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5-675952 | 是否有效: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
名 称: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死缓、无期减建字第5号-第8号 | ||
文 号: |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杨恒,男,1988年7月10日生,苗族,中职文化贵州省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2年2月18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7刑初47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恒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22年11月9日起至2024年11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22年8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刑核4192587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1月15日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恒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恒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该犯2022年下半年思想教育70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2分、技术教育70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教育87分、技术教育68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2分、下半年思想教育78分、技术教育78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1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毒品再犯
2、贩毒数量巨大,情节严重
3、贩毒数量巨大,性质恶劣
4、贩毒数量巨大,社会危害性大
5、有前科劣迹。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恒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恒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恒提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5年5月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死缓、无期减建字第6号
罪犯黄乔发,男,1968年3月24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长顺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2年9月22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刑初20号刑事判决,认定黄乔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23年2月9日起至2025年2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22年12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刑核41762859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2月23日从贵州省长顺县看守所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黄乔发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黄乔发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该犯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0分、技术教育83分;2023下半年思想教育62分、技术教育61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68分、下半年思想教育60分、技术教育60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2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故意杀人罪无期徒刑
2、与嫂子通奸被亲哥发现后,与嫂子共同杀害亲哥,情节严重
3、与嫂子通奸被亲哥发现后,与嫂子共同杀害亲哥,性质恶劣
4、与嫂子通奸被亲哥发现后,与嫂子共同杀害亲哥,之后长期潜逃,社会危害性大。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黄乔发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黄乔发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乔发提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5年5月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死缓、无期减建字第7号
罪犯陈举修,男,1983年9月29日生,苗族,文盲贵州省平塘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2年10月25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7刑初41号刑事判决,认定陈举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23年1月19日起至2025年1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100000.00元。2023年1月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刑核2148057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2月20日由罗甸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陈举修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举修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68分、语文70分、数学79分、技术教育68分;2023年思想教育60分、语文61分、数学61分、技术教育62分;2024年思想政治考试上半年61分、下半年61分,语文60分、数学60分、脱盲课73分、技术教育考试70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10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2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作案手段残忍、当街捅杀他人以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
2、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举修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举修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举修提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5年5月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死缓、无期减建字第8号
罪犯范正凯,男,1969年4月3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凯里市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0年9月2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刑初1号刑事判决,认定范正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0.00元。2021年11月1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刑终2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12月13日起)。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12月22日由贵州省凯里市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范正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范正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0元(已部分履行98626.92元并且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2月22日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涉毒犯罪;2.系主犯;3.运输毒品数量巨大,犯罪情节严重,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大。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范正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范正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范正凯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5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