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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5-938265 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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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提请假释建议书(2025)黔东南狱假建字第17号-第19号
文  号:
提请假释建议书(2025)黔东南狱假建字第17号-第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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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假建字第17号

罪犯杨崇开,男,1998年8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长顺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3年7月26日,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731刑初107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崇开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刑期自2023年2月26日起至2026年6月25日止),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8月24日由贵州省惠水县看守所交付于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崇开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崇开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3年下半年思想教育69分,技术教育66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4,下半年思想教育69分,技术教育68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8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9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4年10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杨崇开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崇开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8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假建字第18号

罪犯李扬,男,1998年4月1日生,侗族,初中文化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3年7月20日,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629刑初86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扬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3年2月12日起至2026年8月11日止),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4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8月23日从贵州省黔东南州剑河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扬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扬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3年思想教育考试成绩86分,技术教育考试成绩78分;2024年思想教育考试成绩上半年64分、下半年78分,技术教育考试成绩82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全部缴纳);退赃退赔人民币10400元(已全部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4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8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李扬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扬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8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假建字第19号

罪犯马冰,男,1990年7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黄平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3年9月27日,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 2623 刑初 49 号刑事判决,认定马冰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3年2月8日起至2026年2月7日止),罚金人民币15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1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12月26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 26 刑终 300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4年1月30日由贵州省黔东南州施秉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黔东南监狱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马冰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马冰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4年上半年思想政治65分、2024年下半年思想政治65分、2024年技术教育68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5000元(已全部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1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4年1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马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冰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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