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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第一次提请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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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GZ000001/2016-22207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16-01-12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2016年第一次提请减刑建议书

       贵州省广顺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广监减字第1号

 

罪犯文家成,男,1994年10月7日生,苗族,贵州省县人,高中文化,2013年8月27日调入我监,现在一监区服刑。

2013年5月22日,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贵刑初字第9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文家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6月4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1月2日起至2017年1月1日止)。

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该犯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自觉矫正恶习。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电子元件加工T1大环工种,劳动中能劳动中能劳动中能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5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A1卷91分、B1卷90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该犯现考评等级为三级,在2013年9月至2015年2月考评积分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文家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文家成提请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元月12日

 

 

 

 

 

 

附:罪犯文家成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广监减字第2号

 

罪犯黄刚,男,1981年7月17日生,汉族,贵州省县人,初中文化,2014年5月28日调入我监,现在一监区服刑。

2014年1月24日,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乌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黄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2月17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7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

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该犯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自觉矫正恶习。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T1大环组工种,劳动中能劳动中能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5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A1卷86分、B1卷79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该犯现考评等级为三级,在2014年6月至2015年7月考评积分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黄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刚提请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元月12日

 

 

 

 

 

 

附:罪犯黄刚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广监减字第3号

 

罪犯谢安国,男,1974年8月20日生,汉族,贵州省县人,小学文化,2013年8月27日调入我监,现在一监区服刑。

2013年4月23日,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乌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认定谢安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0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5月20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12月6日起至2016年12月5日止)。

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该犯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自觉矫正恶习。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小环工种,劳动中能劳动中能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5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A1卷89分、B1卷92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该犯现考评等级为三级,在2013年9月至2014年10月考评积分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1月至2015年10月考评积分周期获综合记功奖励。

综上所述,罪犯谢安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安国提请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元月12日

 

 

 

 

 

附:罪犯谢安国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广监减字第4号

 

罪犯许应红,男,1993年2月19日生,汉族,贵州省县人,初中文化,2013年8月27日调入我监,现在一监区服刑。

2013年4月28日,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开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认定许应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四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5月21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8月25日起至2016年12月24日止)。

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该犯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自觉矫正恶习。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电子元件加工绞线工种,劳动中能劳动中能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5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A1卷91分、B1卷92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该犯现考评等级为三级,在2013年9月至2014年10月考评积分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在2014年11月至2015年10月考评积分周期获监狱表扬奖励。

综上所述,罪犯许应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许应红提请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元月12日

 

 

 

 

 

 

附:罪犯许应红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广监减字第5号

 

罪犯曾令兵,男,1990年12月17日生,汉族,贵州省县人,小学文化,2014年5月28日调入我监,现在一监区服刑。

2013年8月13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字第205刑事判决,认定曾令兵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000元。该犯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12月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二终字第320号刑事判决,认定曾令兵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并处罚金4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8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5月20日起至2016年5月19日止)。

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该犯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自觉矫正恶习。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电子元件加工绕脚工种,劳动中能劳动中能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5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A1卷84分、B1卷64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该犯现考评等级为三级,在2014年6月至2015年10月考评积分周期获监狱表扬奖励。

综上所述,罪犯曾令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令兵提请减刑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元月12日

 

 

 

 

附:罪犯曾令兵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广监减字第6号

 

罪犯周家洋,男,1993年8月15日生,汉族,贵州省区人,初中文化,2013年9月23日调入我监,现在一监区服刑。

2013年1月30日,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字第294刑事判决,认定周家洋犯抢劫,判决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六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6000元。该犯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5月1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二终字第137号刑事判决,认定周家洋犯抢劫,判决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6月28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7月7日起至2017年1月6日止)。

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该犯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曾因打架被记过处罚,但经教育后,能及时认识到错误。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后工序补焊维修工种,劳动中能劳动中能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5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A1卷84分、B1卷90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该犯现考评等级为三级,2014年2月11日因在监内打架被记过处分一次,在2013年10月至2015年4月考评积分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周家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家洋提请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元月12日

 

 

附:罪犯周家洋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广监减字第7号

 

罪犯邹家强,男,1961年3月31日生,汉族,贵州省区人,小学文化,2014年5月28日调入我监,现在一监区服刑。

2003年6月19日因犯抢劫罪被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1年10月1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元,宣判后因其于取保候审期间脱管,导致该判决尚未执行。2014年1月17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南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邹家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与前罪之余刑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元,合并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2月20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9月3日起至2016年12月2日止)。

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该犯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自觉矫正恶习。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分线工种,劳动中能劳动中能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5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A1卷91分、B1卷95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该犯现考评等级为三级,在2014年6月至2015年10月考评积分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邹家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邹家强提请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元月12日

 

附:罪犯邹家强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广监减字第8号

 

罪犯王荣,男,1986年3月5日生,汉族,贵州省县人,初中文化,2012年2月7日调入我监,现在二监区服刑。

2003年8月14日,该犯因犯抢劫罪被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5年4月26日刑满释放。2011年5月5日,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盘刑初字第195号刑事判决,认定王荣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5月16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2月1日起至2012年5月31日止)。2012年1月13日,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长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认定王荣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刑期六年零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月29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2月1日起至2017年7月31日止)。2014年11月25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360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王荣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6年8月31日止)。

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该犯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自觉矫正恶习。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电子元件加工锓锡工种,劳动中能劳动中能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5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A1卷82分、B1卷82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该犯现考评等级为二级,在2014年8月至2015年7月考评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王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荣提请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元月12日

附:罪犯王荣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广监减字第9号

 

罪犯蒋承芳,男,1970年7月22日生,汉族,贵州省县人,初中文化,2013年2月5日调入我监,现在二监区服刑。

2000年12月17日因犯运输假币罪,被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2002年12月25日刑满释放。2012年10月30日,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盘刑初字第658号刑事判决,认定蒋承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0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12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6月22日起至2021年6月21日止)。

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该犯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自觉矫正恶习。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后工序点黑胶工种,劳动中能劳动中能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5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A1卷94分、B1卷91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该犯现考评等级为一级,在2013年3月至2014年10月、2014年11月至2015年10月的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蒋承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蒋承芳提请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元月12日

 

 

附:罪犯蒋承芳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广监减字第10号

 

罪犯程太友,男,1990年7月8日生,汉族,贵州省县人,初中文化,2013年7月24日调入我监,现在二监区服刑。

2013年4月15日,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开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认定程太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4月27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11月10日起至2017年11月9日止)。

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该犯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自觉矫正恶习。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电子元件加工绕脚工种,劳动中能劳动中能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5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A1卷91分、B1卷89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该犯现考评等级为三级,在2013年8月至2014年9月、2014年10月至2015年9月的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程太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程太友提请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元月12日

 

 

 

 

 

附:罪犯程太友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广监减字第11号

 

罪犯何万德,男,1982年9月28日生,汉族,贵州省县人,小学文化,2013年10月23日调入我监,现在二监区服刑。

2005年9月1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其间获减刑三年零三个月,2011年10月23日刑满释放;2013年3月12日因吸食毒品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3年7月10日,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修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认定何万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7月22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3月25日起至2017年3月24日止)。

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该犯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自觉矫正恶习。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分线工种,劳动中能劳动中能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5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A1卷83分、B1卷87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该犯现考评等级为三级,在2013年11月至2014年10月、2014年11月至2015年10月的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何万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万德提请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元月12日

 

 

附:罪犯何万德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广监减字第12号

 

罪犯韩立明,男,1965年3月16日生,汉族,贵州省区人,中专文化,2014年7月21日调入我监,现在二监区服刑。

2013年3月1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4月25日刑满释放。2014年3月31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南刑初字第417号刑事判决,认定韩立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4月25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12月24日起至2016年12月23日止)。

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该犯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自觉矫正恶习。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分线工种,劳动中能劳动中能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5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A1卷81分、B1卷94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该犯现考评等级为三级,在2014年8月至2015年10月考评积分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韩立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韩立明提请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元月12日

 

 

 

 

 

附:罪犯韩立明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广监减字第13号

 

罪犯严进,男,1983年2月1日生,彝族,贵州省县人,初中文化,2014年10月22日调入我监,现在二监区服刑。

2012年4月2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2年5月13日刑满释放。 2014年3月3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14)南刑初字第266号刑事判决,认定严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未履行)。该犯不服,提请上诉。2014年5月2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 (2014)筑刑一终字第194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8月7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8月21日起至2016年8月20日止)。

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该犯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自觉矫正恶习。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电子元件加工绕脚工种,劳动中能劳动中能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5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A1卷81分、B1卷83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该犯现考评等级为三级,2014年11月至2015年10月考评积分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严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严进提请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元月12日

 

 

 

附:罪犯严进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广监减字第14号

 

罪犯肖华,男,1973年4月27日生,汉族,贵州省县人,中专文化,2014年5月28日调入我监,现在二监区服刑。

2012年11月1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同年12月23日刑满释放。2014年2月12日,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开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认定肖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2月27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11月14日起至2016年11月13日止)。

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该犯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自觉矫正恶习。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分线工种,劳动中能劳动中能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5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A1卷77分、B1卷87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该犯现考评等级为三级,在2014年6月至2015年10月考评积分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肖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华提请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元月12日

 

 

 

 

 

附:罪犯肖华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广监减字第15号

 

罪犯毛小波,男,1990年8月29日生,汉族,贵州省县人,初中文化,2011年2月22日调入我监,现在二监区服刑。

2011年1月13日,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惠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认定毛小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30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月25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7月16日起至2018年7月15日止)。2013年6月9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314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毛小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7年7月15日止)。

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该犯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自觉矫正恶习。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电子元件加工绞线工种,劳动中能劳动中能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5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A1卷78分、B1卷87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该犯现考评等级为三级,在2013年3月至2014年3月、2014年4月至2015年10月的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毛小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毛小波提请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元月12日

 

 

附:罪犯毛小波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广监减字第16号

 

罪犯刘国荐,男,1974年10月21日生,汉族,贵州省县人,初中文化,2013年2月5日调入我监,现在二监区服刑。

2012年11月15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白刑初字第414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国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27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6月27日起至2016年12月26日止)。

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该犯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自觉矫正恶习。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打扫卫生工种,劳动中能劳动中能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5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A1卷83分、B1卷81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该犯现考评等级为三级,在2013年3月至2014年10月考评积分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刘国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国荐提请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元月12日

 

 

 

 

 

附:罪犯刘国荐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广监减字第17号

 

罪犯方刚,男,身份不详,2012年8月13日调入我监,现在二监区服刑。

2010年2月8日该犯因犯强奸罪被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4月17日刑满释放。 2012年4月24日,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都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认定方刚犯强奸(未遂)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5月24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10月21日起至2016年10月20日止)。

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该犯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自觉矫正恶习。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打扫卫生工种,劳动中能劳动中能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5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A2卷85分、B2卷95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该犯现考评等级为三级,在2012年9月至2014年7月、2014年8月至2015年10月的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方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方刚提请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元月12日

 

 

 

附:罪犯方刚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广监减字第18号

 

罪犯王兴姚,男,1983年6月27日生,布依族,贵州省县人,文盲,2013年5月9日调入我监,现在三监区服刑。

2013年1月14日,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刑初字第00008刑事判决,认定王兴姚犯故意伤害,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2月16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9月22日起至2021年9月21日止)。

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该犯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从事电子元件加工穿小环工种,劳动中能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服刑人员2015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2卷92分、B2卷94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该犯现考评等级为二级,在2013年6月至2014年10月、2014年11月至2015年10月的考评积分周期内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王兴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兴姚请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元月12日

 

 

 

 

 

 

附:罪犯王兴姚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广监减字第19号

 

罪犯包灵球,男,1982年1月31日生,汉族,浙江省市人,初中文化,2014年2月27日调入我监,现在三监区服刑。

2011年6月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被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8月刑满释放。2013年11月20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云法初字第1973刑事判决,认定包灵球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9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7月12日起至2017年1月11日止)。

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该犯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电子元件加工绕脚工种,劳动中能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服刑人员2014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1卷89分、B1卷73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该犯现考评等级为三级,在2014年3月至2015年5月考评积分周期内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包灵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包灵球请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元月12日

 

 

 

 

附:罪犯包灵球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广监减字第20号

 

罪犯曾小勇,男,1990年5月19日生,汉族,贵州省县人,初中文化,2014年2月27日调入我监,现在三监区服刑。

2013年6月17日,贵州省贵阳市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刑初字第217刑事判决,认定曾小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已履行)。该犯的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9月1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二终字第27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22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1月24日起至2017年1月23日止)。

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该犯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电子元件加工绞线工种,劳动中能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服刑人员2014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1卷77分、B1卷78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该犯现考评等级为二级,在2014年3月至2015年5月考评积分周期内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曾小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小勇请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元月12日

 

 

 

 

 

附:罪犯曾小勇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广监减字第21号

 

罪犯李老四,男,1994年8月15日生,汉族,贵州省区人,小学文化,2013年5月9日调入我监,现在三监区服刑。

2012年11月20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钟刑初字第665号刑事判决,认定李老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7000元(未履行)。该犯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2月20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中刑终字第2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2月27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1月19日起至2022年1月18日止)。

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该犯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电子元件加工绕脚工种,劳动中能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服刑人员2014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1卷75分、B1卷67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该犯现考评等级为三级,在2013年6月至2014年9月、2014年10月至2015年10月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李老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老四提请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元月12日

 

 

 

附:罪犯李老四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贵州省广顺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广监减字第22号

 

罪犯龙建文,男,1990年8月2日生汉族贵州省县人初中文化,2013年11月26日调入我监,现在三监区服刑。

2008年8月5日该犯曾因犯盗窃罪、抢夺罪被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11年9月12日刑满释放。2013年8月12日,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贵刑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认定龙建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8月22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3月12日起至2016年9月11日止)。

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该犯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电子元件加工扭线工种,劳动中能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服刑人员2014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1卷85分、B1卷94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该犯现考评等级为二级,在2013年12月至2015年10月考评积分周期内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龙建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建文请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元月12日

 

 

 

 

 

附:罪犯龙建文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广监减字第23号

 

罪犯胡宇,男1993年2月16日生,汉贵州省区人初中文化,2014年3月24日调入我监,现在三监区服刑。

2011年4月14日因贩卖毒品被贵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2013年11月29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花刑初字第568号刑事判决,认定胡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10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8月1日起至2016年9月30日止)。

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该犯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从事电子元件加工绕脚工种,劳动中能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服刑人员2014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1卷78分、B1卷75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该犯现考评等级为三级,在2014年4月至2015年10月考评积分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胡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宇请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元月12日

 

 

 

 

 

 

 

附:罪犯胡宇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广监减字第24号

 

罪犯虎恩排,男,1969年12月15日生,回族,贵州省县人,初中文化,2013年5月9日调入我监,现在三监区服刑。

2012年11月9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威刑初字第307号刑事判决,认定虎恩排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000元(未履行)。该犯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1月30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毕中刑终字第384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3月6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5月20日起至2020年5月19日止)。

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该犯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电子元件加工装管工种,劳动中能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服刑人员2014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1卷86分、B1卷92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该犯现考评等级为一级,在2013年6月至2014年10月、2014年11月至2015年10月的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虎恩排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虎恩排请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元月12日

 

 

 

 

 

附:罪犯虎恩排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广监减字第25号

 

朱兴仁,男,1978年2月3日生,汉,广东市人,初中文化2013年8月27日调入我监,现在三监区服刑。

2013年5月7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白刑初字第190号刑事判决,认定朱兴仁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5月17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1月4日起至2021年1月3日止)。

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该犯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电子元件加工穿小环工种,劳动中能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服刑人员2014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1卷77分、B1卷88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该犯现考评等级为二级,在2013年9月至2014年10月、2014年11月至2015年10月的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朱兴仁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兴仁请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元月12日

 

 

 

 

 

 

 

附:罪犯朱兴仁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广监减字第26号

 

叶祥军,男,1982年7月13日生,汉贵州省县人,文盲,2014年6月24日调入我监,现在三监区服刑。

2014年3月13日,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修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认定叶祥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3月28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6月19日起至2016年12月18日止)。

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该犯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从事电子元件加工穿小环工种,劳动中能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服刑人员2014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2卷  分、B2卷  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该犯现考评等级为三级,在2014年7月至2015年10月考评积分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叶祥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叶祥军请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元月12日

 

 

 

 

 

 

 

附:罪犯叶祥军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广监减字第27号

 

李清卫,男,1968年6月17日生,汉族,贵州省区人初中文化,2014年6月24日调入我监,现在三监区服刑。

2012年3月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4年1月23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南刑初字第187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清卫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3月13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11月6日起至2016年11月5日止)。

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该犯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分线工种,劳动中能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服刑人员2014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1卷87分、B1卷89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该犯现考评等级为三级,在2014年7月至2015年10月考评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李清卫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清卫请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元月12日

 

 

 

 

 

附:罪犯李清卫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广监减字第28号

 

罪犯王建,男,1991年10月28日生,汉族,贵州省县人,小学文化,2013年11月26日调入我监,现在三监区服刑。

2013年4月15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白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该犯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8月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二终字第222号刑事判决,维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白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中对该犯的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9月3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6月27日起至2016年12月26日止)。

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该犯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电子元件加工绕脚工种,劳动中能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服刑人员2014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1卷68分、B1卷87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该犯现考评等级为二级,在2013年12月至2015年2月考评积分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王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建提请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元月12日

 

 

 

 

附:罪犯王建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广监减字第29号

 

罪犯张龙龙,男,1994年1月1日生,汉族,贵州省区人,初中文化,2013年4月8日调入我监,现在三监区服刑。

曾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平坝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2年5月23日刑满释放。2013年1月14日,贵州省平坝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平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认定张龙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0000元。2013年4月8日,贵州省平坝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平刑初字第23号刑事裁定,对贵州省平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平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中错漏地方进行更正,认定张龙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5月14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8月11日起至2019年1月10日止)。

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该犯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后勤工种,劳动中能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服刑人员2014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1卷66分、B1卷85分的较好成绩。

四、奖罚情况。该犯现考评等级为二级,在2013年5月至2014年10月、2014年11月至2015年10月的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张龙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龙龙提请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元月12日

附:罪犯张龙龙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广监减字第30号

 

罪犯蔡承立,男,1981年11月21日生,汉族,贵州省县人,小学文化,2014年6月24日调入我监,现在三监区服刑。

2008年10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9年1月8日刑满释放。2014年3月7日,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开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认定蔡承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3月20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6月28日起至2016年12月27日止)。

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该犯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电子元件加工绞线工种,劳动中能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服刑人员2014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1卷81分、B1卷94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该犯现考评等级为三级,在2014年7月至2015年10月考评积分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蔡承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蔡承立提请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元月12日

 

 

 

 

 

 

附:罪犯蔡承立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广监减字第31号

 

罪犯冯国红,男,1984年12月16日生,汉族,贵州省县人,初中文化,2014年7月21日调入我监,现在三监区服刑。

2010年1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3年2月20日刑满释放。2013年12月12日,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乌刑初字第206刑事判决,认定冯国红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四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该犯不服,提请上诉。2014年3月1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终字第76号刑事判决,撤销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2013)乌刑初字第206刑事判决中对冯国红的判决,认定冯国红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总和刑期三年零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4年4月22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7月11日起至2017年1月10日止)。

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该犯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自觉矫正恶习。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电子元件加工绕脚工种,劳动中能劳动中能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服刑人员2014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A1卷65分、B1卷82分的较好成绩。

四、奖罚情况。该犯现考评等级为三级,在2014年8月至2015年9月考评积分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冯国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冯国红提请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元月12日

 

附:罪犯冯国红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贵州省广顺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广监减字第32号

 

罪犯宋登国,男,1987年12月9日生,汉族,贵州省县人,小学文化,2014年8月21日调入我监,现在四监区服刑。

2012年4月25日,该犯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2年6月27日刑满释放。2013年12月19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花刑初字第484号刑事判决,认定宋登国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3月3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二终字第1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14年4月16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6月20日起至2016年10月19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该犯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电子元件加工项目小环工种,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服刑人员2015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1卷73分、B1卷81分。

四、奖罚情况。该犯现考评等级为二级,在2014年9月至2015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宋登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宋登国提请减刑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元月12日

 

 

附:罪犯宋登国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广监减字第33号

 

罪犯彭中林,男,1959年10月8日生,汉族,贵州省市人,文盲,2014年9月28日调入我监,现在四监区服刑。

2013年11月29日,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清刑初字第2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彭中林犯故意伤害罪,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5788元(已履行1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5月2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终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6月24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5月20日起至2016年11月19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该犯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电子元件加工项目分线工种,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服刑人员2015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2卷60分,B2卷80分。

四、奖罚情况。该犯现考评等级为三级,在2014年10月至2015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彭中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中林提请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元月12日

 

 

附:罪犯彭中林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广监减字第34号

 

罪犯班波,男,1984年9月4日生,布依族,贵州省区人,小学文化,2014年3月24日调入我监,现在四监区服刑。

2009年8月6日,该犯因贩卖毒品被贵州省贵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2013年10月14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南刑初字第1287号刑事判决,认定班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3年10月29日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6月17日起至2016年6月16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该犯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电子元件加工项目小环工种,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服刑人员2015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1卷81分、B1卷79分。

四、奖罚情况。该犯现考评等级为三级,在2014年4月至2015年10月考评积分周期获得监狱表扬。

综上所述,罪犯班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班波提请减刑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元月12日

 

 

附:罪犯班波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广监减字第35号

 

罪犯李福,男,1994年9月16日生,汉族,云南省县人,小学文化,2013年4月8日调入我监,现在四监区服刑。

2012年12月25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义刑初字第740刑事判决,认定李福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24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7月25日起至2020年9月24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该犯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电子元件加工项目绕脚工种,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5年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1卷88分、B1卷83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该犯现考评等级为二级。在2013年5月至2014年8月、2014年9月至2015年10月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李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福提请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元月12日

 

 

 

 

附:罪犯李福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广监减字第36号

 

罪犯李磊,男,1993年8月4日生,汉族,贵州省区人,中专文化,2014年9月28日调入我监,现在四监区服刑。

2008年5月4日,该犯因犯抢劫罪被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9年9月1日刑满释放。2010年8月11日,该犯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5月9日刑满释放。2012年12月3日,该犯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贵阳市原小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4月22日刑满释放。2014年5月28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刑初字第304刑事判决,认定李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6月17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4年1月9日起至2016年11月8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该犯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电子元件加工项目成品外观检测工种,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5年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1卷87分、B1卷86分的成绩。

四、奖罚情况。该犯现考评等级为三级,在2014年10月至2015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李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磊提请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元月12日

 

 

附:罪犯李磊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广监减字第37号

 

罪犯苏航舰,男,1975年7月15日生,汉族,贵州省区人,大专文化,2013年11月26日调入我监,现在四监区服刑

2013年7月29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云法刑初字第1012号刑事判决,认定苏航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8月26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12月13日起至2016年12月12日止)。

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该犯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该犯从事电子元件加工项目大环工种,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服从安排,坚守劳动岗位,遵守劳动的各项管理规定,爱护劳动工具,认真完成劳动任务。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5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1卷91分,B1卷91分的好成绩。

四、奖罚情况。该犯现考评等级为三级,在2013年12月至2015年5月考评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苏航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苏航舰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元月12日

 

 

 

 

 

 

附:罪犯苏航舰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广监减字第38号

 

罪犯罗林,男,1963年10月15日生,汉族,贵州省区人,高中文化,现在贵州省广顺监狱四监区服刑

2004年3月9日,该犯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7年7月19日刑满释放。1998年7月18日至10月13日因吸食毒品被强制戒毒。2012年3月1日因吸食毒品被强制戒毒二年。2009年3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8月4日刑满释放。2012年12月3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393号刑事判决,认定罗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九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28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4月9日起至2017年1月8日止)。

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该犯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该犯从事电子元件加工项目分线工种,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服从安排,坚守劳动岗位,遵守劳动的各项管理规定,爱护劳动工具,认真完成劳动任务。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5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1卷分,B1卷分的好成绩。

四、奖罚情况。该犯现考评等级为三级,在2013年5月至2014年10月考评周期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在2014年11月至2015年10月考评周期获监狱表扬。

综上所述,罪犯罗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林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元月12日

 

 

 

 

附:罪犯罗林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广监减字第39号

 

罪犯赵学文,男,1979年7月8日生,汉族,贵州省县人,文盲,2013年3月12日调入我监,现在四监区服刑

1996年12月20日,该犯因犯破坏集体生产罪被贵州省威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2年10月24日,该犯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威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2年12月6日,贵州省威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威刑初字第335号刑事判决,认定赵学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21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6月13日起至2017年6月12日止)。

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该犯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该犯从事电子元件加工项目二道线工种,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服从安排,坚守劳动岗位,遵守劳动的各项管理规定,爱护劳动工具,认真完成劳动任务。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5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2卷85分,B2卷80分的好成绩。

四、奖罚情况。该犯现考评等级为三级,在2013年4月至2014年10月、2014年11月至2015年10月考评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赵学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学文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元月12日

 

 

 

 

 

附:罪犯赵学文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广监减字第40号

 

罪犯范明轶,男,1994年1月25日生,汉族,贵州省县人,初中文化,2012年10月10日调入我监,现在四监区服刑

2012年7月3日,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方刑初字第193号刑事判决,认定范明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7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7月31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1月19日起至2018年1月18日止)。

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该犯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该犯从事电子元件加工项目绕脚工种,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服从安排,坚守劳动岗位,遵守劳动的各项管理规定,爱护劳动工具,认真完成劳动任务。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5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1卷84分,B1卷88分的好成绩。

四、奖罚情况。该犯现考评等级为三级,在2012年11月至2014年3月、2014年4月至2015年8月考评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范明轶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范明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元月12日

 

 

 

 

 

 

附:罪犯范明轶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广监减字第41号

 

罪犯熊兴文,男,1968年4月4日生,汉族,贵州省县人,文盲,2013年3月12日调入我监,现在四监区服刑。

2012年7月10日,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刑初字第67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熊兴文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未履行)。该犯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1月19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毕中刑终字第30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12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3月29日起至2017年9月28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该犯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车间电子元件加工分线工种,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5年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1卷78分、B1卷73分的成绩。

四、奖罚情况。该犯现考评等级为三级,在2013年4月至2014年7月、2014年8月至2015年10月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熊兴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熊兴文提请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元月12日

附:罪犯熊兴文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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