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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5-1123889 是否有效: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名  称: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5)黔东狱减建字第188号-第219号
文  号: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5)黔东狱减建字第188号-第2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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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狱减建字第188号

罪犯刘义,男,1996年11月28日生,汉族,中职文化贵州省黄平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1年12月28日,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625刑初189号刑事判决,认定刘义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5月15日起至2027年11月14日止),罚金人民币8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5月18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6刑终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3年4月19日,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625民初5号民事判决,判处刘义民事赔偿10081.86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6月10日由贵州省黄平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刘义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义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2024年8月26日该犯违规将食品带到劳动现场被扣监管改造分2分。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2年下半年思想教育78分,技术教育87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7分,技术教育81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教育75分,技术教育74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政治考试80分,2024年下半年思想政治考试71分,2024年度技术教育考试80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全部缴纳),民事赔偿10081.86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6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物质奖励1次;共获得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4年8月26日该犯违规将食品带到劳动现场被扣监管改造分2分。

从严情形:"1、该犯违反森林法规定偷伐林木数量大191.517立方米,数量特别巨大。国家林业资源被严重破坏。
2、该犯与同案不宜区分主从犯。共同犯罪,作用相当。
3、2024年8月26日该犯违规将食品带到劳动现场被扣监管改造分2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刘义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义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8月12日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狱减建字第189号

罪犯杨其波,男,2003年12月1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2年11月18日,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731刑初163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其波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刑期自2022年6月7日起至2029年1月27日止)。2023年2月2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7刑终20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3月16日由贵州省惠水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凯里监狱分流中心执行,2023年4月26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其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其波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2024年10月15日不认真履行值星职责被扣监管改造分8分。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5分,技术教育74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教育76分,技术教育64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政治考试68分,2024年下半年思想政治考试75分,2024年度技术教育考试92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3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4年10月15日不认真履行值星职责被扣监管改造分8分。

从严情形:"1、强奸未满十四周岁幼女
2、多次与多名未满十四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侵害幼女不可侵犯的权利及身心健康。
3、2024年10月15日不认真履行值星职责被扣监管改造分8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其波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其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其波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8月12日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狱减建字第190号

罪犯汪龙飞,男,2000年2月11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长顺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2年8月12日,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729刑初95号刑事判决,认定汪龙飞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3000 元;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30000 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30000 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63000元(刑期自2022年2月9日起至2031年8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11月14日由贵州省长顺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汪龙飞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汪龙飞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2年下半年思想教育74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4分,技术教育69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教育69分,技术教育70分,语文66分,数学72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政治考试78分,语文92分,数学97分;2024年下半年思想政治考试78分,语文88分,数学86分;2024年度技术教育考试78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63000元(已部分缴纳30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1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汪龙飞偷越国(边)境,加入缅甸电信诈骗团伙,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时间较长,且从中国境内组织已查实的二十余人偷越国(边)境到其所在诈骗点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并从中获利,属于犯罪情节严重。
2、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汪龙飞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汪龙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汪龙飞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8月12日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狱减建字第191号

罪犯陈贵林,男,1972年1月4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罗甸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3年3月15日,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728刑初37号刑事判决,认定陈贵林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2年8月25日起至2026年2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4月17日由贵州省罗甸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陈贵林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贵林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6分,技术教育60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教育84分,技术教育63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政治考试76分,2024年下半年思想政治考试85分,2024年度技术教育考试74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4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有抢劫罪前科
2、被告人猥亵未满十四周岁幼女"。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贵林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贵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贵林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8月12日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狱减建字第192号

罪犯刘鱼,男,1999年10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市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9年9月16日,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23刑初110号刑事判决,认定刘鱼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1月11日起至2026年7月1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元,责令退赔其余犯罪所得。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11月8日从贵州省贵阳市第一看守所交付贵州省白云监狱新犯分流中心监狱执行,2020年12月11日调入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2024年3月29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8月23日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5年12月10日止)。(现刑期自2019年1月11日起至2025年12月1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刘鱼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鱼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1年第二学期思想政治教育85分、文化改造综合90分、技术教育80分;2022年第一学期思想教育83分、技术教育80分;2022年第二学期思想教育78分、技术教育75分;2023年第一学期思想教育77分、技术教育88分;2023年第二学期思想教育81分、技术教育84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政治考试86分、下半年思想政治考试82分、技术教育考试88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2000元(已全部缴纳);退赃退赔人民币3063.5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8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7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5月25日下午开餐时,罪犯刘鱼因不满罪犯张永程向警官报告其使用两个碗吃饭,便在座位上骂“我们监室有点水雀,说我拿两个碗吃饭”,罪犯张永程当时刚好放东西回来,听见刘鱼在骂,张永程就对刘鱼说“是我说的,只能拿一个碗,你为什么拿两个碗”,随后两人就发生对骂,张永程走到刘鱼面前想说清楚,刘鱼起身用右手打了张永程一巴掌,随后被同改及时拉开。扣分35分;刘鱼在2024年3月14日在观看新闻联播期间玩平板电脑,被上级督察检查到。有不遵守课堂获教育活动的行为。被扣2分。

从严情形:1、涉恶犯罪罪犯。2、犯罪首要分子。3、社会影响恶劣、犯罪性质严重、情节恶劣。4、2022年5月25日罪犯刘鱼因动手打他人被扣监管改造分35分。5、2024年3月15日刘鱼有不遵守课堂或教育活动纪律的行为被扣教育和文化改造分2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刘鱼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余刑短(2025 年 12 月 10 日),建议适当调整减刑幅度,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鱼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鱼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8月12日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狱减建字第193号

罪犯解冰冰,男,1976年7月21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3年4月24日,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732刑初38号刑事判决,认定解冰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2年9月26日起至2025年9月25日止),罚金人民币4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37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5月15日由贵州省三都县看守所交付贵州凯里监狱新犯分流中心执行;2023年7月3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解冰冰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解冰冰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3年期末,思想教育76分、技术教育80分;2024年思想政治考试上半年76分、思想政治考试下半年76分、技术教育考试90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全部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37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5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妨害社会秩序,情节严重 。
2、涉毒犯罪
3、有盗窃罪前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解冰冰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解冰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解冰冰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8月12日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狱减建字第194号

罪犯魏微,男,1987年10月18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北省武汉市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21日,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鄂0102刑初1163号刑事判决,认定魏微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十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十万元;罚金人民币三万八千元(刑期自2017年12月21日起至2029年12月20日止)。该犯不服,提起上诉,2019年3月26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鄂01刑终113号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4月9日由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看守所交付湖北省孝感监狱执行;2019年12月18日调入北斗山监狱服刑;2021年10月19日调入都匀监狱服刑;2024年11月1日调入黔东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9月22日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现刑期自2017年12月21日起至2029年6月2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魏微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魏微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2年思想教育A1:71分、B1:70分、文化教育83分、技术教育80分;2023年思想教育A1:84分、B1:79分、文化教育76分、技术教育78分;2024年思想政治考试上半年80分、思想政治考试下半年66分、技术教育考试84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8000元(已全部缴纳);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0元(已全部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涉黑犯罪十年以上有期徒刑。2、所犯罪行众多,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犯罪情节严重、性质恶劣。3、涉黑组织领导者。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魏微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你狱对该犯提请减刑的幅度不当,该犯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领导者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所犯罪行众多,犯罪情节严重、性质及其恶劣,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法发[2021]31 号)第 1 条的规定,建议对该犯提请减刑幅度改变为 5 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魏微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魏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8月12日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狱减建字第195号

罪犯包和韬,男,1973年6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凯里市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1995年7月14日,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1995)凯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认定包和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1995年5月11日起至2005年5月10日止)。1998年10月6日从贵州省鱼洞监狱脱逃。2022年3月23日,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601刑初119号刑事裁定,认定包和韬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与原判尚未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六年七个月零四天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21年11月11日起至2029年11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995年8月22日交付贵州省鱼洞监狱执行,1998年10月6日脱逃;2021年11月11日在贵州省普安县龙吟镇车站被黔东南监狱民警抓获。2021年11月12日送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1998年4月2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止2004年5月10日止;2022年3月23日因脱逃罪经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加刑,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8年。(现刑期自2021年11月11日起至2029年11月10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包和韬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包和韬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该犯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0分、技术教育77.5分;2022年下半年思想教育76分、技术教育82.5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0分、技术教育78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教育63分、技术教育75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68分、下半年思想教育65分、技术教育65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服刑期间脱逃,系狱内再犯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包和韬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包和韬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包和韬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8月12日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狱减建字第196号

罪犯廖广坤,男,1989年2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福泉市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3年3月21日,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702刑初298号刑事判决,认定廖广坤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自2022年10月9日起至2026年1月8日止),罚金人民币3000.00元,退赃退赔人民币467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4月20日从贵州省福泉市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廖广坤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廖广坤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该犯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0分、技术教育72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教育70分、技术教育61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66分、下半年思想教育71分、技术教育71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全部缴纳);退赃退赔人民币467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4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系主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廖广坤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廖广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廖广坤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8月12日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狱减建字第197号

罪犯汪明杰,男,1995年11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0年9月30日,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324刑初100号刑事判决,认定汪明杰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总和刑期九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9月14日起至2028年3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1月25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3刑终4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年12月17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2021年1月29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2024年5月21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1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现刑期自2019年9月14日起至2027年7月1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汪明杰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汪明杰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该犯2023年思想教育92分、技术教育92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9分、下半年思想教育73分、技术教育73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全部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系涉黑骨干成员;2.公然藐视法纪和社会道德,破坏公共秩序,持械聚众斗殴,情节严重;3.社会危害大。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汪明杰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汪明杰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汪明杰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8月12日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狱减建字第198号

罪犯罗凯军,男,1974年12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凯里市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2年6月2日,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601刑初215号刑事判决,认定罗凯军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22年1月13日起至2028年1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7月21日由贵州省凯里市看守所交付贵州省凯里监狱执行,2022年11月4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罗凯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罗凯军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该犯2022年下半年思想教育72分、技术教育80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1分、技术教育70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教育65分、技术教育60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65分、下半年思想教育71分、技术教育71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7月至2023年3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2月中旬,罪犯谭冲、罗凯军私下协商,罗犯每帮谭犯值监室瞪眼班一次,谭犯支付罗犯五元,上账形式为谭犯告知其家属罗犯狱内账号,由谭犯家属为罗犯上账支付,谭、罗二犯协商达成意见后,谭犯的监室内瞪眼班由罗犯帮其代值。2023年3月7日,分监区在组织罪犯拨打亲情电话,在组织罪犯谭冲拨打亲情电话时监听到谭冲告知其妻子同监室罪犯罗凯军狱内账号,并要其妻为罗犯上账150元,被监听干警当即制止并告知谭犯及家属此类行为属于违规违纪行为。扣分5分。

从严情形:1.以买东西吃和拿钱诱惑女童的方式,多次猥亵幼女; 2.2023年3月份因违规违纪,被扣监管改造5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罗凯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凯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凯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8月12日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狱减建字第199号

罪犯赵普沩,男,2001年6月3日生,汉族,中职文化贵州省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2年11月17日,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725刑初284号刑事判决,认定赵普沩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22年7月12日起至2032年7月8日止),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1月18日从贵州省瓮安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赵普沩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赵普沩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该犯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3分、技术教育89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教育73分、技术教育67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0分、下半年思想教育65分、技术教育65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组织未成年人5人以上卖淫,情节严重;2.系主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赵普沩符合减刑条件,但建议改变减刑幅度,理由是:一是组织未成年人 5 人以上卖淫;二是该犯在犯罪过程中系主犯,三是该犯组织卖淫未成年 5 人中有未满 14岁幼女,在明知其中一人怀有身孕后,仍多次派其前往嫖客指定地点进行卖淫,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较大。鉴于该犯本次服刑考核期间获 4 个有效表扬,“三课”考核成绩合格。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6)23 号《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第一条之规定,应当从严把握减刑幅度,建议对该犯提请减刑幅度调整为 6 个月,并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赵普沩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普沩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8月12日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狱减建字第200号

罪犯杨杭,男,1996年8月11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岑巩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2年6月30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6刑初2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杭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20年8月25日起至2033年8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30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4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8月16日从贵州省岑巩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杭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杭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该犯2022年下半年思想教育73分、技术教育74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1分、技术教育80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教育73分、技术教育69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67分、下半年思想教育67分、技术教育67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元(未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4000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8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涉毒犯罪;2.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巨大;3.社会危害程度大;4.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杭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杭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杭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8月12日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狱减建字第201号

罪犯石立松,男,1991年12月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9年3月21日,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521刑初292号刑事判决,认定石立松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8年3月8日起至2028年3月7日止),罚金人民币50000.00元,退赃退赔人民币6295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5月14日从贵州省大方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白云监狱执行,2019年8月1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8月19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减刑。(现刑期自2018年3月8日起至2028年3月7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石立松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石立松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该犯2021年思想教育94分、技术教育96分、文化改造综合84分;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4分、技术教育80分;2022年下半年思想教育76分、技术教育81分;2023年上半年语文88分、数学90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教育72分、技术教育65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65分、下半年思想教育65分、技术教育65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元(未缴纳);退赃退赔人民币629500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不予奖励已被撤销不用于减刑;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不予奖励已被撤销不用于减刑;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物质奖励1次不用于减刑;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4月19日经调查发现:罪犯石立松受四监区罪犯冯治国(2022年9月1日刑满释放)委托,方便时开货给四监区罪犯马少华,冯治国让其姐姐冯青平分别于2022年11月3日、2023年2月5日、2023年3月15日三次向罪犯石立松监内账户500元,总计1500元,罪犯石老松于2022年7月份、2022年11月份、2023年1月份在监内消费站分别购买150元左右的货物给罪犯马少华。分别三次扣分5分,共计扣15分。

从严情形:1.诈骗涉案金额数额特别巨大;2.系主犯;3.有犯罪前科;4.财产性判项未履行;5.违反监规被扣15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石立松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石立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石立松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8月12日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狱减建字第202号

罪犯陈定科,男,2004年10月29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平塘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2年7月5日,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701刑初395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定科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21年5月17日起至2035年5月1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10月24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7刑终1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1月17日从贵州省都匀市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陈定科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定科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该犯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3分、技术教育78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教育70分、技术教育63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2分、下半年思想教育63分、技术教育63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因犯强奸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2.系轮奸;3.强迫组织两名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进行卖淫;4.共同犯罪中作用、地位相同,不区分主从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陈定科符合减刑条件,但建议改变减刑幅度,理由是:一该犯因强奸、强迫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二是该犯在两罪犯罪过程中与同案犯作用相当,地位相同,不区分主从犯;三是该犯与同案犯轮奸两名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四是该犯在与同案犯轮奸两名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后,强迫组织两名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进行卖淫,行为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性大。根据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工作纪要(试行)》的通知第六条之规定,该犯系因强奸
罪被判十年以上刑法的罪犯,每取一个表扬减刑幅度不超过 2 个月。鉴于该犯本次服刑考核期间获 4 个有效表扬,“三课”考核成绩合格。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6)23 号《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第一条之规定,应当从严把握减刑幅度,建议对该犯提请减刑幅度调整为 4 个月,并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定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定科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8月12日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狱减建字第203号

罪犯黄璐,男,1999年1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剑河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3年5月30日,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629刑初27号刑事判决,认定黄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22年11月22日起至2027年5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6月15日从贵州省剑河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黄璐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黄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该犯2023年下半年思想教育65分、技术教育69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1分、下半年思想教育65分、技术教育65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6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奸淫未满十四周岁幼女。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黄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黄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8月12日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狱减建字第204号

罪犯陈守治,男,1990年4月5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天柱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1年12月31日,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627刑初166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守治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1年1月11日起至2026年1月10日止),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00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3月16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6刑终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4月21日由贵州省天柱县看守所交付于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陈守治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守治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6分、技术教育82分,2022年下半年思想教育86分,技术教育75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1分、技术教育78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教育71分、技术教育72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7分、下半年思想教育67分,技术教育70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系主犯;2.组织未成年人女性在娱乐场所进行陪侍活动,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情节严重;3.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守治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守治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守治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8月12日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狱减建字第205号

罪犯杨秀贵,男,1985年6月5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凯里市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1年12月14日,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601刑初679号刑事判决,认定杨秀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8月1日起至2026年1月31日止),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退赃退赔人民币55235.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96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1月27日由贵州省凯里市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秀贵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秀贵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考试66分、技术教育考试66分;2022年期末思想教育考试70分、技术教育考试65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考试71分、技术教育考试83分;2023年期末思想教育考试67分、技术教育考试69分;2024年思想政治考试上半年65分、下半年78分、技术教育考试72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缴纳);退赃退赔人民币55235元(未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9600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盗窃数额巨大,情节严重;2.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不宜区分主从犯;3.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秀贵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秀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秀贵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8月12日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狱减建字第206号

罪犯姚胜光,男,1975年7月14日生,汉族,半文盲贵州省长顺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3年3月14日,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729刑初18号刑事判决,认定姚胜光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2年10月25日起至2026年4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4月19日贵州省都匀市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姚胜光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姚胜光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考试成绩68分,技术教育考试成绩69分;2023年期末思想教育考试成绩64分,技术教育考试成绩82.5分;2024年思想教育考试成绩上半年70分、下半年65分,技术教育考试成绩65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4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被告人强奸对象为性防卫能力较弱的妇女。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姚胜光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姚胜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姚胜光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8月12日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狱减建字第207号

罪犯覃路,男,1995年10月22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荔波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2年9月28日,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722刑初139号刑事判决,认定覃路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刑期自2021年11月28日起至2027年7月27日止),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5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11月16日贵州省荔波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覃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覃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2年期末思想教育考试成绩78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考试成绩76分,技术教育85分;2023年期末思想教育考试成绩79分,技术教育考试成绩84分;2024年思想教育考试成绩上半年78分,下半年77分,技术教育考试成绩75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全部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500元(已部分缴纳10312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1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帮助他人转移犯罪所得资金数额巨大,情节严重。
2、该犯系主犯。
3、累犯
4、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覃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覃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覃路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8月12日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狱减建字第208号

罪犯陈凯,男,2000年3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蓝山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2年9月29日,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725刑初248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刑期自2022年5月28日起至2026年9月24日止),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11月15日由贵州省瓮安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陈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凯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2年期末思想教育考试成绩75分,入监教育期间未开展技术教育考试;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考试成绩87分,技术教育考试成绩80分;2023年期末思想教育考试成绩81分,技术教育考试成绩82分;2024年思想教育考试成绩上半年64分、下半年80分,技术教育考试成绩成绩84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全部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1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4年4月29日与他犯发生拉扯,欲相互殴打,被及时制止,被扣20分。

从严情形:"1、诈骗他人钱财数额巨大。
2、2024年4月29日与他犯发生拉扯,欲相互殴打,被及时制止,被扣20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凯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8月12日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狱减建字第209号

罪犯雷合玉,男,1974年8月4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黄平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2年3月30日,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622刑初1号刑事判决,认定雷合玉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21年8月27日起至2030年8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6月10日由贵州省黄平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雷合玉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雷合玉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考试成绩82分,技术教育考试成绩78分;2023年期末思想教育考试成绩68分,技术教育考试成绩75.5分;2024年思想教育考试成绩上半年64分、下半年65分,技术教育考试成绩70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6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物质奖励1次;共获得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4年7月,未完成劳动任务被扣3.5分。

从严情形:"1、强奸4岁幼女
2、2024年月未完成劳动任务被扣3.5分。
3、作为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对4岁幼女实施强奸。枉顾伦理道德。"。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雷合玉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雷合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雷合玉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8月12日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狱减建字第210号

罪犯鲁莲品,男,1979年2月13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龙里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2年12月14日,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723刑初317号刑事判决,认定鲁莲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自2022年2月1日起至2029年4月24日止),罚金人民币15000.00元,退赃退赔人民币10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3月16日由贵州省贵定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凯里监狱执行,2022年4月26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鲁莲品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鲁莲品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考试成绩62分,技术教育考试成绩70分,语文60分,数学64分;2023年期末思想教育考试成绩82分,技术教育考试成绩62.5分,语文65分,数学67分;2024年思想教育考试成绩上半年78分、下半年67分,技术教育考试成绩65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5000元(已全部缴纳);退赃退赔人民币10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3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多次盗窃财物,价值145291元。数额巨大。
2、犯罪中的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鲁莲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鲁莲品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鲁莲品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8月12日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狱减建字第211号

罪犯宋黔林,男,1998年12月15日生,汉族,中职文化贵州省龙里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9年5月5日,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30刑初31号刑事判决,认定宋黔林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自2018年9月27日起至2026年3月2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743.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6月2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刑终1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7月17日由贵州省瓮安县看守所交付至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执行;2019年10月10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2022年12月29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宋黔林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宋黔林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该犯考核周期2019年至2024年,2019年思想教育为98分、文化免学(中专文化)、技术教育97分;2020年思想教育为82分、文化免学(中专文化)、技术教育90分;2021年思想教育为83分、文化免学(中专文化)、技术教育81分;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为94分、文化免学(中专文化);2022年下半年思想教育成绩90分、文化成绩无(中专文化)、技术教育87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成绩为85分、文化免学(因开班时间较短未开展)、技术教育成绩为85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政治成绩为78分、文化免学(中专文化)、技术教育成绩为86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成绩为76分、文化免学(中专文化)、技术教育成绩为78分;2024年下半年思想政治教育为70分、文化免学(中专文化)、技术教育成绩无(每年不低于一次考试故不提供该成绩)。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全部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743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已被撤销不用于减刑;2020年4月至2022年6月不予奖励不用于减刑;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物质奖励1次不用于减刑;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1个不予奖励、1个表扬不用于减刑。

扣分及违规情况:该犯2020年06月劳动定额28170,完成产值12480,未完成劳动定额55.69%扣分19.49分;2020年7月6日因故意欠产、抗拒劳动受禁闭处罚。扣分900分;2021年2月9日罪犯宋黔林因违规购买、传递、私藏违禁品,受到记过处罚。扣分600分;2021年2月12日乱扔垃圾不爱护公共卫生扣分10分;2021年2月28日罪犯宋黔林因私藏不健康书籍,被禁闭处罚。扣分900分;2022年8月17日下午15时许,该犯在监舍楼活动区域擅自越过草坪。扣分5分;2022年9月11日上午,该犯被发现私自改囚裤扣分5分。

从严情形:1、涉恶犯罪罪犯。2、涉恶团伙主犯。3、恶势力团伙所犯罪行社会危害性大。4、狱内多次违规违纪被处罚。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宋黔林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宋黔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宋黔林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8月12日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狱减建字第212号

罪犯易明亮,男,1997年4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0年6月12日,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322刑初82号刑事判决,认定易明亮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刑期自2019年11月20日起至2025年12月19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8月21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3刑终2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2022年4月27日解回再审,2022年7月15日,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322刑初226号刑事裁定,认定易明亮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前犯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2022年9月21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3刑终27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年9月29日由贵州省桐梓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2020年11月6日由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7月1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与前罪合并执行6年8个月(加刑后刑期至2026年6月19日止)。2022年9月21日被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刑期自2019年11月20日起至2026年6月19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易明亮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易明亮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该犯考核周期2022年至2024年,2020年思想教育为82分、文化80分、技术教育78分;2021年与2022年因解回再审未有三课成绩;2023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成绩为81分、文化免学(因开班时间较短未开展)、技术教育成绩为80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政治成绩为86分、文化免学(初中文化)、技术教育成绩为85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成绩为87分、文化免学(初中文化)、技术教育成绩为76分;2024年下半年思想政治教育为80分、文化免学(初中文化)、技术教育成绩无(每年不低于一次考试故不提供该成绩)。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已被撤销不用于减刑;2021年6月至2023年6月不予奖励;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1个不予奖励、1个表扬不用于减刑。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所犯罪行严重破坏当地社会秩序情节恶劣、性质恶劣。
2、涉恶罪犯
3、该犯在恶势力组织犯罪中多次承担主犯角色。"。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易明亮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易明亮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易明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8月12日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狱减建字第213号

罪犯潘凯森,男,1996年8月6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剑河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2年4月22日,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629刑初20号刑事判决,认定潘凯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六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6月10日由贵州省剑河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潘凯森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潘凯森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该犯考核周期2022年至2024年,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为68分、文化免学(初中文化)、技术教育68分;其中2022年下半年思想教育成绩80分、文化成绩无(初中文化)、技术教育80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成绩为74分、文化免学(因开班时间较短未开展)、技术教育成绩为87.5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政治成绩为80分、文化免学(初中文化)、技术教育成绩为86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成绩为83分、文化免学(初中文化)、技术教育成绩为78分;2024年下半年思想政治教育为79分、文化免学(初中文化)、技术教育成绩无(每年不低于一次考试故不提供该成绩)。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全部缴纳);退赃退赔人民币43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6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累犯
2、有前科劣迹"。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潘凯森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潘凯森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潘凯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8月12日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狱减建字第214号

罪犯罗万华,男,1967年7月14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8年4月25日,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423刑初41号刑事判决,认定罗万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7年11月18日起至2027年11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5月17日由贵州省镇宁县看守所交付至贵州省太平监狱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执行;2018年8月2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2月24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黔26刑更970号裁定减刑8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7年3月17日止)。2023年8月25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3)黔26刑更200号裁定减刑5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6年10月17日止)。(现刑期自2017年11月18日起至2026年10月1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罗万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罗万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该犯考核周期2021年至2024年,2021年思想教育为70分、文化改造综合为68分、技术教育为76分;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为83分、文化免学(经谈话已基本具备初小文化)、技术教育80分;其中2022年下半年思想教育成绩76分、文化成绩无(经谈话已基本具备初小文化)、技术教育80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成绩为78分、文化免学(因开班时间较短未开展)、技术教育成绩为77.5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政治成绩为88分、文化免学(经谈话已基本具备初小文化)、技术教育成绩为81.5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成绩为76分、文化免学(经谈话已基本具备初小文化)、技术教育成绩为80分;2024年下半年思想政治教育为70分、文化免学(经谈话已基本具备初小文化)、技术教育成绩无(每年不低于一次考试故不提供该成绩)。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强奸幼女
2、长期奸淫未满十四周岁亲生女儿
3、犯罪行为社会危害影响恶劣,情节恶劣
4、强奸罪单罪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罗万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万华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万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8月12日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狱减建字第215号

罪犯金志能,男,1993年5月1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独山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2年8月15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7刑初13号刑事判决,认定金志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1年8月12日起至2026年8月11日止),民事赔偿人民币20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11月17日由贵州省独山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金志能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金志能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该犯考核周期2022年至2024年,其中2022年下半年思想教育成绩75分、文化成绩无(初中文化)、技术教育无(入监教育期间);2023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成绩为66分、技术教育成绩为76分;语文68分、数学79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政治成绩为80分、文化免学(初中文化)、技术教育成绩为81.5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成绩为86分、语文72分、数学83分、技术教育成绩为78分;2024年下半年思想政治教育为76分、语文76、、数学78分、技术教育成绩无(每年不低于一次考试故不提供该成绩)。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20000元(已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1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累犯
2、有多次前科劣迹。
3、公共场合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金志能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金志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金志能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8月12日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狱减建字第216号

罪犯林志嵩,男,1979年10月10日生,汉族,研究生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原系贵州医科大学(原贵阳医学院)医事法律教研室原专职教师、讲师,贵州医科大学医学人文学院医事法学研究服务中心原临时负责人,贵州铭和律师事务所原兼职律师,北京中银(贵阳)律师事务所原兼职律师,贵州道卫律师事务所原兼职律师,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2年10月26日,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728刑初150号刑事判决,认定林志嵩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1年12月23日起至2026年12月22日止),罚金人民币150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11月16日由贵州省罗甸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林志嵩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林志嵩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2年期末思想教育获76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获78分,技术教育获90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教育获86分,技术教育获88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考试获79分,技术教育考试获76分;2024年下半年思想教育获72分,技术教育获80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50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1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依照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判处刑罚的原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罪犯;2.系长期从事法学教学工作的大学讲师和兼职律师,知法犯法,行贿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并向三名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情节严重。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林志嵩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林志嵩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志嵩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8月12日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狱减建字第217号

罪犯朱国建,男,1970年5月3日生,苗族,本科文化贵州省凯里市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1年12月16日,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601刑初627号刑事判决,认定朱国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1年7月28日起至2026年7月27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3月21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6刑终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6月6日由凯里市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朱国建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朱国建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2022年期末思想教育成绩67分,技术教育90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2分,技术教育73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教育75分,技术教育82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政治81分,下半年思想政治89分,2024年技术教育92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6月至2023年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7月31日不认罪悔罪扣分2分;2022年8月31日不认罪悔罪扣分2分;2022年9月30日不认罪悔罪扣分2分;2022年10月31日不认罪悔罪扣分2分。

从严情形:1.侵害对象为未成年少女;2.系为了报复被害人的母亲,强行对被害人实施奸淫的行为,情节恶劣;3.曾因不认罪悔罪被扣共8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朱国建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朱国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国建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8月12日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狱减建字第218号

罪犯何勇,男,1977年12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施秉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9年12月19日,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23刑初95号刑事判决,认定何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9年5月13日起至2029年5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年1月13日由贵州省施秉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8月25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6刑更14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罪犯何勇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5月13日起至2028年10月1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何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何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教育87分、技术教育75分;2022年期末思想教育83分、技术教育80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9分、技术教育80分;2023年期末思想教育78分,技术教育76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7分、2024年下半年思想教育78分,2024年技术教育77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何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何勇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8月12日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狱减建字第219号

罪犯邱健,男,1987年11月19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从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9年8月29日,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33刑初91号刑事判决,认定邱健犯故意伤害罪,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8年10月29日起至2028年10月28日止),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2019年12月9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刑终2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月15日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邱健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邱健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0年:思想教育88,文化改造综合95,技术教育86;  2021年:思想教育87,文化改造综合84,技术教育86;  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8,技术教育85;  2022年期末:思想教育88,技术教育95;  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4,技术教育87.5;  2023年期末:思想教育80,技术教育84;  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0;  2024年下半年:思想教育86,技术教育81。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全部缴纳);民事赔偿人民币769664.99元(已部分履行500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10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二级
2、主犯
3、有前科劣迹
4、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邱健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邱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邱健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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