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5-1552856 | 是否有效: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
| 名 称: |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282号—第309号 | ||
| 文 号: | |||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282号
罪犯徐明,男,1980年12月16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镇远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0年9月22日,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25刑初78号刑事判决,认定徐明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9年12月17日起至2029年12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年11月11日由贵州省镇远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2月25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12月17日起至2029年5月1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徐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徐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2分,技术教育82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教育77分,技术教育88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政治考试77分,2024年下半年思想政治考试73分,2024年年度技术教育考试92分;2025年上半年思想政治考试90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1、非法制造火药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7支,情节严重。2、涉枪犯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徐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你狱提请减刑七个月的建议。
综上所述,罪犯徐明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283号
罪犯李天祥,男,1999年7月20日生,仡佬族,高职文化贵州省石阡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9年5月13日,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23刑初45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天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刑期自2018年12月12日起至2028年12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退赃退赔人民币15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6月17日由贵州省石阡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执行,2019年9月2日从贵州省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天祥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天祥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19年思想教育96分,技术教育84分;2020年思想教育89分,文化改造综合89分,技术教育88分;2021年思想教育60分,文化改造综合70分,技术教育66分;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4分,技术教育84分;2022年下半年思想教育78分,技术教育84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8分,技术教育85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教育73分,技术教育78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政治考试90分,2024年下半年思想政治考试79分,2024年年度技术教育考试92分;2025年上半年思想政治考试90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一般。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退赃退赔人民币15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8月至2021年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不用于减刑;2021年8月至2022年4月不予奖励;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1个不予奖励、1个表扬不用于减刑。
违规及扣分情况:1、该犯2020年06月劳动定额1100,完成产值712,未完成劳动定额35.27%扣分12.34分;2、2019年10月18日因动手殴打他犯被扣900分,禁闭15天;3、2019年11月19日因在机台上用固定工具小剪刀割自己手腕进行自伤自残被扣900分,禁闭15天;4、2021年11月18日与他犯发生打架斗殴行为被扣400分,禁闭15天。
从严情形:1、罪犯采用持刀入室抢劫的方式抢劫财物人民币1500元。性质恶劣。2、罪犯抢劫过程中采用暴力方式强奸被害人,情节严重。3、在服刑考核期间内有2次未完成劳动任务被扣分,有三次违反监规纪律被禁闭。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李天祥在服刑期间虽多次违反监规,但2021年11月18日最后一次违反监规被处罚结束后,2022年5月至2025年1月重新获得6个表扬,且无再次违法监规的情况,符合提请减刑条件,同意你狱提出减刑5个月的建议。
综上所述,罪犯李天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天祥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2月11日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284号
罪犯杨天赐,男,1998年8月27日生,苗族,初中文化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3年7月27日,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629刑初105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天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自2023年3月14日起至2026年5月13日止),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8月23日由贵州省剑河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天赐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天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3年下半年思想教育68分,技术教育64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政治考试61分,2024年下半年思想政治考试75分,2024年年度技术教育考试88分;2025年上半年思想政治考试68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8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2024年11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1、犯罪情节严重,涉案金额巨大。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杨天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你狱提出减去余刑的建议。
综上所述,罪犯杨天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天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2月11日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285号
罪犯郑伟,男,1999年11月28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3年8月2日,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725刑初175号刑事判决,认定郑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3年4月13日起至2026年4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8月28日由贵州省瓮安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郑伟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郑伟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3年期末思想教育79分、技术教育81.5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政治考试69分、下半年思想政治考试80分、年度技术教育考试90分;2025年上半年思想政治考试90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8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2024年11月至2025年4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1、连续两次对被害人进行强奸,情节严重。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郑伟符合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的程序不当,同意你狱减去余刑的建议。
综上所述,罪犯郑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2月11日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286号
罪犯杨忠波,男,2004年10月6日生,水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3年7月27日,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732刑初113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忠波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3年2月26日起至2027年2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8月23日由三都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忠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忠波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该犯2023年下半年思想教育73分、技术教育69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69分、下半年思想教育63分、技术教育63分;2025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0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8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2024年11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1、奸淫未满十四周岁幼女。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杨忠波符合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不当,理由是:罪犯杨忠波明知被害人系未满14周岁幼女(12岁),仍放纵自己的行为与被害人多次发生性关系,侵害了被害人身心健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第一条、第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建议你狱改变减刑幅度为减刑6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杨忠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忠波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2月11日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287号
罪犯谭贵,男,1995年1月15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7年9月1日,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325刑初102号刑事判决,认定谭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16年11月5日起至2027年5月4日止),罚金人民币5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5月3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3刑终279号刑事判决,同案犯上诉,同案犯改判,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7月10日由贵州省贞丰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太平监狱新犯分流中心执行,2018年10月11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4月23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3年12月25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止2026年3月4日止。(现刑期自2016年11月5日起至2026年3月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谭贵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谭贵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该犯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9分、技术教育88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教育78分、文化教育语文63分、数学65分、技术教育72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0分、文化教育语文78分、数学75分、下半年思想教育76分、文化教育语文70分、数学78分技术教育76分;2025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2分、文化教育语文70分、数学68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1、持械抢劫,抢劫数额巨大,性质恶劣。2、主犯。3、抢劫罪单罪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谭贵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你狱提出减去余刑的建议。
综上所述,罪犯谭贵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谭贵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2月11日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288号
罪犯刘进,男,2000年11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长顺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3年5月22日,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729刑初32号刑事判决,认定刘进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自2022年6月30日起至2028年12月10日止),罚金人民币5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7月18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7刑终1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8月28日由贵州省长顺县看守所交付于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刘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3年下半年思想教育66分,技术教育69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7分,下半年思想教育67分,技术教育68分,2025年上半年思想教育68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8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1、强迫多名未成年卖淫,情节严重。2、被害人中有幼女。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刘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你狱提请减刑6个月的建议。
综上所述,罪犯刘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2月11日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289号
罪犯张克标,男,2001年1月18日生,苗族,高职文化贵州省从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3年9月19日,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632刑初第179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克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四年六个月,决定执行刑期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3000元(刑期自2023年2月27日起至2027年2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10月23日由贵州省榕江县看守所交付于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克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克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3年期末思想教育80分,技术教育72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69分,下半年思想教育67分,技术教育71分,2025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3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全部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3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0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2024年12月至2025年5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1、协助犯罪分子转移赃款973980.13元,情节严重。2、所犯数罪的主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张克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你狱提出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建议。
综上所述,罪犯张克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克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2月11日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290号
罪犯杜勇焕,男,1985年11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南部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2年9月28日,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701刑初71号刑事判决,认定杜勇焕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2年9月26日起至2027年9月25日止),罚金人民币30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74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11月15日由贵州省都匀市看守所交付于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杜勇焕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杜勇焕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2年期末思想教育68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2分,技术教育81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教育66分,技术教育63分,2024上半年思想教育75分,下半年思想教育66分,技术教育75分,2025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8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全部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74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1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2024年12月至2025年4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1、诈骗老年人数量多,诈骗金额特别巨大,社会危害性大。2、所犯罪行,情节严重。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杜勇焕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你狱提出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建议。
综上所述,罪犯杜勇焕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杜勇焕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2月11日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291号
罪犯梁小主,男,1975年8月22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望谟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8年6月11日,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26刑初34号刑事判决,认定梁小主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7年10月31日起至2028年10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民事赔偿人民币15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7月18日经贵州省望谟县看守所交付于太平监狱分流中心执行,2018年10月11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4月23日经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23年12月25日经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现刑期自2017年10月31日起至2027年6月3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梁小主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梁小主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67分,技术教育72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教育63分,技术教育62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0分,下半年思想教育70分,技术教育69分,2025年上半年思想教育69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15000元(已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1、持刀伤人导致被害人心脏大出血死亡,且畏罪潜逃,情节严重。2、所犯罪行社会危害性大。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梁小主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你狱提出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的建议。
综上所述,罪犯梁小主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梁小主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2月11日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292号
罪犯蔡邦礼,男,2000年12月26日生,苗族,中专文化贵州省福泉市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3年10月8日,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702刑初145号刑事判决,认定蔡邦礼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3年4月7日起至2026年4月6日止),民事赔偿人民币12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10月26日由贵州省福泉市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蔡邦礼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蔡邦礼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3年期末思想教育68分,技术教育78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0分,下半年思想教育64分,技术教育73分,2025年上半年思想教育66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1200元(已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0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2024年12月至2025年5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1、强奸对象为未成年人。2、强奸过程不顾被害人反抗对被害人造成身心伤害。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蔡邦礼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你狱减去余刑的建议。
综上所述,罪犯蔡邦礼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蔡邦礼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2月11日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293号
罪犯袁再强,男,2001年3月27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定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3年8月29日,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723刑初137号刑事判决,认定袁再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3年5月5日起至2026年11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10月26日由贵州省贵定县看守所交付于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袁再强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袁再强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3年期末思想教育63分,技术教育72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68分,下半年思想教育72分,技术教育70分,2025年上半年思想教育62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0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2025年1月至2025年5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1)侵犯对象为幼女(2)对侵害人造成严重身心伤害。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袁再强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你狱提出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减刑建议。
综上所述,罪犯袁再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袁再强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2月11日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294号
罪犯吴阳明,男,2004年6月11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施秉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3年9月28日,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623刑初62号刑事判决,认定吴阳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23年5月29日起至2027年11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0月23日由贵州省施秉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吴阳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吴阳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3年期末思想教育考试72分、技术教育考试68分;2024年思想政治考试上半年70分、下半年72分、技术教育考试75分;2025年思想政治考试上半年86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0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2024年12月至2025年5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1.侵害对象为未满14周岁幼女;2.多次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吴阳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你狱提出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建议。
综上所述,罪犯吴阳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阳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2月11日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295号
罪犯周小军,男,1975年6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镇远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9年12月3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刑初24号刑事判决,认定周小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8年11月22日起至2033年11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4月20日由贵州省镇远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8月25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现刑期自2018年11月22日起至2033年3月2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周小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周小军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1年思想教育考试80分、文化改造综合考试85分、技术教育考试75分;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考试60分、技术教育考试62分;2022年期末思想教育考试67分、技术教育考试75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考试68分、技术教育考试68分;2023年期末思想教育考试62分、技术教育考试67分;2024年思想政治考试上半年62分、下半年63分、技术教育考试74分;2025年思想政治考试上半年62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2025年1月至2025年5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8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2025年5月26日分监区通过日常监控视频回放,发现罪犯周小军在2025年5月23日下午16时28分至16时43分许在黔东南监狱习艺3四楼习艺房烫台处熨烫自己的囚裤和囚衣。扣分5.00分。
从严情形:1.故意伤害致1人死亡;2.因违反监规被扣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周小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周小军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小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2月11日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296号
罪犯杨祖模,男,1996年12月24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三穗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0年9月25日,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24刑初48号刑事判决,认定杨祖模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0000元。总合刑期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2019年8月27日起至2039年8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罚金人民币30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2月11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刑终3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2月5日由贵州省三穗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2月25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现刑期自2019年8月27日起至2039年3月2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祖模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祖模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考试79分、技术教育考试90.5分;2023年期末思想教育考试63分、技术教育考试69分;2024年思想政治考试上半年70分、下半年72分、技术教育考试76分;2025年思想政治考试上半年87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全部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3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2024年12月至2025年5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1.因犯强奸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2.强奸多名未满14周岁幼女;3.组织多名未成年人卖淫,犯罪情节严重。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杨祖模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祖模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祖模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2月11日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297号
罪犯欧金红,男,1997年4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永胜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3年9月26日,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629刑初130号刑事判决,认定欧金红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刑期自2023年2月22日起至2026年11月21日止),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0月24日由贵州省剑河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欧金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欧金红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3年期末思想教育考试70分、技术教育考试72分;2024年思想政治考试上半年67分、下半年78分、技术教育考试72分;2025年思想政治考试上半年88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全部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0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2025年1月至2025年5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1.犯罪情节严重。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欧金红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欧金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欧金红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2月11日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298号
罪犯黄永恒,男,2004年1月9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3年9月12日,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731刑初第126号刑事判决,认定黄永恒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刑期自2023年4月3日起至2027年2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0月25日由贵州省惠水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黄永恒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黄永恒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3年期末思想教育考试70分、技术教育考试64分;2024年思想政治考试上半年67分、下半年70分、技术教育考试78分;2025年思想政治考试上半年74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0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2024年12月至2025年4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1.侵害对象为未满14周岁幼女;2.多次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黄永恒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黄永恒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永恒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2月11日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299号
罪犯张祥,男,1992年3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0年6月24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02刑初46号刑事判决,认定张祥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2月1日起至2027年7月3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9月22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刑终29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年11月10日由贵州省大方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白云监狱执行,2020年12月15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2月25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2月1日起至2027年5月3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祥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祥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2年期末思想教育考试成绩70分,技术教育考试成绩80分,语文65分,数学71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考试成绩72分,技术教育考试成绩72分,语文67分,数学62分;2023年期末思想教育考试成绩62分,技术教育考试成绩80分,语文70分,数学75分;2024年思想教育考试成绩上半年70分、下半年70分,技术教育78分,语文上半年75分、下半年68分,数学上半年77分,下半年73分;2025年上半年思想教育考试成绩64分,语文63分,数学63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2025年5月因拒不执行警察指令,被扣考核15分。
从严情形:(1)涉黑犯罪;(2)犯罪情节严重,犯罪性质恶劣;(3)有犯罪前科;(4)因违反监规被扣分处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祥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对该犯提请减刑的幅度不当。1.该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积极参加持械聚众斗殴,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务,数额较大,持凶器拦截、恐吓他人,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2.该犯有犯罪前科,多次犯罪,且在本次服刑改造中2025年5月因拒不执行警察指令,被扣考核15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第1点的规定,建议对该犯提请减刑幅度调整为4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张祥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祥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2月11日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300号
罪犯文治全,男,1966年2月13日生,水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丹寨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9年12月27日,贵州省丹寨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36刑初104号刑事判决,认定文治全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总和刑期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2024年8月20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检察院抗诉。2020年8月14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刑终47号刑事判决,认定文治全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总和刑期十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2029年8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年11月9日贵州省丹寨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2月25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2029年2月2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文治全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文治全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考试成绩86分,技术教育考试成绩82分;2023年期末思想教育考试成绩74分,技术教育考试成绩76分;2024年思想教育考试成绩上半年70分、下半年72分,技术教育考试成绩68分;2025年上半年思想教育考试成绩68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4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1.强奸、猥亵未满十四周岁幼女;2.犯罪性质恶劣。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文治全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文治全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文治全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2月11日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301号
罪犯潘胜江,男,1992年6月6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镇远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3年7月14日,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625刑初125号刑事判决,认定潘胜江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刑期自2023年3月15日起至2026年4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8月24日贵州省镇远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潘胜江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潘胜江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3年思想教育考试成绩70分,技术教育考试成绩62分;2024年思想教育考试成绩上半年64分、下半年79分,技术教育考试成绩82分;2025年上半年思想教育考试成绩72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8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2024年11月至2025年4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潘胜江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潘胜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潘胜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2月11日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302号
罪犯伍明宏,男,1998年1月17日生,彝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富源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3年3月14日,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625刑初181号刑事判决,认定伍明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22年8月29日起至2034年8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4月18日由贵州省镇远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伍明宏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伍明宏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该犯考核周期2023年至2025年,2023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成绩为79分、文化免学(因开班时间较短未开展)、技术教育成绩为97.5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政治成绩为82分、文化免学(初中文化)、技术教育成绩为88.5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成绩为87分、文化免学(初中文化)、技术教育成绩为74分;2024年下半年思想政治教育为78分、文化免学(初中文化)、技术教育成绩无(每年不低于一次考试故不提供该成绩)。2025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成绩为89分、文化免学(初中文化)、技术教育成绩无(上半年未开展技术教育)。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4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2024年11月至2025年4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1.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伍明宏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伍明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伍明宏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2月11日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303号
罪犯冉斯军,男,1979年3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石阡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2年9月27日,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23刑初49号刑事判决,认定冉斯军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催收非法债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5月31日起至2027年11月15日止),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六千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12月29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刑终1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1月16日由贵州省德江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执行。2023年2月21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冉斯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冉斯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该犯考核周期2023年至2025年,2023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成绩为82分、文化免学(因开班时间较短未开展)、技术教育成绩为97.5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政治成绩为84分、文化免学(初中文化)、技术教育成绩为86.5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成绩为86分、文化免学(初中文化)、技术教育成绩为80分;2024年下半年思想政治教育为84分、文化免学(初中文化)、技术教育成绩无(每年不低于一次考试故不提供该成绩)。2025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成绩为86分、文化免学(初中文化)、技术教育成绩无(上半年未开展技术教育)。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5000元(已全部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6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1.系涉恶犯罪成员;2.在所涉犯罪中均积极主动,系主犯;3.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4.在公共场所持械斗殴,性质恶劣;5.该恶势力组织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社会危害程度大。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冉斯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冉斯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冉斯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2月11日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304号
罪犯冯良杰,男,1987年9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雅安市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0年7月4日,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川1803刑初122号刑事判决,认定冯良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前罪所犯聚众斗殴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刑期自2019年5月6日起至2034年5月5日止),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53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年8月4日由四川省宝兴县看守所交付四川省雅安监狱执行;2023年8月11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冯良杰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冯良杰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该犯考核周期2020年至2025年,2020年思想教育成绩64分、2021年思想教育成绩73分,技术教育成绩82分、2022年思想教育成绩77分,技术教育成绩为85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政治成绩为83分、文化免学(初中文化)、技术教育成绩为86.5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成绩为79分、文化免学(初中文化)、技术教育成绩为72分;2024年下半年思想政治教育为78分、文化免学(初中文化)、技术教育成绩无(每年不低于一次考试故不提供该成绩)。2025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成绩为78分、文化免学(初中文化)、技术教育成绩无(上半年未开展技术教育)。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大部分劳动任务,表现好。2021年1月因未完成劳动任务被扣0.3分,2021年2月因未完成劳动任务被扣3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10000元(已全部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53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0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9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2021年有两次生产扣分共扣3.3分。
从严情形:1.系涉恶首要分子;2.有犯罪前科;3.系缓刑考验期内再犯罪;4.系寻衅滋事、开设赌场主犯;5.开设赌场时间长,累计参赌人员多,犯罪情节严重;6.多次集结他人持械参与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性质恶劣;7.在一定区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社会危害程度大;8.2021年有两次生产扣分共扣3.3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冯良杰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对该犯提请减刑的幅度不当。该犯系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在一定区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且该犯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第1点的规定,建议对该犯提请减刑幅度调整为4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冯良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冯良杰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2月11日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305号
罪犯徐长清,男,1973年8月2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凯里市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0年9月24日,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24刑初18号刑事判决,认定徐长清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9年5月16日起至2030年5月15日止),罚金人民币8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35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2月22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刑终3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2月5日由贵州省三穗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2月25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3)黔26刑更450号裁定减刑5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5月16日起至2029年12月1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徐长清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徐长清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该犯考核周期2023年至2025年,2023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成绩为82分、文化免学(因开班时间较短未开展)、技术教育成绩为75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政治成绩为80分、文化免学(初中文化)、技术教育成绩为88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成绩为82分、文化免学(初中文化)、技术教育成绩为78分;2024年下半年思想政治教育为72分、文化免学(初中文化)、技术教育成绩无(每年不低于一次考试故不提供该成绩)。2025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成绩为80分、文化免学(初中文化)、技术教育成绩无(上半年未开展技术教育)。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全部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35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1.涉毒犯罪;2.涉案毒品数量较大,且向多人多次贩卖,情节严重;3.系主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徐长清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徐长清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长清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2月11日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306号
罪犯潘世元,男,1968年3月25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凯里市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0年6月19日,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01刑初215号刑事判决,认定潘世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刑期自2020年2月23日起至2030年5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年8月20日由贵州省凯里市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2月25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3)黔26刑更444号裁定减刑7个月。(现刑期自2020年2月23日起至2029年10月2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潘世元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潘世元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该犯考核周期2023年至2025年,2023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成绩为80分、文化免学(因开班时间较短未开展)、技术教育成绩为92.5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政治成绩为83分、文化免学(初中文化)、技术教育成绩为89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成绩为80分、文化免学(初中文化)、技术教育成绩为78分;2024年下半年思想政治教育为74分、文化免学(初中文化)、技术教育成绩无(每年不低于一次考试故不提供该成绩)。2025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成绩为62分、文化免学(初中文化)、技术教育成绩无(上半年未开展技术教育)。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1.故意伤害致1人死亡。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潘世元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潘世元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潘世元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2月11日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307号
罪犯石本上,男,2003年4月7日生,水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3年12月5日,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732刑初96号刑事判决,认定石本上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自2023年2月24日起至2026年5月23日止)。2024年11月13日,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4)黔2732民初20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石本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韦明拿交通费1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8月23日由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石本上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石本上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该犯考核周期2023年至2025年,2023年下半年思想政治成绩为84分、文化免学(初中文化)、技术教育成绩为79.5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成绩为75分、文化免学(初中文化)、技术教育成绩为72分;2024年下半年思想政治教育为70分、文化免学(初中文化)、技术教育成绩无(每年不低于一次考试故不提供该成绩)。2025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成绩为85分、文化免学(初中文化)、技术教育成绩无(上半年未开展技术教育)。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交通费人民币1000元(已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8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2024年11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1.强奸十四周岁少女。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石本上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因该犯刑期自2023年2月24日起至2026年5月23日止,余刑刑期不足7个月,建议减去余刑,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石本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石本上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2月11日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308号
罪犯陈良宏,男,1994年2月10日生,布依族,专科文化贵州省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3年7月19日,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731刑初103号刑事判决,认定陈良宏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3年3月7日起至2026年9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8月24日由贵州省惠水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陈良宏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良宏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3年三课教育下半年思想教育考试获72分,2023年度技术教育考试获68分;2024年三课教育上半年思想教育考试获80分,下半年思想教育考试获86分,2024年度技术教育考试获86分;2025年思想教育考试上半年获96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8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2024年11月至2025年4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利用被害人处于醉酒状态不能反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犯罪情节恶劣。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陈良宏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良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良宏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2月11日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减建字第309号
罪犯张正义,男,1982年10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施秉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0年4月13日,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23刑初26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正义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十一年,决定执行十年(刑期自2019年8月29日起至2029年8月28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9月25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刑终1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1月12日由贵州省施秉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黔东南监狱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2月25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6刑更335号刑事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8月29日起至2029年2月28日止)。(现刑期自2019年8月29日起至2029年2月2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正义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正义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8分、技术教育79分;2023年期末思想教育80分、技术教育80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2分、2024年下半年思想教育77分、2024年技术教育80分;2025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8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1、强奸幼女,犯罪性质恶劣;2、多次对幼女进行强奸和猥亵,犯罪情节严重。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张正义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正义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正义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