光义,男,1975年2月26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榕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9年12月30日,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32刑初175号刑事判决,认定唐光义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9年7月12日起至2026年7月11日止),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5667.55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年1月16日由贵州省榕江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2月26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9年7月12日至2025年12月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唐光义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唐光义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667.55元(已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多次奸淫不满12周岁幼女,犯罪性质恶劣;2.犯罪情节严重;3.社会危害程度大。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唐光义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唐光义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唐光义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9月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东南狱减建字第67号

罪犯杨艳宾,男,1984年3月11日生,苗族,文盲贵州省息烽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8年6月15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02刑初519号刑事判决,认定杨艳宾犯强奸,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8年2月1日起至2028年1月31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8月1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终6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9月11日由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贵州省白云监狱交付执行,2018年12月6日从贵州省白云监狱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8月15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2018年2月1日至2027年8月3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艳宾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艳宾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一般。2021年2月因劳动欠产27.71%被扣劳动改造分9.69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2月因劳动欠产27.71%被扣劳动改造分9.69分。

从严情形:1.强奸和猥亵未满十四周岁幼女,犯罪性质恶劣;2.犯罪情节严重;3.2021年2月因劳动欠产27.71%被扣劳动改造分9.69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艳宾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艳宾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艳宾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9月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东南狱减建字第68号

罪犯石成玉,男,1984年10月14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0年11月26日,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5刑初135号刑事判决,认定石成玉犯强迫交易,故意杀人,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刑期自2019年10月28日起至2035年10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3月29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刑终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5月27日由贵州省印江自治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2021年7月22日从贵州省铜仁监狱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9年10月28日至2035年10月2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石成玉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石成玉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以上,犯罪性质恶劣;2.致一人死亡,犯罪情节严重;3.系涉恶组织成员,社会危害程度大。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石成玉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石成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石成玉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9月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东南狱减建字第69号

罪犯胡益龙,男,1993年8月3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29日,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27刑初125号刑事判决,认定胡益龙犯强迫交易,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1月24日起至2028年6月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5000.00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3月16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7刑终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4月16日由贵州省平塘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执行,2021年7月9日从贵州省北斗山监狱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1月24日至2028年6月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胡益龙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胡益龙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500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6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系涉黑一般参加者,犯罪性质恶劣;2.犯罪情节严重;3.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社会危害程度大。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胡益龙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胡益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胡益龙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9月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东南狱减建字第70号

罪犯冷兵,男,1983年7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凤冈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9年2月22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02刑初33号刑事判决,认定冷兵犯强奸,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自2018年10月6日起至2026年4月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4月12日由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交付执行,2019年7月3日从凯里监狱新犯分流中心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8月15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8年10月6日至2025年8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冷兵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冷兵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8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4月1日罪犯冷兵因动手扇他犯被扣监管改造分20分。

从严情形:1.持刀威胁被害人,犯罪性质恶劣;2.2023年4月1日罪犯冷兵因动手扇他犯被扣监管改造分20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冷兵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冷兵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冷兵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9月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东南狱减建字第71号

罪犯孙大松,男,1997年8月28日生,苗族,专科文化贵州省凯里市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8年5月2日,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622刑初13号刑事判决,认定孙大松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6年11月22日起至2031年11月21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壹万元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10月23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6刑终126号刑事判决,认定孙大松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6年11月22日起至2026年11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壹万元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11月9日由贵州省黄平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交付执行,2019年2月12日从凯里监狱新犯分流中心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4月25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2016年11月22日至2026年2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孙大松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孙大松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已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涉毒犯罪;2.三次贩卖毒品共计119.84克,数量大,犯罪情节严重;3.社会危害程度大。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孙大松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孙大松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孙大松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9月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东南狱减建字第72号

罪犯潘天火,男,1976年5月10日生,水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8年7月3日,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732刑初37号刑事判决,认定潘天火犯故意伤害,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7年12月6日起至2029年12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9月19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7刑终1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10月16日由贵州省三都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交付执行,2019年1月7日从凯里监狱新犯分流中心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4月25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2017年12月6日至2029年5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潘天火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潘天火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400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7月17日罪犯潘天火因辱骂并挑衅他犯被扣监管改造分8分。

从严情形:1.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犯罪性质恶劣;2.社会危害程度大;3.2022年7月17日罪犯潘天火因辱骂并挑衅他犯被扣监管改造分8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潘天火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潘天火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潘天火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9月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东南狱减建字第73号

罪犯韦绍初,男,1982年9月3日生,水族,中专文化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7年4月21日,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732刑初33号刑事判决,认定韦绍初犯非法持有枪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16年9月27日起至2027年3月26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8月9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7刑终1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9月18日由贵州省三都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交付执行,2017年11月30日从凯里监狱新犯分流中心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6月13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6年9月27日至2026年7月2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韦绍初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韦绍初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强奸罪被判处十年以上,犯罪性质恶劣;2.犯罪情节严重;3.非法持有枪支,社会危害程度大。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韦绍初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韦绍初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韦绍初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9月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东南狱减建字第74号

罪犯吴一波,男,1993年7月16日生,苗族,专科文化贵州省台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1年5月31日,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30刑初132号刑事判决,认定吴一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20年3月28日起至2029年3月2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9月24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6刑终1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11月5日由雷山县看守所押送至黔东南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3月28日至2029年3月2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吴一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吴一波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1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涉毒犯罪;2.运输毒品净重55.15克,数量大,犯罪情节严重;3.系主犯,社会危害程度大。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吴一波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吴一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吴一波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9月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东南狱减建字第75号

罪犯李江搏,男,1987年12月20日生,仡佬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0年11月30日,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323刑初135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江搏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强迫交易,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对李江搏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予以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2021年4月13日,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323刑初22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江搏犯受贿,行贿罪,加上原判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刑期自2020年9月29日起至2025年4月1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对李江搏退缴的赃款14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5月14日由贵州省绥阳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2021年7月16日由忠庄监狱调入至黔东南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9月29日至2025年4月10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江搏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江搏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50000.00元(已全部缴纳);退赃退赔人民币14000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系涉黑一般参加者,犯罪性质恶劣;2.犯罪情节严重;3.社会危害程度大。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江搏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江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江搏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9月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东南狱减建字第76号

罪犯杨光影,男,1992年6月24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凯里市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8年8月29日,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631刑初224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光影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自2018年6月1日起至2025年11月3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9月12日由贵州省黎平县看守所押送至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8年12月5日由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调入黔东南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4月25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16000.00元。刑期2018年6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光影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光影在服刑期间,认真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6000.00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6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10月27日下午14时40分许,在习艺3车间二楼消防通道的位置,罪犯杨光影通过喊话的方式联系上车间三楼罪犯朱小华,后二犯在消防通道靠围墙一侧的外墙,用缝纫线悬吊的方式传递纸条4次,想让朱犯拿U盘去裁剪中心换些歌曲来听,罪犯杨光影的行为违反捎信传话带物的规定扣分5.00分。

从严情形:1.涉毒犯罪;2.系累犯,社会危害程度大;3.罚金人民币16000.00元(未履行);4.因违反捎信传话带物的规定扣分5.00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光影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光影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光影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9月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东南狱减建字第77号

罪犯田儒志,男,1990年11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福泉市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27日,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702刑初44号刑事判决,认定田儒志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8年1月9日起至2030年1月8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4月23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刑终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5月16日由福泉市看守所押送至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9年7月31日由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押送至黔东南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8月15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2018年1月9日至2029年7月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田儒志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田儒志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5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强奸罪被判处十年以上,犯罪性质恶劣;2.侵犯对象为未成年幼女,犯罪情节严重;3.系累犯;4.系主犯;5.社会危害程度大。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田儒志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田儒志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田儒志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9月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东南狱减建字第78号

罪犯赖锦双,男,1988年10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惠州市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8年9月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6刑初3号刑事判决,认定赖锦双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7年1月11日起至2028年1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2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414号刑事判决,同案犯上诉,同案犯改判,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7月28日由贵州省石阡县看守所押送至铜仁监狱,2021年12月24日由铜仁监狱送至黔东南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7年1月11日至2028年1月10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赖锦双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赖锦双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0.00元(已部分缴纳499.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涉毒犯罪;2.共同制造毒品两次(其中一次未遂),犯罪性质恶劣;3.与他人共同制造出氯胺酮385.8千克,数量巨大,犯罪情节严重;4.罚金人民币100000.00元(已部分缴纳499.00元,剩余部分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赖锦双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赖锦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赖锦双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9月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东南狱减建字第79号

罪犯邹红,男,1971年5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新津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0年7月23日,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川0184刑初80号刑事判决,认定邹红犯强迫交易,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9年5月15日起至2031年5月1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0月27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川01刑终7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年11月20日由成都市青白江区看守所送至崇州监狱服刑改造;2023年8月11日由崇州监狱调入黔东南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9年5月15日至2031年5月14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邹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邹红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一般。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1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3月因劳动欠产被扣4.5分;2021年4月因劳动欠产被扣1.5分;2021年10月因劳动欠产被扣3分;2021年11月20日因上课不认真听讲被扣2分;2022年3月12日因不认真履行民警指令被扣3分。

从严情形:1.涉恶首要分子,犯罪性质恶劣;2.犯罪情节严重;3.社会危害程度大;4.2021年3月因劳动欠产被扣4.5分;2021年4月因劳动欠产被扣1.5分;2021年10月因劳动欠产被扣3分;2021年11月20日因上课不认真听讲被扣2分;2022年3月12日因不认真履行民警指令被扣3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邹红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邹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邹红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9月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东南狱减建字第80号

罪犯冉坤,男,1991年3月8日生,汉族,本科文化贵州省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0年1月19日,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25刑初字269号刑事判决,认定冉坤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8月1日起至2027年1月3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55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年4月22日由瓮安县看守所押送至黔东南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2月26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2019年8月1日至2026年9月3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冉坤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冉坤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800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涉毒犯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冉坤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冉坤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冉坤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9月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东南狱减建字第81号

罪犯朱小华,男,1996年8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3年5月6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遵市法少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认定朱小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2年9月24日起至2027年9月23日止),并罚金人民币7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3年6月17日由遵义市第二看守所交付贵州省贵定未管所执行,2018年7月24日从贵州省贵定未管所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月26日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7年12月25日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3月2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2年9月24日至2025年9月2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朱小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朱小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700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6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8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6月24日该犯在习艺3车间三楼劳动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自己的岗位(组长)职责,没有认真检查裤子的质量,导致三千多条裤子产品质量不过关,需要从新返工扣分8.00分;2023年10月27日2023年10月27日14时40分许,二楼罪犯杨光影因想让三楼罪犯朱小华到裁剪中心拿U盘换些歌曲听,两犯在习艺3二楼、三楼车间消防通道门口位置靠围墙一侧的外墙处,用缝纫线悬吊的方式传递纸条4次,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发生。扣分5.00分。

从严情形:1.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犯罪性质恶劣;2.持刀抢劫致人死亡,犯罪情节严重;3.系主犯;4.社会危害程度大;5.2022年6月中旬,因不认真履行自己岗位(组长)职责,导致产品质量不过关,扣劳动改造分8分;2023年10月27日,因违规传递纸条,违反规定捎信传话、带物,扣监管改造分5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朱小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朱小华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朱小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9月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东南狱减建字第82号

罪犯杨汉林,男,2000年3月3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8年10月24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6刑初28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汉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8年1月5日起至2031年1月4日止),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60000.00元。原告上诉。2018年12月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4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4月12日由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看守所交付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执行,2019年7月3日由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调入黔东南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8月15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8年1月5日至2030年6月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汉林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汉林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60000.00元(已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以上,犯罪性质恶劣;2.系主犯;3.致一人死亡,犯罪情节严重;4.社会危害程度大。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汉林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汉林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汉林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9月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东南狱减建字第83号

罪犯牛海西,男,1999年8月16日生,苗族,中专文化贵州省从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8年8月10日,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633刑初86号刑事判决,认定牛海西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8年2月16日起至2031年2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9月18日由从江县看守所押送至凯里新犯分流中心;2018年12月5日由凯里新犯分流中心调入黔东南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4月25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2018年2月16日至2030年6月1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牛海西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牛海西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1年12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以上,犯罪性质恶劣;2.致一人死亡,犯罪情节严重;3.社会危害程度大。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牛海西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牛海西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牛海西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9月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东南狱减建字第84号

罪犯罗永兴,男,1962年7月3日生,布依族,专科文化贵州省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0年1月13日,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31刑初139号刑事判决,认定罗永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9年6月28日起至2026年6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年4月21日由惠水县看守所押送至黔东南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2月26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2019年6月28日至2026年2月2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罗永兴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罗永兴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犯罪性质恶劣;2.猥亵多名不满十二周岁儿童,犯罪情节严重;3.利用教师身份猥亵多名学生,社会危害程度大。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罗永兴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永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罗永兴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9月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东南狱减建字第85号

罪犯吴寿东,男,1996年12月26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施秉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9年9月17日,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23刑初45号刑事判决,认定吴寿东犯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8年12月24日起至2026年12月23日止),民事赔偿人民币88103.23元。2019年12月2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刑终2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月13日由施秉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8年12月24日至2026年12月2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吴寿东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吴寿东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88103.23元(已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0年6月20日因违反监规纪律被禁闭处罚15天,并被扣教育改造分585分、劳动改造分315分。

从严情形:"1、主犯

2、情节严重、性质恶劣

3、累犯

4、曾因违反监规受到禁闭处罚(2020年6月20日因违反监规纪律被禁闭处罚15天,并被扣教育改造分585分、劳动改造分315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吴寿东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吴寿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吴寿东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9月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东南狱减建字第86号

罪犯邓军,男,1994年2月19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镇远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0年3月27日,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25刑初136号刑事判决,认定邓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9月3日起至2030年3月2日止),罚金人民币30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565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4月20日由镇远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9年9月3日至2030年3月2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邓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邓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565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已被撤销;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1个表扬不用于减刑。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8月15日经查实,罪犯邓军在2022年12月2023年2月、3月、4月、5月、6月、7月共计7次违规使用他人账户进行消费,每次扣5分,累计扣35分。

从严情形:"1、累犯2、邓军提供货源、收取毒资、交付毒品方面起主要作用,还给被告人王小刚提供毒品吸食,系主犯3、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社会影响大4、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获利,犯罪情节严重、性质恶劣5、涉毒犯罪

6、因违规使用他犯账户消费,于2023年8月15日被扣分7次,每次扣5分,合计扣分35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邓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邓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邓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9月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东南狱减建字第87号

罪犯龙江,男,1972年6月9日生,苗族,专科文化贵州省黄平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31日,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22刑初93号刑事判决,认定龙江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0年4月21日起至2025年4月20日止),退赃退赔人民币4915835.00元。2021年4月28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6刑终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5月21日由贵州省黄平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4月21日至2025年4月20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龙江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龙江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退赃退赔人民币4915835.00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有犯罪前科

2、挪用资金数额巨大491.5835万元,属于情节严重、性质恶劣

3、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龙江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龙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龙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9月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东南狱减建字第88号

罪犯杨清文,男,1997年9月15日生,侗族,中专文化贵州省镇远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9年10月14日,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25刑初75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清文犯敲诈勒索,介绍卖淫,引诱幼女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刑期自2018年10月11日起至2026年7月27日止),罚金人民币11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950.00元。2019年12月3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刑终2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月15日由贵州省镇远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2月26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8年10月11日至2025年12月2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清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清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1000.00元(已全部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95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引诱不满十四周岁幼女卖淫属情节严重、性质恶劣

2、有前科

3、多次介绍卖淫,社会危害大"。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清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清文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清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9月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东南狱减建字第89号

罪犯韦礼宏,男,1973年9月27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都匀市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8年9月6日,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701刑初202号刑事判决,认定韦礼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7年9月30日起至2030年3月29日止)。2018年12月13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7刑终191号刑事裁定,认定韦礼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7年9月30日起至2030年3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1月18日由都匀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分流中心服刑,2019年4月9日从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分流中心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6月13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7年9月30日至2029年7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韦礼宏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韦礼宏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且畏罪潜逃,情节严重、性质恶劣

2、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且畏罪潜逃,社会危害性大"。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韦礼宏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韦礼宏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韦礼宏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9月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东南狱减建字第90号

罪犯杨昌生,男,1943年5月14日生,苗族,文盲贵州省台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22日,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30刑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昌生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0年11月23日起至2024年11月22日止),民事赔偿人民币3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2月3日由贵州省台江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11月23日至2024年11月22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昌生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昌生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30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至2021年10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1年1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民赔人民币3000元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昌生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昌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昌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9月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东南狱减建字第91号

罪犯杨枝红,男,1990年8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8年7月17日,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15刑初227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枝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8年1月21日起至2028年1月20日止),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9月10日由贵州省贵阳市看守所交付贵州省监狱管理局白云新犯分流中心执行,2018年12月6日从贵州省监狱管理局白云新犯分流中心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4月25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8年1月21日至2027年5月2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枝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枝红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主犯

2、抢劫罪十年有期徒刑

3、抢劫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34414元,数额较大,情节严重、性质恶劣"。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枝红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枝红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枝红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9月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东南狱减建字第92号

罪犯田应富,男,1951年4月13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榕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1年12月10日,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632刑初字214号刑事判决,认定田应富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刑期自2021年7月17日起至2025年3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2月11日由贵州省榕江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7月17日至2025年3月16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田应富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田应富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强奸智力缺陷的残疾聋哑女,性质恶劣。

2、该犯曾因强奸罪被判缓刑的前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田应富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田应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田应富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9月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东南狱减建字第93号

罪犯孙文军,男,1971年12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8年7月18日,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15刑初271号刑事判决,认定孙文军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8年4月19日起至2030年4月18日止),罚金人民币50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11月8日从贵州省白云监狱新犯分流中心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8月15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0.00元。刑期2018年4月19日至2029年8月1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孙文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孙文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涉毒犯罪

2、持有毒品量高达1038.68克,且量刑较重,属情节严重、性质恶劣

3、持有毒品量高达1038.68克,且量刑较重,属于社会危害性大。"。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孙文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孙文军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孙文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9月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东南狱减建字第94号

罪犯杨再纲,男,1975年10月2日生,侗族,专科文化贵州省剑河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9年7月22日,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30刑初30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再纲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8年10月12日起至2022年4月11日止),民事赔偿人民币1707.60元。2019年12月11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刑终193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再纲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8年10月12日起至2026年10月11日止),民事赔偿人民币1707.60元,改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月15日由贵州省台江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2月26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民事赔偿人民币1707.60元。刑期2018年10月12日至2026年3月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再纲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再纲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1707.60元(已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奸淫幼女

2、奸淫不满14岁儿童,属于情节严重、性质恶劣

3、奸淫不满14岁儿童,属于社会危害性大"。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再纲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再纲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再纲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9月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东南狱减建字第95号

罪犯沈江波,男,1965年8月25日生,汉族,专科文化陕西省汉滨区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8年8月31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03刑初第125号刑事判决,认定沈江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7年7月14日起至2026年7月13日止),罚金人民币50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69939.28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11月13日,贵州省市辖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第8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12月13日押送至贵州省监狱管理局白云监狱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9年3月7日从贵州省监狱管理局白云监狱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8月19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减刑。刑期2017年7月15日至2026年7月14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沈江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沈江波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元(未缴纳)(法院执行情况:未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79939.28元(未缴纳)(法院执行情况: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2、涉案金额巨大,情节严重、性质恶劣

3、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危害性大"。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沈江波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沈江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沈江波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9月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东南狱减建字第96号

罪犯王银武,男,1979年9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8年6月2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初17号刑事判决,认定王银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7年5月8日起至2030年5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30000.00元。2018年9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3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11月8日押送至贵州省监狱管理局白云监狱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9年2月13日从贵州省监狱管理局白云监狱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4月25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30000.00元。刑期2017年5月8日至2029年9月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银武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银武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涉毒犯罪

2、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3、该犯贩卖毒品海洛因700.85克,数量巨大,情节严重,性质恶劣

4、该犯贩卖毒品海洛因700.85克,数量巨大,社会危害性大"。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银武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银武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银武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9月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东南狱减建字第97号

罪犯罗亨华,男,1985年11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9年3月18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13刑初54号刑事判决,认定罗亨华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8年11月14日起至2031年11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30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4月15日押送至贵州省监狱管理局白云监狱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9年7月4日从贵州省监狱管理局白云监狱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8月15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30000.00元。刑期2018年11月14日至2031年4月1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罗亨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罗亨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涉毒犯罪

2、持有毒品量达901.73克,情节严重、性质恶劣

3、持有毒品量达901.73克,社会危害性大"。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罗亨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亨华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罗亨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9月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东南狱减建字第98号

罪犯赖向魁,男,1982年4月28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榕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8年11月19日,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632刑初60号刑事判决,认定赖向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8年1月12日起至2028年1月11日止),民事赔偿人民币99952.95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3月5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刑终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3月13日押送至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收分流中心,2018年2月12日从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收分流中心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8月19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8年1月12日至2027年6月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赖向魁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赖向魁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90454.95元(已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5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属于情节严重、性质恶劣

2、主犯

3、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社会影响大"。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赖向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赖向魁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赖向魁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9月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东南狱减建字第99号

罪犯吴乔林,男,1976年8月2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7日,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731刑初118号刑事判决,认定吴乔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8年4月4日起至2030年10月3日止)。2019年3月6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刑终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4月11日押送至贵阳新收分流中心,2019年7月4日从贵阳新收分流中心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8月15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8年4月4日至2030年3月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吴乔林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吴乔林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累犯

2、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情节严重、性质恶劣

3、案发长期潜逃15年之久,社会危害性极大"。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吴乔林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吴乔林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吴乔林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9月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东南狱减建字第100号

罪犯龙平安,男,1995年9月15日生,苗族,高中文化贵州省黄平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8年5月23日,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622刑初11号刑事判决,认定龙平安犯强奸,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17年9月14日起至2028年2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7月10日交付执行,2018年10月9日从黄平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8月15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7年9月14日至2027年7月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龙平安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龙平安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强奸罪十年以上

2、轮奸情节且不顾被害人反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属于情节严重、性质恶劣。

3、轮奸情节且不顾被害人反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属于社会危害大

4、在故意伤害罪缓刑期间再犯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龙平安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龙平安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龙平安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9月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东南狱减建字第101号

罪犯龙步金,男,1989年10月13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天柱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9年12月26日,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27刑初174号刑事判决,认定龙步金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9年9月4日起至2025年9月3日止),民事赔偿人民币952.20元。2020年3月31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刑终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4月27日由贵州省天柱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2月26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2019年9月4日至2025年5月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龙步金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龙步金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952.20元(已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6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强奸6、8岁两名幼女,情节严重、性质恶劣

2、强奸6、8岁两名幼女,社会危害性大

3、强奸对象系多名未满十四周岁幼女。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龙步金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龙步金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龙步金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9月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东南狱减建字第102号

罪犯龙金田,男,1994年10月16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9年3月27日,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28刑初46号刑事判决,认定龙金田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8年6月1日起至2028年5月31日止),罚金人民币6000.00元。2020年7月22日,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8刑再初1号刑事裁定,认定龙金田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8年6月1日起至2028年5月31日止),罚金人民币6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5月16日交付执行,2019年7月31日从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8月19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8年6月1日至2027年10月3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龙金田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龙金田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6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强迫三名以上未成年人卖淫,组织卖淫的未成年女孩达5人以上,属情节严重、性质恶劣。

2、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系主犯

3、有犯罪前科

4、系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龙金田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龙金田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龙金田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9月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东南狱减建字第103号

罪犯张忠克,男,1957年1月17日生,土家族,专科文化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7年3月20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602刑初141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忠克犯合同诈骗,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5年9月8日起至2028年9月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65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8月2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6刑终112号刑事判决,改判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9月8日起至2028年3月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65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8月17日从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看守所交付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由押分流中心执行,2017年11月2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4月25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5年9月8日至2027年7月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忠克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忠克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65000.00元(未缴纳);退赃退赔(退赔被害人尚未追回资金)。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骗取工程保证金53万元,数额巨大;2、在共同犯罪中,二人分工合作,作用相当,均系主犯;3、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忠克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忠克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忠克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9月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东南狱减建字第104号

罪犯李先福,男,1985年4月12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雷山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0年8月21日,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01刑初603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先福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9年6月24日起至2030年5月1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年11月10日由贵州省凯里市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9年6月24日至2030年5月16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先福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先福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已部分缴纳2709.37元);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被告人李先福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非法行医给他人治病,导致他人死亡,犯罪情节严重;2、在本次犯罪前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3、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先福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先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先福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9月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东南狱减建字第105号

罪犯杨智勇,男,1969年9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8年5月9日,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12刑初49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智勇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7月1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终544号刑事裁定,认定杨智勇犯非法持有毒品罪,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7月6日起至2026年7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9月10日从贵阳市第二看守所交付贵州省监狱管理局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执行,2018年12月6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2月26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黔26刑更456号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2017年7月6日至2026年2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智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智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涉毒犯罪;2、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的过程中相互配合,所起作用相当,不分主从犯;3、累犯;4、毒品再犯;5、有前科(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4月1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该案判决执行时患有疾病,在刑事拘留2日后,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剩余刑期暂未执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智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智勇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智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9月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东南狱减建字第106号

罪犯黄凯江,男,1966年7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凯里市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7年8月4日,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601刑初298号刑事判决,认定黄凯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10月30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6刑终2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2月28日起至2026年6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11月13日由贵州省凯里市看守所交付贵州省监狱管理局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执行,2018年2月6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1月16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2年12月26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2017年2月28日至2025年6月2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黄凯江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黄凯江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累犯;2、毒品再犯;3、有故意伤害、抢劫、贩卖毒品前科(1985.5.20因故意伤害罪判处二年,1987.9.25因抢劫罪判处八年,1997.12.24因贩卖毒品罪判处三年, 2015.12.17因贩卖毒品罪判处八个月)。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黄凯江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黄凯江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黄凯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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