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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5-32220 是否有效: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名  称: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死缓、无期减建字第2号
文  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死缓、无期减建字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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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死缓、无期减建字第2号

罪犯王行,男,1998年11月25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1年8月4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6刑初27号刑事判决,认定王行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12月3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刑终303号刑事判决,其中维持对王行等人的判决。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6月9日由贵州省黎平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行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行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6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涉毒犯罪;2、毒品数量6167.94克,犯罪性质恶劣;3、在共同犯罪中,三人均为主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行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行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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