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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5-413961 是否有效: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名  称: 黔东南监狱2025年第一批次假释罪犯提请减刑建议书(8份)
文  号:
黔东南监狱2025年第一批次假释罪犯提请减刑建议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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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假建字第1号

罪犯杜华东,男,1995年12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德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3年3月22日,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632刑初29号刑事判决,认定杜华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2年11月11日起至2025年11月10日止),罚金人民币5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4月18日由贵州省榕江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2年11月11日至2025年11月10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杜华东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杜华东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5分,技术教育90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教育81分,技术教育66分;2024年度思想政治考试上半年75分,2024年度思想政治考试下半年68分,2024年度技术教育考试92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4月18日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杜华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杜华东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3月19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假建字第2号

罪犯陈礼迁,男,1997年4月2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剑河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3年7月21日,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629刑初97号刑事判决,认定陈礼迁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自2023年3月29日起至2026年5月28日止),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8月23日从由贵州省黔东南州剑河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3年3月29日至2026年5月28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陈礼迁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礼迁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该犯2023年下半年思想教育71分、技术教育60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3分、下半年思想教育70分、全年技术教育70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8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陈礼迁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礼迁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3月19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假建字第3号

罪犯龙柏燊,男,1996年12月29日生,回族,中职文化贵州省独山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3年2月28日,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726刑初35号刑事判决,认定龙柏燊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刑期自2023年2月20日起至2025年11月19日止),罚金人民币5000.00元,退赃退赔人民币2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4月19日从由贵州省黔南州独山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3年2月20日至2025年11月1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龙柏燊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龙柏燊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该犯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0分、技术教育78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教育76分、技术教育65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66分、下半年思想教育69分、全年技术教育69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全部缴纳);退赃退赔人民币2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4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龙柏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柏燊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3月19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假建字第4号

罪犯龙老元,男,1980年9月25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施秉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3年4月11日,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623刑初26号刑事判决,认定龙老元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2年12月1日起至2025年11月30日止),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7月3日从贵州省凯里监狱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2年12月1日至2025年11月30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龙老元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龙老元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该犯2023年下半年思想教育72分、技术教育69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60分、下半年思想教育70分、技术教育70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5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龙老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老元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3月19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假建字第5号

罪犯龚兆阳,男,1995年12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榕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3年9月15日,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632刑初180号刑事判决,认定龚兆阳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刑期自2023年2月24日起至2026年6月23日止),罚金人民币8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10月23日从贵州省黔东南州榕江县看守所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3年2月24日至2026年6月2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龚兆阳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龚兆阳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该犯2023年下半年思想教育72分、技术教育68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63分、下半年思想教育61分、技术教育61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全部缴纳);追缴违法所得4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0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龚兆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龚兆阳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3月19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假建字第6号

罪犯陈兴忠,男,1986年10月20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3年3月2日,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731刑初197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兴忠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3年3月3日起至2026年3月2日止),罚金人民币5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4月17日由贵州省惠水县看守所交付于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3年3月3日至2026年3月2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陈兴忠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兴忠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65分,技术教育83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教育72分,技术教育70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7分,下半年71分,技术教育72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4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陈兴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兴忠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3月19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假建字第7号

罪犯罗万林,男,1997年9月26日生,苗族,高中文化贵州省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3年3月28日,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725刑初第41号刑事判决,认定罗万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自2022年11月3日起至2026年1月2日止),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4月19日由瓮安县看守所押送至黔东南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2年11月3日至2026年1月2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罗万林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罗万林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68分、因高中文化不进行文化教育考试、技术教育95分;2023年思想教育77分、因高中文化不进行文化教育考试、技术教育74分;2024年思想政治考试上半年70分、下半年72分,、技术教育考试78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全部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4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罗万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万林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3月19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假建字第8号

罪犯唐冲,男,1992年4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福泉市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3年3月17日,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702刑初300号刑事判决,认定唐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刑期自2022年9月17日起至2026年4月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00元,退赃退赔人民币21728.97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4月20日由贵州省福泉市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2年9月17日至2026年4月8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唐冲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唐冲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考试成绩78分,技术教育考试成绩74分;2023年期末思想教育考试成绩73分,技术教育考试成绩69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考试成绩66分,技术教育考试成绩70分;2024年期末思想教育考试成绩71分,技术教育考试成绩75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3000元(已全部缴纳);退赃退赔人民币21728.97元(已全部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1728.97元(已全部缴纳);追缴违法所得(判决前已退缴违法所得)。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4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唐冲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冲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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