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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5-675948 是否有效: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名  称: 提请减刑建议书(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71号-第147号
文  号:
提请减刑建议书(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71号-第1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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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71号

罪犯岑正好,男,1991年2月5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罗甸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2年12月2日,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728刑初249号刑事判决,认定岑正好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自2022年7月18日起至2029年1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1月16日由贵州省罗甸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22年7月18日起至2029年1月17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岑正好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岑正好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6分,技术教育76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教育80分,技术教育84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政治考试73分,下半年思想政治考试79分,2024年度技术教育考试88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16日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2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4年3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明知被害人未满十四周岁仍暴力胁迫对其进行奸淫,性质严重

2、强奸过程遭到被害人反抗,采用掐脖子猥亵被害人的方式逼迫被害人就范,情节恶劣。

3、强奸幼女"。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岑正好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岑正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岑正好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5月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72号

罪犯秦孝锋,男,2003年2月2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天柱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1年9月18日,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627刑初112号刑事判决,认定秦孝锋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21年3月30日起至2031年3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11月2日由贵州省天柱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21年3月30日起至2031年3月29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秦孝锋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秦孝锋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4分,技术教育96分;2022年下半年思想教育80分,技术教育92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4分,技术教育90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教育78分,技术教育84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政治考试82分,下半年思想政治考试73分,2024年度技术教育考试90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1月2日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以上;2、犯罪情节严重;3、犯罪性质恶劣(违背被害人的意志,与其他两人对被害人实施轮奸)。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秦孝锋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秦孝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秦孝锋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5月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73号

罪犯覃海,男,2003年6月21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荔波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2年9月28日,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722刑初字第139号刑事判决,认定覃海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刑期自2021年11月9日起至2027年7月8日止),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28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11月16日由贵州省荔波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21年11月9日起至2027年7月8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覃海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覃海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2年下半年思想教育77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66分,技术教育69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教育83分,技术教育76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政治考试66分,下半年思想政治考试67分,2024年度技术教育考试82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2800元(已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1月16日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系主犯

2、帮助转移犯罪资金数额均在54.7万元至2,108.9万元之间,情节严重

3、明知是违法所得而帮助其洗钱,性质恶劣

4、涉案电诈金额巨大,社会危害性大"。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覃海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覃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覃海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5月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74号

罪犯覃龙发,男,1995年4月2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龙里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2年9月19日,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730刑初字108号刑事判决,认定覃龙发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总和刑期为五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2年1月10日起至2027年1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11月16日由贵州省龙里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22年1月10日起至2027年1月9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覃龙发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覃龙发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2年下半年思想教育72分;2023上半年思想教育70分,技术教育69分,语文60分,数学86分;2023下半年思想教育73分,技术教育81分,语文80分,数学74分;2024上半年思想政治考试74分,语文74分,数学96分;2024下半年思想政治考试72分,语文90分,数学88分;2024年度技术教育考试90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1月16日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该犯虐待儿童的行为在社会上引发强烈反响,造成了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

2、被告人对幼儿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的折磨、摧残,情节恶劣。

3、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和所处地位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

4、被告人对亲生幼儿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的折磨、摧残,性质恶劣。"。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覃龙发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覃龙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覃龙发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5月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75号

罪犯陈鹏,男,1986年3月10日生,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2年7月22日,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729刑初102号刑事判决,认定陈鹏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22年2月17日起至2027年8月16日止),罚金人民币3000.00元。2022年8月31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7刑终1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11月14日由贵州省长顺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22年2月17日起至2027年8月16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陈鹏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鹏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2年下半年思想教育72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6分,技术教育88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教育73分,技术教育75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政治考试72分,下半年思想政治考试74分,2024年度技术教育考试84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1月14日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多次殴打未成年被害人逼迫其进行卖淫活动,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性质严重

2、多次殴打未成年被害人强迫其卖淫,且在未成年被害人逃离后再次寻找未成年被害人并殴打强迫其继续卖淫。情节恶劣

3、在公安机关严打嫖娼卖淫的高压态势下仍顶风作案,影响社会健康环境,社会危害性大。

4、该犯有前科劣迹"。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鹏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鹏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5月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76号

罪犯熊育委,男,1997年1月7日生,布依族,专科文化贵州省麻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2年4月15日,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601刑初字154号刑事判决,认定熊育委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刑期自2021年11月18日起至2025年9月17日止),罚金人民币30000.00元,退赃退赔人民币869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6月6日从贵州省凯里市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21年11月18日起至2025年9月17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熊育委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熊育委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2024年9月因值星期间睡岗被扣监管改造分8分。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2年期中思想教育85分,技术教育82.5分;2022年期末思想教育89分,技术教育87.5分;2023年期中思想教育74分,技术教育87.5分;2023年期末思想教育84分,技术教育84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4分,下半年思想教育72分,年度技术教育88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元(未缴纳);退赃退赔人民币86900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6月6日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4年9月因值星期间睡岗被扣监管改造分8分。

从严情形:1、2024年9月因值星期间睡岗被扣监管改造分8分;2、未履行完毕财产性判项。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熊育委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熊育委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熊育委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5月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77号

罪犯蒋良基,男,1997年1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长顺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2年9月29日,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732刑初201号刑事判决,认定蒋良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22年5月28日起至2027年11月9日止),罚金人民币50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11月17日从贵州省三都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22年5月29日起至2027年11月10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蒋良基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蒋良基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2年期末思想教育66分;2023年期中思想教育76分,技术教育87.5分;2023年期末思想教育70分,技术教育90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5分,下半年思想教育80分,年度技术教育84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部分缴纳2444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68679.60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1月17日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蒋良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

络假冒他人,使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性质严重。

2、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蒋良基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蒋良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蒋良基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5月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78号

罪犯蔡春胜,男,1972年2月2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龙里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2年2月28日,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730刑初191号刑事判决,认定蔡春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七个月(刑期自2021年8月23日起至2029年3月22日止),罚金人民币50000.00元。2022年5月27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7刑终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7月26日从贵州省龙里县交付贵州省凯里监狱执行,2022年11月4日从贵州省凯里监狱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21年8月23日起至2029年3月22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蔡春胜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蔡春胜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2024年2月18日因责任区卫生不合格被扣监管改造分2分。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2年期末思想教育70分,技术教育80分;2023年期中思想教育70分,技术教育75分;2023年期末思想教育72分,技术教育86.5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60分,语文79分,数学80分,下半年思想教育71分,语文75分,数学82分,年度技术教育64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部分缴纳415.04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7月26日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4年2月18日责任区卫生不合格被扣监管改造分2分。

从严情形:"1、蔡春胜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24,250 元,数额巨大,性质严重。

2、蔡春胜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24,250 元,数额巨大,且在2014年12月盗取变压器线圈,情节恶劣。

3、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

4、2024年2月18日责任区卫生不合格被扣监管改造分2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蔡春胜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蔡春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蔡春胜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5月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79号

罪犯杨长达,男,1995年10月15日生,毛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独山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2年12月1日,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726刑初292号刑事判决,认定杨长达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自2022年7月6日起至2025年9月5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3月15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7刑终2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4月19日由贵州省独山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22年7月6日起至2025年9月5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长达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长达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该犯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0分、技术教育68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教育70分、技术教育72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4分、下半年思想教育70分、技术教育70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4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采用暴力手段性侵未成年人,性质恶劣

2、采用暴力手段性侵未成年人,情节严重。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长达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长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长达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5月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80号

罪犯吕开心,男,1996年3月11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2年7月20日,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702刑初115号刑事判决,认定吕开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刑期自2021年12月14日起至2026年4月13日止),罚金人民币5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4000.00元(已全部履行)。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8月16日由贵州省福泉市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21年12月14日起至2026年4月13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吕开心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吕开心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该犯2022年下半年思想教育80分、技术教育72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8分、技术教育75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教育78分、技术教育75分;2024年度上半年思想教育70分、下半年思想教育70分、全年技术教育70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全部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4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8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主犯

2、累犯

3、持械威胁抢劫,公然打砸毁坏他人财物,情节严重。

4、持械威胁抢劫,公然打砸毁坏他人财物,性质恶劣。

5、持械威胁抢劫,公然打砸毁坏他人财物,社会影响大。

6、有前科劣迹。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吕开心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吕开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吕开心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5月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81号

罪犯杨秀超,男,1998年8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平塘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2年11月16日,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727刑初121好刑事判决,认定杨秀超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22年5月10日起至2028年4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月16日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22年5月10日起至2028年4月14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秀超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秀超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该犯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2分、技术教育75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教育65分、技术教育70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1分、下半年思想教育68分、全年技术教育68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明知被害人未满十四周岁仍与其发生性关系,情节恶劣。

2、明知被害人未满十四周岁仍与其发生性关系,性质严重。

3、强奸多名幼女

4、有吸毒的劣迹。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秀超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秀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秀超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5月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82号

罪犯吴天坤,男,1990年2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2年8月5日,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725刑初字第231号刑事判决,认定吴天坤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刑期自2022年1月17日起至2025年10月16日止)罚金人民币15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11月15日由瓮安县看守所交付于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22年1月17日起至2025年10月16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吴天坤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吴天坤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2年下半年思想教育68分,入监教育期间不进行技术教育考试,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69分,技术教育76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教育65分,技术教育69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5分,2024年下半年思想教育67分,技术教育65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5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1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有前科;2.明知系犯罪所得财物,仍配合他人转账,犯罪情节严重;3.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犯罪性质恶劣。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吴天坤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吴天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天坤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5月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83号

罪犯廖小兵,男,1982年7月10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福泉市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3年3月21日,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702刑初298号刑事判决,认定廖小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2年10月9日起至2025年10月8日止),罚金人民币3000.00元,退赃退赔人民币467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4月20日由贵州省福泉市看守所交付于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22年10月9日起至2025年10月8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廖小兵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廖小兵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0分,技术教育72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教育63分,技术教育66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4分,2024年下半年思想教育68分,技术教育68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全部缴纳);退赃退赔人民币467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4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系主犯;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犯罪性质恶劣。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廖小兵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廖小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廖小兵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5月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84号

罪犯欧明伟,男,1989年11月25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台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31日,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30刑初134号刑事判决,认定欧明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20年3月16日起至2027年3月15日止),罚金人民币5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3月30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6刑终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5月17日由贵州省台江县看守所交付于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2月25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20年3月16日起至2026年8月1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欧明伟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欧明伟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1分,技术教育85分,2022年下半年思想教育76分,技术教育79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4分,技术教育79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教育68分,技术教育67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63,2024年下半年思想教育63,技术教育75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涉毒犯罪;2.系主犯;3.涉案毒品量较大,犯罪情节严重。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欧明伟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欧明伟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欧明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5月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85号

罪犯王永吉,男,1984年8月30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罗甸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2年12月16日,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728刑初第218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永吉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实行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2年8月22日起至2026年2月21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2月28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7刑终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4月17日由贵州省罗甸县看守所交付于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22年8月22日起至2026年2月21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永吉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永吉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0分,技术教育74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教育69分,技术教育68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7分,2024年下半年思想教育72分,技术教育73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4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涉枪;2.在不具备合法制造情况下,非法擅自组装枪支,非法持有枪支,社会危害程度大。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永吉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永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永吉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5月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86号

罪犯王邦金,男,1995年2月18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罗甸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2年10月14日,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728刑初158号刑事判决,认定王邦金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引诱幼女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1200.00 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1200.00 元(刑期自2022年4月3日起至2030年10月2日止),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11月16日由贵州省罗甸县看守所交付于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22年4月3日起至2030年10月2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邦金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邦金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2年下半年思想教育68分,入监教育期间不进行技术教育考试,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1分,技术教育72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教育75分,技术教育70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8分,2024年下半年思想教育65分,技术教育69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200元(已全部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1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有前科2次;2.奸淫不满12周岁的幼女,犯罪情节严重;3.为非法牟利引诱幼女从事卖淫活动,犯罪性质恶劣。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邦金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邦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邦金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5月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87号

罪犯罗凡宁,男,2001年4月16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都匀市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2年11月21日,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701刑初284号刑事判决,认定罗凡宁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刑期自2022年6月24日起至2025年8月2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0元。检察院抗诉。2023年3月1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7刑终第204号刑事裁定,驳回检察院抗诉。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4月18日由贵州省都匀市看守所交付于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22年6月24日起至2025年8月25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罗凡宁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罗凡宁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5分,技术教育74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教育69分,技术教育66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7分,2024年下半年思想教育63分,技术教育68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全部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4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系团伙主犯;2.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出借银行卡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犯罪情节严重;3.在公共场合持械打架斗殴,破坏公共秩序社会危害程度大。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罗凡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凡宁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凡宁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5月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88号

罪犯陈金平,男,1972年12月24日生,汉族,专科文化贵州省龙里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2年4月18日,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730刑初181号刑事判决,认定陈金平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8月13日起至2029年2月12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7月5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7刑终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7月26日由贵州省龙里县看守所交付于凯里监狱执行,2022年11月4日由凯里监狱交付于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21年8月13日起至2029年2月12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陈金平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金平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2年期末思想教育70分,技术教育75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4分,技术教育85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教育83分,技术教育81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9,下半年思想教育78,技术教育69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7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5月4日21时35分许,三监区一分监区一楼3监室发生打架违规事件,罪犯陈金平身为同监室成员,不积极上前制止违规行为。扣分1.00分。

从严情形:1.公共场合猥亵儿童,犯罪情节严重;2.侵犯对象为未成年,犯罪性质恶劣;3.利用教师身份猥亵学生,社会危害程度大;4.2023年5月4日因看见他犯违规违纪行为不上前制止被扣1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金平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金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金平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5月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89号

罪犯吴幺捌,男,1993年12月1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龙里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3年3月13日,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730刑初11号刑事判决,认定吴幺捌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刑期自2022年10月29日起至2027年6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4月17日由惠水县看守所押送至黔东南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22年10月29日起至2027年6月28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吴幺捌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吴幺捌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68分、因初中文化不进行文化教育考试、技术教育78分;2023年思想教育68分、因初中文化不进行文化教育考试、技术教育67分;2024年思想政治考试上半年68分、下半年74分,、技术教育考试76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4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犯罪情节严重;2.作为与未成年人具有共同生活关系的家庭成员,对其妹妹实施强奸,犯罪性质恶劣;3.社会危害程度大。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吴幺捌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吴幺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幺捌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5月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90号

罪犯周良荣,男,1998年5月1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9年12月19日,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31刑初128号刑事判决,认定周良荣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刑期自2019年4月24日起至2029年6月23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3月3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终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年4月21日由惠水县看守所押送至黔东南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9年4月24日起至2029年6月23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周良荣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周良荣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0年思想教育75分、文化综合改造86分、技术教育85分;2021年思想教育75分、文化综合改造85分、技术教育87分;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66分、因初中文化不进行文化教育考试、技术教育63分;

2022年期末思想教育63分、因初中文化不进行文化教育考试、技术教育85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0分、因初中文化不进行文化教育考试、技术教育92.5分;2023年思想教育67分、因初中文化不进行文化教育考试、技术教育67分;2024年思想政治考试上半年67分、下半年70分,技术教育考试76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已被撤销;2021年1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已被撤销;2021年6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已被撤销;2021年11月至2022年8月不予奖励;2022年9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1个不予奖励、3个表扬不用于减刑。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2月2日2022年2月2日20时30分许,罪犯吴启松和罪犯周良荣在三监区监舍三楼四监室因琐事发生争吵及拉扯后,罪犯吴启松动手打罪犯周良荣,周良荣既还手打罪犯吴启松,被他犯和值班民警及时制止。罪犯周良荣被禁闭7天扣分400.00分;被禁闭1次行政处罚。

从严情形:根据法释【2016】23号第二、七条,黔高法【2023】112号第六条、高检法【2023】4号、法发【2021】31号之规定,综合考量建议对罪犯周良荣提请减刑4个月。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周良荣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周良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良荣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5月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91号

罪犯李兴中,男,1974年5月28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榕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0年3月17日,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31刑初3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兴中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2027年9月30日止),罚金人民币30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年4月21日由黎平县看守所押送至黔东南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2月25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2027年2月2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兴中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兴中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0分、因初中文化不进行文化教育考试、技术教育63分;2022年期末思想教育74分、因初中文化不进行文化教育考试、技术教育85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4分、因初中文化不进行文化教育考试、技术教育86分;2023年思想教育61分、因初中文化不进行文化教育考试、技术教育63分;2024年思想政治考试上半年70分、下半年80分,技术教育考试78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涉毒犯罪;2.运输毒品量较大,犯罪情节严重;3.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运输,社会危害程度大。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兴中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兴中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兴中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5月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92号

罪犯范朝双,男,1984年10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会泽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2年9月28日,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723刑初140号刑事判决,认定范朝双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刑期自2022年3月9日起至2027年6月8日止),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11月17日由贵定县看守所押送至黔东南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22年3月9日起至2027年6月8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范朝双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范朝双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2年期末思想教育70分、因入监教育期间不进行文化教育考试、因入监教育期间不进行技术教育考试;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4分、语文98分、数学88分、技术教育85分;2023年思想教育63分、语文62分、数学62分、技术教育62分;2024年思想政治考试上半年64分、下半年70分,语文第一次考试68分、第二次考试78分、数学第一次考试67分、第二次考试72分、技术教育考试68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1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系主犯;2.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涉案烟草数量较大,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社会危害程度大。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范朝双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范朝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范朝双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5月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93号

罪犯吴培贵,男,1963年11月7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都匀市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2年6月10日,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701刑初46号刑事判决,认定吴培贵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2年5月24日起至2026年4月15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8月17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7刑终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11月15日由贵州省都匀市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22年5月24日起至2026年4月15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吴培贵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吴培贵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2年期末思想教育考试成绩68分,入监教育期间未参与文化教育、技术教育考试;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考试成绩90分,技术教育考试成绩65分;2023期末思想教育考试成绩64分,技术教育考试成绩82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考试成绩64分,技术教育考试成绩71分;2024年下半年思想教育考试成绩72分,技术教育考试成绩62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1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有犯罪前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吴培贵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吴培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培贵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5月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94号

罪犯莫大鹏,男,1999年10月16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独山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2年8月24日,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726刑初186号刑事判决,认定莫大鹏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2年2月26日起至2027年2月25日止),罚金人民币30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11月17日由贵州省独山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22年2月26日起至2027年2月25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莫大鹏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莫大鹏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2年期末,思想教育考试成绩68分,入监教育期间未组织文化教育、技术教育考试;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考试成绩89分,技术教育考试成绩76分,初中文化未组织文化教育考试;2023年期末,思想教育考试成绩73分,技术教育考试成绩88.5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考试成绩70分,技术教育考试成绩68分;2024年期末,思想教育考试成绩71分,技术教育考试成绩72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全部缴纳);退赃退赔人民币12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1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系主犯;2.涉案金额巨大,犯罪情节严重。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莫大鹏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莫大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莫大鹏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5月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95号

罪犯高知富,男,1965年12月24日生,布依族,专科文化贵州省贵定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2年8月25日,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723刑初139号刑事判决,认定高知富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刑期自2022年2月25日起至2027年9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11月17日由贵州省贵定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22年2月25日起至2027年9月24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高知富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高知富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2年期末,思想教育考试成绩70分,入监教育期间未开展文化教育、技术教育考试;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考试成绩90分,技术教育考试成绩73分,大专文化未开展文化教育考试;2023年期末,思想教育考试成绩67分,技术教育考试成绩88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考试成绩72分,技术教育考试成绩71分;2024年下半年,思想教育考试成绩72分,技术教育考试成绩62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1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猥亵三名幼女,犯罪情节严重;2.被害人均为7岁至11岁幼女,犯罪性质恶劣;3.该犯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且系被害人的联亲包保干部,对三名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进行猥亵,不但给被害人的身心造成了不可弥补的伤害,亦对党和国家形象造成了严重影响,社会危害程度大。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高知富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高知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知富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5月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96号

罪犯张全荣,男,1987年4月30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台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31日,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30刑初134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全荣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20年5月21日起至2027年5月20日止),罚金人民币5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3月30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6刑终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5月17日由贵州省台江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2月25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3)黔26刑更455号裁定减刑6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6年11月20日止)。(现刑期自2020年5月21日起至2026年11月2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全荣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全荣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该犯考核周期2022年至2024年,其中2022年下半年思想政治成绩84分、文化免学(因该犯为初中文化)、技术成绩75;2023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成绩为76分、文化免学(因开班时间较短未开展)、技术教育成绩为95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政治成绩为84分、文化免学(因该犯为初中文化)、技术教育成绩为82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成绩为81分、文化免学(因该犯为中专文化)、技术教育成绩为84分;2024年下半年思想政治教育为78分、文化免学(因该犯为初中文化)、技术教育成绩无(每年不低于一次考试故不提供该成绩)。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涉毒犯罪;2.系主犯;3.涉案毒品量较大,犯罪情节严重。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全荣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全荣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全荣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5月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97号

罪犯李徉佶,男,1994年7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2年8月5日,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702刑初157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徉佶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刑期自2022年2月9日起至2026年7月8日止),罚金人民币5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4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11月14日由贵州省福泉市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22年2月9日起至2026年7月8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徉佶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徉佶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该犯考核周期2022年至2024年,其中2022年下半年思想政治成绩84分、文化免学(因该犯为初中文化)、技术成绩无(入监教育期间);2023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成绩为76分、文化免学(因开班时间较短未开展)、技术教育成绩为90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政治成绩为82分、文化免学(因该犯为初中文化)、技术教育成绩为82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成绩为81分、文化免学(因该犯为初中文化)、技术教育成绩为80分;2024年下半年思想政治教育为70分、文化免学(因该犯为初中文化)、技术教育成绩无(每年不低于一次考试故不提供该成绩)。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全部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4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1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系主犯;2.有前科劣迹;3.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情节严重。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徉佶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徉佶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徉佶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5月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98号

罪犯杨建设,男,1978年7月22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罗甸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2年8月10日,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728刑初139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建设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2年3月2日起至2026年3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11月16日由贵州省罗甸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22年3月2日起至2026年3月1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建设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建设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该犯考核周期2022年至2024年,其中2022年下半年思想政治成绩70分、文化免学(入监教育期间)、技术成绩无(入监教育期间);2023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成绩为70分、文化免学(因开班时间较短未开展)、技术教育成绩为75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政治成绩为78分、语文65、数学68、技术教育成绩为89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成绩为66分、技术教育成绩为72分;2024年下半年思想政治教育为70分、技术教育成绩无(每年不低于一次考试故不提供该成绩)。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1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有多次犯罪前科;2.奸淫不满12周岁的幼女;犯罪性质恶劣,3.对被害人幼女共实施了三次奸淫行为,犯罪情节严重。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建设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建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建设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5月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99号

罪犯覃运消,男,2000年4月29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荔波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2年9月28日,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722刑初139号刑事判决,认定覃运消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六千元;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 并处罚金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1年12月12日起至2026年12月11日止),罚金人民币8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022年11月16日由贵州省荔波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21年12月12日起至2026年12月11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覃运消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覃运消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该犯考核周期2022年至2024年,其中2022年下半年思想政治成绩81分、文化免学(因该犯为初中文化)、技术成绩无(入监教育期间);2023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成绩为80分、文化免学(因开班时间较短未开展)、技术教育成绩为91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政治成绩为79分、文化免学(因该犯为初中文化)、技术教育成绩为93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成绩为79分、文化免学(因该犯为初中文化)、技术教育成绩为84分;2024年下半年思想政治教育为78分、文化免学(因该犯为初中文化)、技术教育成绩无(每年不低于一次考试故不提供该成绩)。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全部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1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系主犯;2.参与洗钱数额巨大,犯罪情节严重;3.犯罪性质恶劣;4.受害人众多,危险驾驶,社会危害程度大。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覃运消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覃运消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覃运消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5月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100号

罪犯万维城,男,1995年6月2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黄平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2年7月27日,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622刑初77号刑事判决,认定万维城犯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3年6个月刑(刑期自2022年2月24日起至2025年8月23日止),罚金人民币9000.00元,退赃退赔人民币4193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8月18日从黄平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22年2月24日起至2025年8月23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万维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万维城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2年期末思想教育72分,文化教育语文72分,数学85分,技术教育65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4分,技术教育87.5分;2023年半期考试文化教育语文81分,数学82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8分,技术教育76分,文化教育语文68分,数学82分;2024年下半年思想教育74分,技术教育72分,文化教育语文74分,数学70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9000元(已全部缴纳);退赃退赔人民币4193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8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12月31日该犯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计分考核分7.67分。

从严情形:"1、万维城明知收购银行卡用于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提供农业银行卡帮助支付结算,性质恶劣

2、万维城提供的银行卡用于支付结算电信诈骗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可见诈骗人数之多,社会危害性大。

3、被告人万维城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

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且窃取卡内资金数额大,情节严重

4、2023年12月31日该犯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计分考核分7.67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万维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鉴于该犯刑期至2025年8月23日止,余刑不足5个月,建议减去余刑。

综上所述,罪犯万维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万维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5月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101号

罪犯俞先国,男,1979年12月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榕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2年3月24日,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632刑初34号刑事判决,认定俞先国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1年11月6日起至2026年11月5日止),罚金人民币14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4月22日从榕江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21年11月6日起至2026年11月5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俞先国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俞先国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2年期末思想教育76分,文化教育语文71分,数学73分;技术教育65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0分,技术教育82分,文化教育语文60分,数学69分;2023期末思想教育66分,文化教育语文76分,数学60分,技术教育70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5分,技术教育65分,文化教育语文81分,数学90分;2024年下半年思想76分,技术教育78分,文化教育语文97分,数学94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4000元(已全部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7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2月27日早上10点30分左右时,该犯在会见中心与其家属会见时,与其家属在谈话时谈话内容有碍改造,后被干警及时制止。扣计分考核分5分。

从严情形:1、俞先国为牟取非法利益,招募雇佣多名妇女从事卖淫活动,社会危害性大。

2、2023年2月27日早上10点30分左右时,该犯在会见中心与其家属会见时,与其家属在谈话时谈话内容有碍改造,后被干警及时制止。扣计分考核分5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俞先国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俞先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俞先国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5月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102号

罪犯杨政成,男,1992年4月25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镇远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9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刑终251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政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9年4月18日起至2029年4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50000.00元,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2年6月2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6刑初22号刑事裁定。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12月24日由岑巩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9年4月18日起至2029年4月17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政成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政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8分,技术教育75分;2022年期末思想教育80分,技术教育85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5分,技术教育73分;2023年期末思想教育83分,技术教育84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0分,技术教育72分;2024年下半年思想教育74分,技术教育76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2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2、明知是毒品还前去物流公司拿取,性质恶劣

3、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达714.29克,情节严重

4、涉毒犯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政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政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政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5月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103号

罪犯杨胜银,男,1988年7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剑河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2年7月8日,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629刑初41号刑事判决,认定杨胜银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6年11月6日止),罚金人民币4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8月16日从贵州省剑河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6年11月6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胜银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胜银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2年期末思想教育83分,技术教育85分;2023年期中思想教育76分,技术教育80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教育75分,技术教育80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2分,技术教育84分;2024年下半年思想教育78分,技术教育85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全部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8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非法开设“六合彩”赌博网站,杨胜银接受赌资累计数额大,情节严重

2、非法开设“六合彩”赌博网站,杨胜银接受赌资累计数额大,性质恶劣

3、非法开设“六合彩”赌博网站,杨胜银接受赌资累计数额及代理下线数量达29人,社会危害性大。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胜银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胜银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胜银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5月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104号

罪犯胡国忠,男,1959年1月18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江油市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1983年12月11日,贵州省贵阳市铁路运输法院作出(1983)刑字第70号刑事判决,认定胡国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1983年8月28日起至1998年8月27日止)。2022年10月21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2)黔26刑更321号裁定认为胡国忠违反监外执行管理规定,属逃脱行为,其逃脱期间不应当计入执行期,执行余刑有期徒刑7年10个月19天。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4月14日被捕回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21年4月13日起至2029年3月3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胡国忠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胡国忠在捕回入监后,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3分,技术教育76分;2022年期末思想教育63分,技术教育80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65分,技术教育72分;2023年期末思想教育68分,技术教育68分;2024上半年思想教育78分,技术教育64分,2024下半年思想教育68分,技术教育80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1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公共场合持械重伤被害人,社会影响恶劣

2、公共场合持械重伤被害人,情节恶劣

3、公共场合持械重伤被害人,性质严重

4、保外就医之后失联,未按规定日期回监继续服刑。

5、系主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胡国忠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胡国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国忠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5月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105号

罪犯蔡毅,男,1987年12月10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福泉市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2年5月25日,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701刑初69号刑事判决,认定蔡毅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1年12月5日起至2026年12月4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8月3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7刑终字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11月15日从贵州省都匀市看守所押送至黔东南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21年12月5日起至2026年12月4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蔡毅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蔡毅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2年期末思想教育68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1分,技术教育67分;2023年半期考试文化教育语文71分,数学71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教育61分,文化教育语文62分,数学60分,技术教育65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3分,文化教育语文69分,数学65分,技术教育70分,2024年下半年思想68分,文化教育语文67分,数学69分,技术教育69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1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被告人蔡毅明知被害人系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在被害人年满十四周岁后,违背妇女意志,趁被害人醉酒不知道反抗的情况下第二次与其发生性关系情节恶劣。

2、被告人蔡毅明知被害人系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在被害人年满十四周岁后,违背妇女意志,趁被害人醉酒不知道反抗的情况下第二次与其发生性关系性质严重。

3、强奸幼女。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蔡毅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蔡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蔡毅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5月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106号

罪犯陆玉荣,男,1992年1月7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平塘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2年5月30日,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727刑初38号刑事判决,认定陆玉荣犯介绍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犯强制猥亵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5年(刑期自2022年4月1日起至2027年3月28日止),罚金人民币5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7月21日由三都县看守所押送至凯里监狱服刑改造,2022年11月4日由凯里监狱调入黔东南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22年4月1日起至2027年3月28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陆玉荣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陆玉荣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三课教育2022年期末思想教育99分,技术教育80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60分,技术教育76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教育81分,技术教育69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67分,技术教育68分,2024下半年思想教育72分,技术教育75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7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容留未成年幼女卖淫,性质严重

2、容留未成年幼女卖淫,社会危害性大

3、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4、被告人陆玉荣在前判决未执行

完毕又故意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陆玉荣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陆玉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陆玉荣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5月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107号

罪犯陈开明,男,1969年12月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1996年12月24日,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法院作出(1996)云法刑初字第749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开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1996年9月27日起至2007年9月26日止)。2022年10月21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2)黔26刑更320号裁定认为陈开明违反监外执行管理规定,属逃脱行为,对陈开明逃脱期间不计入刑期,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一天(刑期自2021年4月16日起至2026年3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997年1月24日经贵阳市云岩区法院判决后罪犯陈开明被送押至王武监狱服刑改造,1997年3月7日由王武监狱调入鱼洞监狱服刑改造,2001年10月26日经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审批,罪犯陈开明符合保外就医执行规定,同意保外就医一年(自2001年10月26日起至2002年10月25日),2002年10月25日保外就医到期后,罪犯陈开明下落不明,于2021年4月16日在织金县金龙乡齐心村坡头上组将罪犯陈开明抓获并押解回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0月21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2)黔26刑更320号裁定认为:一、罪犯陈开明逃脱期间(自2022年10月26日至2007年9月26日)不计入刑期。二、罪犯陈开明执行余刑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一天,刑期自2021年4月16日起至2026年3月16日止。(现刑期自2021年4月16日起至2026年3月16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陈开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开明在捕回收监后,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9分,技术教育70分;2022年期末思想教育71分,技术教育80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8分,技术教育87.5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教育74分,技术教育84.5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6分,技术教育65分, 2024年下半年思想教育65分, 技术教育74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2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保外就医之后失联,未按规定日期回监继续服刑。

社会危害性大。

2、涉毒犯罪

3、将毒品带至校园进行贩卖,性质严重。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开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开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开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5月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108号

罪犯马小青,男,1979年11月10日生,壮族,文盲贵州省从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2年3月29日,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633刑初10号刑事判决,认定马小青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21年9月24日起至2027年9月23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6月9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6刑终1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7月26日从从江县看守所押送至凯里监狱服刑改造,2022年11月4日从凯里监狱调入黔东南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21年9月24日起至2027年9月23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马小青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马小青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三课教育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2分,技术教育74分;2023年半期文化教育64分,数学63分,2023年期末思想教育76分,文化教育语文86分,数学76分,技术教育76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0分,技术教育72分;2024年下半年思想教育62分,技术教育70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7月至2023年3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11月30日因不按规定书写认罪悔罪书、保证书等认罪悔罪材料的,被扣计分考核分2分。

从严情形:1、马小青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性质恶劣

2、马小青多次在被害人家中及自己家中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情节严重

3、马小青多次在被害人家中及自己家中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社会为危害性大

4、多次强奸幼女

5、2022年11月30日因不按规定书写认罪悔罪书、保证书等认罪悔罪材料的,被扣计分考核分2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马小青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马小青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小青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5月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109号

罪犯龙老有,男,1948年9月6日生,苗族,文盲贵州省锦屏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0年10月15日,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28刑初115号刑事判决,认定龙老有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20年7月2日起至2026年7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年11月9日从贵州省锦屏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2月25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20年7月2日起至2025年12月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龙老有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龙老有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66分,技术教育64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教育72分,文化教育语文70分,数学72分,技术教育62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68分,技术教育68分,2024年下半年思想教育60分,技术教育72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1974年该犯因轮奸、侮辱妇女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前科)

2、对自己未满十四周岁的亲孙女实施奸淫,违背人伦道德,性质严重

3、多次对自己未满十四周岁的亲孙女实施奸淫造,违背人伦道德,情节恶劣

4、长期多次强奸自己亲孙女,社会影响恶劣。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龙老有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龙老有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老有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5月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110号

罪犯杨聪,男,2003年6月23日生,侗族,中职文化贵州省榕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2年3月21日,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632刑初18号刑事判决,认定杨聪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21年10月7日起至2028年10月6日止),民事赔偿人民币44666.00元。2022年6月28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6刑终字1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8月18日由贵州省榕江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21年10月7日起至2028年10月6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聪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聪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2年期末思想教育78分、技术教育82.5分,2023年期中考试思想教育77分、技术教育87.5分,2023年期末思想教育84分、技术教育79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政治75分、技术成绩71分,2024年下半年思想政治77分、技术教育82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44666元(已部分履行250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8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杨聪违背未成年女性意志,趁被害人醉酒之机,对被害人实施强奸且间接造成被害人自杀未遂的严重后果,性质严重。

2、杨聪违背未成年女性意志,趁被害人醉酒之机,对被害人实施强奸,情节恶劣

3、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聪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聪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5月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111号

罪犯孙小波,男,1967年9月22日生,汉族,本科文化山东省芝罘区人,原系北京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曾于2009年8月至2012年8月期间连续三届担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9年8月23日,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628刑初42号刑事判决,认定孙小波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7年9月14日起至2028年8月24日止),罚金人民币2500000.00元,退赃退赔人民币778138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12月24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刑终2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年1月14日由贵州省锦屏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7年9月14日起至2028年8月24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孙小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孙小波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0年思想教育96分,技术教育95分,文化改造90分;2021年思想教育75分,技术教育73分,文化改造81分;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8分,技术教育75分;2022年期末思想教育78分,技术教育75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0分,技术教育77分;2023年下期末思想教育86分,技术教育80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0分,2024年下半年思想教育75分,2024年技术教育79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接受劳动改造,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一般。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500000元(已全部缴纳);退赃退赔人民币778138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3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9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0年5月31日该犯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计分考核分9.28分;2020年12月18日该犯因分监区在检查内务卫生时发现该犯将剃须刀放在监室内的储物箱里面被扣计分考核分10分。

从严情形:1、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多人巨额贿赂,数额特别巨大7781380元人民币,性质恶劣

2、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多人巨额贿赂,数额特别巨大7781380元人民币,情节严重

3、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多人巨额贿赂,对国家单位造成了不可估量的社会负面影响,社会危害性巨大。

4、职务犯

5、狱内存在违规扣分情形。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孙小波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孙小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小波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5月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112号

罪犯黄卫华,男,1970年9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凯里市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2年6月22日,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625刑初14号刑事判决,认定黄卫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刑期自2021年11月25日起至2028年1月24日止),罚金人民币8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7月25日由贵州省镇远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凯里监狱执行,2022年11月4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21年11月25日起至2028年1月24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黄卫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黄卫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2年期末思想教育88,技术教育90;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6,技术教育78;2023年期末思想教育75,技术教育80;2024年思想政治考试上半年70,下半年84,技术教育88。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7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多次贩卖大量毒品给多人,情节严重

2、多次贩卖大量毒品给多人,社会危害性大

3、涉毒犯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黄卫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黄卫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卫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5月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113号

罪犯何克祥,男,1991年10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福泉市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2年12月5日,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702刑初212号刑事判决,认定何克祥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自2022年6月13日起至2025年8月12日止),罚金人民币5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1000.00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3月17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7刑终2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4月20日由贵州省福泉市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22年6月13日起至2025年8月12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何克祥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何克祥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0分,技术教育88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教育85分,技术教育72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政治考试73分,下半年思想政治考试78分,2024年度技术教育考试90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全部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1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4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达 834,253.38 元,情节特别严重情形。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何克祥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何克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克祥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5月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114号

罪犯刘泽顺,男,1995年10月29日生,水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独山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2年6月14日,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701刑初70号刑事判决,认定刘泽顺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21年12月21日起至2031年11月11日止),罚金人民币45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900.00元。2022年9月5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7刑终102号刑事裁定,认定刘泽顺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21年12月21日起至2031年11月11日止),罚金人民币45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9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11月15日由贵州省都匀市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21年12月21日起至2031年11月11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刘泽顺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泽顺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2年下半年思想教育65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4分,技术教育82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教育79分,技术教育78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政治考试88分,下半年思想政治考试77分,年度技术教育考试92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4500元(已全部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9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1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且情节特别严重。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刘泽顺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泽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泽顺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5月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115号

罪犯李黔阳,男,1964年12月23日生,汉族,本科文化贵州省余庆县人,原系贵州省遵义市司法局副局长,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1年5月13日,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623刑初14号刑事判决,认定李黔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20年6月2日起至2026年6月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910994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7月13日由贵州省施秉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20年6月2日起至2026年6月1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黔阳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黔阳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1年度思想教育96分,文化改造综合88分,技术教育80分;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1分,技术教育85分;2022年下半年思想教育66分,技术教育87.5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7分,技术教育90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教育81分,技术教育93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政治考试77分,下半年思想政治考试72分,年度技术教育考试94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已全部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910994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9月至2022年3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4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被告人李黔阳身为领导干部、政法干警,知法犯法。

2、县处级职务犯

3、涉黑犯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黔阳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黔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黔阳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5月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116号

罪犯杨喜,男,2000年1月4日生,汉族,中职文化贵州省镇远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3年5月4日,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601刑初157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喜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3年1月9日起至2026年1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6月15日由贵州省凯里市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23年1月9日起至2026年1月8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喜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喜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3年下半年思想教育74分,技术教育79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政治考试70分,下半年思想政治考试73分,年度技术教育考试92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6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杨喜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丁某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侵犯了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社会危害性较大。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喜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喜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5月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117号

罪犯严国涛,男,2000年12月13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福泉市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2年8月25日,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723刑初149号刑事判决,认定严国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22年2月15日起至2032年2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11月17日从贵州省贵定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22年2月15日起至2032年2月14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严国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严国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2年期末思想70分;2023年期中思想78分,技术教育90分;2023年期末思想78分,技术教育83分;2024年期中思想78分,期末教育72分,年度技术教育84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1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强奸罪单罪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被告人奸淫幼女,造成被奸淫的幼女怀孕,给幼女的身体、心理均造成了严重的伤害。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严国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严国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严国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5月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118号

罪犯刘国强,男,1986年10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兴文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0年4月30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103刑初37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国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9年3月20日起至2027年3月19日止),罚金人民币40000.00元。2020年6月2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1刑终2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年11月2日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金西监狱执行,2020年12月22日从贵州省金西监狱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2024年4月8日从贵州省铜仁监狱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2月18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3月20日起至2026年9月1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刘国强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国强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2年期中思想教育72分,2022年期末思想教育70分,2022年技术教育90分;2023年期中思想教育75分;2023年思想教育92分,技术教育86分;2024年期中思想教育68分,2024年度期末思想教育74分,年度技术教育72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40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该犯系涉恶犯罪集团首要分子

2、该犯所犯罪行,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严重影响人民安定生活。情形严重,性质恶劣。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刘国强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国强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国强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5月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119号

罪犯周毛成,男,1984年3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宁远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1年2月22日,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601刑初22号刑事判决,认定周毛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7月30日起至2026年1月29日止),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3月25日从贵州省凯里市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2月25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自2020年7月30日起至2025年8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周毛成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周毛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2年期末思想84分,技术教育85分;2023年期中思想86分,技术教育80分;2023年期末思想82分,技术教育86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9分,下半年思想教育64分,年度技术教育80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周毛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周毛成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毛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5月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120号

罪犯李万行,男,1997年2月21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独山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3年3月23日,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726刑初44号刑事判决,认定李万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3年4月11日起至2026年4月25日止),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6000.00元。2023年7月14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7刑终77号刑事判决,认定李万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自2023年4月11日起至2026年4月25日止),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6000.00元,改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8月25日从贵州省龙里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23年4月11日起至2026年4月25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万行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万行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3年期末思想教育79分,技术教育78分;2024年期中思想教育82分,期末思想76分,年度技术教育88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全部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6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8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李万行明知系犯罪

所得的赃款,以提供银行卡账户的方式帮助他人转移赃款,情节严重

2、有前科劣迹。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万行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万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万行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5月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121号

罪犯唐怀江,男,1969年12月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2年6月20日,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725刑初107号刑事判决,认定唐怀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21年9月8日起至2030年9月7日止),罚金人民币30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11月15日从瓮安县看守所押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21年9月8日起至2030年9月7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唐怀江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唐怀江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该犯2022年下半年思想教育68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5分、技术教育75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教育72分、技术教育61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0分、下半年思想教育67分、技术教育67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1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有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前科

2、该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

3、涉毒犯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唐怀江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唐怀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怀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5月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122号

罪犯徐会旭,男,1971年3月19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丹寨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2年12月19日,贵州省丹寨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636刑初110号刑事判决,认定徐会旭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刑期自2022年6月26日起至2030年12月24日止),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3月10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6刑终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4月20日从从江县看守所押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22年6月26日起至2030年12月25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徐会旭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徐会旭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该犯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4分、技术教育76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教育73分、技术教育80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67分、下半年思想教育61分、技术教育61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4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2002年2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涉爆;3、非法买卖爆炸物,涉案雷管100枚,炸药24公斤,数量巨大,情节严重。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徐会旭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徐会旭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会旭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5月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123号

罪犯李从贵,男,1976年2月2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长顺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3年7月5日,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731刑初68号刑事判决,认定李从贵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刑期自2022年7月18日起至2026年3月17日止),罚金人民币5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8月28日从长顺县看守所押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22年7月18日起至2026年3月17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从贵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从贵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该犯2023年下半年思想教育62分、技术教育68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0分、下半年思想教育66分、技术教育66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8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李从贵违反森林法规,滥伐林木,数额巨大。

2、2014年3月5日因滥伐林木罪被长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2018年11月1日因滥伐林木罪被惠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

3、李从贵曾因同种类型的犯罪分别被长顺县人民法院、惠水县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又故意犯此罪;犯罪行为败露后,为逃避打击,指使他人作伪证;滥伐的林木被林业部门查扣后,提议强行将查扣的木材运出销售;在侦查期间,故意隐瞒同案共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从贵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从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从贵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5月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124号

罪犯李政颖,男,1983年7月23日生,苗族,专科文化贵州省凯里市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2年12月28日,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601刑初第353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政颖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2年3月30日起至2026年3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2月22日从凯里市看守所押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22年3月30日起至2026年3月29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政颖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政颖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2024年5月1日晚十时许在监区5二楼二监室点名就寝后罪犯李政颖在监室使用吉他,未按规定时间就寝,被扣监管改造分2分。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该犯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9分、技术教育80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教育80分、技术教育73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0分、下半年思想教育75分、技术教育75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2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物质奖励1次不用于减刑;获得共2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4年5月1日因未按规定时间就寝,被扣2分。

从严情形:1、曾因猥亵儿童被行政处罚,本次犯罪仍然系猥亵儿童罪,属于屡教不改。

3、该犯2024年5月1日因未按规定时间就寝,被扣2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政颖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政颖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政颖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5月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125号

罪犯李继成,男,1995年9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罗甸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2年12月5日,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728刑初198号刑事判决,认定李继成犯强奸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刑期自2022年5月26日起至2030年11月25日止),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1月16日从罗甸县看守所押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22年5月26日起至2030年11月25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继成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继成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2024年5月1日凌晨在监区5二楼二监室八号铺罪犯李继成蒙头睡觉,被扣监管改造分8分;2024年5月1日凌晨在监区5二楼二监室罪犯李继成“两瞪一巡”值班时,不认真履行值星职责,提前离岗,被扣监管改造分5分。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该犯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3分、技术教育81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教育70分、技术教育66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64分、下半年思想教育61分、技术教育61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前科及殴打他人被行政处罚的劣迹

2、与不满十四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

3、2024年5月被扣8分及5分,一共扣分13分

4、为牟取利益,利用幼女的感情诱骗其卖淫并从中抽取提成。性质恶劣。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继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继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继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5月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126号

罪犯王顺刚,男,1978年3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3年7月26日,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702刑初101号刑事判决,认定王顺刚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3年3月18日起至2026年3月17日止),罚金人民币5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8月28日从瓮安县看守所押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23年3月18日起至2026年3月17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顺刚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顺刚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该犯2023年下半年思想教育73分、技术教育82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0分、下半年思想教育67分、技术教育67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8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2009年6月10日因非法收购木材被瓮安县林业局罚款1200元;2011年7月20日因滥发林木罪被瓮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2000元;2021年8月18日因犯滥发林木罪被判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罚金2000元。2、主犯;3、缓刑期间又犯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顺刚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顺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顺刚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5月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127号

罪犯黄禄合,男,1971年1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广安市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1995年2月27日,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1995)凯刑初字第07号刑事判决,认定黄禄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1994年10月20日起至2003年10月19日止),1995年5月19日从渔洞监狱脱逃,2021年12月22日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601刑初681号,认定黄禄合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原判尚有余刑8年5个月,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10年5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10个月(刑期自2021年9月6日起至2031年7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995年2月27日由凯里市看守所交付于贵州省渔洞监狱服刑改造。1995年5月19日从渔洞监狱脱逃,2021年9月7日收监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1995年2月27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后因脱逃罪被加刑2年,原判刑期尚有余刑8年5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9年10个月。(现刑期自2021年9月6日起至2031年7月5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黄禄合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黄禄合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0分,技术教育82分;2022年下半年思想教育76分,技术教育72.5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8分,技术教育73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教育63分,技术教育63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1分,下半年思想教育68分,技术教育68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盗窃数额巨大,在共同犯罪中起积极作用;2.刑罚执行期间再犯罪(1995年5月9日从渔洞监狱脱逃)。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黄禄合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黄禄合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禄合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5月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128号

罪犯张吉云,男,1993年3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定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2年7月7日,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723刑初165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吉云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刑期自2022年3月3日起至2025年10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1月17日由贵定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22年3月3日起至2025年10月2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吉云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吉云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2年期末思想教育64分、因入监教育期间不进行文化教育考试、技术教育考试;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0分、因初中文化不进行文化教育考试、技术教育68分;2023年思想教育67分、因初中文化不进行文化教育考试、技术教育67分;2024年思想政治考试上半年68分、下半年74分,技术教育考试72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1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5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4年2月3日2024年2月3日凌晨4点40分许,罪犯张吉云在三监舍4楼5监室值瞪眼班时,未按“两瞪一巡”规定值班,用被子包着身上,在小凳子上睡觉扣分8.00分。

从严情形:1.侵害对象为未满14周岁幼女;2.以金钱财物引诱,多次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3.2024年2月3日未按“两瞪一巡”规定值班,被扣分8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吉云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吉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吉云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5月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129号

罪犯田锦富,男,1968年3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福泉市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2年6月17日,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702刑初80号刑事判决,认定田锦富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1年12月10日起至2025年12月9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8月19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7刑终9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1月14日由福泉市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21年12月10日起至2025年12月9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田锦富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田锦富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2年期末思想教育83分、因入监教育期间不进行文化教育考试、技术教育考试;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8分、因初中文化不进行文化教育考试、技术教育75.5分;2023年思想教育63分、因初中文化不进行文化教育考试、技术教育63分;2024年思想政治考试上半年72分、下半年76分,技术教育考试72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1月至2023年7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6月7日2023年6月7日7时30分许,在习艺三罪犯餐厅罪犯田锦富储物柜中发现自制短裤一条、书籍两本。经调查,该犯长时间未使用该储物柜,违规物品系他犯藏在该犯储物柜中。扣分5.00分。

从严情形:1.利用封建迷信,采取恐吓、欺骗手段迫使被害人发生性关系;2.2023年6月7日因未及时发现其他罪犯一般违规违纪行为,被扣5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田锦富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田锦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田锦富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5月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130号

罪犯石威,男,1989年10月15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黎平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1年12月6日,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631刑初138号刑事判决,认定石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20年9月29日起至2034年9月28日止),民事赔偿人民币115536.00元。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2月24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6刑终2号刑事裁定,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4月21日由黎平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20年9月29日起至2034年9月28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石威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石威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68分、因初中文化不进行文化教育考试、技术教育64分;2022年期末思想教育69分、因初中文化不进行文化教育考试、技术教育67.5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3分、因初中文化不进行文化教育考试、技术教育65分;2023年思想教育67分、因初中文化不进行文化教育考试、技术教育72分;2024年思想政治考试上半年70分、下半年80分,技术教育考试76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115536元(已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12月不予奖励;2023年1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1个不予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7月31日不按规定书写认罪悔罪书、保证书等认罪悔罪材料。扣分2.00分;2022年8月30日该犯2022年8月不按规定书写认罪悔罪书、保证书等认罪悔罪材料扣分2.00分;2022年9月30日该犯2022年9月不按规定书写认罪悔罪书、保证书等认罪悔罪材料。扣分2.00分;2022年10月31日该犯2022年10月不按规定书写认罪悔罪书、保证书等认罪悔罪材料扣分2.00分;2022年11月30日该犯2022年11月不按规定书写认罪悔罪书、保证书等认罪悔罪材料扣分2.00分;2022年12月31日不按规定书写认罪悔罪书、保证书等认罪悔罪材料扣分2.00分。

从严情形: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2.在故意伤害犯罪中,与他人作用地位相当,不区分主从犯;3.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因不认罪悔罪被扣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石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石威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石威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5月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131号

罪犯石应根,男,1990年9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罗甸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2年8月10日,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728刑初139号刑事判决,认定石应根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2年3月2日起至2025年9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1月16日由罗甸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22年3月2日起至2025年9月1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石应根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石应根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2年期末思想教育68分、因入监教育期间不进行文化教育考试、技术教育考试;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2分、因初中文化不进行文化教育考试、技术教育95分;2023年思想教育66分、因初中文化不进行文化教育考试、技术教育64分;2024年思想政治考试上半年70分、下半年78分,技术教育考试70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1月至2023年7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8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2月28日该犯2023年02月劳动定额193,完成172,未完成劳动定额10.88%扣分3.26分。

从严情形:1.前科1次(2008年8月21日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侵害对象为未满12周岁幼女;3.2023年2月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3.26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石应根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石应根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石应根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5月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132号

罪犯郑俊平,男,1990年5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孝感市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3年7月7日,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727刑初167号刑事判决,认定郑俊平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2年7月2日起至2025年12月23日止),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2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8月25日由平塘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22年7月2日起至2025年12月23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郑俊平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郑俊平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3年思想教育72分、因初中文化不进行文化教育考试、技术教育68分;2024年思想政治考试上半年71分、下半年80分,技术教育考试76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全部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2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8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9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2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系主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郑俊平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郑俊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俊平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5月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133号

罪犯郭明辉,男,1971年10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福建省龙岩市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0年10月19日,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32刑初116号刑事判决,认定郭明辉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9年11月4日起至2026年11月3日止),罚金人民币50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1月10日由榕江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2月25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11月4日起至2026年5月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郭明辉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郭明辉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7分、因初中文化不进行文化教育考试、技术教育75分;2023年思想教育63分、因初中文化不进行文化教育考试、技术教育64分;2024年思想政治考试上半年70分、下半年76分,技术教育考试70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涉毒犯罪;2.系主犯;3.非法生产制毒物品数量巨大,情节特别严重。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郭明辉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郭明辉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明辉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5月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134号

罪犯韦家庆,男,2004年8月18日生,布依族,中专文化贵州省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3年6月29日,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731刑初70号刑事判决,认定韦家庆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自2022年10月3日起至2025年11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8月24日由罗甸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23年10月3日起至2025年11月24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韦家庆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韦家庆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3年思想教育70分、因中专文化不进行文化教育考试、技术教育73分;2024年思想政治考试上半年73分、下半年72分,技术教育考试75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8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9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2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系主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韦家庆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韦家庆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韦家庆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5月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135号

罪犯杨海波,男,1972年4月12日生,侗族,中职文化贵州省凯里市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2年6月22日,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625刑初14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海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11月15日起至2027年5月14日止),罚金人民币6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7月21日由贵州省剑河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凯里监狱执行,2022年11月4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21年11月15日起至2027年5月14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海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海波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2年期末思想教育考试成绩86分,技术教育考试成绩90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考试成绩86分,技术教育考试成绩80分;2023年期末思想教育考试成绩67分,技术教育考试成绩76分;2024年思想教育考试成绩上半年68分、下半年72分,技术教育考试成绩71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6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7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系毒品再犯;2.系累犯;3.向多人贩卖毒品,犯罪情节严重。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海波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海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海波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5月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136号

罪犯杨胜清,男,2005年3月6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榕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3年2月10日,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632刑初217号刑事判决,认定杨胜清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22年8月23日起至2030年8月22日止)。2023年3月24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6刑终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4月18日由贵州省榕江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22年8月23日起至2030年8月22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胜清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胜清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考试成绩69分,技术教育考试成绩考试成绩76分;2023年期末思想教育考试成绩81分,技术教育考试成绩83分;2024年思想教育考试成绩上半年78分、下半年80分,技术教育考试成绩86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4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与同案在轮奸犯罪中,事前有通谋,事中均积极参与,地位、作用相当,均系主犯;2.与同案分别对两名未满14周岁幼女实施奸淫;3.与同案共同对另外一名未满14周岁幼女进行轮奸,犯罪情节较重,社会影响较为恶劣。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胜清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胜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胜清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5月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137号

罪犯臧熬,男,1987年6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0年6月26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02刑初371号刑事判决,认定臧熬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六千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9月4日起至2029年3月3日止),并处罚金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三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年8月18日由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交付贵州省白云监狱执行,2020年9月28日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2024年3月29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9月4日起至2028年10月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臧熬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臧熬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3年三课教育成绩考试上半年良好、下半年优秀;2024年思想政治考试成绩上半年74分、下半年78分,技术教育考试成绩87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全部缴纳);退赃退赔人民币30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系涉恶犯罪团伙重要成员;2.有犯罪前科;3.逞强耍横,任意毁损公私财物,随意殴打他人,情节严重。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臧熬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臧熬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臧熬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5月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138号

罪犯饶光富,男,1966年10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福泉市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2年4月22日,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702刑初53号刑事判决,认定饶光富犯强奸罪,处有期徒刑五年,犯猥亵儿童罪,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21年11月15日起至2027年11月14日止)。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7月25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7刑终62号刑事裁定,同意撤回上诉,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11月14日由贵州省福泉市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21年11月15日起至2027年11月14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饶光富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饶光富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2年期末思想政治教育考试成绩74分,入监教育期间未开展技术教育考试,年龄超45周岁,未参与文化教育考试;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考试成绩78分,技术教育考试成绩74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教育考试成绩70分,技术教育考试成绩76分;2024年思想政治教育考试成绩上半年66分、下半年65分,技术教育考试成绩63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1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奸淫、猥亵未满14周岁幼女。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饶光富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饶光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饶光富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5月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139号

罪犯黄黎,男,1998年11月21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镇远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3年3月29日,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0黔2625刑初10号)刑事判决,认定黄黎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22年7月24日起至2028年7月23日止),罚金人民币7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04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4月18日由贵州省镇远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22年7月24日起至2028年7月23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黄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黄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考试成绩70分,技术教育考试成绩82分;2023年期末,思想教育考试成绩76分,技术教育考试成绩70分;2024年思想教育考试成绩上半年76分、下半年76分,技术教育考试成绩84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7000元(已全部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04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4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组织多名未满16周岁的少女实施卖淫活动;2.与其中一名同案二人的作用、地位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黄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黄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5月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140号

罪犯杨金明,男,2004年11月6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榕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3年2月10日,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 2632 刑初 217 号刑事判决,认定杨金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22年6月23日起至2031年6月22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3月24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6刑终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4月18日由贵州省榕江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22年6月23日起至2031年6月22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金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金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该犯考核周期2023年至2024年,其中2023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成绩为69分、文化免学(因开班时间较短未开展)、技术教育成绩为95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政治成绩为76分、文化免学(因该犯为初中文化)、技术教育成绩为90.5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成绩为79分、文化免学(因该犯为初中文化)、技术教育成绩为72分;2024年下半年思想政治教育为74分、文化免学(因该犯为初中文化)、技术教育成绩无(每年不低于一次考试故不提供该成绩)。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4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与同案在轮奸犯罪中,事前有通谋,事中均积极参与,地位、作用相当,均系主犯;2.与同案分别对两名未满14周岁幼女实施奸淫;3.与同案共同对另外一名未满14周岁幼女进行轮奸,犯罪情节较重,社会影响较为恶劣。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金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金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金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5月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141号

罪犯梁明,男,1987年6月29日生,汉族,研究生文化贵州省龙里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2年10月12日,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730刑初162号刑事判决,认定梁明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2年5月31日起至2027年5月30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12月5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7刑终18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1月16日由贵州省龙里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22年5月31日起至2027年5月30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梁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梁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该犯考核周期2023年至2024年,其中2023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成绩为89分、文化免学(因开班时间较短未开展)、技术教育成绩为97.5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政治成绩为98分、文化免学(因该犯为硕士研究生文化)、技术教育成绩为98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成绩为88分、文化免学(因该犯为硕士研究生文化)、技术教育成绩为84分;2024年下半年思想政治教育为80分、文化免学(因该犯为硕士研究生文化)、技术教育成绩无(每年不低于一次考试故不提供该成绩)。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猥亵未满十四周岁幼女;2.当众猥亵,情节恶劣;3.损害了教师行业的职业信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梁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梁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梁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5月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142号

罪犯舒洋湖,男,1996年1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福泉市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2年7月7日,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 2702 刑初 99 号刑事判决,认定舒洋湖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1年10月8日起至2026年10月7日止),罚金人民币15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9月16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7刑终1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11月14日由贵州省福泉市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21年10月8日起至2026年10月7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舒洋湖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舒洋湖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该犯考核周期2022年至2024年,其中2022年下半年思想政治成绩70分、文化成绩无(入监教育期间)、技术成绩无(入监教育期间);2023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成绩为64分、语文79、数学79、技术教育成绩为80.5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政治成绩为82分、语文76、数学84、技术教育成绩为90.5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成绩为88分、语文82、数学84、技术教育成绩为70分;2024年下半年思想政治教育为88分、语文70、数学76、技术教育成绩无(每年不低于一次考试故不提供该成绩)。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5000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有前科;2.容留、介绍多名未成年人(其中有未满14周岁未成年)卖淫;3.系主犯;4.罚金人民币15000元未缴纳。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舒洋湖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舒洋湖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舒洋湖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5月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143号

罪犯贺飞,男,1997年6月22日生,汉族,本科文化贵州省桐梓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2年11月14日,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701刑初270号刑事判决,认定贺飞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刑期自2022年5月16日起至2027年7月20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2月28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 27 刑终 194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4月18日由贵州省都匀市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22年5月16日起至2027年7月20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贺飞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贺飞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该犯考核周期2023年至2024年,其中2023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成绩为91分、文化免学(因开班时间较短未开展)、技术教育成绩为97.5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政治成绩为80分、文化免学(因该犯为大学文化)、技术教育成绩为85.5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成绩为85分、文化免学(因该犯为大学文化)、技术教育成绩为68分;2024年下半年思想政治教育为68分、文化免学(因该犯为大学文化)、技术教育成绩无(每年不低于一次考试故不提供该成绩)。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4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多次奸淫未满12周岁幼女。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贺飞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贺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贺飞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5月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144号

罪犯殷明江,男,1971年6月12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三穗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31日,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24刑初90号刑事判决,认定殷明江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20年4月7日起至2026年4月6日止),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4月13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6刑终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19日由贵州省三穗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2月25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20年4月7日起至2025年10月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殷明江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殷明江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成绩67分、技术教育68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教育68分、技术教育63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政治76分,2024年下半年思想政治78分,2024年技术教育75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按时完成干警指定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有前科;2.多次介绍多名未成年女性进行卖淫,情节严重;3.在组织卖淫犯罪活动中,各被告人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共同实施组织卖淫活动,均发挥主要作用,不区分主从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殷明江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殷明江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殷明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5月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145号

罪犯吴隆宝,男,2001年10月23日生,侗族,中职文化贵州省锦屏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0年9月21日,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28刑初92号刑事判决,认定吴隆宝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20年5月9日起至2026年5月8日止),罚金人民币3000.00元,民事赔偿人民币24420.12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1月9日由贵州省锦屏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2月25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6刑更353号刑事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20年5月9日起至2025年9月8日止)。(现刑期自2020年5月9日起至2025年9月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吴隆宝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吴隆宝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0分、技术教育75分;2023年期末思想教育80分、技术教育82分;2024年思想教育上半年69分、下半年76分,2024年技术教育80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全部缴纳);民事赔偿人民币24420.12元(已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吴隆宝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吴隆宝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隆宝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5月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146号

罪犯席庵洛,男,1976年12月16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榕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0年7月7日,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32刑初48号刑事判决,认定席庵洛犯强奸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10月29日起至2026年4月28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9月28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刑终2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1月10日由贵州省榕江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2月25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6刑更347号刑事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10月29日起至2025年10月28日止)。(现刑期自2019年10月29日起至2025年10月2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席庵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席庵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2分,技术教育92分;2023年期末思想教育82分,技术教育80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5分,2024年下半年思想教育69分,2024年技术教育77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该犯采取金钱、财务诱惑的方式与一名不满12周岁的女性儿童发生性关系,对两名不满12周岁的幼女采取抚摸大腿等方式进行猥亵。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席庵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鉴于该犯截止本案审查时仅剩余有期徒刑 6 个月零 5 天,预计该犯你狱向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时余刑不足 6 月,建议你狱改变减刑幅度为减去余刑。

综上所述,罪犯席庵洛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席庵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5月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147号

罪犯胡家国,男,2002年10月18日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岑巩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2年3月9日,贵州省岑巩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626刑初2号刑事判决,认定胡家国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1年10月4日起至2026年10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4月20日由贵州省岑巩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21年10月4日起至2026年10月3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胡家国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胡家国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4,技术教育72.5;2022年期末思想教育70,文化教育语文72数学66,技术教育85;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2,文化教育语文70数学80,技术教育74;2023年期末思想教育80,文化教育语文89数学98,技术教育80;2024年上半年思想政治考试74,文化教育语文80数学74,技术教育78,2024年下半年思想政治考试74,文化教育语文79数学83)。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强奸幼女

2、有盗窃罪前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胡家国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胡家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家国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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