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5-32200 | 是否有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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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1号—第68号 | ||
文 号: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1号
罪犯吴兴亮,男,1967年10月2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7年5月31日,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725刑初49号刑事判决,认定吴兴亮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2026年8月16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6月13日由贵州省瓮安县看守所交付至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执行;2017年9月7日从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3月2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2年12月26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6年11月1日至2025年4月1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吴兴亮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吴兴亮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6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涉毒罪犯;2、犯罪情节严重;3、犯罪性质恶劣(多次购买毒品海洛因共计300余克贩卖给他人);4、有前科(1989年12月16日因拐卖人口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吴兴亮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吴兴亮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吴兴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2号
罪犯廖新贵,男,1978年6月20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黄平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1年7月23日,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622刑初27号刑事判决,认定廖新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没收个人财产40000.00元。后该犯本人及同案上诉,2021年10月9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6刑终1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11月7日起至2035年11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11月5日由贵州省镇远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11月7日至2035年11月6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廖新贵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廖新贵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000元(已全部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1月5日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贩卖毒品达152.8克,并多次贩卖给多人,犯罪情节严重;2、系累犯;3、系毒品再犯;4、涉毒犯罪;5、犯罪性质恶劣;6、有两次前科(2016年1月25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11月1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廖新贵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廖新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廖新贵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3号
罪犯潘岩,男,1962年10月1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30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02刑初919号刑事判决,认定潘岩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刑期自2019年11月17日起至2026年3月16日止),罚金人民币5000.00元,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00元。该犯本人及同案上诉,2021年5月14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刑终1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7月20日由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交付贵州省白云监狱执行;2021年9月8日由贵州省白云监狱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9年11月17日至2026年3月16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潘岩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潘岩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已全部缴纳);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00元(已全部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9月23日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涉黑罪犯积极参与者;2、犯罪情节严重(利用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参与客运经营活动);3、犯罪性质恶劣(借故生非、逞强耍横, 追逐、拦截他人);4、社会危害程度大(参加以张秋戬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对毕节七星关区客运行业的经营秩序形成重大影响)。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潘岩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潘岩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潘岩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4号
罪犯邰波,男,1997年6月11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剑河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8年5月16日,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629刑初18号刑事判决,认定邰波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刑期自2017年10月31日起至2027年12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6月13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6刑终1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7月12日由贵州省台江县看守所交付至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执行;2019年10月10日从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2月26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2017年10月31日至2027年6月3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邰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邰波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强奸罪被判处十年以上;2、系二人以上轮奸未成年人,犯罪性质恶劣;3、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4、性侵未成年人,主观恶性较深,犯罪情节严重。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邰波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邰波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邰波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5号
罪犯刘宗文,男,1986年9月28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台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1年5月31日,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30刑初132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宗文犯运输、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20年4月16日起至2035年4月15日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0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7000.00元。2021年9月24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6刑终1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11月2日从贵州省天柱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4月16日至2035年4月1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刘宗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宗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0000元(未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7000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2、涉毒犯罪;3、犯罪情节严重(明知是毒品而实施运输、贩卖,共运输、贩卖冰毒净重45.67克,氯胺酮100克,含MDMA成分的液体40包,毒品疑似物净重157.64克);4、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宗文系主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刘宗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宗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刘宗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6号
罪犯向原里,男,1986年7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凯里市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0年11月13日,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23刑初84号刑事判决,认定向原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2020年8月16日起至2022年6月15日止),罚金人民币5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年12月22日从贵州省施秉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因余罪解回再审,2021年11月30日从道真自治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该犯因余罪加刑,2021年9月29日,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325刑初54号刑事判决,认定向原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原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8月16日起至2030年2月1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刑期2020年8月16日至2030年2月1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向原里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向原里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1000元(全部履行);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1月30日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毒品再犯;2、累犯;3、涉毒犯罪;4、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其地位、作用相当,故不宜划分主、从犯;5、余罪被加刑;6、明知是毒品而贩卖,数量达48.66克,犯罪性质恶劣;7、有三次前科(2003年6月6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11月2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6月29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向原里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向原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向原里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7号
罪犯吴九林,男,1990年8月15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从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8年11月27日,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633刑初99号刑事判决,认定吴九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刑期自2017年12月12日起至2031年12月11日止)。该 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2月2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刑终字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3月8日从贵州省从江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执行,2019年5月30日从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8月15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刑期2017年12月12日至2031年7月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吴九林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吴九林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2、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社会危害程度大;3、使用胁迫方法劫取他人财物,犯罪情节严重;4、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吴九林起主要作用,系主犯;5、有犯罪前科((2008年4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从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吴九林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吴九林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吴九林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8号
罪犯文学海,男,2000年10月17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凯里市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1年7月10日,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601刑初260号刑事判决,认定文学海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总和刑期九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五个月(刑期自2020年12月5日起至2028年5月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10月13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6刑终1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11月1日从贵州省凯里市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12月5日至2028年5月4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文学海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文学海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9000元(已全部缴纳);退赃退赔人民币2941.3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累犯;2、犯罪情节严重(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强奸被害人)3、二被告人强奸在校学生,犯罪性质恶劣。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文学海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文学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文学海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9号
罪犯杨昌木,男,1975年4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三穗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9年7月30日,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24刑初84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昌木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9年3月31日起至2026年3月30日止),罚金人民币5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9月17日从贵州省三穗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执行,2019年12月4日从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2月26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9年3月31日至2025年8月3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昌木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昌木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涉毒犯罪;2、社会危害程度大。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昌木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昌木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昌木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10号
罪犯杨昌辉,男,1997年10月5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施秉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1年12月22日,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623刑初56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昌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刑期自2021年6月2日起至2025年4月1日止),罚金人民币5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1月13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6刑终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2月16日从贵州省镇远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6月2日至2025年4月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昌辉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昌辉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10月因劳动欠产被扣劳动改造分4.26分,表现一般。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至2022年10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本次呈报减刑所用行政奖励为: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10月31日该犯2022年10月劳动定额116,完成99.52,未完成劳动定额14.2%扣分4.26分。
从严情形:1、涉毒犯罪;2、2022年10月因劳动欠产被扣劳动改造分4.26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昌辉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昌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昌辉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11号
罪犯王再权,男,1984年4月15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台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08年8月21日,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08)台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再权犯强奸(未遂)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在交付执行中,罪犯王再权以患有乙型肝炎申请保外就医,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法院以罪犯王再权确系患有乙型肝炎,不宜收监执行为由,于2008年9月9日作出(2008)台刑执字第41号暂予监外执行书,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查,罪犯王再权病情不符合《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的规定,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8条的规定,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8日以(2021)黔2630刑执2号《收监执行决定书》,决定撤销原(2008)台刑执字第41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将罪犯王再权收监执行,(刑期自2021年9月8日起至2025年11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11月3日从贵州省台江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9月8日至2025年11月2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再权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再权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累犯;2、犯罪情节严重(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强奸被害人)3、强奸被害人年仅14岁的学生,犯罪性质恶劣;4、有前科(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再权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再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再权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12号
罪犯王文双,男,1999年8月15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都匀市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6年7月7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7刑初29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文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刑期自2015年10月28日起至2032年10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00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0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字47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6年12月16日从贵州省都匀市看守所交付贵州省未成年管教所执行,2018年7月24日从贵州省未成年管教所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9月11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00元;2022年8月15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00元。刑期2015年10月28日至2031年9月2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文双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文双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已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8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2、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受害人发生性关系,犯罪情节严重;3、受害人系未满14周岁的幼女,犯罪性质恶劣;4、案发后,被告人报假案,多次谎言,扰乱公安机关的侦查方向,社会危害程度大。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文双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文双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文双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13号
罪犯田石国,男,1963年5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赫章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8年6月2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初17号刑事判决,认定田石国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7年5月7日起至2029年5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9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3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11月9日从贵州省贵阳市第二看守所交付贵州省监狱管理局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执行,2019年2月13日从贵州省监狱管理局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6月13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减刑,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刑期2017年5月7日至2029年5月6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田石国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田石国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8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涉毒犯罪;2、犯罪性质恶劣,3、犯罪情节严重;4、社会危害程度大(运输毒品海洛因700.85克);5、系有前科(2003年10月24日因犯拐卖妇女罪被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田石国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田石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田石国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14号
罪犯韦文圆,男,1998年8月15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8年9月11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03刑初177号刑事判决,认定韦文圆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7年5月28日起至2027年5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50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6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12月13日从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交付贵州省监狱管理局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执行,2019年3月7日从贵州省监狱管理局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6月13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减刑,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50000.00元。刑期2017年5月28日至2027年5月2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韦文圆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韦文圆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全部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6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绑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社会危害程度大;犯罪性质恶劣(为争夺不法利益,在公共场所持刀绑架被害人,并在索要财物未果的情况下抢劫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韦文圆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韦文圆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韦文圆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15号
罪犯麻明青,男,1991年9月8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6年11月22日,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628刑初163号刑事判决,认定麻明青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6年1月20日起至2023年1月19日止)。贵州省松桃县人民检察院抗诉,2017年5月1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6刑终61号刑事裁定,撤销贵州省松桃县人民法院(2016)黔0628刑初163号刑事判决主文第一、二项的量刑部分,认定麻明青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6年1月20日起至2027年1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6月14日从贵州省松桃县交付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执行,2017年9月7日从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现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3月2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2年12月26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2016年1月20日至2025年11月1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麻明青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麻明青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2、两次轮奸幼女,犯罪性质恶劣;3、采取暴力胁迫手段轮奸幼女,犯罪情节严重;4、轮奸的被害人系留守儿童,社会危害程度大;5、共同犯罪中,系主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麻明青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麻明青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麻明青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16号
罪犯黄成云,男,1975年1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市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8年11月16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522刑初165号刑事判决,认定黄成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8年2月13日起至2028年2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3月5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2刑终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4月17日从贵州省黔西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监狱管理局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执行,2019年7月4日从贵州省监狱管理局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8月15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刑期2018年2月13日至2027年7月1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黄成云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黄成云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已全部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5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涉毒犯罪;2、犯罪性质恶劣;3、情节严重(运输毒品海洛因299.24克)。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黄成云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黄成云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黄成云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17号
罪犯万开林,男,1987年8月1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三穗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1年12月31日,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624刑初129号刑事判决,认定万开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1年7月9日起至2025年7月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元,退赃退赔人民币87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2月18日由贵州省三穗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7月9日至2025年7月8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万开林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万开林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全部缴纳);退赃退赔人民币87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多次贩卖毒品给多人吸食,情节严重 2、曾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后多次贩卖毒品给多人吸食,性质恶劣 3、多次贩卖毒品给多人吸食,社会危害性大 4、涉毒犯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万开林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万开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万开林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18号
罪犯吴庆祥,男,1984年7月4日生,侗族,高中文化贵州省黎平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1年12月6日,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631刑初138号刑事判决,认定吴庆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0年9月30日起至2025年9月29日止),民事赔偿人民币115536.00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2月24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6刑终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4月21日由贵州省黎平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9月30日至2025年9月2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吴庆祥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吴庆祥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115536元(已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造成一人死亡的结果,情节恶劣 2、造成一人死亡的结果,性质严重 3、造成一人死亡的结果,社会影响大。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吴庆祥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吴庆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吴庆祥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19号
罪犯吴若思,男,1998年1月31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雷山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2年4月13日,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634刑初28号刑事判决,认定吴若思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1年12月22日起至2025年12月2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6月9日由贵州省雷山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12月22日至2025年12月2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吴若思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吴若思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6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持刀相威胁构成抢劫罪,性质严重。2、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持刀相威胁构成抢劫罪,社会影响大。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吴若思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吴若思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吴若思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20号
罪犯周宗锌,男,1986年10月9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天柱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1年12月31日,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627刑初166号刑事判决,认定周宗锌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一个月(刑期自2021年1月11日起至2026年2月10日止),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3月16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6刑终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4月21日由贵州省天柱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1月11日至2026年2月10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周宗锌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周宗锌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全部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组织多名未成年人多地进行有偿陪侍服务,严重侵害了未成年女性的身心健康和受教育权,本案被害人人数多,持续时间长,涉及范围广,情节严重 2、组织多名未成年人多地进行有偿陪侍服务,严重侵害了未成年女性的身心健康和受教育权,本案被害人人多,持续时间长,涉及范围广,性质恶劣 3、组织多名未成年人多地进行有偿陪侍服务,严重侵害了未成年女性的身心健康和受教育权,本案被害人人数多,持续时间长,涉及范围广,社会影响恶劣。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周宗锌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周宗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周宗锌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21号
罪犯张汉祥,男,1973年9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1996年10月31日,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法院作出(1996)安刑初字第425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汉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1995年7月27日起至2004年7月26日止)。2000年4月23日因服刑期间脱逃,于2020年6月28日经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以(2020)黔2601刑初21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罪犯张汉祥犯脱逃罪有期徒刑3年,原判尚有余刑4年3月3日,总和刑期7年3月3日,合并执行有期徒刑7年。刑期自2020年2月18日起至2027年2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996年12月6日交付贵州省宁谷监狱执行,1997年3月5日调入贵州省鱼洞监狱,2000年4月23日脱逃,2020年2月18日被临时羁押于福建省厦门市第二看守所,2020年2月22日押送至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0年4月23日因服刑期间脱逃,于2020年6月28日经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以(2020)黔2601刑初21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罪犯张汉祥犯脱逃罪有期徒刑3年,原判尚有余刑4年3月3日,总和刑期7年3月3日,合并执行有期徒刑7年。刑期自2020年2月18日起至2027年2月17日止。刑期2020年2月18日至2027年2月1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汉祥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汉祥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8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刑罚执行期间再犯罪,属脱逃罪犯 2、涉枪犯罪 3、该犯持火药枪、牛角刀、雷管、炸药抢劫,性质恶劣。 4、该犯持火药枪、牛角刀、雷管、炸药抢劫,情节严重。5、该犯持火药枪、牛角刀、雷管、炸药抢劫,且在刑罚执行期间脱逃,社会危害性大。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汉祥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汉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汉祥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22号
罪犯杨境,男,1996年4月18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天柱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1年12月31日,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627刑初165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境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21年1月27日起至2027年1月26日止),罚金人民币23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2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3月8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6刑终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4月21日由贵州省天柱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1月27日至2027年1月26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境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境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3000元(已全部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2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主犯 2、组织多名未成年人多地进行有偿陪侍服务,情节严重 3、组织多名未成年人多地进行有偿陪侍服务,性质恶劣 4、组织多名未成年人多地进行有偿陪侍服务,社会影响恶劣。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境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境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23号
罪犯杨孝刚,男,1979年10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凯里市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1年10月25日,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601刑初549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孝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7月13日起至2026年1月12日止),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12月24日由贵州省凯里市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7月13日至2026年1月12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孝刚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孝刚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2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多次贩卖毒品给多人,情节严重
2、毒品再犯
3、涉毒犯罪
4、多次贩卖毒品给多人,性质恶劣
5、多次贩卖毒品给多人,社会危害性大
6、有前科劣迹。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孝刚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孝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孝刚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24号
罪犯邰文豪,男,1978年5月28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台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1年12月20日,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634刑初96号刑事判决,认定邰文豪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1年3月24日起至2025年3月23日止),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12月20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6刑终2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2月14日由贵州省台江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3月24日至2025年3月2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邰文豪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邰文豪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非法采伐林木蓄积238.43立方米,且曾因滥伐林木罪被判处过缓刑,属于屡教不改,变本加厉,性质恶劣。
2、非法采伐林木蓄积238.43立方米,且曾因滥伐林木罪被判处过缓刑,属于屡教不改,变本加厉,情节严重。
3、有前科劣迹。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邰文豪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邰文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邰文豪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25号
罪犯陆州三,男,1980年3月4日生,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从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6年12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桂0226刑初261号刑事判决,认定陆州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11月29日起至2026年1月22日止),罚金人民币30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12月21日由贵州省从江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7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因患严重疾病,三江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5日对该犯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并移交贵州省从江县司法局。因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9日作出(2021)黔2633刑执2号收监执行决定书决定对该犯收监执行,现刑期自2021年11月29日起至2026年1月22日止。(已扣除2016年10月10日至2016年12月9日的羁押期限,2017年9月25日至2021年11月28日的暂予监外执行期限。)刑期2021年11月29日至2026年1月22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陆州三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陆州三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2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秘密盗窃5次,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377508元,数额巨大,情节严重。
2、盗窃水电站变压器,高速公路变压器等,属于社会影响大。
3、秘密盗窃5次,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377508元,数额巨大,性质恶劣。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陆州三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陆州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陆州三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26号
罪犯王献平,男,1974年1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浙江省天台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0年7月20日,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23刑初15号刑事判决,认定王献平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20年7月20日起至2026年5月13日止),罚金人民币50000.00元。2020年9月9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刑终208号刑事裁定,认定王献平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20年7月20日起至2026年5月13日止),罚金人民币50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1月12日由施秉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7月20日至2026年5月1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献平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献平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物质奖励1次不用于减刑;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本次呈报减刑所用行政奖励为: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4月1日2023年4月1日早上8时30分许,在伙房肉班劳动现场,罪犯王献平因冻肉解冻一事对罪犯冷兵不满,主动谩骂冷犯扣分8.00分;2023年4月1日2023年4月1日上午,该犯因冻肉解冻一事对罪犯冷犯不满,主动谩骂冷犯扣分8.00分。
从严情形:1、2023年4月1日2023年4月1日早上8时30分许,在伙房肉班劳动现场,罪犯王献平因冻肉解冻一事对罪犯冷兵不满,主动谩骂冷犯扣分8.00分;2023年4月1日2023年4月1日上午,该犯因冻肉解冻一事对罪犯冷犯不满,主动谩骂冷犯扣分8.00分。
2、组织多名个妇女卖淫,社会危害性大。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献平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献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献平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27号
罪犯周宗文,男,1984年7月24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黎平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1年9月30日,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631刑初109号刑事判决,周宗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非法持枪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总和刑期九年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五个月,(刑期自2020年7月14日起至2029年12月1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0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12月2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6刑终字第2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12月21日由贵州省黎平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7月14日至2029年12月1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周宗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周宗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元(未缴纳)(法院执行情况:未履行已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2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涉毒犯罪;2.涉枪;3.有前科;4.形成了以周宗文为中心的毒品销售网络,犯罪情节严重;5.多次贩卖毒品,犯罪性质恶劣;6.社会危害程度大;7.罚金人民币30000元(未缴纳)。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周宗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周宗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周宗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28号
罪犯欧大陆,男,1973年6月25日生,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榕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1年12月30日,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629刑初101号刑事判决,认定欧大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1年8月17日起至2025年8月1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退赃退赔人民币25027.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47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2月15日由贵州省剑河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8月17日至2025年8月16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欧大陆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欧大陆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退赃退赔人民币25027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47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系主犯;2.盗窃财物数额巨大,犯罪情节严重。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欧大陆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欧大陆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欧大陆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29号
罪犯潘年祥,男,1973年10月25日生,侗族,高中文化贵州省镇远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1年11月4日,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625刑初110号刑事判决,认定潘年祥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3月14日起至2030年9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12月22日由贵州省镇远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3月14日至2030年9月1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潘年祥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潘年祥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2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多次引诱两名明知均系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与其发生性关系,犯罪情节严重;2.身为一名社区干部、共产党员,多次实施犯罪行为,犯罪性质恶劣;3.社会危害程度大。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潘年祥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潘年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潘年祥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30号
罪犯田兴祖,男,1981年4月10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榕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1年11月18日,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632刑初第162号刑事判决,认定田兴祖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21年3月25日起至2027年3月24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12月27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6刑终字第2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6月10日于贵州省榕江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3月25日至2027年3月24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田兴祖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田兴祖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6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强奸对象为未成年,犯罪情节严重;2.强奸对象为自己的女儿,违背伦理道德,犯罪性质恶劣;3.社会危害程度大。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田兴祖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田兴祖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田兴祖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31号
罪犯肖元华,男,1975年7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0年11月30日,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423刑初149号刑事判决,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十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刑期自2019年10月10日起至2026年4月9日止)。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2月8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4刑终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3月23日由贵州省镇宁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执行,2021年5月12日从贵州省轿子山监狱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9年10月10日至2026年4月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肖元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肖元华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一般。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5月至2021年1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本次呈报减刑所用行政奖励为: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6月30日该犯2021年06月劳动定额1430,完成产值804,未完成劳动定额43.77%扣分15.31分。
从严情形:1.系涉黑一般参加者;2.有前科;3.犯罪性质恶劣;4.犯罪情节严重;5.社会危害程度大;6.2021年6月30日因欠产被扣15.31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肖元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肖元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肖元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32号
罪犯许怀文,男,1995年6月27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锦屏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1年11月16日,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628刑初字第12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许怀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两千元,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31666.13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639.48元(刑期自2021年7月23日起至2026年1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23日由贵州省锦屏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7月23日至2026年1月22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许怀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许怀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元(未缴纳)(法院执行情况:未履行已执行);民事赔偿人民币31666.13元(未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639.48元(未缴纳)(法院执行情况:未履行已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2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系累犯;2.系惯犯;3.罚金人民币3000元(未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639.48元(未缴纳);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31666.13元(未履行);4.为抗拒“抓捕”适用暴力殴打被害人致轻伤,盗窃行为转化为抢劫,犯罪性质恶劣;5.社会危害程度大。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许怀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许怀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许怀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33号
罪犯杨光现,男,1981年8月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镇远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1年11月29日,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625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光现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5月7日起至2031年11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22日由贵州省镇远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5月7日至2031年11月6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光现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光现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2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猥亵、强奸明知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犯罪情节严重;2.系被害人的堂叔且导致被害人出现心理障碍进而自伤自残的后果,犯罪性质恶劣;3.社会危害程度大。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光现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光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光现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34号
罪犯杨光辉,男,1963年5月13日生,苗族,中专文化贵州省雷山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22日,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34刑初115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光辉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20年6月21日起至2033年6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2月4日由贵州省雷山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6月21日至2033年6月20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光辉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光辉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一般。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本次呈报减刑所用行政奖励为: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1月31日该犯2022年01月劳动定额255,完成136,未完成劳动定额46.66%扣分13.99分;2022年2月28日该犯2022年02月劳动定额319,完成251,未完成劳动定额21.31%扣分6.39分。
从严情形:1.在公共场所猥亵未成年人,犯罪情节严重;2.长达二年多时间里多次猥亵多达31名7至12周岁的幼女,犯罪性质恶劣;3.系人民教师,负有特殊职责人员猥亵学生,社会危害程度大;4.2022年1月因欠产被扣13.99分,2022年2月因欠产被扣6.39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光辉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光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光辉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35号
罪犯杨昌勇,男,1995年3月17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黎平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1年12月6日,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631刑初138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昌勇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0年9月30日起至2025年9月29日止),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15536.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2月24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6刑终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4月21日由贵州省黎平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9月30日至2025年9月2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昌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昌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115536元(已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寻衅滋事致被害人死亡,犯罪情节严重;2.犯罪性质恶劣;被告人杨昌勇等是寻衅滋事的共犯,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相当,没有主从犯之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昌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昌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昌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36号
罪犯滚开兴,男,1987年3月12日生,苗族,小学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1年11月25日,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633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认定滚开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21年5月20日起至2031年5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21日由贵州省从江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5月20日至2031年5月1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滚开兴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滚开兴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2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强奸罪判处十年以上;2.系主犯;3.暴力手段轮奸,犯罪情节严重;4.共8人轮奸,犯罪性质恶劣;5.社会危害程度大。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滚开兴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滚开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滚开兴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37号
罪犯潘洪坤,男,1975年1月12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黄平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0年10月21日,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22刑初77号刑事判决,认定潘洪坤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0年5月9日起至2025年5月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2月11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刑终2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2月5日由贵州省黄平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5月9日至2025年5月8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潘洪坤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潘洪坤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一般。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至2021年10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本次呈报减刑所用行政奖励为: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6月30日该犯2021年06月劳动定额1430,完成产值1048,未完成劳动定额26.71%扣分9.34分。
从严情形:1.涉毒犯罪;2.毒品再犯;3.系累犯;4.犯罪性质恶劣;5.社会危害程度大;6.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缴纳);7.2021年6月因欠产被扣9.34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潘洪坤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潘洪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潘洪坤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38号
罪犯陈国伟,男,1993年8月16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从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1年10月9日,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633刑初89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国伟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1年2月4日起至2025年2月3日止),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40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12月2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6刑终2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月27日由贵州省从江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2月4日至2025年2月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陈国伟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国伟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40000元(已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持砍骨刀聚众斗殴,致被害人死亡,犯罪情节严重;2.社会危害程度大。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国伟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国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国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39号
罪犯黄七静,男,1992年9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1年5月31日,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30刑初132号刑事判决,认定黄七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20年6月17日起至2027年6月1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9月24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6刑终1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1月3日由贵州省锦屏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6月17日至2027年6月16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黄七静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黄七静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涉毒犯罪;2.介绍他人购买和运输40包及净重80.57克含MDMA成分的液体,数量大,犯罪情节严重;3.犯罪性质恶劣;4.社会危害程度大。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黄七静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黄七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黄七静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40号
罪犯吴安康,男,1997年1月25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黎平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1年12月6日,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631刑初138号刑事判决,认定吴安康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0年10月2日起至2025年10月1日止),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15536.00元。2022年2月24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6刑终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4月22日由贵州省锦屏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10月2日至2025年10月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吴安康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吴安康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115536元(已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寻衅滋事致被害人死亡,犯罪情节严重;2.犯罪性质恶劣;3.被告人吴安康等是寻衅滋事的共犯,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相当,没有主从犯之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吴安康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吴安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吴安康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41号
罪犯周善涛,男,1998年12月25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天柱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1年12月31日,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627刑初166号刑事判决,认定周善涛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刑期自2021年1月11日起至2026年6月1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6000.00元。2022年3月16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6刑终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4月22日由贵州省锦屏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1月11日至2026年6月10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周善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周善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6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系主犯;2.组织未成年女性在娱乐场所进行营利性陪侍普遍存在摸胸等猥亵行为,犯罪情节严重;3.被害未成年女性达20余名,且有10余人为义务教育阶段在读学生,犯罪性质恶劣;4.犯罪活动被害人数多、持续时间长、涉及范围广,社会危害程度大;5.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6000元(已部分缴纳29004元)。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周善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周善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周善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42号
罪犯杨圣,男,1977年10月29日生,土家族,高中文化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6年11月12日,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627刑初128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圣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6年2月29日起至2028年2月26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4月1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6刑终字第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6月13日由贵州省沿河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忠庄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执行,2017年9月6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现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3月2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2年12月26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6年2月29日至2026年11月2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圣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圣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强奸罪判处十年以上;2.奸淫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犯罪情节严重;3.多次奸淫多名幼女,犯罪性质恶劣;4.社会危害程度大。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圣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圣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圣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43号
罪犯杨少勇,男,1991年2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8年11月2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初175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少勇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万元;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7年11月3日起至2026年11月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附带连带民事赔偿人民币5万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3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刑终9号刑事判决,同案犯改判,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4月12日由贵州省贵阳市第二看守所交付贵州省监狱管理局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执行,2019年7月4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8月19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2017年11月3日至2026年6月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少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少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全部缴纳);民事赔偿人民币1900元(已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5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系涉黑一般参加者;2.有前科;3.聚众斗殴致被害人死亡,犯罪情节严重;4.犯罪性质恶劣;5.社会危害程度大。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少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少勇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少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44号
罪犯潘成刚,男,1991年10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镇远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1年12月30日,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625刑初167号刑事判决,认定潘成刚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21年7月14日起至2030年7月13日止),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5582.22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2月23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6刑终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4月20日由贵州省镇远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7月14日至2030年7月1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潘成刚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潘成刚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582.22元(已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明知被害人未满十四周岁实施强奸,犯罪情节严重;2.多次强奸致使被害人怀孕引产,犯罪性质恶劣;3.被害人系其同姓的堂妹,违背伦理道德,社会危害程度大。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潘成刚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潘成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潘成刚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45号
罪犯熊金忠,男,1965年9月7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1996年10月29日,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法院作出(1996)安刑初字第412号刑事判决,认定熊金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1996年7月12日起至2005年7月11日止)。因服刑期间脱逃,于2018年1月23日经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以(2017)黔2601刑被50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熊金忠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连同前罪余刑七年十个月十七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十个月(刑期自2017年8月11日起至2027年6月10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3月12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黔26刑终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996年12月6日由安顺市第一看守所交付贵州省宁谷监狱执行,1997年3月15日调入贵州省鱼洞监狱服刑,1998年8月24日在贵州省鱼洞监狱服刑中脱逃,2017年8月11日投案自首,同日从贵州省安顺市公安局押送回贵州省东坡监狱(现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因服刑期间脱逃,于2018年1月23日经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以(2017)黔2601刑被50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熊金忠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连同前罪余刑七年十个月十七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十个月(刑期自2017年8月11日起至2027年6月10日止)。2022年8月15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7年8月11日至2026年10月1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熊金忠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熊金忠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已被撤销;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一个物质奖励(已兑换);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已兑换)。(本次呈报减刑所用行政奖励为: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11月3日,2023年2月5日、2023年3月15日、2023年4月4日分4次违规使用狱内账户给他犯购买百货,2023年5月29日累计扣除监管改造分20分。
从严情形:1.狱内犯脱逃罪;2.骗取他人现金数额巨大,犯罪情节严重;3.脱逃后潜逃长达20年,犯罪性质恶劣;4.社会危害程度大;5.因违规使用狱内消费账户给他犯消费,于2023年5月29日被扣分4次,每次扣分5分,合计扣分20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熊金忠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熊金忠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熊金忠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46号
罪犯田其勋,男,1971年2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平塘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1年12月17日,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727刑初74号刑事判决,认定田其勋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催收非法债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9月9日起至2025年3月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2月17日由贵州省平塘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执行,2022年4月22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9月9日至2025年3月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田其勋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田其勋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系涉恶首要分子;2.常年多次非法拘禁、催收非法债务,犯罪情节严重;3.采取非法扣押被害人和恐吓、滋扰等方式进行债务非法催收,犯罪性质恶劣;4.社会危害程度大。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田其勋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田其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田其勋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47号
罪犯龙辉,男,1987年9月9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台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1年5月31日,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30刑初132号刑事判决,认定龙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20年3月29日起至2035年3月28日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9月24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6刑终1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11月5日由贵州省剑河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3月29日至2035年3月28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龙辉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龙辉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已履行3307.97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涉毒犯罪;2.系主犯;3.运输氯胺酮净重496克、含MDMA成分液体净重135.72克,数量大,犯罪情节严重;4.明知是毒品而实施运输,犯罪性质恶劣;5.社会危害程度大;6.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已履行3307.97元)。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龙辉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龙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龙辉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48号
罪犯张华,男,1978年9月27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1年4月25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 0602 刑初 417 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0年8月7日起至2025年8月6日止),罚金人民币30000.00元,退赃退赔人民币104762.50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8月2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刑终1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4月26日由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2022年6月19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8月7日至2025年8月6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系恶势力团伙纠集者;2.系主犯;3.多次寻衅滋事,犯罪情节严重;4.犯罪性质恶劣;5.社会危害程度大。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49号
罪犯张志泽,男,1991年11月24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台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1年5月31日,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30刑初132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志泽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20年3月29日起至2028年3月28日止),罚金人民币50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9月24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6刑终1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11月5日由贵州省雷山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3月29日至2028年3月28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志泽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志泽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执行4138.04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涉毒犯罪;2.运输氯胺酮净重496克、含MDMA成分液体净重80.57克,数量大,犯罪情节严重;3.明知是毒品而实施运输,犯罪性质恶劣;4.社会危害程度大;5.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执行4138.04元)。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志泽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志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志泽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50号
罪犯梁淋,男,2003年7月4日生,苗族,本科文化贵州省岑巩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1年12月28日,贵州省岑巩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626刑初133号刑事判决,认定梁淋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9月12日起至2025年3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2月17日由贵州省岑巩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9月12日至2025年3月1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梁淋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梁淋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与明知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犯罪情节严重。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梁淋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梁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梁淋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51号
罪犯谢志恺,男,1993年6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凯里市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1年12月17日,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601刑初635号刑事判决,认定谢志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刑期自2021年7月17日起至2025年3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1月27日由贵州省凯里市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7月17日至2025年3月16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谢志恺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谢志恺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与明知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犯罪情节严重;2.多次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犯罪性质恶劣。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谢志恺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谢志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谢志恺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52号
罪犯杨建成,男,1974年1月25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榕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9年10月14日,中国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32刑初116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建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9年2月15日起至2027年2月14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12月24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刑终字2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年1月16日由贵州省榕江县看守所交付至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2月26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9年2月15日至2027年2月1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建成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建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涉毒犯罪
2、主犯
3、进行毒品交易及运输,社会危害性大。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建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建成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建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53号
罪犯杨程,男,1990年2月25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施秉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7年1月3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6刑初42号刑事判决,认定杨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5年11月29日起至2026年11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3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17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6月16日由贵州省施秉县看守所交付凯里新收分流中心执行,2017年9月7日从凯里新收分流中心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3月2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22年12月26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2015年11月29日至2025年6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程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程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240000元(已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持刀故意伤害致被害人死亡,情节恶劣
2、持刀故意伤害致被害人死亡,性质严重
3、公共场合持刀故意伤害致被害人死亡,社会影响大。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程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程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程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54号
罪犯杨荣新,男,1970年1月18日生,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天柱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1年12月9日,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627刑初字205号刑事判决,认定杨荣新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8月29日起至2025年2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2月14日从贵州省天柱县看守所交付至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8月29日至2025年2月2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荣新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荣新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罪犯实施性侵的对象系智力残疾人,给被害人身心造成严重伤害,性质恶劣。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荣新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荣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荣新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55号
罪犯林有刚,男,1971年8月1日生,苗族,专科文化贵州省凯里市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1年11月18日,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632刑初159号刑事判决,认定林有刚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20年8月9日起至2026年8月8日止),罚金人民币40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3月15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6刑终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4月22日由贵州省榕江县看守所交付至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8月9日至2026年8月8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林有刚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林有刚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40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容留卖淫人数达十人以上,属情节严重
2、容留卖淫人数达十人以上,属社会危害性大
3、不宜区分主从犯,共同犯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林有刚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林有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林有刚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56号
罪犯王琴林,男,1984年1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9年4月29日,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25刑初26号刑事判决,认定王琴林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8年10月24日起至2026年10月23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6月27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刑终字1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7月17日由贵州省瓮安县看守所交付至凯里新收分流中心执行,2019年10月10日从凯里新收分流中心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8月19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同意撤回减刑。刑期2018年10月24日至2026年10月2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琴林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琴林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本次呈报减刑所用行政奖励为: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11月10日2021年11月10日早上07时10分左右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五监区监舍二楼七监室洗漱间,罪犯王琴林与罪犯陆光海因王琴林在打扫卫生时将陆光海的水瓶推翻发生争执,罪犯陆光海朝罪犯王琴林头部打了两拳后,罪犯王琴林向罪犯陆光海打了一拳,两犯继而发生拉扯,后经同监室其他罪犯和值班干警及时制止未造成矛盾升级。扣分20.00分。
从严情形:1、2021年11月10日违规违纪被扣20分
2、强奸不满14周岁幼女多次,情节严重
3、强奸不满14周岁幼女多次,性质恶劣
4、强奸不满14周岁幼女多次,社会影响大
5、强奸幼女。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琴林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琴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琴林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57号
罪犯罗兴全,男,1944年4月20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都匀市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2年6月13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7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认定罗兴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21年11月30日起至2032年12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7月22日由贵州省都匀市看守所交付至贵州省凯里监狱执行,2022年11月4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11月30日至2032年12月6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罗兴全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罗兴全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7月22日至2023年3月31日获1个表扬;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罗兴全先挑衅他人且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
2、罗兴全先挑衅他人且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性质严重。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罗兴全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兴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罗兴全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58号
罪犯邵修文,男,1948年2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6年12月22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5刑初217号刑事判决,认定邵修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6年6月20日起至2028年6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民事赔偿人民币30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4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2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6月16日由贵州省金沙县看守所交付至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忠庄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执行,2017年9月6日由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忠庄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押送至贵州省东坡监狱(现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8月15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2016年6月20日至2027年12月1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邵修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邵修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30000元(已执行完毕,其中法院强制执行18000元,申请执行人申请放弃120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故意杀人罪十年以上
2、持弯刀砍被害人颈部致其死亡,性质恶劣。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邵修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邵修文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邵修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59号
罪犯陆廷辉,男,1970年8月26日生,水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8年11月8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7刑初26号刑事判决,认定陆廷辉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7年10月9日起至2028年10月8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3月13日,贵州省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刑终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6月18日由贵州省都匀市看守所交付至凯里新收分流中心执行,2019年9月2日从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2月26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7年10月9日至2028年2月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陆廷辉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陆廷辉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8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非法买卖爆炸物数量大、情节严重
2、非法买卖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社会危害性大
3、非法买卖爆炸物数量大,且故意藏匿、性质恶劣
4、有前科劣迹。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陆廷辉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陆廷辉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陆廷辉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60号
罪犯顾光华,男,1999年5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4年7月2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少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认定顾光华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人民币5000.00元,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2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269号刑事判决,认定顾光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3年10月29日起至2028年10月28日止),罚金人民币5000.00元,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2月9日由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交付至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2018年7月24日从未成年犯管教所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2月25日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3月2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2年12月26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3年10月29日至2027年2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顾光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顾光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8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主犯
2、抢劫罪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3、持凶器暴力劫取公民财物,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情节严重。
4、持凶器暴力劫取公民财物,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性质恶劣。
5、持凶器暴力劫取公民财物,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社会危害性大。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顾光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顾光华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顾光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61号
罪犯黄锦标,男,1958年5月9日生,壮族,小学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2年6月9日,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725刑初105号刑事判决,认定黄锦标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21年11月14日起至2029年11月1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7月21日由贵州省瓮安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凯里监狱执行,2022年11月4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11月14日至2029年11月1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黄锦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黄锦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7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持刀威胁绑架被害人,情节严重
2、持刀威胁绑架被害人,性质恶劣。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黄锦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黄锦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黄锦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62号
罪犯张荣伦,男,1979年11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7年5月19日,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02刑初字第245号刑事判决,认定张荣伦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6年10月23日起至2027年9月16日止),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7年6月16日押送至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忠庄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改造,2017年9月7日从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忠庄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现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3月2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2年12月26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2016年10月23日至2026年7月1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荣伦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荣伦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冒充警察多次用手铐铐住、持刀威胁被害人实施抢劫,性质恶劣。
2、冒充警察多次用手铐铐住、持刀威胁被害人实施抢劫,情节严重。
3、冒充警察多次用手铐铐住、持刀威胁被害人实施抢劫,社会危害性大。
4、主犯
5、在监视居住期间逃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荣伦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荣伦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荣伦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63号
罪犯欧大海,男,1980年3月8日生,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榕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1年12月30日,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629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认定欧大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1年8月19日起至2025年8月18日止),罚金人民币5000.00元,退赃退赔人民币25027.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57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22年2月15日从剑河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8月19日至2025年8月18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欧大海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欧大海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退赃退赔人民币25027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57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欧大海主动邀约盗窃,属于主犯。
2、公共场合盗窃公共物品,盗窃数额较大83109元人民币,社会影响大。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欧大海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欧大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欧大海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64号
罪犯陈飞屹,男,1998年5月3日生,苗族,高中文化贵州省黄平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1年11月19日,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622刑初21号刑事判决,认定陈飞屹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11月6日起至2025年5月5日止),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退赃退赔人民币40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21年12月23日从黄平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11月6日至2025年5月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陈飞屹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飞屹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退赃退赔人民币40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2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该犯明知他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仍然提供或出售信用卡给他人,帮助他人实施网络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情节严重。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飞屹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飞屹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飞屹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65号
罪犯潘华,男,1973年11月28日生,侗族,本科文化贵州省锦屏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1年9月24日,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628刑初89号刑事判决,认定潘华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合计刑期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刑期自2021年4月15日起至2028年8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1月3日由贵州省锦屏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监狱管理局黔东南监狱新犯分流中心。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4月15日至2028年8月14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潘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潘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1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潘华身为人民教师,利用职务强制猥亵未成年学生,且在校园内公众场合猥亵多名幼女,情节恶劣。
2、潘华身为人民教师,利用职务强制猥亵未成年学生,且在校园内公众场合猥亵多名幼女,性质严重。
3、潘华身为人民教师,利用职务强制猥亵未成年学生,且在校园内公众场合猥亵多名幼女,社会危害性大。
4、猥亵幼女。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潘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潘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潘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66号
罪犯王治兴,男,1971年10月13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7年7月7日,贵州省丹寨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636刑初24号刑事判决,认定王认定王治兴犯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3年)、盗窃罪(有期徒刑11年),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6年10月5日起至2029年4月28日止),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2017年9月5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6刑终2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9月18日有贵州省丹寨县看守所送押至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改造,2017年11月30日从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6月13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减刑,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刑期2016年10月5日至2029年4月28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治兴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治兴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1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主犯
2、缓刑期间再犯罪
3、盗窃物品价值356445元人民币,数额巨大,且多次唆使他人盗窃。情节严重。
4、盗窃物品价值356445元人民币,数额巨大,且多次唆使他人盗窃。性质恶劣。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治兴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治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治兴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67号
罪犯罗肖肖,男,1987年3月10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凯里市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1年11月8日,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601刑初555号刑事判决,认定罗肖肖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21年3月10日起至2028年3月9日止),罚金人民币5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24日由贵州省凯里市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监狱管理局黔东南监狱新犯分流中心。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3月10日至2028年3月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罗肖肖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罗肖肖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2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多次将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多名吸毒人员,社会危害性大。
2、多次将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多名吸毒人员,性质恶劣。
3、多次将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多名吸毒人员,情节严重。
4、涉毒犯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罗肖肖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肖肖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罗肖肖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68号
罪犯邰金王,男,1996年7月3日生,苗族,中专文化贵州省剑河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8年5月16日,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6刑初18号刑事判决,认定邰金王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刑期自2017年10月30日起至2027年12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19年6月12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6刑终1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7月8日由贵州省剑河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9年10月10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2月26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2017年10月30日至2027年5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邰金王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邰金王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强奸对象为未成年人,主观恶意较深。
2、该犯是主犯
3、二人以上轮奸未成年人且该犯属于多次轮奸,性质恶劣。
4、二人以上轮奸未成年人且该犯属于多次轮奸,情节严重。
5、二人以上轮奸未成年人且该犯属于多次轮奸,社会危害性大。
6、强奸罪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邰金王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邰金王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邰金王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