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4-1457287 | 是否有效: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
名 称: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东南监狱死缓减建字第5号 | ||
文 号: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东南监狱死缓减建字第5号
罪犯杨海生,男,1986年2月28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凯里市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1年12月29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6刑初53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海生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22年7月25日起至2024年7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22年6月1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刑终8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8月15日贵州省凯里市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海生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海生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执行情况:未履行已执行);退赔石贵林697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8月15日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犯罪情节严重;3.不顾他人生命,猛踩油门倒车致人死亡,犯罪情节严重,犯罪性质恶劣;4.有两次前科,社会危害程度大;5.系累犯,社会危害程度大。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海生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海生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海生提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