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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5-911763 是否有效: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名  称: 提请减刑建议书(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148号-第187号
文  号:
提请减刑建议书(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148号-第1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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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148号

罪犯李建涛,男,1994年6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江西省定南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2年8月12日,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726刑初19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建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刑期自2021年10月9日起至2028年1月8日止),罚金人民币13000.00元,退赃退赔人民币249999.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11月17日由贵州省独山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建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建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2年下半年思想教育70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0分,技术教育89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教育69分,技术教育68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政治考试80分,2024年下半年思想政治考试91分,2024年年度技术教育考试88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3000.00元(未缴纳);退赃退赔人民币249999.00元(未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00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1月17日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的帮助,犯罪情节严重;2.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李建涛符合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不当,同意黔东南监狱提请减刑建议。

综上所述,罪犯李建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建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4    2025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149号

罪犯熊国才,男,1978年4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7年12月19日,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424刑初110号刑事判决,认定熊国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7年4月6日起至2028年4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3月29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4刑终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5月9日由贵州省关岭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太平监狱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执行,2018年8月2日从贵州省太平监狱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2月24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23年8月25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现刑期自2017年4月6日起至2026年12月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熊国才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熊国才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7分,技术教育87分;2022年下半年思想教育87分,技术教育80分,语文70分,数学80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2分,技术教育85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教育71分,技术教育70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政治考试78分,2024年下半年思想政治考试74分,语文89分,数学65分;2024年年度技术教育考试80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熊国才符合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不当,同意黔东南监狱减刑8个月建议。

综上所述,罪犯熊国才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熊国才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150号

罪犯韦泽壮,男,1994年10月3日生,水族,本科文化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2年5月11日,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732刑初69号刑事判决,认定韦泽壮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11月22日起至2036年5月21日止),罚金人民币350000.00元,退赃退赔人民币3190809.7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7月29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7刑终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11月17日由贵州省三都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韦泽壮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韦泽壮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2年下半年思想教育80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8分,技术教育85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教育81分,技术教育80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政治考试78分,2024年下半年思想政治考试75分,2024年年度技术教育考试88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50000.00元(未缴纳);退赃退赔人民币3190809.70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1月17日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2.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韦泽壮符合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幅度不当,理由是韦泽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同诈骗他人财产特别巨大291.61111万元,诈骗他人财产数额巨大,27.46997万元,财产性判项,罚金刑、退赔被害人均未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第1、2、4的规定,拟向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提出改变减刑幅度为6个月的建议。

综上所述,罪犯韦泽壮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韦泽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151号

罪犯唐东升,男,1978年1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安岳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9年9月29日,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22刑初128号刑事判决,认定唐东升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18年10月27日起至2029年4月26日止),罚金人民币2800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8553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月15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刑终2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年4月21日从贵州省荔波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唐东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唐东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1年度思想教育75分、文化改造综合90分、技术教育80分;2022上半年思想教育83分、技术教育82分;2022年期末思想教育80分、技术教育77.5分;2023年期中思想教育82分、技术教育75分;2023年期末思想教育72分、技术教育92分;2024年语文96分、数学88分、思想政治考试上半年74分、思想政治考试下半年69分、年度技术教育考试82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800000元(已部分缴纳424.06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855300元(已部分缴纳36762.29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月15日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8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系主犯;2.非法获利共计达二百八十五万余元,犯罪情节严重;3.未履行完毕财产性判项。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唐东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你狱减刑6个月建议。

综上所述,罪犯唐东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东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152号

罪犯胡爱和,男,1976年8月28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江西省丰城市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9年6月13日,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701刑初220号刑事判决,认定胡爱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6月13日起至2029年5月2日止),罚金人民币100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9月5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刑终160号刑事判决,认定胡爱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6月13日起至2029年5月2日止),改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9月17日由贵州省都匀市看守所交付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执行,2019年12月4日从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胡爱和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胡爱和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0年思想教育84分、文化改造综合92分、技术教育94分;2021年思想教育92分、文化改造综合79分、技术教育83分;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1分、技术教育71分;2022年期中思想教育84分、技术教育82.5分;2022年期末思想教育77分、技术教育82.5分;2023年期中思想教育72分、技术教育82分;2023年期末思想教育71分、技术教育81.5分;2024年思想政治上半年75分、思想政治下半年70分、年度技术教育94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公司罚金人民币200000(未缴纳),个人及公司补缴税款、个人违法所得(判决书未注明金额),除惠水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1800元外,剩余部分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17日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0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该犯作为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公司虚开增值税税款数额巨大;2.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的作用、地位相当,不分从、主犯;3.未履行完毕财产性判项。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胡爱和符合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不当,同意黔东南监狱提请减刑6个月的建议。

综上所述,罪犯胡爱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爱和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4日  2025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153号

罪犯苏洋,男,1994年6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8年4月11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402刑初232号刑事判决,认定苏洋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总和刑期十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7年11月6日起至2030年11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1000.00元,退赃退赔人民币3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5月9日由贵州省安顺市第二看守所送至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太平监狱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8年8月2日从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太平监狱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2月24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23年8月25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现刑期自2017年11月6日起至2029年9月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苏洋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苏洋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3年期末思想教育78分、语文70分、数学73分、技术教育87分;2024年思想政治上半年80分、思想政治下半年65分、语文第一次考试88分、语文第二次考试90分、数学第一次考试88分、数学第二次考试88分、技术教育94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全部缴纳);退赃退赔人民币3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以上;2.有前科;3.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未成年少女轮流发生性关系;4.强奸被害人为17周岁未成年少女。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苏洋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你狱减刑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的建议。

综上所述,罪犯苏洋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苏洋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4日 2025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154号

罪犯梁军,男,1988年10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黄平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9年9月2日,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622刑初88号刑事判决,认定梁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18年8月12日起至2029年2月11日止)。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12月26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刑终2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年4月22日由贵州省黄平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8月25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8年8月12日期至2028年8月11日止。(现刑期自2018年8月12日起至2028年8月1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梁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梁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该犯2021年下半年思想教育90分、技术教育99分、文化改造综合87分;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60分、技术教育80分;2022年下半年思想教育79分、技术教育95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6分、技术教育88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教育70分、技术教育61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68分、下半年思想教育73分、技术教育73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该犯采用胁迫手段强奸被害人且是轮奸情节,情节严重。
2、强奸罪单罪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3、该犯与另一名被告人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分主从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梁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你狱提请减刑6个月建议。

综上所述,罪犯梁军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梁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7月4日

                                  (公章)

            2025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155号

罪犯张仕科,男,1999年10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7年5月27日,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222刑初233号刑事判决,认定张仕科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6年3月23日起至2028年3月22日止),罚金人民币12000.00元,民事赔偿人民币17251.93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9月1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2刑终字第2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9月14日由看守所交付贵州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2018年7月24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1月16日经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7个月;2023年8月25日经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7个月,刑期自2016年3月23日起至2027年1月22日止。(现刑期自2016年3月23日起至2027年1月2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仕科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仕科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该犯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69分、技术教育80分;2022年下半年思想教育80分、技术教育77.5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68分、技术教育80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教育66分、技术教育66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65分、下半年思想教育78分、技术教育78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2000元(已全部缴纳);民事赔偿人民币17251.93元(已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抢劫罪单罪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参与抢劫十一次之多,涉案金额高达17875元人民币。
3、主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张仕科符合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不当,拟同意黔东南监狱的减刑6个月建议。

综上所述,罪犯张仕科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仕科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156号

罪犯杨武琪,男,1973年12月2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天柱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7年7月19日,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627刑初90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武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16年11月22日起至2027年5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民事赔偿人民币3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9月21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6刑终2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10月10日由贵州省天柱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凯里监狱,2018年1月3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7月21日经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不变;2023年8月25日经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不变,刑止2026年1月21日。(现刑期自2016年11月22日起至2026年1月2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武琪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武琪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该犯2021年下半年思想教育89分、文化综合改造78分、技术教育96分;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3分、技术教育96分;2022年下半年思想教育80分、技术教育74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1分、技术教育85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教育76分、技术教育70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0分、下半年思想教育76分、技术教育80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3000元(已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主犯
2、公共场合殴打他人,致人死亡。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杨武琪符合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不当,但鉴于该犯截至审查仅有余刑7个月零9天,该案裁定作出时余刑不足7个月,建议黔东南监狱改变量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杨武琪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武琪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157号

罪犯周开兴,男,1998年6月3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9年12月19日,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31刑初128号刑事判决,认定周开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4月24日起至2030年10月23日止)。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3月3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年4月21日由贵州省惠水县看守所交付于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8月25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4月24日起至2030年3月2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周开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周开兴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0,技术教育80分,2022年期末思想教育80分,技术教育80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6分,技术教育85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教育69分,技术教育67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5分,2024年下半年70分,技术教育80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强奸未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
2、轮奸情节
3、强奸罪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4、犯罪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周开兴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周开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开兴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4日

2025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158号

罪犯粟永东,男,1974年1月1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三穗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7年12月19日,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624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认定粟永东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7年2月10日起至2028年2月9日止),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1月17日由贵州省三穗县看守所交付于贵州省凯里新犯分流中心服刑,2018年3月29日由贵州省凯里新犯分流中心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2月24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3年8月25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2月10日起至2026年10月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粟永东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粟永东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1年思想教育81分,文化改造综合80分,技术教育83分,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68分,技术教育80分,2022年期末思想教育84分,技术教育75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2分,技术教育65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教育72分,技术教育72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2分,2024年下半年思想教育78分,技术教育70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于2020年3月13日全部缴纳至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涉毒(2)非法贩卖、运输毒品数量较大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粟永东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粟永东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粟永东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4日

2025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159号

罪犯刘晓文,男,1993年3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广水市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7年10月27日,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527刑初168号刑事判决,认定刘晓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7年7月7日起至2032年7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3月28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5刑终33号刑事判决,认定刘晓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7年7月7日起至2029年7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改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5月10日由赫章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太平监狱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改造;2018年8月2日由贵州省太平监狱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押送至黔东南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2月24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23年8月25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现刑期自2017年7月7日起至2028年3月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刘晓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晓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考试73分、因初中文化不进行文化教育考试、技术教育考试70分;2022年期末思想教育考试74分、因初中文化不进行文化教育考试、技术教育考试82.5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考试75分、因初中文化不进行文化教育考试、技术教育考试95分;2023年思想教育考试67分、因初中文化不进行文化教育考试、技术教育考试72分;2024年思想政治考试上半年74分、下半年76分、技术教育考试70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体内藏毒350克,毒品数量大
2、涉毒犯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刘晓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晓文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晓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4日

2025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160号

罪犯李庭勇,男,1996年1月2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桐梓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7年8月21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03刑初1176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庭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7年3月17日起至2028年3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8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2月13日由贵阳市云岩区押送至白云监狱服刑改造;2018年5月9日由白云监狱调至黔东南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1月16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23年8月25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现刑期自2017年3月17日起至2026年12月1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庭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庭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1年思想教育考试84分、文化改造综合考试85分、技术教育考试76分;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考试62分、语文74分、数学67分、技术教育考试68分;2022年期末思想教育考试64分、语文84分、数学94分、技术教育考试90分;2023上半年思想教育考试78分、语文77分、数学86分、技术教育考试73.5分;2023年思想教育考试67分、语文63分、数学62分、技术教育考试65分;2024年思想政治考试上半年65分、下半年65分、文化教育考试上半年语文62分、数学60分、下半年语文70分、数学75分、技术教育考试64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全部缴纳);民事赔偿人民币22504.81元(已全部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6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持刀入户抢劫,并将被害人用刀杀伤且毁坏了家中财物。
2、实施犯罪行为时,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
3、抢劫罪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李庭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庭勇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庭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4日

2025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161号

罪犯杨剑,男,1971年10月5日生,布依族,中专文化贵州省独山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9年12月17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刑初30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9年4月12日起至2031年4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年4月23日由独山县看守所押送至黔东南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8月25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9年4月12日起至2030年8月11止。(现刑期自2019年4月12日起至2030年8月1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剑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剑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1年思想教育考试86分、文化改造综合考试87分、技术教育考试81分;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考试71分、因中专文化不进行文化教育考试、技术教育考试63分;2022年期末思想教育考试70分、因中专文化不进行文化教育考试、技术教育考试72.5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考试75分、因中专文化不进行文化教育考试、技术教育考试75分;2023年思想教育考试73分、因中专文化不进行文化教育考试、技术教育考试70分;2024年思想政治考试上半年76分、下半年80分、技术教育考试78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
2、该犯逃避侦查,逃亡在外25年并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杨桂基”身份,意图逃脱法律制裁。社会危害性大。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杨剑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剑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剑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4日

2025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162号

罪犯王会斌,男,1978年2月28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罗甸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9年11月8日,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28刑初156号刑事判决,认定王会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5月31日起至2030年11月29日止),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12月25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刑终2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年4月22日由罗甸县看守所押送至黔东南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8月25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5月31日起至2030年4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会斌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会斌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1年思想教育考试85分、文化改造综合考试88分、技术教育考试84分;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考试72分、因初中文化不进行文化教育考试、技术教育考试65分;2022年期末思想教育考试80分、因初中文化不进行文化教育考试、技术教育考试65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考试79分、因初中文化不进行文化教育考试、技术教育考试73分;2023年思想教育考试67分、因初中文化不进行文化教育考试、技术教育考试69分;2024年思想政治考试上半年68分、下半年72分、技术教育考试78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运输毒品49.85克,属于数量较大。
2、涉毒犯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王会斌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会斌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会斌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4日

2025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163号

罪犯项长国,男,1972年2月14日生,汉族,本科文化贵州省龙里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9年10月17日,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30刑初64号刑事判决,认定项长国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8年12月21日起至2030年12月20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12月27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刑终2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年4月23日由龙里县看守所押送至黔东南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8月25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8年12月21日起至2030年6月2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项长国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项长国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1年思想教育考试76分、文化改造综合考试84分、技术教育考试89分;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考试70分、因大学文化不进行文化教育考试、技术教育考试70分;2022年期末思想教育考试69分、因大学文化不进行文化教育考试、技术教育考试72.5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考试80分、因大学文化不进行文化教育考试、技术教育考试80分;2023年思想教育考试82分、因大学文化不进行文化教育考试、技术教育考试81分;2024年思想政治考试上半年78分、下半年80分、技术教育考试72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2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4年1月12日2024年1月12日上午7时许,在监舍3三楼四监室,罪犯项长国在下床过程中撞到了罪犯陈福康,两犯遂发生争吵,被他犯劝开后,罪犯项长国仍继续辱骂罪犯陈福康,罪犯陈福康动手殴打罪犯项长国,随后被他犯及时制止,扣分8.00分。

从严情形:1、利用其小学教师身份长期在学校多处对16名女童实施猥亵行为,情节恶劣
2、长期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多名儿童
3、该犯为人师表,在未满十四周岁学生面前猥亵另一名学生。对儿童身心伤害大。
4、2024年1月12日因谩骂其他罪犯,言语挑衅激化矛盾被扣8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项长国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项长国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项长国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4日

2025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164号

罪犯刘从付,男,1989年6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9年10月2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刑初115号刑事判决,认定刘从付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19年1月15日起至2033年1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民事赔偿人民币100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6月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刑终3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年8月21日由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金西监狱执行,2019年9月28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8月25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现刑期自2019年1月15日起至2032年10月2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刘从付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从付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1年思想监狱考试成绩79分,文化综合考试成绩86分,技术教育考试成绩78分;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考试成绩77分,技术教育考试成绩80分;2022年期末思想教育考试成绩85分,技术教育考试成绩80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考试成绩76分,技术教育考试成绩78分;2023年期末思想教育考试成绩85分,技术教育考试成绩72分;2024年思想教育考试成绩上半年66分、下半年75分,技术教育考试成绩82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100000元(已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涉恶犯罪;2.在共同故意伤害犯罪中,系主犯;3.有犯罪前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刘从付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你狱减刑建议。

综上所述,罪犯刘从付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从付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4日

2025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165号

罪犯吴本良,男,1978年5月16日生,仫佬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凯里市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7年11月13日,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632刑初135号刑事判决,认定吴本良犯滥伐林木罪,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7年3月2日起至2027年1月22日止),罚金人民币19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12月28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6刑终339号刑事判决,认定吴本良犯滥伐林木罪,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7年3月2日起至2027年1月22日止),罚金人民币19000.00元,改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1月18日由贵州省榕江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凯里监狱执行,2018年3月29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6月13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3月2日起至2026年5月2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吴本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吴本良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0年思想教育考试成绩95分,文化综合考试成绩89分,技术教育考试成绩91分;2021年思想教育考试成绩77分,文化综合考试成绩84分,技术教育考试成绩77分;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考核成绩76分,技术教育考试成绩75分;2022年期末思想教育考试成绩86分,技术教育考试成绩67.5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考试成绩74分,技术教育考试成绩72分;2023年期末思想教育考试成绩78分,技术教育考试成绩65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考试成绩78分,技术教育考试成绩64分;2024年下半年思想教育考试成绩75分,技术教育考试成绩80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9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表扬兑换物质奖励;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5月查出该犯三次违规使用狱内账户供他犯使用,累计被扣15分。

从严情形:1.涉毒犯罪;2.系缓刑期间再犯罪;3.在共同犯罪中,不宜区分主从犯;4.因违反监规被扣15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吴本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吴本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本良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4日

2025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166号

罪犯张建祥,男,1982年2月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岑巩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9年12月28日,贵州省岑巩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26刑初126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建祥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9年7月23日起至2029年7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年2月14日由贵州省岑巩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8月25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7月23日起至2029年2月2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建祥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建祥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1年思想教育考试成绩78分,文化综合考试成绩91分,技术教育考试成绩80分;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考试成绩75分,技术教育考试成绩70分;2022年期末思想教育考试成绩78分,技术教育考试成绩75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考试成绩74分,技术教育考试成绩71分;2023年期末思想教育考试成绩74分,技术教育考试成绩65分;2024年思想教育考试成绩上半年72分、下半年72分,技术教育考试成绩65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以上;2.强奸对象为12岁的幼女;3.强奸对象为自己的女儿,违背伦理道德。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张建祥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建祥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建祥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4日

2025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167号

罪犯张金山,男,1999年5月23日生,汉族,中职文化贵州省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9年12月19日,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31刑初128号刑事判决,认定张金山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6月4日起至2029年12月3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3月3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终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年4月21日由贵州省惠水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8月25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6月4日起至2029年6月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金山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金山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1年思想教育考试成绩84分,文化综合考试成绩91分,技术教育考试成绩98分;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考试成绩75分,技术教育考试成绩80分;2022年期末思想教育考试成绩72分,技术教育考试成绩80分;2023年上半年是教育考试成绩76分,技术教育考试成绩82分;2023年期末思想教育考试成绩75分,技术教育考试成绩76分;2024年思想教育考试成绩上半年66分,下半年78分,技术教育考试成绩76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4年4月29日,该犯与他犯发生拉扯,欲互相殴打,未打到对方。依据《贵州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细则(试行)》第三十三条第十二项之规定,扣20分。

从严情形:1.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以上;2.趁被害人醉酒之机,以暴力手段轮奸;3.被害人为未成年人;4.在犯罪过程中,四名被告人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5.因违反监规被扣20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张金山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减刑幅度建议不当。理由是:罪犯张金山、周良荣、周开兴、钱明波趁被害人醉酒之机,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手段轮奸,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被害人当时系未成年人,在犯罪过程中,四名罪犯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社会危害性大。2024年4月29日,罪犯张金山因违反监规被扣20分,罪犯张金山2023年8月获得一次减刑,但2024年4月又违反监规,罪犯减刑效果不佳。根据《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第一条及第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应从严把握减刑幅度,建议黔东南监狱对罪犯张金山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张金山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金山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4日

2025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168号

罪犯李少东,男,1990年11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黑龙江省宾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9年6月21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刑初21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少东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8年10月22日起至2028年10月21日止),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9月17日由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看守所交付贵州省凯里监狱执行,2019年12月4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8月25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现刑期自2018年10月22日起至2028年4月2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少东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少东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1年思想教育考试成绩84分,文化综合考试成绩90分,技术教育考试成绩97分;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考试成绩71分,技术教育考试成绩77.5分;2022年期末思想教育考试成绩80分,技术教育考试成绩80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考试成绩86分,技术教育考试成绩82分;2023年期末思想教育考试成绩82分,技术教育考试成绩67分;2024年思想教育考试成绩上半年72分、下半年75分,技术教育考试成绩84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涉毒犯罪;2.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李少东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少东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少东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4日

2025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169号

罪犯杨再志,男,2000年12月12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凯里市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9年12月31日,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601刑初403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再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6年9月28日起至2026年9月27日止),民事赔偿人民币26733.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年4月30日由贵州省凯里市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8月25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9月28日起至2026年2月2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再志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再志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1年思想教育考试成绩81分,文化综合考试成绩90分,技术教育考试成绩86分;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考试成绩76分,技术教育考试成绩85分;2022年期末思想教育考试成绩75分,技术教育考试成绩65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考试成绩72分,技术教育考试成绩83分;2023年期末思想教育考试成绩84分,技术教育考试成绩74.5分;2024年思想教育考试成绩上半年70分、下半年65分,技术教育考试成绩86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26733元(已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故意伤害致1人死亡;2.系主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杨再志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再志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再志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4日

2025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170号

罪犯潘钢成,男,1990年1月2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从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1年8月26日,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33刑初154号刑事判决,认定潘钢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20年2月17日起至2031年2月16日止),民事赔偿人民币124698.1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11月23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6刑终2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12月23日由贵州省榕江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潘钢成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潘钢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考试成绩78分,技术教育考试成绩77.5分;2022年期末思想教育考试成绩88分,技术教育考试成绩85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考试成绩66分,技术教育考试成绩81分;2023年期末思想教育考试成绩72分,技术教育考试成绩76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考试成绩70分,技术教育考试成绩66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教育考试成绩74分,技术教育考试成绩82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124698.1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2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以上;2.聚众持械互殴,故意杀人致1人死亡;3.系主犯;4.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潘钢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潘钢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潘钢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4日

2025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171号

罪犯王世平,男,1998年4月24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凯里市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9年12月31日,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601刑初字第403号刑事判决,认定王世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6年9月28日起至2026年9月27日止),民事赔偿人民币23733.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年4月30日由贵州省凯里市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8月25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9月28日起至2026年3月2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世平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世平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2年期末思想教育考试成绩84分,技术教育考试成绩95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考试成绩72分,技术教育考试成绩88分;2023年期末思想教育考试成绩90分,技术教育考试成绩84分;2024年思想教育考试成绩上半年70分、下半年82分,技术教育考试成绩82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23733元(已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故意伤害致1人死亡;2.系主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王世平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世平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世平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4日

2025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172号

罪犯陈应明,男,1987年7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黎平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6年8月9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东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应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4年11月19日起至2027年11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5月3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551号刑事判决,同案犯上诉,同案犯改判,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7月10日由贵州省黎平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凯里监狱执行,2017年10月10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7月31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23年8月25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现刑期自2014年11月19日起至2026年8月1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陈应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应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1年思想教育考试成绩87分,文化综合考试成绩81分,技术教育考试成绩82分;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考试成绩76分,技术教育考试成绩85分;2022年期末思想教育考试成绩73分,技术教育考试成绩89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考试成绩75分,技术教育考试成绩76分;2023年期末思想教育考试成绩79分,技术教育考试成绩82分;2024年思想教育考试成绩上半年76分、下半年76分,技术教育考试成绩78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涉毒犯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陈应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应明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应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4日

2025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173号

罪犯龙华雄,男,1993年2月2日生,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9年3月21日,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521刑初292号刑事判决,认定龙华雄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18年3月8日起至2028年12月2日止),罚金人民币50000.00元,退赃退赔人民币4875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5月14日有贵州省大方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白云监狱执行,2019年8月1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8月19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减刑,罚金人民币50000.00元,退赃退赔人民币487500.00元。(现刑期自2018年3月8日起至2028年12月2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龙华雄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龙华雄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1年思想教育考试成绩89分,文化综合考试成绩88分,技术教育考试成绩96分;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考试成绩69分,技术教育考试成绩80分;2022年期末思想教育考试成绩80分,技术教育考试成绩85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考试成绩86分,技术教育考试成绩82分;2023年期末思想教育考试成绩80分,技术教育考试成绩68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考试成绩76分,技术教育考试成绩79分;2024年期末思想教育考试成绩75分,技术教育考试成绩75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元(未缴纳);退赃退赔人民币487500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已被撤销;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1个表扬不用于减刑。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5月29日罪犯冯治国服刑期间(已刑释)通过罪犯龙华雄找到罪犯饶凯获得其狱内消费账户,后罪犯冯治国刑满释放之后将罪犯饶凯狱内账户给罪犯马少华之妻进行汇款,罪犯饶凯收到汇款之后,使用狱内账户开得百货并将百货拿给罪犯龙华雄转给罪犯马少华,同时罪犯龙华雄还帮忙将罪犯杨秀侣违规给罪犯马少华开的百货转给马少华;该犯教唆他犯违规行为性质恶劣。扣分20.00分。

从严情形:1.诈骗涉案金额数额特别巨大;2.系主犯;3.系累犯;4.财产性判项未缴纳;5.违反监规被扣20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龙华雄符合减刑条件,但建议改变减刑幅度,理由:一是该犯因抢劫罪2012年5月2日被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7月2日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罪,系累犯;二是该犯2023年5月29日因教唆他犯违规行为性质恶劣,被扣分20.00分;三是该犯与另一同案犯系犯意发起者,积极租赁车辆并伪造假证件实施诈骗,系主犯,作案五桩,涉案金额特别巨大,且财产性判项未履行。鉴于该犯2023年6月之后无新的违规情形发生;本次服刑考核期间获6个有效表扬;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接受教育改造,“三课”考核成绩合格;综合考量,可以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第一条之规定,应当从严把握减刑幅度,建议对该犯提请减刑幅度调整为5个月,并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龙华雄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华雄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4日

2025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174号

罪犯张勇,男,1983年10月15日生,其他,初中文化贵州省黄平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9年9月2日,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622刑初88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18年8月12日起至2029年2月11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12月26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刑终2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年4月22日由贵州省黄平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8月25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3)黔26刑更196号裁定减刑7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8年7月11日止)。(现刑期自2018年8月12日起至2028年7月1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该犯考核周期2021年至2024年,2021年思想教育成绩为84分、文化教育80分、技术73分;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为81、文化免学(初中文化)、技术教育80分;其中2022年下半年思想教育成绩78分、文化成绩无(初中文化)、技术教育70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成绩为66分、文化免学(因开班时间较短未开展)、技术教育成绩为80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政治成绩为79分、文化免学(初中文化)、技术教育成绩为87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成绩为79分、文化免学(初中文化)、技术教育成绩为70分;2024年下半年思想政治教育为72分、文化免学(初中文化)、技术教育成绩无(每年不低于一次考试故不提供该成绩)。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因犯强奸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2.系轮奸。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张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勇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4日

2025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175号

罪犯文远茂,男,1997年10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桐梓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7年8月21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03刑初1176号刑事判决,认定文远茂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7年3月17日起至2028年3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8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2月13日由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交付贵州省监狱管理局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执行; 2018年5月9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1月16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黔26刑更675号裁定减刑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27年9月16日止);2023年8月25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3)黔26刑更192号裁定减刑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现刑期自2017年3月17日起至2027年3月1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文远茂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文远茂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该犯考核周期2022年至2024年,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为78分、文化免学(初中文化)、技术教育90分;其中2022年下半年思想教育成绩80分、文化成绩无(初中文化)、技术教育85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成绩为77分、文化免学(因开班时间较短未开展)、技术教育成绩为85.5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政治成绩为75分、文化免学(初中文化)、技术教育成绩为84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成绩为79分、文化免学(初中文化)、技术教育成绩为82分;2024年下半年思想政治教育为78分、文化免学(初中文化)、技术教育成绩无(每年不低于一次考试故不提供该成绩)。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全部缴纳);民事赔偿人民币21837.81元(已全部履行);违法所得小米4手机价值800元及赃款人民币3800元(已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因犯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2.在实施犯罪行为时,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文远茂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文远茂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文远茂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4日

2025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176号

罪犯田海龙,男,2000年1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5年10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铜中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认定田海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5年2月10日起至2030年2月9日止),民事赔偿人民币26807.5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3月1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1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6年6月17日由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2018年7月24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3月26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黔26刑更65号裁定减刑7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9年7月9日止);2023年8月25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3)黔26刑更190号裁定减刑5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2月10日起至2029年2月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田海龙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田海龙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该犯考核周期2022年至2024年,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为79分、文化免学(初中文化)、技术教育85分;其中2022年下半年思想教育成绩74分、文化成绩无(初中文化)、技术教育72.5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成绩为72分、文化免学(因开班时间较短未开展)、技术教育成绩为82.5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政治成绩为76分、文化免学(初中文化)、技术教育成绩为87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成绩为85分、文化免学(初中文化)、技术教育成绩为84分;2024年下半年思想政治教育为82分、文化免学(初中文化)、技术教育成绩无(每年不低于一次考试故不提供该成绩)。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26807.50元(其中法院划扣执行家属银行账户金额10000元,法院发放执行救助金16807.5元,有终结执行裁定书)。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2.犯罪手段残忍,性质恶劣;3.民事赔偿人民币26807.50元,部分履行10000元,法院发放执行救助金16807.5元。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田海龙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田海龙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田海龙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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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7月4日

2025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177号

罪犯龙家顺,男,1984年2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岑巩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9年11月29日,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24刑初157号刑事判决,认定龙家顺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500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6月10日起至2031年12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年1月14日由贵州省三穗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8月25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3)黔26刑更199号裁定减刑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现刑期自2019年6月10日起至2031年6月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龙家顺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龙家顺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该犯考核周期2022年至2024年,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为84分、文化免学(初中文化)、技术教育75分;其中2022年下半年思想教育成绩78分、文化成绩无(初中文化)、技术教育77.5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成绩为74分、文化免学(因开班时间较短未开展)、技术教育成绩为87.5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政治成绩为76分、文化免学(初中文化)、技术教育成绩为86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成绩为75分、文化免学(初中文化)、技术教育成绩为76分;2024年下半年思想政治教育为76分、文化免学(初中文化)、技术教育成绩无(每年不低于一次考试故不提供该成绩)。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全部缴纳);责令退赔被害人金耳环一对(已退还)。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因犯绑架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2.在绑架过程中利用被害人处于恐惧无助的状态,违背妇女意志,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3.系主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龙家顺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龙家顺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家顺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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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7月4日

2025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178号

罪犯刘仁招,男,1980年10月25日生,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三穗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7年12月19日,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624刑初字120号刑事判决,认定刘仁招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7年3月2日起至2027年3月1日止),罚金人民币8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1月17日由贵州省三穗县看守所押送至凯里新收分流中心,2017年3月29日从贵州省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2月24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2023年8月25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3月2日起至2026年1月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刘仁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仁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1年度思想教育获78分,文化改造综合获74分,技术教育获86分;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获80分,技术教育获88分;2022年下半年思想教育获75分,文化教育中语文获78分,数学获88分,技术教育获88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获63分,技术教育获75分,文化教育中语文获87分,数学获78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教育获66分,文化教育中语文获68分,数学获72分,技术教育获71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获72分,2024年技术教育获75分;2024年下半年思想教育获72分,技术教育获90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2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向他人购买毒品数量达110克用于贩卖。
2、涉毒犯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刘仁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鉴于该犯于2026年1月1日刑满,剩余刑期不足七个月,建议将提请减刑幅度改为减去剩余刑期,并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仁招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仁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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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7月4日

2025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179号

罪犯胡克用,男,1976年1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1995年4月13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5)安地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认定胡克用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1994年10月20日起至2006年10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21年9月29日,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601刑初520号刑事裁定,认定胡克用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原判尚有余刑七年九个月零二十七日,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总和刑期为九年十个月零二十七日,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21年6月10日起至2030年6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995年10月11日罪犯胡克用押送至贵州省宁谷监狱服刑,于1997年3月5日从贵州省宁谷监狱转入贵州省鱼洞监狱服刑,1998年12月22日在贵州省鱼洞监狱脱逃,2021年6月10日在广东省被抓获,于2021年6月11日被押回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胡克用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胡克用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1年度思想教育获88分,文化改造综合获85分,技术教育获75分;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获75分,技术教育获90分;2022年下半年思想教育获93分,技术教育获70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获76分,技术教育获66分;2023下半年思想教育获68分,技术教育获72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获78分,技术教育获84分;2024年下半年思想教育获61分,技术教育获72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1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强奸罪单罪10年以上有期徒刑
2、轮奸情节
3、刑罚执行期间再犯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胡克用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胡克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克用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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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180号

罪犯陶定贤,男,1967年11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锦屏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2年6月15日,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628刑初43号刑事判决,认定陶定贤犯强奸罪,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12月28日起至2028年6月27日止),罚金人民币6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7月26日由贵州省锦屏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凯里监狱,2022年11月4日由贵州省凯里监狱调入至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陶定贤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陶定贤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2年下半年思想教育获75分,技术教育获80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获86分,技术教育获84分;2023年期末思想教育获76分,文化教育中语文获78分,数学获63分,技术教育获73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获74分,技术教育获64分,2024年下半年思想教育获60分,技术教育获77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6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7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强奸两名未满十四周岁幼女。
2、介绍两名未满十四周岁幼女进行卖淫活动。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陶定贤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陶定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陶定贤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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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181号

罪犯王俊,男,1968年10月7日生,汉族,专科文化贵州省仁怀市人,原系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副主任,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1年9月14日,贵州省岑巩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626刑初44号刑事判决,认定王俊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刑期自2020年7月28日起至2030年10月27日止),罚金人民币500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9800777.00元,孳息638592.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11月4日由贵州省岑巩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黔东南监狱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俊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俊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其中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4分、技术教育80分;2022年期末思想教育88分、技术教育87.5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0分、技术教育87.5分;2023年期末思想教育87分、技术教育88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5分,2024年下半年思想教育69分,2024年技术教育72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已全部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9800777元、孳息638592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1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916.218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
2、职务犯罪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王俊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你狱减刑4个月建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俊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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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182号

罪犯尹秀松,男,1977年7月15日生,侗族,高中文化贵州省天柱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1年2月5日,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627刑初10号刑事判决,认定尹秀松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20年6月17日起至2031年6月16日止),罚金人民币200000.00元,退赃退赔人民币3965308.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3月25日由 贵州省天柱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尹秀松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尹秀松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1年度思想教育84,文化改造综合75,技术教育80;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9,技术教育70;2022年期末思想教育72,技术教育80;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9;2023年下半年思想教育82;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8,;2024年下半年思想政治考试74,技术教育85。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0元(未缴纳);退赃退赔人民币3965308元(已部分缴纳400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5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7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该犯一房多卖骗取被害人订房款数额高达400.530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
2、有抢劫罪被判三年有期徒刑前科
3、给被害人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主观恶意性深,社会危害性严重。"。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尹秀松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尹秀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尹秀松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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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183号

罪犯张喜明,男,1981年8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潮南区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9年12月25日,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31刑初201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喜明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刑期自2019年1月18日起至2026年9月17日止),罚金人民币900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年1月15日由贵州省黎平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8月25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1月18日起至2026年2月1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喜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喜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2年期末思想教育87,文化教育语文73数学69,技术教育90;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0,文化教育语文84数学82,技术教育68;2023年上半年期末思想教育86,文化教育语文89数学92,技术教育84;2024年上半年思想政治考试88,文化教育语文84数学88;2024年下半年思想政治考试86,文化教育语文88数学87;技术教育考试82。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900000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张喜明销售伪劣卷烟,涉案金额高达1203871.62余元。
2、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张喜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喜明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喜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4日

2025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184号

罪犯梁金权,男,1991年10月15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罗甸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2年7月14日,贵州省岑巩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626刑初56号刑事判决,认定梁金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2年7月14日起至2027年7月13日止),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退赃退赔人民币151632.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8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8月16日由贵州省岑巩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梁金权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梁金权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2年期末思想教育80.技术教育80;2023年期中思想教育78.技术教育90;2023年下半年思想政治教育67.技术教育90;2024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教育84,下半年86,技术教育85。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缴纳);退赃退赔人民币151632元(未缴纳);追缴违法所得(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10800元,发还被害人)。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8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窃取他人财物,
价值人民币162432元,数额巨大。
2、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梁金权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梁金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梁金权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4日

2025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185号

罪犯段兴全,男,1956年3月1日生,汉族,专科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1年10月14日,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302刑初615号刑事判决,认定段兴全犯虚假诉讼罪,高利转贷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11月12日起至2026年5月11日止),罚金人民币100000.00元。2021年12月30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3刑终4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2月18日由贵州省遵义市第一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忠庄监狱,2022年4月22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段兴全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段兴全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6,技术教育85;2022年期末思想教育89,技术教育90;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3,技术教育88;2023年期末思想教育75,技术教育88;2024年上半年思想政治考试68,技术教育考试83;2024年上半年思想政治考试86。

四、该犯调入医院后被认定为无劳动能力罪犯,未参加劳动。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该犯系涉恶罪犯
2、该犯所属恶势力团伙在贵阳市区等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3、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且情节严重
4、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5、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段兴全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你狱减刑建议。

综上所述,罪犯段兴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段兴全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4日

2025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186号

罪犯王治国,男,1972年9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施秉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8年1月31日,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601刑初315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治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三个月(刑期自2015年12月3日起至2028年3月2日止),民事赔偿人民币61293.00元。2018年6月14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6刑终88号刑事判决,同案犯上诉,同案犯改判,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7月16日由贵州省凯里市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凯里市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8年10月9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4月23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12月3日起至2027年9月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治国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治国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0年度思想教育96,文化改造综合教育96,技术教育98;2021年度思想教育80,文化改造综合教育89,技术教育92;2022上半年思想教育86,技术教育96;2022年期末思想教育88,技术教育82.5;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7,技术教育80;2023年期末思想教育88,技术教育88;2024年上半年思想政治考试72,下半年思想政治考试82,技术教育考试84。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61293元(已部分履行80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9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在戒毒所接受处罚期间五段对被害人持续、多次实施殴打致人死亡。
2、主犯
3、累犯
4、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王治国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治国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治国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4日

2025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187号

罪犯韦建波,男,1970年2月11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7年12月18日,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424刑初107号刑事判决,认定韦建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17年1月24日起至2031年1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18年3月29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4刑终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5月9日由贵州省关岭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8年8月2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2月24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23年8月25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现刑期自2017年1月24日起至2029年12月2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韦建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韦建波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2年期末思想教育80,技术教育90;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3,技术教育68;2023年期末思想教育76,技术教育76;2024年上半年思想政治考试70,下半年78,技术教育81。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315622.88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2、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3、使用塑料凳故意击打被害人头部,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韦建波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韦建波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韦建波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4日

2025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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