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5-718964 | 是否有效: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
名 称: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死缓、无期减建字第9号-第11号 | ||
文 号: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死缓、无期减建字第9号
罪犯喻伟华,男,1970年2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韶关市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1年11月3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7刑初7号刑事判决,认定喻伟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23年2月15日起至2025年2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12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刑终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2月21日由贵州省福泉市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五监区新犯队,同年3月24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二监区二分监区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喻伟华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喻伟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该犯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66分、技术教育68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教育80分、技术教育76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8分、下半年思想教育76分、技术教育82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执行完毕)。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2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涉毒犯罪;2.系主犯;3.多次贩毒,数量巨大,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危害大。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喻伟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喻伟华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喻伟华提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5年5月20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死缓、无期减建字第10号
罪犯卿青青,男,1991年7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黄平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1年9月13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6刑初37号刑事判决,认定卿青青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退赃退赔人民币28805.08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11月4日由贵州省黄平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卿青青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卿青青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7分,技术教育92分;2022年下半年思想教育82分,技术教育73分,语文78分,数学78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69分,技术教育79分,语文60分,数学60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教育65分,技术教育79分,语文70分,数学68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政治考试74分,语文66分,数学90分;2024年下半年思想政治考试69分,语文77分,数学60分;2024年年度技术教育考试78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缴纳);退赃退赔人民币28805.08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1月4日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系累犯;2.系犯强奸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罪犯;3.强奸未满十四周岁幼女,(胁迫四名未满14周岁的幼女轮流与其发生性关系以及强行将其中一名受其侵害过的被害人再次抓上车实施奸淫),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大;4.未履行完毕财产性判项。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卿青青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卿青青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卿青青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5年5月20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死缓、无期减建字第11号
罪犯潘忠毅,男,1999年4月20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凯里市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1年6月28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6刑初21号刑事判决,认定潘忠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100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11月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刑终28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1月27日凯里市看守所交付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潘忠毅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潘忠毅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7分、技术教育82分;2022年期末思想教育67分、技术教育90分;2023年期中思想教育90分、技术教育90分;2023年期末思想教育85分、技术教育82分;2024年下半年思想政治74分、技术教育86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100000元(已部分履行32624.95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月27日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系累犯;2.系主犯;3.未履行完毕财产性判项。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潘忠毅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潘忠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潘忠毅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5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