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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5-1229209 是否有效: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名  称: 提请假释建议书(2025)黔东南狱假建字第20号——第28号
文  号:
提请假释建议书(2025)黔东南狱假建字第20号——第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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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假建字第20号

罪犯陈浩宾,男,1998年3月3日生,汉族,专科文化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3年12月28日,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630刑初43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浩宾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3年1月3日起至2027年1月2日止),罚金人民币30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00.00元。2024年3月26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黔26刑终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4年4月23日从贵州省台江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陈浩宾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浩宾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4年上半年思想政治考试89分;下半年思想政治考试80分;2024年度技术教育考试88分;2025年上半年思想政治考试90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全部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4年4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陈浩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浩宾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9月3日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假建字第21号

罪犯邹毅,男,1976年3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施秉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3年11月2日,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625刑初196号刑事判决,认定邹毅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3年11月1日起至2026年10月31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4年1月24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黔26刑终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4年2月26日由贵州省施秉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邹毅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邹毅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该犯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0分、下半年思想教育65分、技术教育65分。2025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9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4年2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2024年11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邹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邹毅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9月3日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假建字第22号

罪犯代欧阳,男,1986年12月12日生,汉族,专科文化山东省海阳市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3年6月15日,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732刑初65号刑事判决,认定代欧阳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刑期自2023年6月15日起至2027年4月9日止),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43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9月25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7刑终1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10月23日从贵州省黔南州三都县看守所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代欧阳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代欧阳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该犯2023年下半年思想教育78分、技术教育78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63分、下半年思想教育72分、技术教育72分;2025年上半年思想教育69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全部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43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0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代欧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代欧阳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9月3日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假建字第23号

罪犯潘进,男,2002年10月18日生,苗族,中专文化贵州省三穗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4年2月7日,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4)黔 2622 刑初 2 号刑事判决,认定潘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刑期自2024年2月7日起至2026年3月30日止),罚金人民币8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7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4年2月26日从贵州省黔东南州黄平县看守所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潘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潘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该犯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60分、下半年思想教育63分、技术教育63分;2025年上半年思想教育62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全部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7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4年2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2024年11月至2025年4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潘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潘进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9月3日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假建字第24号

罪犯王涛,男,2002年6月24日生,侗族,高中文化贵州省三穗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4年1月22日,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624刑初第107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涛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刑期自2023年4月21日起至2026年2月20日止),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5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4年2月27日从贵州省黔东南州三穗县看守所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该犯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63分、下半年思想教育69分、技术教育69分;2025年上半年思想教育65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全部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5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4年2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2024年11月至2025年4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王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涛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9月3日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假建字第25号

罪犯杨斌,男,1998年5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镇远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3年12月26日,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625刑初250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刑期自2023年12月5日起至2026年4月4日止),罚金人民币12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4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4年1月30日由贵州省镇远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斌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斌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4年思想政治考试上半年70分、下半年79分,技术教育考试80分,2025年思想政治考试上半年84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2000元(已全部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4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4年1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2024年11月至2025年4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杨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斌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9月3日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假建字第26号

罪犯唐邦华,男,1998年4月3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定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7年9月1日,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723刑初84号刑事判决,认定唐邦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7年1月27日起至2029年1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00元。2017年11月14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7刑终200号刑事裁定,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连带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12月12日由贵州省贵定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监狱管理局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执行;
2018年3月6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1月16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23年8月25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现刑期自2017年1月27日起至2027年9月2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唐邦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唐邦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该犯考核周期2022年至2025年,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为83分、语文82分、数学77分、技术教育90分;其中2022年下半年思想教育成绩85分、语文71分、数学87分、技术教育87.5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成绩为82分、文化免学(因开班时间较短未开展)、技术教育成绩为75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政治成绩为86分、语文85分、数学88分、技术教育成绩为86.5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成绩为78分、语文69分、数学75分、技术教育成绩为78分;2024年下半年思想政治教育为78分、语文78分、数学78分、技术教育成绩无(每年不低于一次考试故不提供该成绩)。2025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成绩为70分、语文70分、数学65分、技术教育成绩无(上半年未组织技术教育考试)。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已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唐邦华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邦华提请假释,剥夺政治权利。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9月3日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假建字第27号

罪犯吴作霖,男,1991年1月15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锦屏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3年12月29日,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628刑初166号刑事判决,认定吴作霖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刑期自2023年12月25日起至2026年4月21日止),罚金人民币15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68.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4年1月30日从贵州省黔东南州锦屏县看守所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吴作霖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吴作霖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2024年上半年思想政治74分;2024年下半年思想政治80分,职业技术教育74分;2025年上半年思想政治69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5000元(已全部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68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4年1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2024年11月至2025年4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吴作霖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作霖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9月3日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假建字第28号

罪犯王龙伟,男,1979年11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3年9月22日,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625刑初148号刑事判决,认定王龙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刑期自2023年3月3日起至2026年11月2日止),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退赃退赔人民币30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10月24日从贵州省黔东南州镇远县看守所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龙伟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龙伟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2023年期末思想教育74分,技术教育74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政治66分,2024年下半年思想政治63,技术教育63分,2025年思想教育76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全部缴纳);退赃退赔人民币30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0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王龙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龙伟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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