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可以通过查询码进行信件查询,也可以登录个人中心进行查询。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信息公开目录 » 狱务公开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5-287730 是否有效: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名  称: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1号——第70号
文  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1号——第70号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视力保护色: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1号

罪犯张文安,男,1963年10月10日生,苗族,专科文化贵州省台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0年4月30日,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30刑初117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文安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9月28日起至2024年3月27日止),民事赔偿人民币30000.00元。2020年11月12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刑终164号刑事裁定,认定张文安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9年9月28日起至2031年9月27日止),民事赔偿人民币30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年12月21日由贵州省台江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9年9月28日至2031年9月2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文安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文安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2023年7月6日罪犯张文安2023年7月6日晚上22点许,在监室值星期间看书,不履行值星职责。扣分5.00分。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该犯2021年度:思想教育76分,文化改造综合77分,技术教育84分。2022年上半年度:思想教育90分,技术教育90分。2022年下半年度:思想教育95分,技术教育95分。2023年上半年度:思想教育85分,技术教育74分。2023年下半年度:思想教育69分,技术教育80分。2024年度:上半年思想政治考试67分,下半年思想政治考试73分,年度技术教育考试86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参加劳动,除个别月份外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一般,该犯2021年03月劳动定额1260,完成产值862,未完成劳动定额31.58%,扣分11.05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30000元(已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26日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1.该犯2021年03月劳动定额1260,完成产值862,未完成劳动定额31.58%,扣分11.05分;2.2023年7月6日罪犯张文安2023年7月6日晚上22点许,在监室值星期间看书,不履行值星职责。扣分5.00分。

从严情形:1.以胁迫手段强奸未满14周岁的欧某,犯罪情节严重;2.猥亵儿童五人,属多人多次,且其中三名是未满12周岁的儿童,犯罪性质恶劣;3.到案后,认罪态度不好,且张文安是公安部门工作多年后的退休人员,知法犯法,在当地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4.2021年3月因劳动欠产31.58%被扣劳动改造分11.05分;5.2023年7月6日因不履行值星职责被扣监管改造分5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文安提请减刑幅度建议不当,理由是:罪犯张文安以威逼、胁迫手段强奸刚满 14 周岁未成年人,同时猥亵儿童五人,属多人多次,且其中三名是未满 12 周岁的儿童,犯罪情节、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大,且张文安是公安部门工作多年后的退休人员,知法犯法,在当地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印发《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第一项之意见,建议你狱改变减刑幅度为 5 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张文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文安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3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2号

罪犯彭方政,男,1981年9月18日生,汉族,专科文化贵州省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2年9月20日,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725刑初232号刑事判决,认定彭方政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2年9月19日起至2025年9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11月15日由贵州省瓮安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2年9月19日至2025年9月18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彭方政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彭方政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3年上半年度:思想教育83分,技术教育90分。2023年下半年度:思想教育85分,技术教育72分。2024年度:上半年思想政治考试88分,下半年思想政治考试80分,年度技术教育考试90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1月15日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涉枪犯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彭方政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彭方政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彭方政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3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3号

罪犯简学伦,男,1965年4月3日生,仡佬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1年9月29日,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303刑初188号刑事判决,认定简学伦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21年4月2日起至2031年2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21年12月22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3刑终4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2月18日由贵州省遵义市第一看守所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2022年4月22日从贵州省忠庄监狱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4月2日至2031年2月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简学伦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简学伦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2年上半年度:思想教育85分,技术教育92分。2022年下半年度:思想教育78分,技术教育83分。2023年上半年度:思想教育78分,技术教育82分。2023年下半年度:思想教育72分,技术教育70分。2024年度:上半年思想政治考试90分,下半年思想政治考试75分,年度技术教育考试84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全部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18日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系涉黑骨干成员;2.犯罪性质恶劣;3.犯罪情节严重;4.社会危害程度大。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简学伦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简学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简学伦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3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4号

罪犯罗远强,男,2004年5月2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榕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2年3月23日,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632刑初242号刑事判决,认定罗远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21年8月12日起至2028年8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6月10日由贵州省榕江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8月12日至2028年8月1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罗远强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罗远强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2年下半年度:思想教育81分,技术教育90分。2023年上半年度:思想教育78分,技术教育74分。2023年下半年度:思想教育76分,技术教育79分。2024年度:上半年思想政治考试77分,下半年思想政治考试81分,年度技术教育考试92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6月10日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系主犯;2.强奸对象为未成年人,犯罪情节严重;3.系轮奸,犯罪性质恶劣;4.社会危害程度大。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罗远强提请减刑幅度建议不当,理由是:罪犯罗远强等人对未成年人实施轮奸,且系主犯,犯罪情节、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印发《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第一项之意见,建议你狱改变减刑幅度为 5 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罗远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罗远强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3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5号

罪犯陆光荣,男,1981年2月10日生,黎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黎平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1年12月22日,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631刑初337号刑事判决,认定陆光荣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21年8月18日起至2030年8月17日止)。2022年2月23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6刑终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4月21日由贵州省黎平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8月18日至2030年8月1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陆光荣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陆光荣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2年上半年度:思想教育72分,技术教育77.5分。2022年下半年度:思想教育79分,技术教育85分,语文80分,数学66分。2023年上半年度:思想教育76分,技术教育74分,语文80分,数学88分。2023年下半年度:思想教育70分,技术教育67分,语文68分,数学70分。2024年度:上半年思想政治考试70分,下半年思想政治考试68分,年度技术教育考试70分,语文61分,数学62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21日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有前科;2.强奸对象为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犯罪情节严重;3.强奸对象为自己的女儿,违背伦理道德,犯罪性质恶劣;4.社会危害程度大。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陆光荣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陆光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陆光荣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3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6号

罪犯于立琰,男,1982年2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黑龙江省密山市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0年9月30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103刑初530号刑事判决,认定于立琰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共同退赃退赔人民币200000元(刑期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2026年8月20日止)。该犯不服,提起上诉。2020年11月3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1刑终4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2月4日从贵阳市第二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金西监狱执行,2021年3月18日从贵州省金西监狱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9年8月21日至2026年8月20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于立琰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于立琰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根据罪犯三课教育成绩单罪犯于立琰2021年思想教育93分,文化改造综合77分,技术教育76分,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3分、技术教育85分,2022年下半年思想教育75分、技术教育87.5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9分、技术教育90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教育94分、技术教育82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6分,2024年下半年思想教育83分,年度技术教育84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全部缴纳);退赃退赔人民币200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9日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系涉黑一般参加者;2.犯罪情节严重;3.犯罪性质恶劣;4.社会危害程度大。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于立琰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于立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于立琰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3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7号

罪犯孙学军,男,1968年10月13日生,土家族,研究生文化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8年6月4日,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622刑初142刑事判决,认定孙学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7年9月28日起至2027年9月27日止),罚金人民币800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2298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10月22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6刑终1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11月15日从贵州省玉屏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凯里监狱执行,2019年2月12日从贵州省凯里监狱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7年9月28日至2027年9月2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孙学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孙学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根据三课教育成绩单,该犯2019年思想98分,技术85分。2020年思想91分,文化88分,技术92分。2021年思想97分,文化89分,技术90分。2022年上半年思想85分,技术80分。2022年下半年思想90分,技术87.5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94分,技术85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93分,技术90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75分,2024年下半年思想76分,年度技术教育88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800000元(已全部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2298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1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依照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判处刑罚的原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罪犯;2.职务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孙学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孙学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孙学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3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8号

罪犯张美恒,男,1984年6月19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剑河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2年7月8日,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629刑初41号刑事判决,认定张美恒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刑期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7年2月6日止),罚金人民币5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8月18日由三穗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11月7日至2027年2月6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美恒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美恒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依据黔东南监狱罪犯三课教育考试成绩单2022年下半年思想教育85分、技术教育77.5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8分、技术教育90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教育74分、文化教育语文68分、数学69分、技术83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80分、语文84分、数学96分,2024年下半年思想71分、语文88分、数学92分,年度技术教育82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全部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8月18日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接受赌资累计数额较大,犯罪情节严重;2.社会危害程度大。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美恒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美恒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美恒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3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9号

罪犯曾德伟,男,1987年11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三穗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0年7月8日,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01刑初237号刑事判决,认定曾德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9年12月10日起至2026年12月9日止),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年8月20日由凯里市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8月25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止2026年5月9日。刑期2019年12月10日至2026年5月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曾德伟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曾德伟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根据黔东南监狱罪犯三课教育考试成绩单该犯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7分、技术教育77分,2022年下半年思想教育89分、技术教育87.5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8分、技术教育87.5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教育81分、技术教育80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6分,2024年下半年思想教育78分,年度技术教育90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3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涉毒犯罪;2.从该犯身上查获包裹一个,毒品疑似物净重735.5克,抽查4片,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犯罪情节严重;3.社会危害程度大。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曾德伟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曾德伟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曾德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3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10号

罪犯杨光林,男,1970年11月3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黄平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2年6月22日,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625刑初字14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光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刑期自2021年11月30日起至2027年7月29日止),罚金人民币6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7月25日由镇远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凯里监狱执行,2022年11月4日从贵州省凯里监狱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11月30日至2027年7月2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光林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光林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根据黔东南监狱罪犯三课教育考试成绩单该犯2022年下半年思想教育65分、技术87.5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2分、技术85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73分、技术90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74分,2024年下半年思想83分,年度技术教育92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6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7月25日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涉毒犯罪;2.系毒品再犯;3.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犯罪情节严重;4.犯罪性质恶劣;5.社会危害程度大。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光林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光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光林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3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11号

罪犯田德伟,男,1991年6月18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榕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2年4月1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6刑初5号刑事判决,认定田德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21年8月23日起至2036年8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民事赔偿人民币30000.00元。2022年6月1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刑终1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8月16日由黎平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8月23日至2036年8月22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田德伟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田德伟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根据黔东南监狱罪犯三课成绩教育考试成绩单该犯2022年下半年思想教育83分、技术教育76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3分、技术教育90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教育84分、技术教育91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4分,2024年下半年思想教育80分,年度技术教育92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30000元(已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8月16日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与他人打斗过程中,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犯罪情节严重。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田德伟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田德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田德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3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12号

罪犯邓培能,男,1972年11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1年12月31日,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1刑初98号刑事判决,认定邓培能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刑期自2020年11月19日起至2031年9月7日止)。该犯不服,提起上诉。2022年3月28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刑终1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4月20日由黔西市看守所交付王武监狱执行,2022年6月25日从王武监狱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11月19日至2031年9月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邓培能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邓培能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根据三课教育成绩单2022年上半年思想74分、技术80分,2022年下半年思想79分、技术80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75分、技术85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74分、技术87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76分,下半年思想73分,年度技术教育考试84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60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20日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系涉黑积极参加者;2.犯罪情节严重;3.犯罪性质恶劣;4.社会危害程度大。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邓培能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邓培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邓培能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3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13号

罪犯吴育安,男,1993年2月1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黎平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1年12月6日,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631刑初138号刑事判决,认定吴育安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0年10月2日起至2025年10月1日止),民事赔偿人民币115536.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2月24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6刑终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4月21日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10月2日至2025年10月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吴育安在2022年6月至10月期间,不认罪,以量刑过重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在此期间,不按要求书写认罪悔罪材料。2022年10月3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该犯申诉。2022年11月经监区各级民警教育引导,该犯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给国家和受害人及家属带来了深深地伤害,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吴育安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考试76分,技术教育考试80分,2022年期末思想教育考试82分,技术教育考试85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考试84分,技术教育考试86分,2023年期末思想教育考试72分,技术教育考试72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考试69分,技术教育考试70分,2024年期末思想教育考试70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115536元(已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1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1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6月至10月期间,不按要求书写认罪悔罪材料,分别扣2分,共计扣10分教育和文化改造分。

从严情形:1、吴育安是寻衅滋事的共犯,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相当,没有主从犯之分;

2、吴育安在公共场所随意追逐他人,起哄闹事,逞强耍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社会危害性大

3、吴育安在公共场所随意追逐他人,起哄闹事,逞强耍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性质恶劣。

4、吴育安在公共场所随意追逐他人,起哄闹事,逞强耍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情节严重。

5、2022年6月至10月期间,不按要求书写认罪悔罪材料,分别被扣2分,共计扣10分教育和文化改造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吴育安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吴育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吴育安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3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14号

罪犯安明刚,男,1980年12月3日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0年9月29日,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7刑初122号刑事判决,认定安明刚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20年3月16日起至2028年3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年11月6日由贵州省沿河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2021年6月29日从铜仁监狱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8月25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刑止2027年10月15日。刑期2020年3月16日至2027年10月1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安明刚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安明刚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考试70分,技术教育考试80分,2022年期末思想教育考试76分,文化教育考试语文88分,数学85分,技术教育考试79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考试69分,文化教育考试语文79分,数学83分,技术教育考试79分,2023年期末思想教育考试74分,文化教育考试语文69分,数学72分,技术教育考试67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考试71分,文化教育考试语文72分,数学75分,技术教育考试71分,2024年下半年思想教育考试71分,文化教育考试语文65分,数学63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与未满十四周岁幼女多次发生性关系,性质恶劣

2、多次在幼女面前与他人发生关系,且又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犯罪情节严重。

3、当着幼女面前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后又与幼女发生性关系,致使幼女怀孕,社会危害性大。

4、强奸幼女。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安明刚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安明刚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安明刚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3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15号

罪犯杨大成,男,1989年12月12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三穗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1年12月30日,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624刑初133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大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1年7月30日起至2026年7月29日止),民事赔偿人民币58844.69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2月22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6刑终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4月21日由贵州省三穗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7月30日至2026年7月2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大成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大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考试89分,技术教育考试80分,2022年期末思想教育考试89分,技术教育考试90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考试90分,技术教育考试82分,2023年期末思想教育考试80分,技术教育考试67分,2024年上半年政治思想教育考试74分,技术教育考试82分,2024年下半年政治思想教育考试82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8844.69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2、杨大成因生活琐事与被害人发生矛盾,放火将被害人居住的房屋烧毁,危害了公共安全,社会危害性大。

3、杨大成因生活琐事与被害人发生矛盾,放火将被害人居住的房屋烧毁,犯罪性质恶劣。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大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大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大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3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16号

罪犯田茂森,男,2003年10月7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天柱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2年7月13日,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627刑初114号刑事判决,认定田茂森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22年2月10日起至2030年2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8月18日由贵州省天柱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2年2月10日至2030年2月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田茂森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田茂森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2年期末思想教育考试77分,技术教育考试86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考试70分,技术教育考试70分,2023年期末思想教育考试79分,技术教育考试61分,2024年思想教育考试79分,技术教育考试79分,2024年期末思想教育考试79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8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被告人田茂森、姚仕校轮流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宋某某发生性关系,情节严重。

2、被告人田茂森、姚仕校轮流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宋某某发生性关系,性质恶劣。

3、被告人田茂森、姚仕校轮流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宋某某发生性关系,社会危害性大。

4、二被告人的地位和作用相当,本案不宜区分主从犯。

5、强奸幼女。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田茂森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田茂森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田茂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3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17号

罪犯尚元鑫,男,1999年3月28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岑巩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2年6月30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6刑初2号刑事判决,认定尚元鑫犯运输毒品罪,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7月31日起至2033年1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30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8月16日由岑巩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7月31日至2033年1月30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尚元鑫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尚元鑫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2年期末思想教育74分,技术教育74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5分,技术教育87分;2023年期末思想教育76分,技术教育71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2分,2024年下半年思想教育70分,2024年全年技术教育70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8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涉毒犯罪;

2、无视国家法律,运输毒品,社会危害大;

3、为非法谋取暴力,帮助他人运输大量毒品,犯罪性质恶劣;

4、非法运输大量毒品,且受他人相邀,持械在公共场所聚众斗殴,犯罪情节严重。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尚元鑫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尚元鑫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尚元鑫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3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18号

罪犯陈仕昌,男,1993年3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凯里市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2年4月28日,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601刑初87号刑事判决,认定陈仕昌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21年11月8日起至2029年11月7日止)。2022年6月17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6刑终1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7月21日由贵州省凯里市看守所交付贵州省凯里监狱执行,2022年11月4日从贵州省凯里监狱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11月8日至2029年11月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陈仕昌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仕昌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2年期末思想教育71分,技术教育75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2分,技术教育74分;2023年期末思想教育75分,技术教育60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63分,2024年下半年思想教育68分,2024年全年技术教育68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7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被告人陈仕昌采取暴力威胁的方式,强行对幼女实施奸淫。

2、被告人陈仕昌在开车送未满十四周岁幼女回家途中,采取暴力威胁的方式,强行对幼女实施奸淫。情节恶劣

3、被告人陈仕昌采取暴力威胁的方式,强行对幼女实施奸淫。性质严重

4、被告人陈仕昌采取暴力威胁的方式,强行对幼女实施奸淫。社会危害性大。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仕昌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仕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仕昌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3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19号

罪犯黄老才,男,2001年2月4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从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2年6月21日,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633刑初54号刑事判决,认定黄老才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2年6月21日起至2027年3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7月26日由贵州省从江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凯里监狱执行,2022年11月4日从贵州省凯里监狱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2年6月21日至2027年3月1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黄老才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黄老才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该犯2022年期末思想教育78分,技术教育73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67分,技术教育65分;2023年期末思想教育65分,技术教育67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65分,下半年思想教育67分,2024年全年技术教育67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7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猥亵对象为未满十四周岁幼女,属性质恶劣

2、尾随十四岁幼女后,诱骗幼女进行猥亵,为满足性欲,将异物塞入幼女下体内,情节恶劣

3、尾随十四岁幼女后,诱骗幼女进行猥亵,公共场所猥亵儿童,社会危害性大。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黄老才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黄老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黄老才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3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20号

罪犯兰阳,男,1995年11月28日生,苗族,高中文化贵州省长顺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2年5月26日,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729刑初36号刑事判决,认定兰阳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5000 元;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5000 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1年11月17日起至2025年11月1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万元(10000)。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7月19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7刑终8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11月14日由贵州省长顺县看守所交付于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11月17日至2025年11月16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兰阳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兰阳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2年期末思想教育82分、技术教育因在入监教育期间未开展;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66分、技术教育76分、2023年期末思想教育76分、技术教育77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8分、下半年思想教育67分、2024年技术教育63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1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犯罪情节严重,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 4 次,属于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2、犯罪性质恶劣,兰阳在偷越国(边)境过程中,具有邀约、联系、明确路线、安排订购高铁票、飞机票等具体事宜,在中间起到串连作用。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兰阳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兰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兰阳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3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21号

罪犯吴学富,男,1989年4月12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黎平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1年12月6日,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631刑初138号刑事判决,认定吴学富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0年9月30日起至2025年9月29日止),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15536.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2月24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6刑终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4月21日由贵州省黎平县看守所交付于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9月30日至2025年9月2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吴学富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吴学富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1分、技术教育76分、2022年期末思想教育78分、技术教育77.5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1分、技术教育76分、2023年期末思想教育68分、技术教育67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3、下半年思想教育78分、2024年技术教育71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115536元(已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4年6月4日,罪犯吴学富因生产问题与他犯发生争吵,被扣5分。

从严情形:1、犯罪情节严重,致被害人死亡;2、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危害程度大,在公共场合随意追逐他人,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3、2024年6月4日,罪犯吴学富因生产问题与他犯发生争吵,被扣5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吴学富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吴学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吴学富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3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22号

罪犯张礼智,男,1997年10月10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黄平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7年6月16日,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622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认定张礼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7年1月9日起至2027年1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7月10日由贵州省黄平县看守所交付于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执行、2017年10月10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现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3月2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2年12月26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7年1月9日至2025年10月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礼智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礼智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1年思想教育82分、文化改造综合83分、技术教育83分、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8分、技术教育83分、2022年期末思想教育76分、技术教育85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3分、技术教育78分、2023年期末思想教育67分、技术教育67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8分、下半年思想教育76分、2024年技术教育79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4年6月4日,罪犯张礼智因生产问题与他犯发生争吵,随后用手殴打他犯,被扣20分。

从严情形:(1)犯罪性质恶劣,强奸罪被判处10年以上;(2)犯罪情节严重,多人强奸妇女;(3)2024年6月4日,罪犯张礼智因生产问题与他犯发生争吵,随后用手殴打他犯,被扣20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礼智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应改变减刑幅度,理由是: 罪犯张礼智违背妇女意愿,不顾受害人反抗,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其发生关系,轮奸妇女,社会危害性大,且 2024 年 6 月 4 日,被记严重违规一次,暴露该犯在纪律遵守、情绪管控以及改造态度方面存在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第一条规定,建议提请减刑幅度改为 5 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张礼智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礼智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3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23号

罪犯李庚顺,男,2003年10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2年10月10日,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725刑初字第276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庚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2年7月4日起至2026年7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11月15日由贵州省瓮安县看守所交付于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2年7月4日至2026年7月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庚顺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庚顺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2年期末思想教育65分、技术教育因在入监教育期间未开展、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0分、技术教育76分、2023年期末思想教育68分、技术教育69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2分、下半年思想教育66分、2024年技术教育68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犯罪性质恶劣,犯罪对象为未满14周岁的幼女;2、犯罪情节严重,多次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3、社会危害程度大,致被害人怀孕。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庚顺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庚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庚顺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3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24号

罪犯李志凌,男,1970年7月29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凯里市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1年12月20日,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601刑初695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志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21年11月17日起至2030年9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1月27日由贵州省凯里市看守所交付于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11月17日至2030年9月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志凌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志凌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6分、技术教育80分、2022年期末思想教育70分、技术教育80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2分、技术教育65分、2023年期末思想教育61分、技术教育62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8分、下半年思想教育71分、2024年度技术教育71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犯罪情节严重,致被害人死亡;(2)犯罪性质恶劣,案发后为逃避刑事打击,逃至省外隐匿多年。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志凌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志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志凌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3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25号

罪犯梁新荣,男,1990年5月10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从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2年3月3日,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633刑初144号刑事判决,认定梁新荣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21年3月8日起至2028年3月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64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4月27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6刑终1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6月6日由贵州省从江县看守所交付于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3月8日至2028年3月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梁新荣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梁新荣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0分、技术教育65分、2022年期末思想教育80分、技术教育72.5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0分、技术教育76分、2023年期末思想教育66分、技术教育65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6分、下半年思想教育67分、2024年技术教育73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全部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64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6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5月4日2023年5月4日21时35分许,三监区一分监区一楼3监室发生打架违规事件,罪犯梁新荣身为联组联号成员,不积极上前制止违规行为。扣分2.00分。

从严情形:1、主犯;2、组织他人偷越国境人数众多,犯罪情节严重;3、2023年5月4日因不积极制止联组连号成员的违规行为,被扣2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梁新荣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梁新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梁新荣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3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26号

罪犯覃毫峻,男,1983年11月27日生,苗族,中专文化贵州省从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9年8月29日,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33刑初91号刑事判决,认定覃毫峻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三个月(刑期自2018年10月31日起至2026年1月30日止),并处罚金2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12月10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刑终2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年1月15日由贵州省从江县看守所交付于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8月25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8年10月31日至2025年6月3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覃毫峻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覃毫峻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1分、技术教育80分、2022年期末思想教育80分、技术教育81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6分、技术教育82分、2023年期末思想教育69分、技术教育70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6分、下半年思想教育67分、2024年技术教育78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涉毒犯罪;2、共同犯罪中系主犯;3、社会危害程度大,多次贩卖毒品并吸食。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覃毫峻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覃毫峻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覃毫峻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3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27号

罪犯邰再伟,男,2003年11月26日生,苗族,高中文化贵州省台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2年4月29日,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630刑初96号刑事判决,认定邰再伟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21年6月5日起至2035年6月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7月14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6刑终1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8月16日由贵州省雷山县看守所交付于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6月5日至2035年6月4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邰再伟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邰再伟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2年期末思想教育75分、技术教育79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2分、技术教育81分、2023年期末思想教育69分、技术教育67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6分、下半年思想教育67分、2024年技术教育73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5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91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8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犯罪性质恶劣,与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2、犯罪情节严重,通过引诱、教唆、容留等手段组织 多名未成年人进行卖淫;3、社会危害程度大,组织多名未成年人在娱乐场所提供有偿陪侍。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邰再伟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邰再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邰再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3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28号

罪犯何波,男,1998年1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岑巩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2年6月30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6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何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0元(刑期自2020年7月31日起至2032年7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8月16日由锦屏县看守所押送至黔东南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7月31日至2032年7月30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何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何波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2年期末思想教育69分、因初中文化不进行文化教育考试、技术教育65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6分、因初中文化不进行文化教育考试、技术教育73.5分;2023年思想教育69分、因初中文化不进行文化教育考试、技术教育67分;2024年思想政治考试上半年67分、下半年74分,技术教育考试72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8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2月2日下午5点45分左右,罪犯张培金在监舍厕所撕水杯,企图用水杯碎片自伤自残,该犯看见后没有及时制止和向干警汇报。扣分1.00分。

从严情形:1、涉毒犯罪;2、有前科劣迹1次,2016年8月28日因聚众斗殴被行政拘留十五日;3、犯罪性质恶劣,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危害程度大,运输毒品量巨大;4、2023年2月2日下午5点45分左右,该犯看见他犯违规行为后,没有及时制止和向干警汇报,被扣1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何波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何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何波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3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29号

罪犯何茁,男,2000年1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2年10月28日,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725刑初288号刑事判决,认定何茁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2年7月14日起至2026年1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11月15日由瓮安县看守所押送至黔东南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2年7月14日至2026年1月1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何茁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何茁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2年期末思想教育70分,因入监教育期间不进行文化教育考试、技术教育考试;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6分、因初中文化不进行文化教育考试、技术教育83分;2023年思想教育67分、因初中文化不进行文化教育考试、技术教育65分;2024年思想政治上半年70分、下半年70分,技术教育72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1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犯罪性质恶劣,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2、犯罪情节严重,造成被害人身体损伤。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何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何茁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何茁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3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30号

罪犯刘枫宇,男,2002年5月25日生,汉族,高职文化贵州省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2年10月19日,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725刑初字第277号刑事判决,认定刘枫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2年7月4日起至2026年1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11月15日由瓮安县看守所押送至黔东南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2年7月4日至2026年1月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刘枫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枫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2年期末思想教育75分、因入监教育期间不进行文化教育考试、技术教育考试;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1分、因高中文化不进行文化教育考试、技术教育87.5分;2023年思想教育77分、因高中文化不进行文化教育考试、技术教育74分;2024年思想政治上半年70分、下半年78分,技术教育70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1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该犯强奸未满14周岁幼女犯罪性质恶劣;2、该犯犯罪情节严重;3、社会危害性大。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刘枫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枫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刘枫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3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31号

罪犯吴延亮,男,1995年3月1日生,侗族,专科文化贵州省岑巩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2年6月30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6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吴延亮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5000.00元。(刑期自2020年8月25日起至2035年8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8月18日由三穗县看守所押送至黔东南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8月25日至2035年8月24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吴延亮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吴延亮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2年期末思想教育76分、因中专文化不进行文化教育考试、技术教育90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8分、因中专文化不进行文化教育考试、技术教育87.5分;2023年思想教育67分、因中专文化不进行文化教育考试、技术教育72分;2024年思想政治考试上半年78分、下半年78分,技术教育考试72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5000元(已部分缴纳250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8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涉毒犯罪;2、主犯;3、犯罪性质恶劣,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危害程度大,运输毒品量巨大;4、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吴延亮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吴延亮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吴延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3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32号

罪犯周余庆,男,1996年12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8年10月26日,贵州省丹寨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636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认定周余庆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1000.00元。(刑期自2018年1月13日起至2027年7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11月9日由丹寨县看守所押送至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9年2月12日由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调至黔东南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4月23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3年8月25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8年1月13日至2026年3月1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周余庆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周余庆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1年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87分、技术教育86分;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3分、因初中文化不进行文化教育考试、技术教育71分;2022年期末思想思想教育76分、因初中文化不进行文化教育考试、技术教育85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5分、因初中文化不进行文化教育考试、技术教育88分;2023年思想教育63分、因初中文化不进行文化教育考试、技术教育69分;2024年思想政治考试上半年76分、下半年75分,技术教育考试72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1000元(已全部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7954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犯罪性质恶劣,以暴力对被害人进行抢劫;2、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危害程度大,被害人在遭受抢劫极度恐惧之下,当着他人的面强奸被害人,给被害人内心造成极大创伤;3.周余庆在抢劫刘某某财物一案中,共同预谋、实施犯罪,不 宜区分主从犯地位。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周余庆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周余庆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周余庆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3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33号

罪犯周大刚,男,1996年1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黄平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2年3月30日,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622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认定周大刚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与前罪犯抢劫罪,有期徒刑八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八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00元(刑期自2021年5月18日起至2029年10月17日止)。被告人周大刚的退赃款人民币3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4月22日由黄平县看守所押送至黔东南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5月18日至2029年10月1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周大刚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周大刚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65分、因初中文化不进行文化教育考试、技术教育63分;2022年期末思想教育74分、因初中文化不进行文化教育考试、技术教育65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69分、因初中文化不进行文化教育考试、技术教育80分;2023年思想教育63分、因初中文化不进行文化教育考试、技术教育66分;2024年思想政治考试上半年67分、下半年76分,技术教育考试78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2000元(已全部缴纳);退赃退赔人民币3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累犯(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3日被凯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7年7月7日刑满释放。);2、主犯;3、犯罪性质恶劣,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危害程度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劫公私财物,数额巨大。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周大刚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周大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周大刚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3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34号

罪犯喻芳松,男,1997年11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罗甸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2年10月14日,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728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认定喻芳松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2年5月25日起至2025年11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11月16日由罗甸县看守所押送至黔东南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2年5月25日至2025年11月24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喻芳松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喻芳松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2年期末思想教育68分、因入监教育期间不进行文化教育考试、技术教育考试;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3分、因初中文化不进行文化教育考试、技术教育90分;2023年思想教育67分、因初中文化不进行文化教育考试、技术教育66分;2024年思想政治上半年68分、下半年78分,技术教育70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犯罪性质恶劣,性侵对象为不满14周岁的幼女;2、犯罪情节严重,多次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3、前科1次,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0月24日被罗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喻芳松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喻芳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喻芳松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3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35号

罪犯宋廷,男,1978年11月9日生,苗族,本科文化贵州省岑巩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1年11月26日,贵州省岑巩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626刑初第97号刑事判决,认定宋廷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21年5月18日起至2027年5月17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3月4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6刑终字第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4月20日由岑巩县看守所押送至黔东南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5月18日至2027年5月1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宋廷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宋廷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68分、因大学本科文化不进行文化教育考试、技术教育69分;2022年期末思想教育78分、因大学本科文化不进行文化教育考试、技术教育80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9分、因大学本科文化不进行文化教育考试、技术教育85.5分;2023年思想教育80分、因大学本科文化不进行文化教育考试、技术教育79分;2024年思想政治考试上半年78分、下半年80分,技术教育考试78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犯罪性质情节严重,奸淫对象为未满14周岁的幼女;2、犯罪性质恶劣,在公共场合强奸被害人;3、社会危害程度大,身为教师,利用职业便利强奸幼女。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宋廷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宋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宋廷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3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36号

罪犯陆开才,男,1992年9月20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平塘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2年7月18日,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727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认定陆开才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2年2月8日起至2027年2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8月17日由罗甸县看守所押送至黔东南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2年2月8日至2027年2月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陆开才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陆开才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2年期末思想教育74分、因初中文化不进行文化教育考试、技术教育65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66分、因初中文化不进行文化教育考试、技术教育85分;2023年思想教育69分、因初中文化不进行文化教育考试、技术教育72分;2024年思想政治考试上半年67分、下半年73分,技术教育考试75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8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犯罪性质恶劣,犯罪对象为未满14周岁的幼女;2、犯罪情节严重,多次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3、社会危害性大,陆开才明知向某某家长正在寻找向某某,知晓向某某真实年龄情况,仍躲避向某某父母对向某某的寻找。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陆开才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陆开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陆开才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3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37号

罪犯陈喜亮,男,1990年7月14日生,汉族,高中文化福建省福清市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2年6月16日,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732刑初91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喜亮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12月18日起至2025年6月17日止),罚金人民币30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9月2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7刑终1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11月14日由福泉市看守所押送至黔东南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12月18日至2025年6月1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陈喜亮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喜亮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2年期末思想教育75分、因入监教育期间不进行文化教育考试、技术教育考试;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7分、因高中文化不进行文化教育考试、技术教育90分;2023年思想教育83分、因高中文化不进行文化教育考试、技术教育80分;2024年思想政治上半年76分、下半年70分,技术教育72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1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主犯;2、社会危害程度大,涉案金额巨大。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喜亮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喜亮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喜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3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38号

罪犯何政霖,男,1997年2月10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福泉市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2年9月21日,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702刑初154号刑事判决,认定何政霖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12月6日起至2026年6月5日止),罚金人民币45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10月26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7刑终1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11月14日由贵州省福泉市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12月6日至2026年6月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何政霖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何政霖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2年期末,思想教育考试成绩76分,入监教育期间未开展文化教育及技术教育考试;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考试成绩73分,技术教育考试成绩80分,高中文化未开展文化教育考试,2023年下半年,思想教育考试成绩87分,技术教育考试成绩83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考试成绩82分,技术教育考试成绩75分,2024年下半年,思想教育考试成绩77分,技术教育考试成绩84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45000元(已全部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1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系主犯;2.涉案金额8650万元,数额巨大,犯罪情节严重;3.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犯罪性质恶劣;4.涉案受害人广,社会危害程度大。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何政霖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何政霖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何政霖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3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39号

罪犯周远程,男,1984年9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麻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2年6月9日,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635刑初26号刑事判决,认定周远程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刑期自2021年11月12日起至2028年9月11日止),罚金人民币5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4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7月8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6刑终1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8月15日由贵州省麻江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11月12日至2028年9月1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周远程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周远程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2年期末,思想教育考试成绩89分,技术教育考试成绩82.5分,初中文化未参与文化教育考试;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考试成绩77分,技术教育考试成绩75分;2023年期末,思想教育考试成绩73分,技术教育考试成绩87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考试成绩70分,技术教育考试成绩68分;2024年期末,思想教育考试成绩83分,技术教育考试成绩73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全部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4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8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系累犯;2.管理多名未成年人从事卖淫活动,犯罪情节严重;3.犯罪性质恶劣;4.社会危害程度大。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周远程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周远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周远程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3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40号

罪犯杨亮,男,1986年10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2年7月14日,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722刑初167号刑事判决,认定杨亮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2年2月13日起至2026年2月12日止),罚金人民币15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8月17日由贵州省荔波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2年2月13日至2026年2月12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亮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亮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2年期末,思想教育考试成绩77分,技术教育考试成绩87分,初中文化未参与文化教育考试;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考试成绩66分,技术教育考试成绩75分;2023年期末,思想教育考试成绩64分,技术教育考试成绩82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考试成绩66分,技术教育考试成绩63分;2024年期末,思想教育考试成绩69分,技术教育考试成绩72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5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8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系主犯;2.成功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情节严重;3.犯罪性质恶劣;4.社会危害程度大。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亮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亮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3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41号

罪犯杨再兴,男,1980年11月12日生,侗族,专科文化贵州省三穗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2年4月11日,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624刑初6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再兴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5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05万元,退赃退赔人民币10862500.00元(刑期自2021年6月2日起至2039年6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6月10日由贵州省三穗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6月2日至2039年6月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再兴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再兴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2年期末思想教育考试成绩82分,技术教育考试成绩80分,大专文化未参与文化教育考试;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考试成绩72分,技术教育考试成绩78分;2023年期末思想教育考试成绩78分,技术教育考试成绩81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考试成绩70分,技术教育考试成绩66分;2024年下半年思想教育考试成绩82分,技术教育考试成绩81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50000元(未缴纳);退赃退赔人民币10862500元(已部分缴纳2702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6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有前科;2.诈骗32.4万元、合同诈骗1053.8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严重;3.以曾在三穗县烟草专卖局、三穗县林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工作的身份实施诈骗,犯罪性质恶劣;4.社会危害程度大;5.罚金人民币1050000元(未缴纳);退赃退赔人民币10862500元(部分缴纳27020元)。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再兴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再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再兴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3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42号

罪犯钟小波,男,1984年2月16日生,侗族,高中文化贵州省镇远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07年10月18日,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作出(2007)镇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认定钟小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宣判后钟小波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7月27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以认定自首错误、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8日作出(2021)黔26刑抗1号再审决定,指令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进行再审。2021年12月28日,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625刑再1号刑事判决,撤销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2007)镇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即被告人钟小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认定钟小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7月29日起至2031年1月12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3月24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6刑再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镇远县人民法院(2021)黔2625刑再1号刑事判决。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4月20日由贵州省镇远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7月29日至2031年1月12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钟小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钟小波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考试成绩73分,技术教育考试成绩75分,高中文化不参与文化教育考试;2022年期末,思想教育考试成绩87分,技术教育考试成绩62.5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考试成绩78分,技术教育考试成绩73分;2023年期末,思想教育考试成绩78分,技术教育考试成绩77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考试成绩72分,技术教育考试成绩68分;2024年期末,思想教育考试成绩79分,技术教育考试成绩82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故意伤害致1人死亡,犯罪情节严重;2.公共场所聚众持械斗殴,犯罪性质恶劣;3.社会危害程度大。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钟小波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钟小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钟小波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3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43号

罪犯雷自月,男,2001年3月27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黄平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2年7月15日,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622刑初59号刑事判决,认定雷自月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1年12月24日起至2025年12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8月18日由贵州省黄平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12月24日至2025年12月2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雷自月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雷自月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2年期末,思想教育考试成绩89分,技术教育考试成绩85分,初中文化未参与文化教育考试;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考试成绩79分,技术教育考试成绩80分;2023年期末,思想教育考试成绩80分,技术教育考试成绩78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考试成绩72分,技术教育考试成绩64分;2024年期末,思想教育考试成绩72分,技术教育考试成绩68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8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系主犯;2.强奸对象为未成年人,犯罪情节严重;3.趁她人醉酒之机,强行发生性关系,犯罪性质恶劣。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雷自月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雷自月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雷自月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3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44号

罪犯夏劲,男,1978年10月12日生,土家族,中职文化贵州省凯里市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9年9月30日,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01刑初345号刑事判决,认定夏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刑期自2019年1月11日起至2026年9月10日止),罚金人民币5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12月2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刑终2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年1月14日由贵州省凯里市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8月25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3)黔26刑更193号裁定减刑5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6年4月10日止)。刑期2019年1月11日至2026年4月1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夏劲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夏劲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该犯考核周期2022年至2024年,其中2022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成绩74分、文化免学(因该犯为中专文化)、技术成绩95;2022年下半年思想政治成绩84分、文化免学(因该犯为中专文化)、技术成绩87.5;2023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成绩为82分、文化免学(因开班时间较短未开展)、技术教育成绩为95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政治成绩为89分、文化免学(因该犯为中专文化)、技术教育成绩为90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成绩为77分、文化免学(因该犯为中专文化)、技术教育成绩为86.5分;2024年下半年思想政治教育为80分、文化免学(因该犯为初中文化)、技术教育成绩无(每年不低于一次考试故不提供该成绩)。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涉毒犯罪;2.毒品再犯;3.系累犯;4.犯罪性质恶劣;5.社会危害程度大。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夏劲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夏劲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夏劲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3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45号

罪犯孙建成,男,1986年12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江苏省泗阳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0年5月19日,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522刑初432号刑事判决,认定孙建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9年1月25日起至2027年1月24日止),罚金人民币200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483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年7月4日由贵州省黔西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金西监狱执行;2020年12月14日调入贵州省遵义监狱;2024年1月31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9月26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3)黔03刑更718号裁定减刑6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6年7月24日止)。刑期2019年1月25日至2026年7月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孙建成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孙建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该犯考核周期2022年至2024年,其中2022上半年思想政治成绩为合格;2022年下半年思想政治成绩合格、文化免学(因该犯为初中文化)、技术成绩优秀;2023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成绩为88分、文化免学(因该犯为初中文化)、技术教育成绩为81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政治成绩为92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成绩为83分、文化免学(因该犯为初中文化)、技术教育成绩为77.5分;2024年下半年思想政治教育为80分;文化免学(因该犯为初中文化)、技术教育成绩无(每年不低于一次考试故不提供该成绩)。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已全部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483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系涉恶首要分子;2.犯罪情节严重;3.犯罪性质恶劣;4.社会危害程度大。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孙建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孙建成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孙建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3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46号

罪犯文国桦,男,1997年5月10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天柱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0年8月7日,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27刑初40号刑事判决,认定文国桦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9年9月20日起至2026年9月19日止),罚金人民币8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9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9月27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刑终2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年11月11日由贵州省天柱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8月25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3)黔26刑更185号裁定减刑4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6年5月19日止)。刑期2026年5月19日至2026年5月1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文国桦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文国桦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该犯考核周期2022年至2024年,其中2022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成绩81分、文化免学(因该犯为初中文化)、技术成绩85;2022年下半年思想政治成绩86分、文化免学(因该犯为初中文化)、技术成绩85;2023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成绩为80分、文化免学(因开班时间较短未开展)、技术教育成绩为87.5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政治成绩为82分、文化免学(因该犯为初中文化)、技术教育成绩为86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成绩为79分、文化免学(因该犯为初中文化)、技术教育成绩为77.5分;2024年下半年思想政治教育为79分、文化免学(因该犯为初中文化)、技术教育成绩无(每年不低于一次考试故不提供该成绩)。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全部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9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强奸对象为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犯罪情节严重;2.组织多名未成年少女卖淫,犯罪性质恶劣;3.社会危害程度大。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文国桦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文国桦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文国桦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3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47号

罪犯杨从浩,男,2001年11月16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锦屏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2年5月12日,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628刑初36号刑事判决,认定杨从浩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刑期自2022年1月23日起至2026年5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6月6日由贵州省锦屏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2年1月23日至2026年5月22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从浩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从浩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该犯考核周期2022年至2024年,其中2022年下半年思想政治成绩79分、文化免学(因该犯为初中文化)、技术成绩87.5;2023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成绩为61分、文化免学(因开班时间较短未开展)、技术教育成绩为67.5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政治成绩为78分、文化免学(因该犯为初中文化)、技术教育成绩为90.5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成绩为79分、文化免学(因该犯为初中文化)、技术教育成绩为79分;2024年下半年思想政治教育为76分、文化免学(因该犯为初中文化)、技术教育成绩无(每年不低于一次考试故不提供该成绩)。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6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明知被害人为未满14周岁的幼女仍实施奸淫,犯罪情节严重;2.多次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犯罪性质恶劣。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从浩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从浩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从浩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3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48号

罪犯秦波,男,1984年1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凤冈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7年1月20日,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27刑初3号刑事判决,认定秦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6年5月30日起至2029年5月29日止),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4月27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刑终2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6月13日由贵州省凤冈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忠庄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执行;2017年9月7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现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6年5月30日至2029年5月2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秦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秦波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该犯考核周期2017年至2024年,其中2017年思想政治成绩86分、文化免学(因该犯为初中文化)、技术成绩无(当年未组织考试);2018年思想政治成绩92分、文化免学(因该犯为初中文化)、技术成绩84;2019年思想政治成绩94分、文化免学(因该犯为初中文化)、技术成绩88;2020年思想政治成绩95分、文化成绩90分、技术成绩95;2021年思想政治成绩88分、文化成绩97分、技术成绩92;2022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成绩88分、文化免学(因该犯为初中文化)、技术成绩85;2022年下半年思想政治成绩84分、文化免学(因该犯为初中文化)、技术成绩87.5;2023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成绩为78分、文化免学(因开班时间较短未开展)、技术教育成绩为87.5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政治成绩为86分、文化免学(因该犯为初中文化)、技术教育成绩为83.5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成绩为81分、文化免学(因该犯为初中文化)、技术教育成绩为88分;2024年下半年思想政治教育为82分、文化免学(因该犯为初中文化)、技术教育成绩无(每年不低于一次考试故不提供该成绩)。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8月至2019年2月获物质奖励1次不用于减刑;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已被撤销不用于减刑;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已被撤销不用于减刑;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已被撤销不用于减刑;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已被撤销不用于减刑;2021年2月至2022年10月不予奖励不用于减刑;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1个不予奖励、4个表扬不用于减刑。

扣分及违规情况:1、2017年12月7日因无故拒不参加劳动被禁闭15天及扣900分处理。2、2019年9月因劳动欠产32.7%被扣劳动改造分11.44分。

3、 2021年6月28日因殴打他犯被禁闭7天及扣900分处理。

从严情形:1.涉毒犯罪;2.有前科;3.明知是毒品仍帮他人运输,犯罪性质恶劣;4.社会危害程度大;5.2017年12月11日因无故拒不参加劳动被禁闭处罚15天,并被取消成绩后扣减考核分900分;6.2019年9月因劳动欠产32.7%被扣劳动改造分11.44分;7.2021年6月28日因殴打他犯被禁闭处罚7天,并被取消成绩后扣减考核分900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秦波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秦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秦波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3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49号

罪犯罗长华,男,2000年6月28日生,汉族,中职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2年10月14日,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723刑初215号刑事判决,认定罗长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22年4月14日起至2026年10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11月17日由贵州省贵定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2年4月14日至2026年10月1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罗长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罗长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该犯考核周期2022年至2024年,其中2022年下半年思想政治成绩70分、文化免学(因该犯为中专文化)、技术成绩无(入监教育期间);2023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成绩为70分、文化免学(因开班时间较短未开展)、技术教育成绩为77.5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政治成绩为84分、文化免学(因该犯为中专文化)、技术教育成绩为83.5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成绩为69分、文化免学(因该犯为中专文化)、技术教育成绩为72.5分;2024年下半年思想政治教育为76分、文化免学(因该犯为中专文化)、技术教育成绩无(每年不低于一次考试故不提供该成绩)。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1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与明知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犯罪情节严重;2.多次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犯罪性质恶劣。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罗长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长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罗长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3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50号

罪犯马吉扩,男,1987年3月21日生,回族,高中文化云南省陆良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1年6月7日,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 2633 刑初 29 号刑事判决,撤销云南省水富市人民法院(2020)云0630刑初12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马吉扩犯非法经营罪宣告缓刑部分;认定马吉扩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50000 元。与前项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合并,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50000 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 元(刑期自2020年10月14日起至2030年10月13日止)。2021年9月28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6刑终1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11月2日由贵州省从江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10月14日至2030年10月1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马吉扩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马吉扩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该犯考核周期2021年至2024年,其中因该犯2021年11月2日才入监,且当时处于疫情期间,需进行医学隔离,故无2021年度三课成绩;2022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成绩87分、文化免学(因该犯为高中文化)、技术成绩85;2022年下半年思想政治成绩82分、文化免学(因该犯为高中文化)、技术成绩90;2023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成绩为84分、文化免学(因开班时间较短未开展)、技术教育成绩为90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政治成绩为85分、文化免学(因该犯为高中文化)、技术教育成绩为83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成绩为81分、文化免学(因该犯为高中文化)、技术教育成绩为79分;2024年下半年思想政治教育为80分、文化免学(因该犯为高中文化)、技术教育成绩无(每年不低于一次考试故不提供该成绩)。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1月至2022年6月获物质奖励1次不用于减刑;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3月31日不按规定书写认罪悔罪书,扣分2.00分。

从严情形:1.缓刑期间再犯罪;2.系主犯;3.非法经营数额4042191.7元,扰乱市场秩序,犯罪情节严重;4.犯罪性质恶劣;5.社会危害程度大;6.2022年3月31日不按规定书写认罪悔罪书,扣分2.00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马吉扩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马吉扩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马吉扩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3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51号

罪犯万通军,男,1975年2月8日生,苗族,中专文化贵州省台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2年6月22日,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630刑初37号刑事判决,认定万通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刑期自2022年2月3日起至2030年8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7年22日从贵州省台江县看守所押送至凯里监狱服刑改造,2022年11月4日从凯里监狱调入黔东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2年2月3日至2030年8月2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万通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万通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2年期末思想教育88分,技术教育85分,2023年期中思想教育79分,技术教育85分;2023年期末思想教育78分,技术教育88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2分,技术教育84分;2024年下半年思想教育90分,技术教育82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7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在明知被害人是幼女情况下潜入被害人家中强迫被害人与其发生性关系,并在事后让被害人服用紧急避孕药,情节恶劣。

2、性质严重

3、社会危害性大

4、强奸对象为幼女。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万通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万通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万通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3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52号

罪犯刘元科,男,1951年10月1日生,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镇远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1年11月4日,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625刑初101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元科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决有期徒刑六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21年3月24日起至2034年3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22日从镇远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3月24日至2034年3月2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刘元科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元科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5分,技术教育70分;2022年期末思想教育75分,技术教育70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62分,技术教育67分,2023年期末思想教育72分,文化教育语文60分,数学71分,技术教育68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7分,技术教育72分;2024年下半年思想教育72分,技术教育74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2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已被撤销;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已被撤销;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物质奖励1次不用于减刑;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2个表扬不用于减刑。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6月25日罪犯刘元科2022年8月违规拿自己狱内账户给罪犯兰宏东消费。扣分5.00分;2023年6月25日2022年9月罪犯刘元科违规拿自己狱内账户给罪犯兰宏东消费。扣分5.00分。

从严情形:1、犯罪性质恶劣,被害人为亲属2、犯罪情节严重,多次强奸、猥亵未满十四周岁幼女3、狱内存在违规扣分情形。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刘元科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元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刘元科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3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53号

罪犯吴培良,男,1968年5月25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凯里市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1年5月26日,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601刑初169号刑事判决,认定吴培良犯强奸罪,判决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总和刑期八年一个月,罚金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22年5月24日起至2029年12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7月21日从贵州省凯里市看守所押送至凯里监狱服刑改造,2022年11月4日从凯里监狱调入黔东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2年5月24日至2029年12月2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吴培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吴培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2年期末思想教育99分,技术教育85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8分,技术教育88分;2023年期末思想教育78分,文化教育语文79分,数学77分,技术教育70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7分,技术教育72分;2024年下半年思想68分,技术教育72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7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强奸妇女,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且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财物,犯罪性质严重

2、积极实施犯罪行为,系主犯

3、强奸妇女,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且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财物,犯罪情节恶劣

4、强奸妇女,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且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财物,社会危害性大。

5、累犯

6、有前科劣迹。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吴培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吴培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吴培良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3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54号

罪犯吴政国,男,1976年12月14日生,侗族,高中文化贵州省镇远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1年6月30日,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624刑初72号刑事判决,认定吴政国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21年10月19日起至2029年8月21日止),罚金人民币6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22日从贵州省三穗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10月19日至2029年8月2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吴政国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吴政国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7分,技术教育85分;2022年期末思想教育78分,技术教育90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0分,技术教育85分;2023年期末思想教育74分,技术教育68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68分,技术教育72分;2024年下半年思想教育70分,技术教育74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6000元(已全部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2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涉毒犯罪;

2、多次贩卖毒品给多人,情节严重

3、多次贩卖毒品给多人,社会危害性大

4、多次贩卖毒品给多人,性质恶劣。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吴政国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吴政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吴政国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3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55号

罪犯周弟,男,1997年11月6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天柱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1年12月31日,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627刑初166号刑事判决,认定周弟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刑期自2021年1月11日起至2026年10月10日止),罚金人民币30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2000.00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3月16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6刑终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4月21日从贵州省天柱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1月11日至2026年10月10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周弟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周弟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2分,技术教育90分;2022年期末思想教育82分,技术教育78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5分,技术教育91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教育69分,技术教育76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0分,技术教育98分;2024下半年思想教育68分,技术教育78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元(未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2000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主犯

2、本案被害人人数多,持续时间

长,涉及范围广,社会影响恶劣

3、本案被害人人数多,持续时间

长,涉及范围广,情节严重

4、本案被害人人数多,持续时间

长,涉及范围广,性质恶劣

5、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周弟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周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周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3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56号

罪犯岑天亮,男,1994年5月24日生,水族,高中文化贵州省独山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2年7月14日,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726刑初76号刑事判决,认定岑天亮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21年9月24日起至2027年9月23日止),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7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8月18日从贵州省独山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9月24日至2027年9月2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岑天亮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岑天亮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2年期末思想教育70分,技术教育80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5分,技术教育86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教育64分,技术教育63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4分,技术教育68分;2024年下半年思想教育80分,技术教育87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全部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7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8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5月23日黔东南监狱警务督察队于2023年5月23日14时30分许,在习艺三车间4楼罪犯岑天亮机位下发现私改囚裤一条。经调查,该囚裤系刑释罪犯留给罪犯罗宗能使用,罪犯罗宗能因没有机位,便存放在罪犯岑天亮机位下。在调查过程中,罪犯罗宗能故意隐瞒事实真相,企图蒙混过关。扣岑天亮监管改造分5分。

从严情形:1、性质恶劣,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境,性质恶劣。

2、因隐瞒他人违规行为被扣5分

3、主犯

4、有劣迹。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岑天亮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岑天亮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岑天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3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57号

罪犯张家木,男,1973年11月10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镇远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0年6月22日,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25刑初27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家木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9月24日起至2029年3月23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8月4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刑终18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8月21日从贵州省镇远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8月25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9年9月24日至2028年8月2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家木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家木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2年期末思想教育82分,技术教育90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3分,技术教育92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教育75分,技术教育71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0分,技术教育76分;2024年下半年思想教育64分,技术教育78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强奸未满十四周岁幼女

2、长期与未满十四周岁幼女多次发生性关系,导致被害人怀孕,并让被害人服用私自制作的草药打胎,情节恶劣。

3、长期与未满十四周岁幼女多次发生性关系,导致被害人怀孕,并想尽办法打胎,性质严重。

4、长期与未满十四周岁幼女多次发生性关系,导致被害人怀孕,并在学校被劝退回家,社会危害性大。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家木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家木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家木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3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58号

罪犯李世伟,男,1998年1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黄平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1年12月29日,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622刑初129号刑事判决,认定李世伟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九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0元。(刑期自2021年5月18日起至2030年5月17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3月11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6刑终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6月10日从黄平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5月18日至2030年5月1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世伟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世伟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2分,技术教育75分;2022年期末思想教育70分,技术教育85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7分,技术教育85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教育74分,技术教育75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4分,技术教育72分;2024年下半年思想教育75分,技术教育72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5000元(已全部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6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抢劫罪主犯

2、累犯

3、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

罪,仍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策划并实施抢劫行为,抢劫数额巨大,情节严重

4、性质恶劣

5、社会危害性巨大

6、有前科劣迹。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世伟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世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世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3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59号

罪犯杨军军,男,1990年5月25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天柱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1年12月31日,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627刑初165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军军犯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6800.00元。(刑期自2021年1月16日起至2026年2月15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3月8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6刑终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4月21日从贵州省黎平县看守所调至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1月16日至2026年2月1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军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军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4分,技术教育80分;2022年期末思想教育77分,技术教育78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8分,技术教育76分;2023年期末思想教育75分,技术教育66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1分,技术教育84分;2024年下半年思想教育74分,技术教育74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全部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68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主犯

2、组织未成年人进行KTV有偿陪侍服务,性质恶劣

3、组织未成年人进行KTV有偿陪侍服务,非法电鱼,社会危害性大

4、有前科劣迹。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军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军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军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3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60号

罪犯王鹏成,男,1975年2月16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台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1年10月15日,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634刑初106号刑事判决,撤销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法院(2017)黔2630刑初19号刑事判决书中关于被告人王鹏成的缓刑。认定王鹏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继续执行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法院(2017)黔2630刑初19号刑事判决书中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自2021年4月17日起至2025年10月16日止)2021年12月22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6刑终2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7年22日从贵州省台江县看守所调至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4月17日至2025年10月16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鹏成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鹏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9分,技术教育85分;2022年期末思想教育89分,技术教育80分;2023上半年思想教育67分,技术教育72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教育69分,技术教育75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3分,技术教育76分;2024年下半年思想教育78分,技术教育85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缓刑期间再犯罪

2、滥伐林木面积巨大,情节严重

3、因犯滥伐林木罪被判一缓一,缓刑期间再次犯滥伐林木罪,属于屡教不改,无视刑罚的惩戒效应。性质恶劣。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鹏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鹏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鹏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3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61号

罪犯石昌美,男,1959年1月3日生,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榕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1年9月16日,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632刑初132号刑事判决,认定石昌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21年5月11日起至2031年5月10日止),民事赔偿人民币4793.86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1月3日从贵州省榕江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5月11日至2031年5月10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石昌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石昌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考试成绩65分;技术教育70分,2022年期末思想教育85分,技术教育77.5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68分,技术教育80分,2023年期末思想教育64分,技术教育70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0分,技术教育72分;2024年下半年思想教育70分,技术教育74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曾因2023年9月因未完成生产任务,被扣劳动改造分4.1分,综合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4793.86元(已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1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2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9月因未完成生产任务,被扣劳动改造分4.1分。

从严情形:1、强奸罪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石昌美违背被害人的意志,对年仅 5 岁的被害人实施强奸,性质恶劣。

3、石昌美违背被害人的意志,对年仅 5 岁的被害人实施强奸,情节严重。

4、石昌美违背被害人的意志,对年仅 5 岁的被害人实施强奸,社会危害性大。

5、强奸5岁幼女。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石昌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石昌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石昌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3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62号

罪犯蒋雨晴,男,1988年3月25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剑河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2年7月8日,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629刑初41号刑事判决,认定蒋雨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7年5月6日止),罚金人民币6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8月17日从贵州省台江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11月7日至2027年5月6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蒋雨晴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蒋雨晴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2年期末思想教育92分,技术教育90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3分,技术教育78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教育72分,技术教育80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5分,技术教育84分;2024年下半年思想教育74分,技术教育90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6000元(已全部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8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非法代理“六合彩”赌博网站并招募下线,社会危害性大。

2、蒋雨晴接受赌资累计数额及抽头渔利累计数额大。情节严重

3、主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蒋雨晴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蒋雨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蒋雨晴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3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63号

罪犯陆永亮,男,1967年5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余庆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9年5月16日,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27刑初43号刑事判决,认定陆永亮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18年9月21日起至2029年3月20日止),罚金人民币100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970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6月28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刑终126号刑事判决,认定陆永亮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8年9月21日起至2026年9月20日止),罚金人民币80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970000.00元,改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7月12日从贵州省天柱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凯里新收分流中心服刑改造,2019年10月10日从贵州省凯里新收分流中心调入至黔东南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8月25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80000.00元,民事赔偿人民币970000.00元。刑期2018年9月21日至2026年3月2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陆永亮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陆永亮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4分,技术教育67.5分;2022年期末思想教育84分,技术教育95分;2022年期末思想教育84分,技术教育95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0分,技术教育84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教育86分,技术教育92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1分,技术教育76分;2024年下半年思想教育90分,技术教育89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80000元(未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970000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伪造合同印章多次进行合同诈骗多人,涉案金额巨大,情节严重

2、伪造合同印章多次进行合同诈骗多人,涉案金额巨大,性质恶劣

3、伪造合同印章多次进行合同诈骗多人,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危害性大

4、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陆永亮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陆永亮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陆永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3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64号

罪犯陈刚,男,1997年5月24日生,侗族,专科文化贵州省天柱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1年11月4日,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627刑初128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1年4月2日起至2026年4月1日止),罚金人民币30000.00元,退赃退赔人民币164529.40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12月7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6刑终2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2月14日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4月2日至2026年4月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陈刚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刚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8分,技术教育72.5分,2022年下半年思想教育79分,技术教育76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4分,技术教育82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教育84分,技术教育92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2分,技术教育85分,2024年下半年思想教育85分,技术教育80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全部缴纳);退赃退赔人民币164529.40元(已部分缴纳28875.63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获物质奖励1次不用于减刑;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1月24日2023年1月24日17时47分左右,罪犯陈刚在收工回监区5三楼后因与罪犯赵海军有口角矛盾在五监室内与罪犯陈刚发生打架,被值班干警及时制止,情节轻微未造成恶劣影响。扣分20.00分。

从严情形:1、主犯

2、诈骗金额 164529.4 元,数额巨大。社会危害性大

3、诈骗数额巨大,涉案被害人数多,性质严重。

4、未履行完财产性判项

5、2023年1月24日2023年1月24日17时47分左右,罪犯陈刚在收工回监区5三楼后因与罪犯赵海军有口角矛盾在五监室内与罪犯陈刚发生打架,被值班干警及时制止,情节轻微未造成恶劣影响。扣分20.00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刚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刚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3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65号

罪犯雷帮勇,男,1963年6月13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凯里市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1993年10月12日,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1993)凯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认定雷帮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1993年6月23日起至2003年6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该犯于2021年6月16日被捕回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改造,2021年9月29日,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601刑初52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雷帮勇犯脱逃罪,判决有期徒刑二年,前罪判决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尚有余刑八年十个月二十日,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十年十个月二十日,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21年6月16日起至2031年6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6月16日被捕回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9月29日,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601刑初52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雷帮勇犯抢劫罪,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21年6月16日起至2031年6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2021年6月16日至2031年6月1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雷帮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雷帮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1分,技术教育85分;2022年下半年思想教育72分,技术教育75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1分,技术教育80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教育61分,技术教育68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5分,技术教育68分;2024年下半年思想教育72分,技术教育78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1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有前科

2、刑罚执行期间再犯罪

3、抢劫罪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4、持械暴力抢劫,性质严重

5、持械暴力抢劫,情节严重

6、持械暴力抢劫,后服刑期间脱逃,社会危害性大。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雷帮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雷帮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雷帮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3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66号

罪犯黄俊豪,男,1997年11月17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岑巩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2年6月30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6刑初2号刑事判决,认定黄俊豪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20年7月31日起至2028年7月30日止),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8月16日从贵州省岑巩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7月31日至2028年7月30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黄俊豪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黄俊豪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2年下半年思想教育78分,技术教育86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4分,技术教育89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教育73分,技术教育74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7分,技术教育90分;2024年下半年思想教育72分,技术教育80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8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有前科劣迹

2、多次走私、运输、介绍他人购买毒品且数量巨大,社会危害性巨大。

3、多次走私、运输、介绍他人购买毒品且数量巨大,性质恶劣。

4、欲偷渡至缅甸进行毒品走私交易,被遣返,情节严重。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黄俊豪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黄俊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黄俊豪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3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67号

罪犯黄大侠,男,1981年4月14日生,布依族,文盲贵州省罗甸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6年7月21日,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728刑初65号刑事判决,黄大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22年5月27日至2028年10月13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7月26日由贵州省罗甸县看守所押送至凯里监狱,2022年11月4日由凯里监狱调入至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2年5月27日至2028年10月1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黄大侠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黄大侠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2年期末思想教育73分,技术教育70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4分,技术教育84分;2023年期末思想教育72分,文化教育语文62分,数学71分,技术教育66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66分,技术教育64分;2024年下半年思想教育69分,文化教育70分,技术教育63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7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该犯非法储存大量爆炸物,并在被害人房间内安装爆炸装置,欲用于杀害被害人,虽失误炸伤自己,但犯罪性质严重

2、社会危害性大。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黄大侠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黄大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黄大侠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3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68号

罪犯王崧,男,1979年7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黄平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2年3月23日,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622 刑初4 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崧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1年9月16日起至2026年9月15日止),罚金人民币6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96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5月10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6刑终1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6月10日有贵州省黄平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9月16日至2026年9月1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崧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崧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6000元(已全部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96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6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涉毒犯罪

2、多次贩卖毒品给多人,社会危害性大

3、多次贩卖毒品给多人,性质严重。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崧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崧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崧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3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69号

罪犯秦湘坤,男,1994年7月30日生,汉族,中职文化贵州省施秉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0年9月21日,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23刑初65号刑事判决,认定秦湘坤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20年5月26日起至2026年5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1月12日由贵州省施秉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8月25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2020年5月26日至2025年12月2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秦湘坤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秦湘坤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强奸幼女

2、身为公安辅警,知法犯法,性质严重

3、身为公安辅警,知法犯法,强行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恶劣。

4、身为公安辅警,知法犯法,社会危害性大。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秦湘坤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秦湘坤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秦湘坤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3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70号

罪犯邱建康,男,1976年2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9年3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15刑初3号刑事判决,认定邱建康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8年4月17日起至2026年4月16日止),罚金人民币30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6月1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刑终4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8月8日由贵州省贵阳市第一看守所交付贵州省监狱管理局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执行,2019年11月4日调入贵州省桐州监狱,2021年1月21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8月25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2018年4月17日至2025年11月1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邱建康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邱建康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该犯因患病长期住院治疗,无劳动能力。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

2、非法持有毒品数量大,性质恶劣

3、非法持有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性大

4、涉毒犯罪

5、有前科劣迹"。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邱建康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邱建康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邱建康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3月4日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