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5-1229259 | 是否有效: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
名 称: | 提请减刑建议书(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220号——第225号 | ||
文 号: |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220号
罪犯金兴海,男,2002年6月12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长顺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3年5月22日,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729刑初32号刑事判决,认定金兴海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22年8月17日起至2028年2月16日止),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7月18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7刑终1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8月28日由贵州省长顺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金兴海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金兴海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3年下半年思想教育73分,技术教育68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政治考试64分,2024年下半年思想政治考试73分,2024年年度技术教育考试78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8月28日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强迫多名未成年人进行卖淫,其中包含一名未满十四周岁幼女;2.犯罪情节严重。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金兴海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金兴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金兴海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9月3日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221号
罪犯韦国泽,男,2003年5月10日生,水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3年3月28日,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732刑初13号刑事判决,认定韦国泽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6000.00元;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自2022年11月4日起至2029年4月29日止),罚金人民币7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7月1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7刑终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8月23日由贵州省三都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韦国泽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韦国泽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3年下半年思想教育75分,技术教育71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政治考试72分,下半年思想政治考试74分,2024年年度技术教育考试86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7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8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组织、介绍未成年人进行卖淫,其中包含未满十四周岁幼女;2.系主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韦国泽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韦国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韦国泽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9月3日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222号
罪犯何启能,男,1969年8月20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长顺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3年3月3日,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729刑初16号刑事判决,认定何启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23年1月18日起至2033年1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4月19日由贵州省长顺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何启能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何启能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3年期中思想教育74分、技术教育80分;2023年期末思想教育62分、技术教育78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政治考试64分、语文66分、数学60分、技术教育考试72分;下半年考试思想政治教育71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4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何启能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何启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启能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9月3日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223号
罪犯唐益行,男,1999年3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泸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19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13刑初329号刑事判决,认定唐益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3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0000元,合并执行判处有期徒刑13年(刑期自2018年4月28日起至2031年4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0.00元,赃款继续追缴,返还被害人。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4月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刑终字第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5月14日由贵州省白云区看守所交付贵州省监狱管理局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执行,2019年8月1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唐益行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唐益行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19年思想教育90分、技术教育85分;2020年思想教育98分、文化改造综合93分、技术教育91分;2021年思想教育92分、文化改造综合93分、技术教育80分;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8分、技术教育86分;2022年期末思想教育75分、技术教育90分、语文80分、数学83分;2023年期中思想教育80分、技术教育90分;2023年期末思想教育74分、技术教育76.5分、语文80分、数学72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政治考试82分、语文90分、数学88分、技术教育考试86分;2024年思想政治教育考试73分、数学94分、语文96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45000元(已部分缴纳3000元);赃款继续追缴,返还被害人(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12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涉黑一般成员;2.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3.社会危害程度大;4.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唐益行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唐益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益行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9月3日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224号
罪犯康洪,男,1987年8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3年4月15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七刑初字第188号刑事判决,认定康洪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总和刑期21年,并处罚金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2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刑期自2010年9月9日起至2028年8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6月4日,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毕中刑终字第18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3年6月13日由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交付贵州省毕节监狱执行;2013年7月12日调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2018年3月21日调入贵州省遵义监狱服刑;2021年5月17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1月21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2018年12月6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23年10月31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现刑期自2010年9月9日起至2026年11月2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康洪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康洪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1年思想教育93分,文化改造综合88,分,技术教育94分,2022年期中思想教育69分、技术教育82分;2022年期末思想教育64分、技术教育92.5分;2023年期中思想教育77分、技术教育77.5分;2023年期末思想教育75分、技术教育81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政治考试94分、技术教育考试76分;2024年下半年思想政治考试76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2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7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系涉黑犯罪骨干成员和积极参加者;2.系累犯;3.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程度大。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康洪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康洪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康洪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9月3日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225号
罪犯张永先,男,1972年9月22日生,仡佬族,中职文化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2年8月31日,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327刑初19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永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刑期自2021年3月17日起至2026年12月16日止),罚金人民币50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12月5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3刑终3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1月18日从贵州省凤冈县守所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执行,2023年3月16日调入黔东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永先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永先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3年期中思想教育81分、技术教育90分;2023年期末思想教育87分、技术教育90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政治考试96分、技术教育考试90分;2024年下半年思想政治考试80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全部缴纳);涉案财产处置清单涉及财产性判项(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系涉恶一般成员;2.在破坏生产经营犯罪中系主犯;3.敲诈勒索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危害程度大。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永先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永先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永先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9月3日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226号
罪犯李以航,男,1980年9月14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0年9月24日,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330刑初211号刑事判决,认定李以航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00元,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00000元,总和刑期8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20年6月16日起至2027年4月13日止),罚金人民币700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93800.00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2月2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3刑终4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1月28日由贵州省遵义市第三看守所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2024年3月28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4年2月1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自2020年6月16日起至2026年11月1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以航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以航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3年下半年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95分、技术教育85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政治考试76分、技术教育考试86分;2024年下半年思想政治考试78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700000元(已全部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938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系涉黑犯罪积极参加者;2.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危害程度大。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以航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以航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以航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9月3日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227号
罪犯陈辉,男,1997年10月1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剑河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3年7月6日,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629刑初50号刑事判决,认定陈辉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22年12月22日起至2029年12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8月23日从贵州省剑河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陈辉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辉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3年期末思想教育77分、技术教育88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政治考试92分、技术教育考试80分;2024年下半年思想政治考试71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8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强奸未成年人;2.系轮奸。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辉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辉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9月3日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228号
罪犯龚明国,男,1999年8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镇远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1年8月19日,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625刑初66号刑事判决,认定龚明国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20年12月29日起至2031年4月23日止),罚金人民币15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11月2日由贵州省镇远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龚明国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龚明国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2024年1月26日19:55分因与他犯发生争执、推搡被扣除监管改造分10分。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1年思想教育78分、文化改造综合80分、技术教育79分;2022年期中思想教育87分、技术教育79分、2022年期末思想教育76分、技术教育80分、2023年期中思想教育74分、技术教育85分;2023年期末思想教育80分、技术教育85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政治考试73分、技术教育考试82分;2024年下半年思想政治考试61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2022年2月28日该犯2022年02月劳动定额85,完成74.66,未完成劳动定额12.16%扣分3.64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5000元(已部分执行1014.63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1月至2022年6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2月28日该犯2022年02月劳动定额85,完成74.66,未完成劳动定额12.16%扣分3.64分;2024年1月26日19:55分,罪犯龚明国因用水问题与他犯相互辱骂、推搡,被扣监管改造分10分。
从严情形:1.组织未满十四周岁幼女卖淫;2.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危害程度大;3.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4.考核期内有违规扣分情形。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龚明国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龚明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龚明国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9月3日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229号
罪犯何飞,男,1993年10月22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平塘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3年7月4日,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727刑初56号刑事判决,认定何飞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3年1月24日起至2028年1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8月25日从贵州省罗甸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何飞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何飞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该犯2023年下半年思想教育61分、技术教育66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4分、下半年思想教育77分、技术教育77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8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强行与未满十四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何飞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何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飞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9月3日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230号
罪犯向学付,男,1998年2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福泉市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3年6月30日,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702刑初82号刑事判决,认定向学付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刑期自2023年1月27日起至2027年5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8月23日由贵州省福泉市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向学付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向学付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该犯2023年下半年思想教育68分、技术教育62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3分、下半年思想教育68分、技术教育68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8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多次强奸未满十二周岁幼女。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向学付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向学付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向学付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9月3日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231号
罪犯李洋,男,1995年4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铜梁区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2年6月13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7刑初7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洋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20年8月23日起至2031年8月22日止),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12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刑终18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4月20日由贵州省福泉市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洋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洋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该犯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1分、技术教育72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教育76分、技术教育67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7分、下半年思想教育74分、技术教育74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4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涉毒犯罪。2、李洋运输吗啡、可待因等毒品 60570.94 克,数量大,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大。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洋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洋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9月3日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232号
罪犯潘秀明,男,1992年10月19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台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9年12月3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6刑初28号刑事判决,认定潘秀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7年7月5日起至2030年7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70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11月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刑终18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4月17日从贵州省凯里市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潘秀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潘秀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该犯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6分、技术教育78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教育72分、技术教育67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0分、下半年思想教育71分、技术教育71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70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4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运输甲基苯丙胺片剂31212克,数量大,社会危害性大,性质恶劣,情节严重。2、涉毒犯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潘秀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潘秀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潘秀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9月3日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233号
罪犯韦焱,男,1993年11月5日生,苗族,高中文化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3年4月27日,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732刑初27号刑事判决,认定韦焱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刑期自2022年10月2日起至2026年9月1日止),罚金人民币15000.00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8月15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7刑终8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8月23日由贵州省三都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韦焱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韦焱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该犯2023年下半年思想教育73分、技术教育67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5分、下半年思想教育74分、技术教育74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5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8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韦焱明知是未成年人仍组织多名未成年人卖淫。2、社会危害性大"。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韦焱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韦焱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韦焱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9月3日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234号
罪犯高黔坤,男,1992年2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黄平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3年3月23日,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625刑初33号刑事判决,认定高黔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22年10月19日起至2028年10月18日止),罚金人民币15000.00元,退赃退赔人民币15136.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4月18日从贵州省镇远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高黔坤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高黔坤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该犯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2分、技术教育71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教育73分、技术教育60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6分、下半年思想教育70分、技术教育70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5000元(已全部缴纳);退赃退赔人民币15136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4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组织多名未成年人流窜至多地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社会危害性大,情节严重,性质恶劣。2、累犯。3、曾因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高黔坤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高黔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黔坤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9月3日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235号
罪犯卜义成,男,1981年7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定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3年2月13日,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723刑初328号刑事判决,认定卜义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23年2月21日起至2028年8月2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4月18日从贵州省贵定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卜义成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卜义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该犯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2分,文化教育语文68分、数学78分,技术教育60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教育62分,文化教育语文65分、数学66分,技术教育70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0分,文化教育语文64分、数学70分,下半年思想教育63分,文化教育语文67分、数学65分,技术教育63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4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两个罪名中犯罪地位和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2、累犯。3、涉枪犯罪,社会危害性大。4、有贩卖毒品罪前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卜义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卜义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卜义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9月3日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236号
罪犯李坤,男,1997年8月15日生,汉族,中职文化贵州省余庆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3年7月5日,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725刑初146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坤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23年3月15日起至2027年9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8月28日从贵州省瓮安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坤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坤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该犯2023年下半年思想教育76分,技术教育65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3分,下半年思想教育68分,技术教育68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8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强奸未满十四周岁幼女。2、强奸幼女导致幼女怀孕引产。对而被害人身心造成巨大伤害。"。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坤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坤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9月3日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237号
罪犯王呈林,男,2004年6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3年6月29日,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731刑初70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呈林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3年1月12日起至2026年1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8月24日由贵州省惠水县看守所交付于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呈林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呈林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69分,技术教育76分;2024年思想教育73分,下半年思想教育71分,技术教育63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8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系主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呈林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呈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呈林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9月3日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238号
罪犯石老斗,男,1994年7月2日生,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从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2年2月18日,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633刑初4号刑事判决,认定石老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1年6月26日起至2026年6月25日止),罚金人民币5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55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4月11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6刑终8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6月6日由贵州省从江县看守所交付于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石老斗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石老斗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2年期末思想教育70分,文化教育语文80,数学76,技术教育71分;2023年上半年文化教育语文67分,数学81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教育63分,文化教育语文64分,数学63分,技术教育67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0分,2024年下半年思想教育68分,文化教育语文70分,数学70分,技术教育66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未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550元(未缴纳);追缴被盗摩托车(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6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系累犯;2.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3.财产刑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石老斗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石老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石老斗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9月3日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239号
罪犯许自永,男,1971年4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岑巩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2年12月25日,贵州省岑巩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626刑初111号刑事判决,认定许自永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刑期自2022年7月1日起至2030年12月31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2月21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6刑终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4月20日由贵州省岑巩县看守所交付于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许自永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许自永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63分,技术教育80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教育69分,技术教育72分,2024上半年思想教育78分,下半年思想教育78分,技术教育79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4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猥亵幼儿园幼童;2.在公共场合实施猥亵行为;3.有前科(1998年5月5日因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许自永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许自永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许自永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9月3日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240号
罪犯赵德兴,男,1994年12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福泉市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2年7月7日,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702刑初99号刑事判决,认定赵德兴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1年10月8日起至2026年10月7日止),罚金人民币15000.00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9月16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7刑终1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11月14日由贵州省福泉市看守所交付于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赵德兴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赵德兴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3分,技术教育78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教育73分,技术教育68分,2024年下半年思想教育69分,技术教育73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5000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1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4年1月29日15时32分许在习艺3二楼生产车间,罪犯赵德兴、吴广成因摆料箱摆放问题发生扯皮争吵,后被楼层干警及时制止,被扣分5分。
从严情形:1.容留、介绍多名未成年人卖淫(其中有未满14周岁未成年);2.系主犯;3.违反监规被扣5分;4.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赵德兴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赵德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德兴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9月3日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241号
罪犯杨迪,男,2002年12月29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平塘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3年2月3日,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727刑初173号刑事判决,认定杨迪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实行数罪并罚,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0元(刑期自2022年10月19日起至2026年4月12日止),退赃退赔人民币3496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1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4月18日由贵州省平塘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迪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迪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考试67分、技术教育考试91分;2023年思想教育考试68分、技术教育考试70分;2024年思想政治考试上半年72分、下半年70分、技术教育考试68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5000元(未缴纳);退赃退赔人民币34960元(未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100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4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涉案数额巨大;2.在盗窃共同犯罪中,不宜区分主从犯;3.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迪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迪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9月3日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242号
罪犯牟国成,男,1984年9月2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巴中市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3年2月9日,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701 刑初388号刑事判决,认定牟国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22年8月5日起至2029年8月4日止),罚金人民币30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2355.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3月15日由贵州省都匀市看守所交付贵州省凯里监狱执行,2023年4月26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牟国成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牟国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考试68分、技术教育考试71分、文化教育考试语文85分、数学80分;2023年思想教育考试65分、技术教育考试65分、文化教育考试语文62分、数学65分;2024年思想政治考试上半年68分、下半年72分、文化教育考试上半年语文65分、数学67分、下半年语文75分、数学70分、技术教育考试74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全部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2355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3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涉毒犯罪;2.系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牟国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牟国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牟国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9月3日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243号
罪犯吴健,男,1986年9月20日生,苗族,中职文化贵州省台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9年12月3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6刑初28号刑事判决,认定吴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7年7月3日起至2032年7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11月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刑终18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4月18日由贵州省台江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吴健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吴健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考试成绩74分,技术教育考试成绩80分,2023年期末思想教育考试成绩85分,技术教育考试成绩77分;2024年思想教育考试成绩上半年70分、下半年76分,技术教育考试成绩85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4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涉毒犯罪。2、吴健运输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31212 克。数量巨大。"。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吴健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吴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健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9月3日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244号
罪犯欧廷辉,男,2000年4月18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独山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3年2月27日,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726刑初49号刑事判决,认定欧廷辉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自2022年12月8日起至2026年3月7日止),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退赃退赔人民币72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4月18日由贵州省平塘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欧廷辉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欧廷辉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考试成绩79分,技术教育考试成绩78分,2023年期末思想教育考试成绩79分,技术教育考试成绩84.5分;2024年思想教育考试成绩上半年78分、下半年72分,技术教育考试成绩68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执行253元),追缴违法所得72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4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该犯帮助他人转移赃款775.16 万元,情节严重。2、综合其转移赃款数额巨大来看,其对社会危害性大。3、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4、其行为侵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欧廷辉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欧廷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欧廷辉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9月3日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245号
罪犯王久斌,男,1970年9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施秉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3年3月22日,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623刑初6号刑事判决,认定王久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2年9月28日起至2026年3月27日止),罚金人民币5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4月20日由贵州省施秉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久斌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久斌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考试成绩69分,技术教育考试成绩76分,2023年期末思想教育考试成绩73分,技术教育考试成绩86.5分;2024年思想教育考试成绩上半年70分、下半年72分,技术教育考试成绩72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全部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4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有前科劣迹。2、累犯。3、王久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五万元以上,属于情节严重。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久斌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久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久斌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9月3日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246号
罪犯邢昌明,男,1984年11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凤凰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2年12月29日,贵州省丹寨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636刑初110号刑事判决,认定邢昌明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22年6月26日起至2032年12月25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3月10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6刑终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4月20日由贵州省从江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邢昌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邢昌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考试成绩70分,技术教育70分,语文70分,数学72分;2023年期末思想教育考试成绩72分,技术教育80分,语文75分,数学80分;2024年思想教育考试上半年64分、下半年76分,语文上半年67分、下半年85分,数学上半年66分、下半年70分,技术教育74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4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邢昌明非法买卖爆炸物共计购买 780 枚雷管和 40 公斤炸药用于非法采矿,情节严重。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邢昌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邢昌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邢昌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9月3日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247号
罪犯卢华飞,男,1999年12月30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3年3月1日,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731刑初188号刑事判决,认定卢华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50000 元;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50000 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100000 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5月10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7刑终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6月16日由贵州省惠水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卢华飞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卢华飞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该犯考核周期2023年至2024年,2023年下半年思想政治成绩为79分、文化免学(初中文化)、技术教育成绩为89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成绩为91分、文化免学(初中文化)、技术教育成绩为76分;2024年下半年思想政治教育为78分、文化免学(初中文化)、技术教育成绩无(每年不低于一次考试故不提供该成绩)。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6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组织多人偷越国(边)境至缅甸进行诈骗活动且受骗人数众多,社会危害性大。2、主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卢华飞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卢华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卢华飞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9月3日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248号
罪犯李平,男,1971年10月7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凯里市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1年3月10日,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25刑初85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9年11月5日起至2034年11月4日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70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9月17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6刑终1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11月2日由贵州省镇远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平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平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该犯考核周期2021年至2024年,其中2021年三课成绩因在入监期间未参加考试,所以未有成绩,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为85分、文化免学(初中文化)、技术教育85分;其中2022年下半年思想教育成绩80分、文化成绩无(初中文化)、技术教育87.5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成绩为94分、文化免学(因开班时间较短未开展)、技术教育成绩为95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政治成绩为87分、文化免学(初中文化)、技术教育成绩为82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成绩为83分、文化免学(初中文化)、技术教育成绩为80分;2024年下半年思想政治教育为80分、文化免学(初中文化)、技术教育成绩无(每年不低于一次考试故不提供该成绩)。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已部分执行26087.05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70000元(已部分缴纳220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累犯。2、主犯。3、贩卖毒品数量达152.13克,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大。4、毒品再犯。5、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平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平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9月3日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249号
罪犯潘仁厚,男,1984年1月15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台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1年5月31日,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 2630 刑初 132 号刑事判决,认定潘仁厚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20年3月29日起至2035年3月28日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0.00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9月24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6刑终1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11月5日由贵州省三穗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潘仁厚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潘仁厚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该犯考核周期2021年至2024年,其中2021年三课成绩因在入监期间未参加考试,所以未有成绩,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为90分、语文83分、数学92分、技术教育75分;其中2022年下半年思想教育成绩79分、语文76分、数学85分、技术教育80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成绩为72分、语文70分、数学72分、技术教育成绩为85.5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政治成绩为88分、语文87分、数学84分、技术教育成绩为90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成绩为80分、语文84分、数学74分、技术教育成绩为78分;2024年下半年思想政治教育为78分、语文76分、数学80分、技术教育成绩无(每年不低于一次考试故不提供该成绩)。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0元(已部分执行81964.86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1月不予奖励已被撤销不用于减刑;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5月29日经调查,冯治国(2022年9月1日从四监区一分监区刑释)刑释前在我分监区为罪犯马少华寻找开百货的狱内账户,由罪犯马少华将妻子冯青平的联系方式告知给冯治国,待冯治国刑释后联系到马犯之妻冯青平,让冯青平给我分监区其他罪犯狱内账户上汇钱,用于给罪犯马少华开百货。
冯治国联系我分监区4楼罪犯王光华,让王犯寻找可以为马犯开百货的狱内账户,王犯随即联系到罪犯杨玉成、王朝亮、潘仁厚、吕学军四名罪犯,让杨玉成等四名罪犯提供狱内账号给王犯,再由罪犯王光华将罪犯杨玉成、王朝亮、潘仁厚、吕学军的狱内账户告知冯治国,由冯治国联系冯青平汇钱到杨玉成等五犯的狱内账户用于开百货给马少华。购买的百货通过放于罪犯马少华餐厅处储物柜旁、他人转交以及直接给予的方式交给马少华。
其中罪犯潘仁厚于2022年11月3日收到罪犯马少华之妻冯青平转账汇款,共1次。扣分5.00分。
从严情形:1、多次贩卖毒品给多人,社会危害性大。2、主犯,运输毒品数量大,情节恶劣。3、涉毒犯罪。4、2023年6月2日因违规使用账户供给其他罪犯消费被扣5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潘仁厚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潘仁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潘仁厚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9月3日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250号
罪犯王光荣,男,1972年7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龙里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2年2月28日,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730刑初191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光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21年8月23日起至2029年8月22日止),罚金人民币50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5月27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7 刑终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7月26日由贵州省龙里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凯里监狱执行;2022年11月4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光荣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光荣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该犯考核周期2022年至2024年,其中2022年下半年思想教育成绩68分、文化成绩无(初中文化)、技术教育82.5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成绩为75分、文化免学(因开班时间较短未开展)、技术教育成绩为73.5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政治成绩为83分、文化免学(初中文化)、技术教育成绩为84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成绩为80分、文化免学(初中文化)、技术教育成绩为77.5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教育为80分,技术教育考试成绩为77.6。2024年下半年思想政治教育为81分、文化免学(初中文化)、技术教育成绩无(每年不低于一次考试故不提供该成绩)。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部分缴纳1226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7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王光荣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情节严重。2、累犯。3、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光荣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光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光荣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9月3日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251号
罪犯薛虎,男,1981年4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福泉市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3年3月21日,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702刑初298号刑事判决,认定薛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2年10月9日起至2026年4月8日止),罚金人民币3000.00元,退赃退赔人民币4670.00元,追缴违法所得14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4月20日由贵州省福泉市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薛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薛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该犯考核周期2023年至2024年,2023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成绩为82分、文化免学(开班时间短未考试)、技术教育成绩为92.5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政治成绩为73分、文化免学(初中文化)、技术教育成绩为87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成绩为77分、文化免学(初中文化)、技术教育成绩为68分;2024年下半年思想政治教育为70分、文化免学(初中文化)、技术教育成绩无(每年不低于一次考试故不提供该成绩)。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全部缴纳);退赃退赔人民币4670元(已全部缴纳);追缴违法所得14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4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累犯。2、有犯罪前科。3、主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薛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薛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薛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9月3日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252号
罪犯龙尚堂,男,1995年12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3年3月6日,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728刑初341号刑事判决,认定龙尚堂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2年8月30日起至2026年2月28日止),罚金人民币4000.00元,退赃退赔人民币6303.36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4月17日由贵州省罗甸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龙尚堂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龙尚堂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该犯考核周期2023年至2024年,2023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成绩为72分、文化免学(开班时间短未组织考试)、技术教育成绩为80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政治成绩为80分、文化免学(初中文化)、技术教育成绩为87.5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成绩为81分、文化免学(初中文化)、技术教育成绩为70分;2024年下半年思想政治教育为80分、文化免学(初中文化)、技术教育成绩无(每年不低于一次考试故不提供该成绩)。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全部缴纳);退赃退赔人民币6303.36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4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累犯。2、通过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情节严重。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龙尚堂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龙尚堂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尚堂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9月3日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253号
罪犯石奕,男,1979年5月3日生,侗族,专科文化贵州省凯里市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3年1月31日,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601刑初13号刑事判决,认定石奕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3年5月10日起至2028年5月9日止),罚金人民币50000.00元。凯里市人民检察院进行抗诉,石奕本人提出上诉。2023年5月8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6刑终82号刑事裁定,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6月15日由贵州省凯里市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石奕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石奕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3年期末三课考试成绩为:思想教育80分,技术教育85分;2024年上半年三课考试成绩为:思想教育78分,技术教育86分;2024年期末三课考试成绩为:思想教育89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6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诈骗金额巨大。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石奕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石奕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石奕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9月3日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254号
罪犯侯国平,男,1976年10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岑巩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9年7月9日,贵州省岑巩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26刑初66号刑事判决,认定侯国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2月18日起至2027年8月17日止),罚金人民币8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84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8月14日由贵州省岑巩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交付执行,2019年11月6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8月25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2月18日起至2027年3月1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侯国平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侯国平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6分、文化教育(语文78分、数学71分)、技术教育74分;2022年期末思想教育88分、技术教育62.5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5分、技术教育78分;2023年期末思想教育62分、文化教育(语文76分、数学68分)、技术教育64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64分、2024年下半年思想教育68分、2024年技术教育75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8000元(未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840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涉毒犯罪;2.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侯国平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侯国平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侯国平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9月3日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255号
罪犯刘发明,男,1961年6月1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麻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2年12月21日,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635刑初117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发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刑期自2023年1月29日起至2026年10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2月21日由贵州省麻江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刘发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发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4,技术教育72;2023年期末思想教育70,语文68,数学68,技术教育80;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4,下半年思想教育68,技术教育72。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2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诱骗强奸对象为无性自我防卫能力的已婚妇女。性质严重。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刘发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发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发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