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5-718962 | 是否有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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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假建字第9号-第16号 | ||
文 号: |
(2025)黔东南狱假建字第9号
罪犯邰胜权,男,1990年12月2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剑河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2年7月8日,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629刑初41号刑事判决,认定邰胜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7年5月6日止),罚金人民币6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4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8月16日由贵州省剑河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邰胜权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邰胜权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2年下半年思想教育65分,技术教育80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4分,技术教育86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教育82分,技术教育71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政治考试76分,2024年下半年思想政治考试78分,2024年年度技术教育考试86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6000元(已全部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4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8月16日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邰胜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邰胜权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5月20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假建字第10号
罪犯盛宇航,男,2000年2月26日生,汉族,专科文化江苏省泗洪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3年12月29日,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624刑初136号刑事判决,认定盛宇航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刑期自2023年3月24日起至2026年7月23日止),罚金人民币15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0.00元。2024年3月15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黔26刑终100号刑事裁定,同意撤回上诉。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4年3月26日从贵州省三穗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盛宇航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盛宇航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4年上半年思想政治77分,2024年下半年思想政治78分,2024年年度技术教育92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5000元(已全部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4年3月26日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盛宇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盛宇航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5月20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假建字第11号
罪犯杨伟,男,1993年10月11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独山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3年3月20日,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726刑初64号刑事判决,认定杨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自2023年3月20日起至2026年6月18日止),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4月19日从由贵州省黔南州独山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伟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伟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该犯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2分、技术教育78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教育79分、技术教育70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0分、下半年思想教育75分、技术教育75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全部缴纳);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55278.06元(已全部执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oppo牌手机一部(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4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杨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伟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5月20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假建字第12号
罪犯吴宗烨,男,1991年12月1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三穗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4年1月11日,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作出(2024)黔2624刑初第3号刑事判决,认定吴宗烨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24年1月30日起至2026年1月29日止),该判决书载明“案发后,被告人吴宗烨赔偿被害人田贵友家属24.6万元,获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后因该协议赔偿金24.6万元尚欠66000元未支付,被害人家属提起民事诉讼,2025年1月13日,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作出(2024)黔2624民初617号民事判决,认定吴宗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中心支公司支付原告彭永勋、彭永芝、彭永银、彭永菊、彭朝燕、彭朝俊赔偿金66000元;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中心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吴宗烨追偿。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4年2月27日由贵州省三穗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吴宗烨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吴宗烨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该犯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60分、下半年思想教育66分、技术教育66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246000元(已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4年2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吴宗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宗烨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5月20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假建字第13号
罪犯吴胜学,男,1993年5月6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榕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3年9月7日,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622刑初第53号刑事判决,认定吴胜学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刑期自2023年3月13日起至2026年7月12日止),罚金人民币4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10月24日由镇远县看守所交付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吴胜学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吴胜学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3期末思想教育考试74分、因初中文化不进行文化教育考试、技术教育76分;2024年思想政治考试上半年71分、下半年76分、技术教育考试74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0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吴胜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胜学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5月20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假建字第14号
罪犯杨光权,男,1998年4月19日生,苗族,中职文化贵州省罗甸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3年11月7日,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728刑初第330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光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23年11月21日起至2025年11月20日止),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8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12月25日由罗甸县看守所交付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光权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光权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4年思想政治考试上半年68分、下半年70分、技术教育考试68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全部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8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2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杨光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光权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5月20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假建字第15号
罪犯杨青,男,1987年10月13日生,侗族,中职文化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0年11月25日,贵州省岑巩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26刑初78号刑事判决,认定杨青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20年4月27日起至2028年4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年12月24日由贵州省岑巩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2月25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3)黔26刑更447号裁定减刑7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7年9月26日止)。(现刑期自2020年4月27日起至2027年9月2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青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青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该犯考核周期2023年至2024年,2023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成绩为86分、文化免学(因开班时间较短未开展)、技术教育成绩为90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政治成绩为88分、文化免学(中专文化)、技术教育成绩为86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成绩为81分、文化免学(中专文化)、技术教育成绩为78分;2024年下半年思想政治教育为82分、文化免学(中专文化)、技术教育成绩无(每年不低于一次考试故不提供该成绩)。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杨青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青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5月20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假建字第16号
罪犯陈显容,男,1996年4月21日生,布依族,专科文化贵州省罗甸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3年3月10日,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728刑初21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显容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3年3月12日起至2026年3月7日止),罚金人民币4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7407.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4月17日由贵州省罗甸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陈显容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显容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该犯考核周期2023年至2024年,2023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成绩为83分、文化免学(因开班时间较短未开展)、技术教育成绩为97.5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政治成绩为76分、文化免学(大专文化)、技术教育成绩为86.5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成绩为76分、文化免学(大专文化)、技术教育成绩为76分;2024年下半年思想政治教育为79分、文化免学(大专文化)、技术教育成绩无(每年不低于一次考试故不提供该成绩)。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全部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7407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4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陈显容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显容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