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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6-58254 是否有效: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名  称: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2026)黔东南狱假建字第1号——第9号
文  号: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2026)黔东南狱假建字第1号——第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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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6)黔东南狱假建字第1号

罪犯姚帮俊,男,1997年10月29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凯里市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3年12月12日,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601刑初375号刑事判决,认定姚帮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3年12月17日起至2026年12月16日止),罚金人民币40000.00元,退赃退赔人民币10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00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4年3月26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黔 26 刑终 94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4年4月26日从贵州省凯里市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姚帮俊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姚帮俊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4年上半年思想政治考试90分,下半年思想政治考试81分、技术教育考试74分;2025年上半年思想政治考试76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40000元(已全部缴纳);退赃退赔人民币10000元(已全部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4年4月26日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2025年1月至2025年6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姚帮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姚帮俊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6年1月21日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6)黔东南狱假建字第2号

罪犯林喜标,男,1966年3月3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汕头市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3年12月5日,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635刑初133号刑事判决,认定林喜标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24年5月30日起至2026年5月29日止),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4年3月26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黔26刑终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4年6月24日从贵州省麻江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林喜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林喜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4年上半年思想政治考试76分、下半年思想政治考试78分、技术教育考试83分;2025年上半年思想政治考试89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2024年7月23日调入一监区服刑改造,在一监区参加岗前培训共5天,期间能积极参加培训,2024年7月30日因病转到监狱医院住院治疗至今,未能正常参加劳动。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4年6月24日至2025年5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林喜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喜标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6年1月21日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6)黔东南狱假建字第3号

罪犯吴昌林,男,1999年12月4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黎平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3年11月30日,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631刑初第298号刑事判决,认定吴昌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3年5月10日起至2027年5月9日止),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12月27日从贵州省黎平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吴昌林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吴昌林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该犯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2分、下半年思想教育66分、技术教育66分;2025年上半年思想教育68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全部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2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2025年2月至2025年6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吴昌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昌林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6年1月21日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6)黔东南狱假建字第4号

罪犯龚继业,男,1989年10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4年7月15日,贵州省丹寨县人民法院作出(2024)黔2636刑初53号刑事判决,认定龚继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24年2月12日起至2026年8月11日止),罚金人民币6000.00元,被害人陈世友被盗经济损失人民币 8,581.2 元、被害人毛比日被盗经济损失人民币 22,360 元,依法继续向被告人龚继业进行追缴,退赔被害人。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4年8月26日从贵州省丹寨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龚继业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龚继业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该犯2024年下半年思想教育68分、技术教育68分;2025年上半年思想教育67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6000元(已全部缴纳);退赃退赔人民币30941.2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4年8月至2025年4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龚继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龚继业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6年1月21日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6)黔东南狱假建字第5号

罪犯覃滇,男,1998年10月17日生,布依族,中专文化贵州省荔波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2年9月28日,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722刑初139号刑事判决,认定覃滇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21年11月1日起至2027年10月3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1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11月16日由贵州省荔波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覃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覃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2年期末思想教育79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5分,技术教育81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教育66分,技术教育70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69分,下半年思想教育77分,技术教育69分,2025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8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全部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1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1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2024年11月至2025年4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覃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覃滇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6年1月21日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6)黔东南狱假建字第6号

罪犯何承佳,男,1998年3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黎平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3年11月30日,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631刑初298号刑事判决,认定何承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3年5月10日起至2027年5月9日止),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12月27日从贵州省黎平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何承佳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何承佳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4年思想政治考试上半年66分、下半年70分,技术教育考试76分;2025年思想政治考试上半年74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全部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2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何承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承佳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6年1月21日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6)黔东南狱假建字第7号

罪犯李鹏,男,1989年2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4年6月27日,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4)黔2629刑初50号刑事判决,认定李鹏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23年9月28日起至2027年3月27日止);李鹏非法所得赃款共计人民币一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对剑河县烟草专卖局依法移送剑河县公安局即李鹏、田太勇持有的卷烟共计408.4 条,由剑河县公安局依法予以处理。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4年7月26日从贵州省黔东南州剑河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鹏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鹏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4下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考试获78分,技术教育考试获72分;2025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考试获84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全部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4年7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李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鹏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6年1月21日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6)黔东南狱假建字第8号

罪犯俞项惟,男,1989年1月25日生,汉族,本科文化湖南省常德市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2年6月26日,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 2601 刑初 425 号刑事判决,认定俞项惟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21年6月1日起至2027年5月13日止),罚金人民币400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9月26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6刑终2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10月23日从贵州省黔东南州凯里市看守所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俞项惟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俞项惟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3年“三课”教育考试,下半年思想教育71分,技术教育72分;2024年“三课”教育考试,上半年思想教育79分,技术教育77分,下半年思想教育78分,技术教育76分;2025年“三课”教育考试,上半年文化教育80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400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0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2024年12月至2025年5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俞项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俞项惟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6年1月21日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6)黔东南狱假建字第9号

罪犯石国年,男,1984年11月8日生,水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4年2月5日,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631刑初398号刑事判决,认定石国年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3年8月3日起至2027年2月2日止),罚金人民币50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4年3月26日从贵州省黔东南州锦屏县看守所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石国年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石国年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4年“三课”教育上半年政治思想教育考试74分,下半年政治思想教育考试74分,技术教育考试74分;2025年“三课”教育思想政治考试74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4年3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2024年12月至2025年5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石国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石国年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6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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