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4-1545434 | 是否有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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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4)黔东南狱假建字第19号—23号 | ||
文 号: |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4)黔东南狱假建字第 19 号
罪犯杨胜和,男,1993 年 1 月 14 日生,侗族,高中文化贵州省黎平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2 年 5 月 31 日,贵州省岑巩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 2626 刑初 48 号刑事判决,认定杨胜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 10000 元,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 2000 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 2022年5月31日起至 2026年4月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 12000.00 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 7740.43 元。2022 年7月8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 26 刑终 157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 2022年8月16日从贵州省岑巩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 2022年5月31日至2026年4月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胜和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胜和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 12000 元(已全部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 7740.43 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 年 8 月 16 日至 2023 年 4 月获1 个表扬;2023 年 5 月至 2023 年 9 月获 1 个表扬;2023 年
10 月至 2024 年 3 月获 1 个表扬;获得共 3 个表扬。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杨胜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 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 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胜和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5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4)黔东南狱假建字第 20 号
罪犯罗祥县,男,1987 年 2 月 5 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定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2 年 7 月 20 日,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 2723 刑初 143 号刑事判决,认定罗祥县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 2022 年 1 月 18 日起至2026 年 1 月 17 日止),罚金人民币 10000.00 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 2022 年 11 月 17 日从贵州省贵定县看守所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 2022 年 1 月 18日至 2026 年 1 月 17 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罗祥县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上诉情形。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罗祥县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无违规违纪行为及扣分情形。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 10000 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 年 11月至2023 年 7月获1个表扬;2023 年 8月至2023 年 12月获1个表扬;2024 年 1 月至 2024 年 6 月获 1 个表扬;获得共 3 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罗祥县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 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 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 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祥县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 年 11 月 15 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4)黔东南狱假建字第 21 号
罪犯龙小多,男,1986 年 7 月 6 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3 年 3 月 6 日,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 2728 刑初 341 号刑事判决,认定龙小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 2022 年 8 月 23 日起至 2025年 8 月 22 日止),罚金人民币 3000.00 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 2023 年 4 月 17 日从贵州省黔南州罗甸县看守所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 2022 年 8 月 23日至 2025 年 8 月 22 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龙小多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上诉申诉情形。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龙小多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无违规违纪行为及扣分情形。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 3000 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 年 4 月至 2023 年 12 月获 1 个表扬;2024 年 1 月至 2024 年 6 月获 1 个表扬;获得共 2 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龙小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 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 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小多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 年 11 月 15 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4)黔东南狱假建字第 22 号
罪犯杨彰林,男,1982 年 4 月 20 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榕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1 年 11 月 19 日,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 2632 刑初 208 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彰林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 2021 年 5 月 18 日起至 2026 年 5 月 17 日止),罚金人民币 15000.00 元。2022年 1 月 21 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 26 刑终 254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 2022 年 4 月 22 日由贵州省榕江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 2021 年 5 月 18日至 2026 年 5 月 17 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彰林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彰林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 15000 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 年 4 月至 2022 年 12 月获 1 个表扬;2023 年 1 月至 2023 年 6 月获 1 个表扬;2023 年 7 月至 2023 年 12 月获 1 个表扬;2024 年 1 月至 2024 年 6 月获 1个表扬;获得共 4 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杨彰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 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 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 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彰林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 年 11 月 15 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4)黔东南狱假建字第 23 号
罪犯梁业坤,男,1979 年 7 月 24 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2 年 7 月 28 日,贵州省丹寨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 2636 刑初 38 号刑事判决,认定梁业坤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 2021 年 12 月24 日起至 2025 年 6 月 23 日止),罚金人民币 10000.00 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 7550.00 元。2022 年 9 月 21 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 26 刑终 207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 2022 年 11 月 17 日由贵州省丹寨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 2021 年 12 月24 日至 2025 年 6 月 23 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梁业坤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梁业坤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 10000 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 7550 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 年 11 月至 2023 年 7 月获 1 个表扬;2023 年 8 月至 2024 年 1 月获 1 个表扬;2024 年 2 月至 2024 年 7 月获 1 个表扬;获得共 3 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梁业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 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 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 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梁业坤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