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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5-740779 是否有效: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名  称: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黔狱刑执〔2025〕30号
文  号: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黔狱刑执〔2025〕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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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袁再学,男,1970年5月25日出生,侗族,居住地贵州省天柱县凤城镇环城南路桂花南园3号,因挪用公款罪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9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8年7月6日起至2031年7月5日止,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该犯因患:“1、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CKDV期),肾性高血压  肾性贫血;2、维持性血液透析”,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袁再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年5月16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5年5月16日

发: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原判人民法院、罪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罪犯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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