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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6-58283 是否有效: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名  称: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东南狱减建字第1号——第32号
文  号: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东南狱减建字第1号——第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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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东南狱减建字第1号

罪犯金书兵,男,1981年5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02年4月26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02)南刑初字第337号刑事判决,认定金书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01年12月21日起至2015年12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2022年7月26日,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601刑初28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金书兵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原罪尚有余刑十二年七个月零七天,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总和刑期十六年七个月零七天,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22年1月30日起至2037年1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月30日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罪犯金书兵2002年8月22日投入渔洞监狱服刑,2003年5月13日脱逃,2022年1月29日被抓获,2022年1月30日被押回黔东南监狱。2022年7月26日,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601刑初28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金书兵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原罪尚有余刑十二年七个月零七天,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总和刑期十六年七个月零七天,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22年1月30日起至2037年1月29日止),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现刑期自2022年1月30日起至2037年1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金书兵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金书兵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考试得73分,技术教育考试得60分;2022年期末思想教育考试得73分,技术教育考试得77.5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考试得80分,技术教育考试得86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教育考试得68分,技术教育考试得66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考试得75分,下半年思想教育考试得75分,技术教育考试得88分;2025年上半年思想教育考试得70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8月10日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2025年1月至2025年5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狱内再犯罪;脱逃期间冒用他人姓名多次重新犯罪,主观恶性较大,应从严处罚。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金书兵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幅度不当,理由是:罪犯金书兵犯抢劫罪后,逃匿期间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犯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犯抢劫罪被判刑后,服刑期间脱逃,脱逃期间长达18年零8个月,严重破坏司法机关的监管秩序;脱逃期间,冒用他人姓名多次重新犯罪,主观恶性大;冒用他人姓名犯盗窃罪被判刑后,两次距离盗窃罪刑满释放未满五年再次犯罪,社会危害性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第一条、第四条的规定,建议你狱改变减刑幅度为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综上所述,罪犯金书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金书兵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6年1月21日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东南狱减建字第2号

罪犯童彬,男,1988年8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都匀市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3年5月6日,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701刑初86号刑事判决,认定童彬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2年11月15日起至2027年11月1日止),罚金人民币50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2185.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6月7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7刑终8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8月24日从贵州省都匀市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童彬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童彬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3年期末思想教育76分,文化教育语文68分、数学74分,技术教育79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教育74分,文化教育语文92分、数学86分;2024年下半年思想政治教育72分,文化教育语文98分、数学81分,技术教育84分;2025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教育92分,文化教育语文81分、数学80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元(未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2185元(已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8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2024年11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犯罪情节严重。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童彬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你狱对罪犯童彬减刑七个月的建议。

综上所述,罪犯童彬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童彬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6年1月21日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东南狱减建字第3号

罪犯段新中,男,1981年12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新邵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3年8月3日,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726刑初239号刑事判决,认定段新中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刑期自2022年5月27日起至2028年8月10日止),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1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8月28日由贵州省独山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2023年9月25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段新中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段新中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3年下半年思想教育73分、技术教育62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2分、下半年思想教育77分、技术教育65分;2025年上半年思想教育65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全部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1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8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2024年11月至2025年4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1.系主犯;2.涉案数额巨大,犯罪情节严重;3.致被害人自杀身亡,社会危害程度大。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段新中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你狱提出减刑六个月的建议。

综上所述,罪犯段新中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段新中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6年1月21日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东南狱减建字第4号

罪犯吴传象,男,1997年10月1日生,水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3年2月28日,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732刑初1号刑事判决,认定吴传象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自2022年8月20日起至2029年2月19日止),民事赔偿人民币8100.00元。2023年5月11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7刑终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6月15日由贵州省三都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五监区新犯队执行,同年8月1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二监区二分监区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吴传象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吴传象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3年下半年思想教育72分、技术教育70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65分、下半年思想教育65分、技术教育72分;2025年上半年思想教育66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8100元(已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6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2025年2月至2025年6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2025年3月5日在习艺2二楼生产车间,罪犯吴传象在生产时使用透明胶带,收工后,何犯未按规定及时上交透明胶带,将胶带放置于工位储物袋中。扣分5.00分;2025年4月2日经分监区民警调查核实,2025年4月1日监狱警务督察队在习艺2二楼靠会见中心一侧窗边第一排从执勤台往后第十三台机位上发现三包泡面系罪犯吴传象私自带到车间。扣分2.00分。

从严情形:1.强奸未成年人;2.系轮奸;3.两次违反监规被扣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吴传象符合提请减刑条件,虽存在违反监规被扣分情况,但情节较轻,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你狱提出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建议。

综上所述,罪犯吴传象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传象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6年1月21日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东南狱减建字第5号

罪犯姚登立,男,1988年10月13日生,汉族,专科文化贵州省镇远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3年9月24日,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624刑初50号刑事判决,认定姚登立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2年11月30日起至2026年11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0月26日从贵州省三穗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姚登立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姚登立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0分、技术教育82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0分、下半年思想教育63分、技术教育63分;2025年上半年思想教育65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0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2025年1月至2025年6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姚登立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幅度不当;理由是:罪犯姚登立利用照顾醉酒妇女及其儿子之机,违背妇女意志,对处于醉酒状态下的被害人实施奸淫行为,情节恶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第一条、第四条的规定,建议黔东南监狱改变减刑幅度为减刑8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姚登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姚登立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6年1月21日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东南狱减建字第6号

罪犯杨二弟,男,2003年8月5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从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3年9月25日,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631刑初230号刑事判决,认定杨二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3年2月19日起至2027年2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0月25日从贵州省黎平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二弟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二弟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3年下半年思想教育71分、技术教育68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63分、下半年思想教育62分、技术教育70分;2025年上半年思想教育67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0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2025年1月至2025年6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1.强奸未满14周岁幼女;2.多次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杨二弟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你狱提出减刑六个月的建议。

综上所述,罪犯杨二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二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6年1月21日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东南狱减建字第7号

罪犯梁海,男,2000年8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施秉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3年9月28日,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623刑初80号刑事判决,认定梁海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总和刑期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23年6月3日起至2027年12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10月23日从贵州省施秉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梁海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梁海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1分、技术教育72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67分、下半年思想教育69分、技术教育71分;2025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0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0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2025年1月至2025年5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1.强制猥亵未成年;2.猥亵未满14周岁幼女。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梁海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你狱提出减刑六个月的建议。

综上所述,罪犯梁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梁海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6年1月21日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东南狱减建字第8号

罪犯蒋寿华,男,1980年10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9年12月31日,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川0603刑初208号刑事判决,认定蒋寿华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罚金5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2个月,罚金12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刑期自2018年6月26日起至2034年6月25日止),罚金人民币17000.00元,退赃退赔人民币37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年1月17日由四川省德阳市看守所交付四川省绵阳监狱执行,2023年8月11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二监区二分监区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0月20日经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现刑期自2018年6月26日起至2034年3月2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蒋寿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蒋寿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该犯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3分、下半年思想教育91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2分,下半年思想教育73分、技术教育70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2分、下半年思想教育63分、技术教育70分;2025年上半年思想教育63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7000元(已全部缴纳);退赃退赔人民币37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2024年12月至2025年4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7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1.系涉恶首要分子;2.系累犯;3.多项罪名中均系主犯;4.以蒋寿华为首的涉恶犯罪集团自2017年以来,采取暴力和软暴力结合的手段,在当地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对社会秩序公然破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蒋寿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你狱提出减刑五个月的建议。

综上所述,罪犯蒋寿华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蒋寿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6年1月21日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东南狱减建字第9号

罪犯陈定祥,男,1993年1月15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平塘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3年9月12日,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727刑初118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定祥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23年3月8日起至2029年3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0月26日从贵州省平塘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陈定祥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定祥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62分、技术教育72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65分、下半年思想教育67分、技术教育72分;2025年上半年思想教育62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0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2025年1月至2025年6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1.强奸未满14周岁幼女;2.多次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陈定祥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你狱提出减刑六个月的建议。

综上所述,罪犯陈定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定祥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6年1月21日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东南狱减建字第10号

罪犯陈昌平,男,1996年12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龙里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3年9月25日,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730刑初81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昌平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刑期自2023年5月25日起至2027年6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0月23日从贵州省龙里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陈昌平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昌平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3年下半年思想教育68分、技术教育70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60分、下半年思想教育62分、技术教育68分;2025年上半年思想教育65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0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2025年1月至2025年6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1.强奸未满14周岁幼女。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陈昌平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的幅度不当,理由是:罪犯陈昌平违背妇女意愿,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陈昌平奸淫对象,案发时系12周岁幼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第一条、第四条的规定,建议黔东南监狱改变减刑幅度为减刑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陈昌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昌平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6年1月21日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东南狱减建字第11号

罪犯韦德应,男,1995年4月25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都匀市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3年9月14日,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701刑初209号刑事判决,认定韦德应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23年3月22日起至2027年9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0月25日从贵州省都匀市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韦德应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韦德应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4分、技术教育72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65分、下半年思想教育62分、技术教育75分;2025年上半年思想教育67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0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2025年1月至2025年6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1.强奸未成年人。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韦德应符合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幅度不当,理由是:罪犯韦德应违背妇女意愿,明知被害人系未成年人,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第一条、第四条的规定,建议你狱改变减刑幅度为减刑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韦德应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韦德应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6年1月21日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东南狱减建字第12号

罪犯顾雨生,男,1998年8月18日生,汉族,中职文化贵州省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3年3月1日,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731刑初188号刑事判决,认定顾雨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5个月,罚金95000元;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22年7月21日起至2028年1月20日止),罚金人民币100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0.00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5月1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7刑终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6月16日由贵州省惠水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顾雨生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顾雨生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该犯2023年下半年思想教育72分、技术教育67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69分、下半年思想教育65分、技术教育72分;2025年上半年思想教育68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未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0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6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2025年1月至2025年6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1.财产刑判项未履行; 2.该犯加入以卢华飞等人为首的犯罪诈骗集团,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情节严重;3.在犯罪窝点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诈骗犯罪行为累计时间长,社会危害程度大。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顾雨生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你狱提出减刑六个月的建议。

综上所述,罪犯顾雨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顾雨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6年1月21日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东南狱减建字第13号

罪犯叶春华,男,1975年11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独山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3年8月3日,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726刑初239号刑事判决,认定叶春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2年5月27日起至2027年5月11日止),罚金人民币6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1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8月28日由贵州省独山县看守所交付于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叶春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叶春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3年下半年思想教育63分,技术教育65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67分,下半年思想教育69分,技术教育70分、2025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3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6000元(已全部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1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8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2024年11月至2025年4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1、被告人叶春华等四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赌博中用暗号骗取被害人钱财,数额巨大,犯罪情节严重。
2、设局骗取被害人钱财,造成被害人自杀,社会危害程度大;
3、被告人叶春华犯罪前因赌博被行政罚款1次。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叶春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你狱提出减刑六个月的建议。

综上所述,罪犯叶春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叶春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6年1月21日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东南狱减建字第14号

罪犯吴涛涛,男,2005年9月7日生,其他,初中文化贵州省凯里市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3年9月25日,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601刑初303号刑事判决,认定吴涛涛犯强奸罪,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23年3月8日起至2029年3月7日止),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10月23日由贵州省凯里市看守所交付于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吴涛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吴涛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3年期末思想教育73分、技术教育72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7分、下半年思想教育64分、技术教育66分。2025年上半年思想教育68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全部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已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0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2024年12月至2025年4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1、明知被害人为未满十四周岁幼女,仍实施强奸和组织被害人卖淫;
2、曾因介绍卖淫被行政处罚。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吴涛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你狱提出减刑六个月的建议。

综上所述,罪犯吴涛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涛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6年1月21日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东南狱减建字第15号

罪犯吴胜超,男,2004年2月12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施秉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3年9月19日,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623刑初58号刑事判决,认定吴胜超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3年9月19日起至2027年3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10月23日由贵州省施秉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吴胜超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吴胜超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3年期末思想教育考试76分、技术教育考试76分;2024年思想政治考试上半年67分,下半年70分,技术教育考试68分;2025年思想政治考试上半年85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0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2024年12月至2025年5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1、强奸未满十四周岁幼女。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吴胜超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你狱提请减刑七个月的建议。

综上所述,罪犯吴胜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胜超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6年1月21日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东南狱减建字第16号

罪犯夏忠庆,男,2001年10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3年1月16日,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622刑初135号刑事判决,认定夏忠庆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刑期自2022年8月14日起至2026年4月13日止),罚金人民币15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3月23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6刑终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4月18日由贵州省镇远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夏忠庆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夏忠庆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三课教育考试成绩为: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7分,技术教育71分;2023年思想教育81分,技术教育80分;2024年思想政治考试上半年66分,下半年67分,技术教育72分;2025年思想政治考试上半年70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5000元(已全部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5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4月至2023年1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2025年1月至2025年6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2023年9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68.42%,被扣劳动改造分20.52分。

从严情形:1、犯罪情节严重;2、服刑期间有1次扣分情况。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夏忠庆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你狱提出减去余刑的建议。

综上所述,罪犯夏忠庆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夏忠庆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6年1月21日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东南狱减建字第17号

罪犯杨运山,男,1979年3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定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2年8月3日,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723刑初144号刑事判决,认定杨运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22年2月7日起至2029年2月6日止),民事赔偿人民币85344.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9月19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7刑终1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3月16日由贵州省贵定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凯里监狱执行,2023年4月26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运山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运山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三课教育考试成绩为: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0分,技术教育85分;2023年思想教育66分,技术教育76分;2024年思想政治考试上半年74分,下半年65分,技术教育82分;2025年思想政治考试上半年78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85344元(已部分履行20365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3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2024年12月至2025年4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1、被告人杨运山用汽油、胡椒面混合燃烧欲杀害被害人,造成被害人轻伤二级,性质恶劣
2、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杨运山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你狱提出减刑七个月的建议。

综上所述,罪犯杨运山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运山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6年1月21日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东南狱减建字第18号

罪犯王坤,男,1999年2月24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3年3月20日,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725刑初39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坤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2年11月1日起至2026年4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4月19日由贵州省瓮安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坤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坤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三课教育考试成绩为: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5分,技术教育67分;2023年思想教育82分,技术教育63分;2024年思想政治考试上半年70分,下半年65分,技术教育68分;2025年思想政治考试上半年68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4月至2023年1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2025年1月至2025年6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2023年9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68.42%,被扣劳动改造分20.52分。

从严情形:1、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2、服刑期间有1次扣分情形。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王坤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坤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6年1月21日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东南狱减建字第19号

罪犯付知忠,男,1985年2月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3年9月11日,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725刑初197号刑事判决,认定付知忠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23年5月12日起至2031年5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10月24日由贵州省瓮安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付知忠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付知忠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该犯考核周期2023年至2025年,2023年下半年思想政治成绩为72分、文化成绩无(入监教育期间)、技术教育成绩为72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成绩为62分、语文71分、数学79分、技术教育成绩为66分;2024年下半年思想政治教育为68分、语文70分、数学76分、技术教育成绩无(每年不低于一次考试故不提供该成绩)。2025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成绩为62分、语文69分、数学60分、技术教育成绩无(上半年未开展技术教育)。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0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2024年12月至2025年5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1、强奸未满十四周岁幼女;2、付知忠与被害人系父女关系,对被害人负有监护义务,多次对被害人实施奸淫,应当从重处罚。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付知忠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付知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付知忠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6年1月21日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东南狱减建字第20号

罪犯吴显,男,1987年1月24日生,汉族,本科文化安徽省潜山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2年6月30日,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726刑初34号刑事判决,认定吴显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10月10日起至2027年4月9日止),罚金人民币164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1719.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8月17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7刑终1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11月17日由贵州省独山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吴显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吴显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该犯考核周期2022年至2025年,2022年思想政治成绩为76分、文化成绩无(入监教育期间)、技术教育成绩无(入监教育期间);2023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成绩为88分、文化成绩无(因开班时间较短未开展)、技术教育成绩为92.5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政治成绩为86分、文化免学(大学本科文化)、技术教育成绩为86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成绩为90分、文化免学(大学本科文化)、技术教育成绩为92分;2024年下半年思想政治教育为90分、文化免学(大学本科文化)、技术教育成绩无(每年不低于一次考试故不提供该成绩)。2025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成绩为86分、文化免学(大学本科文化)、技术教育成绩无(上半年未开展技术教育)。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64000元(法院执行4457.16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1719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1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2025年1月至2025年6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1、吴显介绍3人卖淫,非法获利人民币80000余元,情节严重;2、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吴显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吴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显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6年1月21日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东南狱减建字第21号

罪犯张金海,男,1990年4月13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剑河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3年8月3日,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630刑初45号刑事判决,认定张金海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23年2月12日起至2032年2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8月24日由贵州省台江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金海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金海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该犯考核周期2023年至2025年,2023年下半年思想政治成绩为80分、文化免学(初中文化)、技术教育成绩为88.5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成绩为77分、文化免学(初中文化)、技术教育成绩为62分;2024年下半年思想政治教育为78分、文化免学(初中文化)、技术教育成绩无(每年不低于一次考试故不提供该成绩)。2025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成绩为80分、文化免学(初中文化)、技术教育成绩无(上半年未开展技术教育)。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8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2024年11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1、强奸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2、对被害人实施强奸后,有逃避侦查、销毁证据行为,从重处罚;3、有前科劣迹。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张金海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金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金海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6年1月21日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东南狱减建字第22号

罪犯潘凤远,男,1978年8月26日生,水族,文盲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7年4月6日,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732刑初5号刑事判决,认定潘凤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6年10月28日起至2029年10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民事赔偿人民币118902.8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6月2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7刑终9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8月16日由三都水族自治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执行;
2017年11月2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现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7月21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黔26刑更426号裁定减刑7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9年3月27日止)。2023年12月25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3)黔26刑更458号裁定减刑5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8年10月27日止)。(现刑期自2016年10月28日起至2028年10月2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潘凤远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潘凤远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该犯考核周期2022年至2025年,2022年思想政治成绩为81分、语文76、数学72、技术教育成绩75;2023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成绩为60分、语文60、数学68、技术教育成绩为78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政治成绩78分、文化成绩无(年满45周岁)、技术教育成绩88.5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成绩80分、文化成绩无(年满45周岁)、技术教育成绩为70分;2024年下半年思想政治教育为72分、文化成绩无(年满45周岁)技术教育成绩无(每年不低于一次考试故不提供该成绩)。2025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成绩为75分、文化成绩无(年满45周岁)、技术教育成绩无(上半年未开展技术教育)。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118902.8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2025年2月至2025年6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1、故意杀人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2、潘凤远使用火药枪射击被害人头部,造成被害人左眼击爆、伤残六级,手段残忍,性质恶劣,情节严重;3、潘凤远案发后一直潜逃,于2016年10月28日被抓捕归案;4、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潘凤远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潘凤远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潘凤远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6年1月21日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东南狱减建字第23号

罪犯潘龙福,男,1968年10月10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2年7月7日,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725刑初217号刑事判决,认定潘龙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自2022年3月11日起至2028年9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8月15日由贵州省瓮安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潘龙福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潘龙福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该犯考核周期2022年至2025年,2022年思想政治成绩为76分、文化成绩无(年满45周岁)、技术教育成绩80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成绩为66分、文化成绩无(年满45周岁)、技术教育成绩为80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政治成绩82分、文化成绩无(年满45周岁)、技术教育成绩84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成绩70分、文化成绩无(年满45周岁)、技术教育成绩为80分;2024年下半年思想政治教育为70分、文化成绩无(年满45周岁)技术教育成绩无(每年不低于一次考试故不提供该成绩)。2025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成绩为78分、文化成绩无(年满45周岁)、技术教育成绩无(上半年未开展技术教育)。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8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已被撤销;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1个表扬不用于减刑。

违规及扣分情况:2022年12月7日,该犯收到他犯亲属的汇款,开百货给他犯使用,共三次,被扣监管改造分15分。

从严情形:1、累犯;2、服刑期间因违规被扣分3次。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潘龙福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潘龙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潘龙福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6年1月21日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东南狱减建字第24号

罪犯龙政佳,男,2005年1月22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榕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3年5月23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6刑初7号刑事判决,认定龙政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32年12月3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6月15日由贵州省榕江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龙政佳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龙政佳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该犯考核周期2023年至2025年,2023年下半年思想政治成绩为89分、文化免学(高中文化)、技术教育成绩为88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成绩为77分、文化免学(高中文化)、技术教育成绩为70分;2024年下半年思想政治教育为76分、文化免学(高中文化)、技术教育成绩无(每年不低于一次考试故不提供该成绩)。2025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成绩为87分、文化免学(高中文化)、技术教育成绩无(上半年未开展技术教育)。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6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2025年1月至2025年6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1、犯罪前有打架的劣迹;2、龙政佳是犯意的提出者、组织者,是本案的主犯;3、龙政佳等四人对被害人实施殴打,至被害人死亡,性质恶劣。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龙政佳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龙政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政佳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6年1月21日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东南狱减建字第25号

罪犯严旭,男,1996年12月2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3年7月25日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725刑初165号刑事判决,认定严旭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刑期自2023年1月31日起至2027年4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8月28日由贵州省瓮安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严旭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严旭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3年下半年三课教育思想教育获70分,技术教育获69分;2024年上半年三课思想教育获77分;2024年下半年三课思想教育获66分,技术教育获71分;2025年上半年思想教育考试获76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8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9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1.强奸未满14周岁幼女;2.多次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严旭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严旭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严旭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6年1月21日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东南狱减建字第26号

罪犯彭明祥,男,1974年6月3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8年6月12日,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15刑初字第168号刑事判决,认定彭明祥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犯强制猥亵罪,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7年7月18日起至2027年7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8月9日由贵阳市第二看守所押送至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执行,2018年11月8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2月25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7月18日起至2027年2月1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彭明祥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彭明祥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3年上半年三课思想教育获82分,技术教育考试获92.5分;2023年下半年三课思想教育获70分,技术教育考试获79分;2024年上半年三课思想教育获66分;2024年下半年三课思想教育获63分,技术教育获78分;2025年上半年三课思想教育获78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2025年1月至2025年6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1.强奸未满14周岁幼女;2.多次与两名幼女发生性关系。3.强奸对象为自己女儿,违背伦理道德,社会影响恶劣。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彭明祥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彭明祥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明祥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6年1月21日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东南狱减建字第27号

罪犯杨喜往,男,1992年10月15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凯里市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3年9月27日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601刑初409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喜往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刑期自2023年5月7日起至2028年8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10月23日由贵州省凯里市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喜往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喜往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3年下半年三课思想教育获73分,技术教育获80分;2024年上半年三课思想教育获79分;2024年下半年三课思想教育获87分,技术教育考试获81分;2025年上半年三课思想教育获78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0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2025年1月至2025年6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1.强奸未满14周岁幼女。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杨喜往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喜往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喜往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6年1月21日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东南狱减建字第28号

罪犯覃站学,男,1994年1月5日生,布依族,高中文化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3年9月11日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722刑初121号刑事判决,认定覃站学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23年4月23日起至2028年9月18日止),罚金人民币2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10月24日由贵州省荔波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覃站学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覃站学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3年下半年三课思想教育获73分,技术教育获76分;2024年上半年三课思想教育获72分;2024年下半年三课思想教育获72分,技术教育获76分;2025年上半年三课思想教育考试获94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全部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0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2024年12月至2025年5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1.强奸未满14周岁幼女;2.多次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覃站学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覃站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覃站学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6年1月21日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东南狱减建字第29号

罪犯吴宣负,男,1971年2月19日生,苗族,专科文化贵州省麻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0年11月3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35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认定吴宣负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9年10月8日起至2030年10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22日由麻江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2月25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10月8日起至2030年4月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吴宣负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吴宣负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3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成绩,思想教育85分,技术教育79分;2023年下半年三课教育考试成绩,思想教育85分,技术教育79分;2024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成绩,思想教育80分;2024年下半年三课教育考试成绩,思想教育82分,技术教育81分;2025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成绩,思想教育74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2025年2月至2025年7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1.猥亵未满14周岁幼女;2.在较长时间内多次猥亵众多女性小学生,犯罪性质恶劣;3.作为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教师),在有同学在场的教室、办公室等地对儿童女学生进行猥亵,社会影响极坏。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吴宣负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吴宣负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宣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6年1月21日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东南狱减建字第30号

罪犯杨庭跃,男,1968年2月10日生,侗族,专科文化贵州省锦屏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3年3月28日,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628刑初3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庭跃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22年11月23日起至2035年11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4月19日从贵州省黔东南州锦屏县看守所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庭跃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庭跃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考试成绩73分,技术教育成绩71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教育考试成绩70分,技术教育成绩80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考试成绩75分;2024年下半年思想教育考试成绩80分,技术教育成绩91分。2025年上半年思想教育考试成绩80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4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2025年1月至2025年6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1.猥亵未满12周岁幼女;2.对多达11名儿童进行猥亵,犯罪性质恶劣;3.作为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教师),在该校的教室讲台、操场、办公室、教师宿舍等多地对儿童进行猥亵,社会影响恶劣。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杨庭跃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庭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庭跃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6年1月21日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东南狱减建字第31号

罪犯金运银,男,1994年9月17日生,仫佬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麻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2年3月28日,贵州省岑巩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626刑初17号刑事判决,认定金运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1年11月3日起至2026年11月2日止),罚金人民币4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6333.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4月20日该犯由贵州省岑巩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金运银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金运银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2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成绩:思想教育成绩80分,技术教育成绩80分,下半年思想教育成绩:80分,技术教育成绩80分;2023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成绩:思想教育成绩78分,技术教育成绩80分,下半年思想教育成绩:72分,技术教育成绩61分;2024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成绩:思想教育成绩69分,下半年思想教育成绩:75分,技术教育成绩75分;2025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成绩:思想教育成绩70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4000元(未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6333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2024年11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1.伙同他人多次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2.在共同犯罪中不区分主从犯;3.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金运银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金运银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金运银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6年1月21日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东南狱减建字第32号

罪犯贺友文,男,1983年12月1日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岑巩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3年9月8日,贵州省岑巩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626刑初129号刑事判决,认定贺友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3年5月25日起至2028年5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10月26日由贵州省岑巩县看守所交付于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贺友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贺友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3年期末思想教育65分、技术教育64分;2024年技术教育84分、上半年思想政治80分、文化教育语文92分、数学86分,下半年思想政治73分、文化教育语文96分、数学89分;2025年上半年思想政治92分、文化教育语文84分、数学85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0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2025年1月至2025年6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1、被告人贺友文违背妇女意愿,采用暴力强行多次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情节严重;
2、被害人系言语二级残疾,精神发育迟滞、无性自我防卫能力,贺友文致使被害人怀孕,性质恶劣。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贺友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贺友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贺友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6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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