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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5-1359278 是否有效: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名  称: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256号-第281号
文  号: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256号-第2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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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256号

罪犯李碎焕,男,1972年3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黎平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14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刑初40号刑事判决,认定李碎焕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20年6月30日起至2035年6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2月4日由贵州省黎平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2月25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止2034年12月29日。(现刑期自2020年6月30日起至2034年12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碎焕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碎焕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考试80分,技术教育考试80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教育考试85分,技术教育考试79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政治考试68分,2024年下半年思想政治考试70分;2024年年度技术教育考试88分。2025年上半年思想政治考试81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3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2024年12月至2025年4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伙同他人拐卖妇女涉及5名未成年人。2、主犯。3、拐卖8名妇女,情节严重。4、以打工为民诱拐贩卖妇女,性质恶劣。5、案发后潜逃20余年且所犯罪行社会危害性大。"。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李碎焕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碎焕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碎焕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13日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257号

罪犯钟青锋,男,1973年7月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28日,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33刑初127号刑事判决,认定钟青锋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20年7月24日起至2031年7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2月2日由贵州省从江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2月25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止2030年12月23日。(现刑期自2020年7月24日起至2030年12月2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钟青锋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钟青锋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2年下半年思想教育考试95分,技术教育考试85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考试69分,技术教育考试70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教育考试69分,技术教育考试67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政治考试68分,2024年下半年思想政治考试77分;2024年年度技术教育考试82分,2025年上半年思想政治考试81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私自出售爆炸物给他人用以采矿且数量大6.14公斤,犯罪情节严重。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钟青锋符合减刑条件,但你狱对该犯提请减刑的幅度不当。据该犯的判决书中记载,该犯私自出售爆炸物被查获经称量为6.14公斤,犯罪情节严重,且钟青锋当庭拒不认罪,认罪态度不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第1点的规定,建议对该犯提请减刑幅度改变为7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钟青锋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钟青锋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13日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258号

罪犯吴龙青,男,1989年10月15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黎平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0年7月27日,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31刑初88号刑事判决,认定吴龙青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20年3月12日起至2031年3月11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0月15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刑终2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年11月11日由贵州省黎平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2月25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止2030年10月11日。(现刑期自2020年3月12日起至2030年10月1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吴龙青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吴龙青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3年期中思想教育89分、技术教育90分;2023年期末思想教育79分、技术教育78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政治考试90分、下半年思想政治考试74分;2024年度技术教育90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2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强奸罪单罪十年以上有期徒刑。2、犯罪作用地位相当,不区分主从犯。3、为使逃跑的被害人继续卖淫,扇被害人耳光让被害人害怕后,通过轮奸方式达到控制被害人继续卖淫的目的。情节严重。4、被轮奸的被害人系未成年人。5、犯罪性质恶劣。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吴龙青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你狱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的建议。

综上所述,罪犯吴龙青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龙青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13日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259号

罪犯张健良,男,2001年4月5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凯里市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0年11月11日,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01刑初450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健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20年7月2日起至2031年7月1日止)。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2月5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6刑终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3月25日由贵州省凯里市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2月25日被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5个月,刑止2031年4月1日。(现刑期自2020年7月2日起至2031年4月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健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健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2年期末思想教育72分、技术教育90分;2023年期中思想教育90分、技术教育85分;2023年期末思想教育81分、技术教育88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政治考试86分、下半年思想教育考试82分;2024年度技术教育考试94分;2025年上班年思想政治考试90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主犯。2、强奸罪十年以上有期徒刑。3、将被害人强行带到无人地无视被害人哀求反抗。进行轮奸。情节严重。4、强奸对象为未成年人。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张健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你狱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的建议。

综上所述,罪犯张健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健良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13日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260号

罪犯石文元,男,1976年6月22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8年6月25日,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628刑初82号刑事判决,认定石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总和有期徒刑十六年,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7年11月29日起至2032年5月28日止),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16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8月10日从贵州省松桃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执行,2018年11月6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4月23日被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8个月;2023年12月25日被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5个月,刑止2031年4月28日。(现刑期自2017年11月29日起至2031年4月2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石文元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石文元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2年期末思想教育80分、技术教育75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成绩85分、技术教育90分;2023年期末思想教育76分、技术教育70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政治考试79分、下半年思想政治考试82分、2024年度技术教育考试93分;2025年上半年思想政治考试92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全部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160元(已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强奸罪十年以上有期徒刑。2、抢劫财物数额巨大且轮奸被害人,情节恶劣。3、所犯罪行性质严重。4、主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石文元符合减刑条件,提请减刑幅度不当,理由是:罪犯石文元为勒索财物,邀约他人采取勒索型绑架方式向2名被害人索要数额巨大财物;在实施绑架、抢劫过程中,系犯意提出者、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系主犯;在拘禁被害人过程中,伙同他人轮流对被控制的被害人实施奸淫行为,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大;作案后潜逃至2017年11月29日才被抓获,社会危害性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第一条、第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建议你狱改变减刑幅度为5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石文元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石文元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13日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261号

罪犯詹增荣,男,1980年11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仁市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8年6月6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01刑初107号刑事判决,认定詹增荣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3个月,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数罪并罚,总合刑期10年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刑期自2017年7月18日起至2027年10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7月12日由贵州省安龙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太平监狱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执行,2018年10月11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4月23日被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9个月;2023年12月25日被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5个月,刑止2026年8月17日。(现刑期自2017年7月18日起至2026年8月1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詹增荣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詹增荣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3年期中思想教育70分、技术教育80分;2023年期末思想教育78分、语文67分、数学76分、技术教育79.5分;2024年期中思想教育76分、语文75分、数学90分;2024年期末思想教育63分、语文78分、数学76分,2024年度技术教育82分;2025年上半年思想政治考试80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2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2024年12月至2025年4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强奸、猥亵未满十四周岁幼女。2、该犯利用与受害者系共同家庭生活关系,多次强奸猥亵受害者,情节严重。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詹增荣符合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幅度不当,理由是:罪犯詹增荣系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属于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明知被害人系未满14周岁幼女(13岁),利用公共生活便利多次实施强奸(2次)、猥亵行为(3次),构成强奸罪、猥亵儿童罪,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第一条、第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建议你狱改变减刑幅度为5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詹增荣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詹增荣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13日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262号

罪犯程绍光,男,1976年9月15日生,彝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永胜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1994年9月26日,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1994)凯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认定程绍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1993年7月30日起至2000年7月29日止)。1996年7月26日,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1996)凯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认定程绍光犯脱逃罪,加处有期徒刑四年、连同原判未执行完的刑期四年八个月零八天,总和刑期八年八个月零八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八个月。(刑期自1996年2月6日至2004年10月5日止)。2022年6月8日,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601刑初271号刑事判决,认定程绍光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连同原判余刑五年一个月零十日,总和刑期为七年七个月零十日,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22年1月24日起至2029年1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994年10月18日交付贵州省鱼洞劳改支队服刑改造,1995年11月21日脱逃;1996年2月6日抓捕归案,1999年8月26日再次从贵州省鱼洞监狱脱逃,2022年1月24日在云南省永胜县被抓获,次日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1996年7月26日因脱逃罪加刑;2022年6月8日因脱逃罪加刑。(现刑期自2022年1月24日起至2029年1月23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程绍光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程绍光在2022年1月25日押送至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该犯2022年下半年思想教育72分、技术教育70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4分、技术教育78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教育65分、技术教育66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2分、下半年思想教育60分、技术教育60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7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结伙持械暴力抢劫他人财物,性质恶劣。2、抢劫罪被判刑后多次脱逃,情节严重。3、所犯罪行社会危害性大。4、多次脱逃,抗拒改造。2022年被抓捕归案。5、狱内再犯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程绍光符合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不当,同意你狱提出减刑6个月的建议。

综上所述,罪犯程绍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程绍光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13日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263号

罪犯陆道付,男,1978年5月23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都匀市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1999年5月7日,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作出(1999)麻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认定陆道付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犯强奸(未遂)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1998年11月19日起至2013年11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1500.00元。2022年6月21日,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601刑初292号刑事裁定,认定陆道付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与原判尚未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十四年二个月零二十三天,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22年1月28日起至2037年7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15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1999年8月25日从贵州省鱼洞监狱脱逃;2022年1月28日在贵州省都匀市平浪镇被抓获,并于当日押送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6月21日,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601刑初292号刑事裁定,认定陆道付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与原判尚未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十四年二个月零二十三天,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现刑期自2022年1月28日起至2037年7月27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陆道付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陆道付在2022年1月28日抓获并押送至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该犯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61分、技术教育80分;2022年下半年思想教育68分、技术教育85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0分、技术教育72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教育72分、技术教育67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0分、下半年思想教育65分、技术教育65分。2025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5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5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7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抢劫罪单罪十年以上有期徒刑。2、1999年8月25日脱逃,2022年1月28日抓获,刑罚执行期间再犯罪。3、所犯罪行社会危害性大。4、所犯罪行性质恶劣。5、所犯罪行情节严重。"。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陆道付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你狱提请减刑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的建议。

综上所述,罪犯陆道付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陆道付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13日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264号

罪犯雷嘉祥,男,1998年9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仁怀市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19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13刑初329号刑事判决,认定雷嘉祥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免予刑事处罚;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总和刑期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8年4月28日起至2030年4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32000.00元,退赃退赔人民币8109.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4月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刑终字第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5月9日交付贵州省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9年8月1日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2021年9月17日从贵州省福泉监狱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8月25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现刑期起止自2018年4月28日起至2030年1月27日止)。(现刑期自2018年4月28日起至2030年1月2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雷嘉祥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雷嘉祥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该犯2021年思想教育96分、文化改造综合80分、技术教育90分;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3分、技术教育81分;2022年下半年思想教育82分、技术教育78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0分、技术教育90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教育72分、技术教育83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2分、下半年思想教育67分、技术教育90分;2025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0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2000元(已全部缴纳);退赃退赔人民币8109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8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雷嘉祥参与抢劫5次、敲诈勒索3次,涉案金额巨大。2、所犯罪行社会危害性大。3、所犯罪行性质恶劣。4、抢劫罪十年以上有期徒刑5、涉黑犯罪。6、所犯罪行情节严重。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雷嘉祥符合减刑条件,但你狱对该犯提请减刑的幅度不当。该犯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多次参与共同实施抢劫、聚众斗殴、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对贵阳市观山湖区、白云区造成重大影响,对人民群众造成了极大的恐慌,社会危害性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第1条的规定,建议对该犯提请减刑幅度调整为5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雷嘉祥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雷嘉祥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13日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265号

罪犯徐学谋,男,1991年1月4日生,汉族,专科文化湖南省平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0年11月18日,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25刑初21号刑事判决,认定徐学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十个月(刑期自2019年4月3日起至2030年2月2日止),罚金人民币120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887778.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年12月24日由贵州省剑河县看守所交付于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2月25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9年8月2日止。(现刑期自2019年4月3日起至2029年8月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徐学谋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徐学谋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8分,技术教育83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教育81分,技术教育79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9分,下半年思想教育69分,技术教育79分,2025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8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20000元(未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887778元(已部分缴纳131375.67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2024年11月至2025年4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诈骗人数达318名,涉案金额388万余元,情节严重。2、该犯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3、所犯罪行社会危害性大。4、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徐学谋符合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不当,同意你狱提出减刑六个月的建议。

综上所述,罪犯徐学谋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学谋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13日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266号

罪犯杨时红,男,1980年4月3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麻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2年6月2日,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624刑初25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时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11月3日起至2027年5月2日止),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退赃退赔人民币66414.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8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7月22日由贵州省三穗县看守所交付于贵州省凯里监狱执行,2022年11月4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时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时红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2年下半年思想教育76,技术教育80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3分,技术教育80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教育69分,技术教育68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66分,2024下半年思想教育75、技术教育69分,2025年思想教育65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缴纳);退赃退赔人民币66414元(部分履行216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800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7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杨时红盗窃数额巨大,情节严重。2、犯罪过程中所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3、该犯多次多地进行拆卸变压器盗窃铜线,造成多家企业损失巨大,社会危害性大。4、财产性判项均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杨时红符合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不当,同意你狱提出减刑六个月的建议。

综上所述,罪犯杨时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时红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13日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267号

罪犯闻浪,男,2000年2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0年6月24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02刑初46号刑事判决,认定闻浪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刑期自2019年2月1日起至2030年1月3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9月22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刑终29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11月10日由贵州省大方县看守所交付于贵州省白云监狱执行,2020年12月25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2月25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2月1日起至2029年10月3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闻浪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闻浪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1分,技术教育85分,2022年期末思想教育80分,技术教育82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1分,技术教育80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教育78分,技术教育71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6分,下半年思想教育64分,技术教育79分,2025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8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涉黑犯罪。2、所犯罪行,情节严重。3、所犯罪行,性质恶劣。4、所犯罪行,社会危害性大。5、涉枪犯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闻浪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你狱对该犯提请减刑的幅度不当,该犯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所犯罪行众多,犯罪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第1条的规定,建议对该犯提请减刑幅度调整为5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闻浪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闻浪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13日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268号

罪犯刘开,男,2000年9月24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丹寨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0年8月20日,贵州省丹寨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36刑初36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开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9年12月3日起至2030年12月2日止),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0月13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刑终2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年11月9日由贵州省丹寨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2月25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12月3日起至2030年6月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刘开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开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2年期末思想教育考试70分、技术教育考试90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考试67分、技术教育考试88.5分,2023年思想教育考试66分、技术教育考试67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政治考试70分、下半年78分,2024年技术教育考试76分,2025年上半年思想政治考试84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4年3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组织未满十四周岁幼女及未成年人进行卖淫活动。2、刘开组织6名未成年人进行卖淫,情节严重。3、所犯罪行影响未成年女性身心健康,性质恶劣。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刘开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你狱提出减刑五个月的建议。

综上所述,罪犯刘开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开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13日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269号

罪犯尹招文,男,1965年4月19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兴仁市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1988年3月16日,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88)法刑字第9号刑事判决,认定尹招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1987年12月29日起至1991年12月28日止)。1996年8月22日,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法院作出(1996)安刑初字第349号刑事判决,认定尹招文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加余刑三年另一个月又二十五天,总和刑期八年另一个月又二十五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1995年5月22日起至2003年5月21日止)。2022年6月8日,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601刑初272号刑事判决,认定尹招文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与原判尚未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六年零二十七天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自2022年1月26日起至2029年7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988年5月11日由关岭县看守所交付宁谷劳改支队执行;因脱逃,1995年7月2日被押解回宁谷监狱;因脱逃,2022年1月27日被押解回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1996年8月22日因脱逃罪加刑;2022年6月8日因脱逃罪加刑。(现刑期自2022年1月26日起至2029年7月25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尹招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尹招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65分、技术教育60分,2022年期末思想教育70分、技术教育62.5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6分、技术教育70分,2023年思想教育63分、技术教育65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政治考试61分、思想政治考试下半年65分、技术教育考试64分,2025年上半年思想政治考试76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7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狱内再犯罪。2、脱逃之后再次脱逃,证明该犯抗拒改造。3、1988年盗窃数额达1400余元,数额较大。4、脱逃期间故意持刀伤害他人,情节严重。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尹招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你狱提请减刑六个月的建议。

综上所述,罪犯尹招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尹招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13日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270号

罪犯梁铭章,男,1980年1月5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从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0年11月4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刑初30号刑事判决,认定梁铭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20年3月25日起至2032年3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年12月21日由贵州省从江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2月25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20年3月25日起至2031年8月2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梁铭章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梁铭章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考试73分、技术教育考试83分,2023年思想教育考试63分、技术教育考试67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考试74分、下半年思想教育考试68分、2024年技术教育考试78分,2025年上半年思想政治考试72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2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2024年11月至2025年4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梁铭章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你狱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的建议。

综上所述,罪犯梁铭章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梁铭章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13日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271号

罪犯袁涛,男,1986年3月8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0年6月24日,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3刑初16号刑事判决,认定袁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9年1月18日起至2030年5月20日止),罚金人民币140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3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9月24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刑终1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年11月5日由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2020年12月15日由贵州省铜仁监狱押送至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2月25日经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至2030年2月20日止。(现刑期自2019年1月18日起至2030年2月2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袁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袁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2年期末思想教育考试66分、技术教育考试70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考试78分、技术教育考试85分,2023年思想教育考试79分、技术教育考试77分,2024年思想政治考试上半年72分、下半年78分,技术教育考试75分,2025年上半年思想政治考试88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40000元(已全部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3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2024年11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涉黑犯罪。2、所犯罪行,情节严重。3、所犯罪行,性质恶劣。4、所犯罪行,社会危害性大。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袁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你狱对该犯提请减刑的幅度不当,该犯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所犯罪行众多,犯罪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第1条的规定,建议对该犯提请减刑幅度调整为5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袁涛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袁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13日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272号

罪犯伍宏贵,男,1971年1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凯里市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1年11月8日,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601刑初584号刑事判决,认定伍宏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21年7月15日起至2031年7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24日贵州省凯里市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伍宏贵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伍宏贵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9分,技术教育80分;2022年期末思想教育80分,技术教育80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0分,技术教育76分;2023年期末思想教育62分,技术教育89分;2024年思想教育上半年76分、下半年67分,技术教育74分;2025年上半年思想教育63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2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3月获物质奖励1次已被撤销;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该犯2022年09月劳动定额108,完成44,未完成劳动定额59.25%,扣分17.77分;2023年5月29日查出罪犯马少华之妻于2023年2月5日、3月20日、4月4日分3次向该犯账户汇款共900元,后该犯违规使用其狱内消费账户给罪犯马少华开百货,每次扣分5.00分,累计扣15分。

从严情形:1.故意伤害致1人死亡,且作案后潜逃超过27年之久,影响恶劣;2.因违反监规被扣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伍宏贵符合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幅度不当,理由是:1993年10月16日,罪犯伍宏贵因他人口角纠纷上前帮忙时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将被害人腹部刺伤导致被害人死亡,情节恶劣;案发后该犯逃离,直至2021年3月22日才投案自首,潜逃期有近27年,影响恶劣;服刑期间,3次帮助同改逃避监狱资金监管,严重影响了监狱监管秩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建议你狱提出改变减刑幅度为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伍宏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伍宏贵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13日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273号

罪犯吴光辉,男,1997年3月28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施秉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0年11月17日,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23刑初57号刑事判决,认定吴光辉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8年10月31日起至2030年10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民事赔偿人民币3991.42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2月4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6刑终6号刑事判决,认定吴光辉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18年10月31日起至2030年4月30日止),民事赔偿人民币3991.42元,改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25日由贵州省施秉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2月25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现刑期自2018年10月31日起至2030年1月3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吴光辉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吴光辉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2年期末思想教育考试86分,技术教育考试80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考试77分,技术教育考试66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教育考试成绩73分,技术教育考试86分;2024年思想教育考试上半年66分、下半年79分,技术教育考试76分;2025年上半年思想教育考试74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3991.42元(吴胜昌、吴光辉等六原审被告人自愿赔偿舒红红共计45000元,已作超额赔偿,故本案附带民事部分已经全部履行完毕)。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因犯强奸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2.系轮奸未成年人;3.系主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吴光辉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你狱提请减刑五个月的建议。

综上所述,罪犯吴光辉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光辉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13日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274号

罪犯李金富,男,1984年11月22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麻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0年10月19日,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35刑初24号刑事判决,认定李金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9年6月30日起至2030年6月29日止),并处罚金三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1月13日由贵州省麻江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2月25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6月30日起至2029年12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金富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金富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2年期末思想教育考试78分,技术教育考试87.5分,语文69分,数学70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66分,技术教育97.5分;2023年期末思想教育84分,技术教育87.5分,语文87分,数学88分;2024年思想教育上半年72分、下半年68分,技术教育68分,语文上半年76分、下半年72分,数学上半年78分、下半年71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系累犯;2.盗窃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严重。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李金富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你狱提请减刑七个月的建议。

综上所述,罪犯李金富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金富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13日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275号

罪犯吴胜昌,男,1997年5月12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施秉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0年11月17日,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23刑初57号刑事判决,认定吴胜昌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8年10月31日起至2030年10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民事赔偿人民币3991.42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2月4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6刑终6号刑事判决,认定吴胜昌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8年10月31日起至2030年10月30日止),民事赔偿人民币3991.42元,改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3月25日由贵州省施秉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2月25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现刑期自2018年10月31日起至2030年7月3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吴胜昌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吴胜昌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该犯考核周期2022年至2025年,2022年下半年思想教育成绩79分、文化免学(初中文化)、技术教育82.5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成绩为87分、文化免学(因开班时间较短未开展)、技术教育成绩为97.5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政治成绩为88分、文化免学(初中文化)、技术教育成绩为87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成绩为83分、文化免学(初中文化)、技术教育成绩为80分;2024年下半年思想政治教育为82分、文化免学(初中文化)、技术教育成绩无(每年不低于一次考试故不提供该成绩)。2025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成绩为83分、文化免学(初中文化)、技术教育成绩无(上半年未开展技术教育)。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3991.42元(吴胜昌、吴光辉等六原审被告人自愿赔偿舒红红共计45000元,已作超额赔偿,故本案附带民事部分已经全部履行完毕)。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因犯强奸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2.系轮奸未成年人;3.系主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吴胜昌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你狱提请减刑五个月的建议。

综上所述,罪犯吴胜昌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胜昌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13日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276号

罪犯王祥刚,男,1997年9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7年8月21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03刑初1176号刑事判决,认定王祥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7年3月18日起至2027年3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9000.00元,退赃退赔人民币3800.00元。2021年5月10日,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321民初5502号民事判决,判决文远茂、李庭勇、王祥刚赔偿被害人21837.81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2月13日由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交付贵州省监狱管理局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执行;
2018年5月9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1月16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23年8月25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现刑期自2017年3月18日起至2026年2月1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祥刚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祥刚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该犯考核周期2022年至2025年,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为85分、语文76分、数学83分、技术教育85分;其中2022年下半年思想教育成绩79分、语文62分、数学77分、技术教育77.5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成绩为80分、文化免学(因开班时间较短未开展)、技术教育成绩为98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政治成绩为82分、语文80分、数学85分、技术教育成绩为84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成绩为84分、语文82分、数学79分、技术教育成绩为76分;2024年下半年思想政治教育为66分、语文76分、数学78分、技术教育成绩无(每年不低于一次考试故不提供该成绩)。2025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成绩为75分、语文70分、数学70分、技术教育成绩无(上半年未开展技术教育)。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9000元(未缴纳);民事赔偿人民币21837.81元(已全部履行);退赃退赔人民币3800元(已全部缴纳);追缴违法所得(法院判决追缴价值800元的小米4手机一部,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7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携带凶器入户实施抢劫,犯罪情节严重;3.有犯罪前科;4.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王祥刚符合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不当,同意你狱提出减去余刑,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的建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祥刚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祥刚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13日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277号

罪犯田景辉,男,2000年2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施秉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0年11月4日,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23刑初54号刑事判决,认定田景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12月12日起至2030年6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13000.00元,退赃退赔人民币28433.7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2月22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刑终3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2月1日由贵州省施秉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2月25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12月12日起至2030年1月1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田景辉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田景辉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该犯考核周期2023年至2025年,2023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成绩为86分、文化免学(因开班时间较短未开展)、技术教育成绩为97.5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政治成绩为82分、文化免学(初中文化)、技术教育成绩为87.5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成绩为87分、文化免学(初中文化)、技术教育成绩为78分;2024年下半年思想政治教育为76分、文化免学(初中文化)、技术教育成绩无(每年不低于一次考试故不提供该成绩)。2025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成绩为86分、文化免学(初中文化)、技术教育成绩无(上半年未开展技术教育)。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3000元(已全部缴纳);退赃退赔人民币28433.7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2024年12月至2025年4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因犯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2.系主犯;3.多次持伸缩棍采用威胁、要挟、恐吓等暴力手段,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犯罪情节严重。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田景辉符合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程序存在不当,同意你监狱提出减刑六个月的建议。

综上所述,罪犯田景辉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田景辉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13日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278号

罪犯陈小东,男,1999年11月26日生,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赫章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0年4月21日,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81刑初486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小东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非法入侵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原犯故意伤害罪因撤销缓刑需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与本案进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9年5月30日起至2028年11月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00元。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2020年6月2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1刑终2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年8月20日由贵州省清镇市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金西监狱执行,
2020年9月28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2月25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5月30日起至2028年8月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陈小东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小东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该犯考核周期2023年至2025年,2023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成绩为72分、文化免学(因开班时间较短未开展)、技术教育成绩为87.5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政治成绩为78分、文化免学(初中文化)、技术教育成绩为84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成绩为87分、文化免学(初中文化)、技术教育成绩为72分;2024年下半年思想政治教育为70分、文化免学(初中文化)、技术教育成绩无(每年不低于一次考试故不提供该成绩)。2025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成绩为86分、文化免学(初中文化)、技术教育成绩无(上半年未开展技术教育)。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1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2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2024年11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系涉黑一般参加者;2.缓刑考验期内再犯罪;3.随意殴打、恐吓他人,情节恶劣;4.系聚众斗殴犯罪积极参加者,犯罪性质恶劣;5.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已经对一定区域造成了较大心理强制,严重扰乱了当地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社会危害性极大。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小东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你狱对该犯提请减刑的幅度不当。该犯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所犯罪行众多,犯罪情节严重,严重扰乱了当地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社会危害性极大。且该犯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罪,性质恶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第1条的规定,建议对该犯提请减刑幅度调整为5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陈小东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小东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13日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279号

罪犯陶治学,男,1998年2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黄平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0年9月28日,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22刑初61号刑事判决,认定陶治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9年12月16日起至2031年12月15日止),民事赔偿人民币100000.00元。原告上诉。2020年12月7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刑终28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年12月24日由贵州省黄平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2月25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12月16日起至2031年6月1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陶治学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陶治学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该犯考核周期2023年至2025年,2023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成绩为82分、文化免学(因开班时间较短未开展)、技术教育成绩为97.5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政治成绩为82分、文化免学(初中文化)、技术教育成绩为90.5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成绩为79分、文化免学(初中文化)、技术教育成绩为82分;2024年下半年思想政治教育为82分、文化免学(初中文化)、技术教育成绩无(每年不低于一次考试故不提供该成绩)。2025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成绩为87分、文化免学(初中文化)、技术教育成绩无(上半年未开展技术教育)。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100000元(已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持刀故意伤害致1人死亡,犯罪性质恶劣;2.曾因寻衅滋事被行政拘留十日。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陶治学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你狱提请减刑七个月的建议。

综上所述,罪犯陶治学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陶治学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13日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280号

罪犯杨老耶,男,2001年1月1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黄平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0年8月10日,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22刑初49号刑事判决,认定杨老耶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9年9月1日起至2029年8月31日止)。
2020年10月23日,杨老耶同案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刑终2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0年12月18日,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22民初1579号刑事判决,判决杨老耶、杨凯、杨锦旺、龙成华、刘洪建、王圆圆、杨明贵、王朝龙、潘康华连带赔偿潘明华、杨文芬经济损失10万元,2021年8月31日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622执148号执行结案通知书,已将(2021)黔2622执148号案件民事财产性判项执行完毕。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年12月24日由贵州省黄平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2月25日获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黔26刑更361号裁定减刑6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9月1日起至2029年2月28日止。(现刑期自2019年9月1日起至2029年2月2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老耶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老耶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考试获66分,技术教育考试获82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教育考试获75分,技术教育考试获74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考试获71分,2024年下半年思想教育考试获79分,技术教育考试获83分,2025年思想教育考试获80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连带赔偿10万元法院已执行完毕,其中杨老耶个人履行12000元。(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2024年11月至2025年4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多人持械聚众斗殴,致他人死亡,犯罪性质恶劣;2、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分主从犯,对案件起主导作用。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杨老耶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你狱提请减刑七个月的建议。

综上所述,罪犯杨老耶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老耶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13日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281号

罪犯王元柱,男,1956年10月21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9年12月20日,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31刑初120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元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8年10月13日起至2028年10月12日止)。
2020年3月3日,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终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年4月21日由贵州省惠水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2月25日获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黔26刑更409号裁定减刑7个月,现刑期自2018年10月13日起至2028年3月12日止。(现刑期自2018年10月13日起至2028年3月1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元柱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元柱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考试获68分,技术教育考试获67.5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教育考核获74分,技术教育考试获68分,文化教育考试数学获69分,语文获63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考试获71分,2024年下半年思想教育考试获62分,技术教育考试获74分,2025年思想教育考试获80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犯罪性质恶劣。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王元柱符合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不当,同意你狱提出减刑八个月的建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元柱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元柱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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