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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5-233080 是否有效: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名  称: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死缓、无期减建字第3号—第4号
文  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死缓、无期减建字第3号—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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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死缓、无期减建字第3号

罪犯刘浩鑫,男,1996年3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修武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1年8月4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6刑初27号刑事判决,认定刘浩鑫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21年8月4日起至2023年8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21年12月3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刑终303号刑事判决,改判为认定刘浩鑫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6月6日由贵州省锦屏县看守所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刘浩鑫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浩鑫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6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涉毒犯罪;

2、涉及毒品数量巨大社会危害程度大;

3、涉及毒品数量巨大犯罪情节严重;

4、涉及毒品数量巨大犯罪性质恶劣。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刘浩鑫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浩鑫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刘浩鑫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1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死缓、无期减建字第4号

罪犯张老年,男,1985年4月10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从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0年6月12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刑初8号刑事判决,认定张老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12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刑终3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4月20日由贵州省从江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老年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老年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经查:2023年1月至2月期间,该犯三次违规将自己的狱内账户提供给罪犯耿彬彬使用,分别被扣5分,共计扣15分监管改造分。

从严情形:1、该犯2023年1月至2月期间,三次违规将自己的狱内账户提供给罪犯耿彬彬使用,分别被扣5分,共计扣15分监管改造分;2、罪犯张老年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性质恶劣;3、罪犯张老年不能正确处理邻里关系,当众与受害人打斗,致人死亡,社会危害程度大;4、罪犯张老年在与受害人打斗过程中,持竹子伤害受害人,致其死亡,犯罪情节严重。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老年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老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老年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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