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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予罪犯毛华龙、李继刚立功奖励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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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GZ000001/2015-11904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15-08-28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关于给予罪犯毛华龙、李继刚立功奖励的公示

 罪犯李继刚,男,1978年12月18日生,布依族,贵州省XX县人,大学本科文化,家住贵州省XXXX巷二单元一号。原系贵州省XXXX镇林业站站长。2012年12月10日因犯职务侵占罪被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1年11月9日起至2019年5月22日止。2012年12月26日交付执行。2013年2月12日调入我监,现在监狱医院一分监区服刑。

罪犯毛华龙,男,1985年8月19日生,汉族,贵州省XX县人,小学文化,家住贵州省XXXXXX路24号。2011年7月13日因犯抢劫罪被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1年2月27日起至2021年2月26日止。2011年7月27日交付执行。2011年10月13日调入我监,现在监狱医院一分监区服刑。2013年11月8日获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刑期至2019年6月26日止。

2015年8月13日,刑罚执行科收到监狱医院拟认定罪犯李继刚、毛华龙立功奖励材料。材料反映二犯具有立功情形的事实为:2015年3月12日16时30分,监狱医院正常告知一患艾滋病罪犯血液检测结果,该犯在得知自己的CD4值(人体免疫)下降较大的情况后,情绪剧烈波动,对监狱提出无理要求被拒绝后,于16时40分左右突然关闭艾滋病犯隔离区3号监室门,并用两张铁床和一个床头柜顶住监门后,将床单和被子撕碎,又将电视机电源插板砸碎,剥开电线胶皮,用电线碰火点燃被子,以自焚的方式实施自杀。罪犯李继刚和毛华龙看见艾滋病房冒烟的紧急情况下,经请示干警同意后,立即协助干警实施救助。当干警强行踢开监门后,因事发突然在没有任何防护措施的保护下,二犯第一时间随干警进入现场,此时监室内浓烟滚滚,还有余火,能见度不足一米,在此紧急关头,二犯冒着被艾滋病感染和生命危险冲进去,但由于监室内烟雾太浓,什么也看不见,二犯就在监室内慢慢用手摸着寻找,发现该犯已昏倒在后窗处,二犯立即抬出高犯送往抢救室,此时该犯口吐白沫,经医务干警紧急抢救后逐渐清醒。事后,二犯所属的监狱医院一分监区、监狱医院于2015年5月12日合议认为,罪犯李继刚和毛华龙在面对艾滋病罪犯实施自杀行为时,冒着被传染艾滋病的危险,为抢救自杀罪犯争取了时间。二犯的行为表现出能勇于面对危险,不顾个人安危,积极协助抢救他犯,为平安监狱的建设和监狱的安全稳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确对国家和社会有其它贡献,符合法定立功情形。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法释[2012]2号)第三条第六项规定,建议给予罪犯李继刚、毛华龙立功奖励。

刑罚执行科根据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监狱罪犯立功、重大立功审批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黔狱发〔2012〕144号)第四条、第六条的规定,对二犯拟认定立功奖励材料进行了审查。2015年8月25日,刑罚执行科合议,监狱医院提交材料事实和证据确实、充分,符合法定立功情形,程序合法,建议给予罪犯李继刚、毛华龙立功奖励。2015年8月26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邀请黔南州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检察官参与)审议,同意给予罪犯李继刚、毛华龙立功奖励。现按照罪犯立功的相关规定、程序,现在监内和网上公示,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自2015年8月26日起至2015年9月3日止),公示期内如有异议,请及时向监狱刑罚执行科和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反映(电话:0854-4841447)。

 

贵州省广顺监狱

2015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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