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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5-1552869 是否有效: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名  称: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2025)黔东南狱假建字第31号
文  号: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2025)黔东南狱假建字第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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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黔东南狱假建字第31号

罪犯陈兴,男,1984年8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湛江市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3年5月22日,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729刑初56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兴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10000 元;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3年2月21日起至2027年2月2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7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6月15日由贵州省长顺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陈兴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兴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3年期末思想教育考试66分、技术教育考试67分;2024年思想政治考试上半年68分、下半年76分,技术教育考试72分;2025年思想政治考试上半年86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全部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7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6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2025年2月至2025年7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兴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提请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兴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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