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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5-1465874 是否有效: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名  称: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假建字第29号-第30号
文  号: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假建字第29号-第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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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假建字第29号

罪犯李世发,男,1982年12月7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雷山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3年12月21日,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634刑初190号刑事判决,认定李世发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3年12月21日起至2026年12月20日止),罚金人民币5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7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述,2024年1月30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黔26刑终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4年2月27日由贵州省雷山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世发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世发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4年上半年思想政治考试84分,2024年下半年思想政治考试68分,2024年年度技术教育考试94分;2025年上半年思想政治考试74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全部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7000元(已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4年2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2024年11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李世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世发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1月13日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假建字第30号

罪犯龙安乐,男,1986年5月18日生,侗族,专科文化贵州省榕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4年5月27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法院作出(2024)黔2632刑初61号刑事判决,认定龙安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刑期自2023年12月19日起至2026年8月18日止),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4年8月19日由贵州省锦屏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龙安乐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龙安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4年下半年三课教育考试,思想教育考试获85分,技术教育考试获80分;2025年上半年思想教育考试获76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4年8月至2025年4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龙安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安乐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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