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您当前的位置是:首页 » 政务公开 » 信息公开目录 » 狱务公开

2016年第二次减刑建议书(二)

  • 字体:
  •      
  •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索 引 号: GZ000001/2016-22213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16-03-11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2016年第二次减刑建议书(二)

贵州省广顺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广监减字第102号

 

罪犯杨龙,男,1994年9月2日生,汉族,贵州省某某县人,初中文化,2013年12月2日调入我监,现在四监区服刑

2012年4月26日,贵州省平坝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平刑初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杨龙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7月2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9月6日起至2018年3月5日止)。

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该犯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该犯从事小环、绕脚工种,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服从安排,坚守劳动岗位,遵守劳动的各项管理规定,爱护劳动工具,认真完成劳动任务。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5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1卷89分,B1卷97分的好成绩。

四、奖罚情况。该犯现考评等级为三级,在2012年10月至2014年1月、2014年2月至2015年12月考评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杨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3月7日

 

 

 

 

附:罪犯杨龙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广监减字第103号

 

罪犯寇涛,男,1984年10月3日生,汉族,贵州省某某县人,初中文化,2013年10月23日调入我监,现在四监区服刑。

2013年7月18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云法刑初字第1147刑事判决,认定寇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7月29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4月16日起至2020年4月15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该犯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车间成品测试、电子元件加工盖上盖工种,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5年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1卷92分、B1卷95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该犯现考评等级为一级,在2013年11月至2014年12月、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寇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寇涛提请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3月7日

 

 

附:罪犯寇涛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广监减字第104号

 

罪犯李志华,男,1967年12月15日生,布依族,贵州省某某县人,小学文化,2013年6月26日调入我监,现在监狱医院一分监区服刑。

2013年3月4日,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长刑初字第019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志华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3月18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3月4日起至2018年3月3日止)。

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给社会带来的危害,改造表现突出。

二、劳动改造情况。该犯能积极主动的参加护理工作,在医院服刑改造期间从事夜间护理二楼住院病犯工种,服从安排,坚守护理岗位,遵守护理员的各项管理规定,认真完成任务。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5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1卷86分、B1卷90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该犯现在的考评等级为三级,在2013年7月至2014年8月、2014年9月至2015年11的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李志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护理其他病犯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志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3月7日

 

 

 

 

 

附:罪犯李志华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广监减字第105号

 

罪犯何文友,男,1987年11月13日生,汉族,贵州省某某县人,初中文化,2011年2月22日调入我监,现在监狱医院一分监区服刑。

2010年10月12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南刑初字第834号刑事判决,认定何文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1月25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6月3日起至2017年12月2日止)。2014年5月28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170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何文友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7年1月2日止)。

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给社会带来的危害,改造表现突出。

二、劳动改造情况。该犯能积极主动的参加护理工作,在医院服刑改造期间从事夜间护理一楼住院病犯工种,服从安排,坚守护理岗位,遵守护理员的各项管理规定,认真完成任务。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5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1卷92分、B1卷94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该犯现在的考评等级为三级,在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的考评积分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何文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护理其他病犯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文友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3月7日

 

 

 

附:罪犯何文友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广监减字第106号

 

罪犯刘强,男,1969年5月17日生,汉族,贵州省某某县人,初中文化,2012年11月8日调入我监,现在三监区服刑。

2011年12月7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南刑初字第279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0元(未履行)。该犯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5月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刑一终字第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7月17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1月11日起至2018年1月10日止)。

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该犯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后勤半成品耐压工种,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5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1卷90分、B1卷94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该犯现考评等级为三级,在2012年12月至2014年4月、2014年5月至2015年12月的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刘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强提请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3月7日

 

附:罪犯刘强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分享:
  • 上一篇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