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GZ000001/2016-22226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6-08-05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广顺监狱2016年第四次假释建议书 |
贵州省广顺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6)黔广监假字第67号
罪犯陶理钧,男,1987年6月18日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中技文化,2013年8月27日调入我监,现在一监区服刑。
2013年5月21日,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惠刑初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陶理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0000元(已履行),连带赔偿220000元(该犯已履行二万元且受害公司出具谅解书)。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6月4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4月24日起至2019年4月23日止)。
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该犯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在电子元件加工车间从事,pass机产品检测工种,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5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1卷85分、B1卷84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该犯现考评等级为三级,在2013年9月至2014年10月、2014年11月至2015年10月的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陶理钧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假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陶理钧提请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7月25日
附:罪犯陶理钧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6)黔广监假字第68号
罪犯唐敌克,男,1986年3月15日生,汉族,贵州省罗甸县人,初中文化,2015年3月24日调入我监,现在二监区服刑。
2014年12月17日,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罗刑初字第167号刑事判决,认定唐敌克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7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4年12月17日起至2016年10月24日止)。
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该犯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车间后工序扭二道线工种,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5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1卷76分、B1卷81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该犯现考评等级为三级,在2015年4月至2016年4月考评积分周期获得监狱表扬奖励。
综上所述,罪犯唐敌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假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敌克提请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7月25日
附:罪犯唐敌克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6)黔广监假字第69号
罪犯张国富,男,1970年10月30日生,汉族,贵州省息烽县人,初中文化,2015年3月24日调入我监,现在二监区服刑。
2014年12月11日,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息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国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23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4年8月5日起至2017年8月4日止)。
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该犯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车间小环工种,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5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1卷67分、B1卷78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该犯现考评等级为三级,在2015年4月至2016年4月考评积分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张国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假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国富提请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7月25日
附:罪犯张国富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6)黔广监假字第70号
罪犯叶国茂,男,1979年8月20日生,汉族,广西荔浦县人,初中文化,2013年4月8日调入我监,现在二监区服刑。
1997年7月,该犯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0年11月22日刑满释放。2012年7月23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南刑一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认定叶国茂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30000元(已履行)。该犯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2月1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27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23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6月15日起至2019年6月14日止)。
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该犯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文化教员、车间小环及后工序摆后盖工种,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5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1卷84分、B1卷89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该犯现考评等级为三级,在2013年5月至2014年6月、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的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叶国茂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假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叶国茂提请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7月25日
附:罪犯叶国茂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6)黔广监假字第71号
罪犯姜雪,男,1993年5月15日生,汉族,贵州省赫章县人,初中文化,2012年11月8日调入我监,现在二监区服刑。
2012年7月25日,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赫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认定姜雪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8月9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6月27日起至2019年6月26日止)。2015年6月15 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南刑执字第116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姜雪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8年6月26日止)。
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该犯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伙房打扫卫生工种,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5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1卷91分、B1卷91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该犯现考评等级为二级,在2015年2月至2016年1月考评积分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姜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假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姜雪提请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7月25日
附:罪犯姜雪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6)黔广监假字第72号
罪犯李斌,男,1972年11月10日生,汉族,贵州省盘县人,小学文化,2012年8月13日调入我监,现在二监区服刑。
2012年3月20日,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盘刑初字第147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3月31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11月10日起至2019年5月9日止)。2014年11月25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358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李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8年5月9日止)。
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该犯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伙房炊事员工种,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5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2卷95分、B2卷95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该犯现考评等级为一级,在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考评积分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李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假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斌提请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7月25日
附:罪犯李斌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6)黔广监假字第73号
罪犯刘后健,男,1986年8月25日生,汉族,贵州省修文县人,小学文化,2015年1月22日调入我监,现在二监区服刑。
2014年3月13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南刑初字第228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后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9月11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9月4日起至2017年9月3日止)。
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该犯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车间组立及后工序维修工种,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5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1卷81分、B1卷94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该犯现考评等级为二级,在2015年2月至2016年3月考评积分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刘后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假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后健提请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7月25日
附:罪犯刘后健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6)黔广监假字第74号
罪犯罗将福,男,1995年3月10日生,汉族,贵州省修文县人,中专文化,2015年3月24日调入我监,现在二监区服刑。
2014年12月2日,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乌刑初字第216号刑事判决,认定罗将福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30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4年5月24日起至2017年5月23日止)。
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该犯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车间组立工种,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5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1卷81分、B1卷94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该犯现考评等级为三级,在2015年4月至2016年4月考评积分周期获得综合记功奖励。
综上所述,罪犯罗将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假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将福提请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7月25日
附:罪犯罗将福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6)黔广监假字第75号
罪犯庞建方,男,1994年9月10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初中文化,2013年7月9日调入我监,现在三监区服刑。
2012年6月1日,贵州省平坝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平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认定庞建方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元(已履行)。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7月10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安市刑二终字第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述,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7月18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11月6日起至2018年11月5日止)。2015年6月15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南刑执字第117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庞建方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11月5日止)。
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该犯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车间扭1工种,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5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1卷97分、B1卷97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该犯现考评等级为二级,在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考评积分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庞建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假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庞建方提请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7月25日
附:罪犯庞建方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6)黔广监假字第76号
罪犯罗小建,男,1992年7月24日生,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初中文化,2012年10月11日调入我监,现在三监区服刑。
2011年5月31日,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习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认定罗小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7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7月20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遵市法少刑终字第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发现其有漏罪。2012年3月28日,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习刑初字第292号刑事判决,认定罗小建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原抢劫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7000元。总和刑期九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7000元(未履行)。该犯的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6月27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遵市法刑一终字第1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7月10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2月11日起至2019年2月10日止)。2015年6月15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南刑执字第115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罗小建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8年4月10日止)。
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该犯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车间后工序外观工种,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5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1卷97分、B1卷97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该犯现考评等级为二级,在2015年2月至2016年4月考评积分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罗小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假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小建提请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7月25日
附:罪犯罗小建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6)黔广监假字第77号
罪犯谢松波,男,1978年3月11日生,汉族,贵州省开阳县人,初中文化,2015年4月21日调入我监,现在三监区服刑。
2015年1月21日,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开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认定谢松波犯破坏交通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2月2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4年11月12日起至2017年11月11日止)。
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该犯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车间统计员工种,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5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1卷94分、B1卷97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该犯现考评等级为三级,在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考评积分周期获得综合记功奖励。
综上所述,罪犯谢松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假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松波提请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7月25日
附:罪犯谢松波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6)黔广监假字第78号
罪犯王灯,男,1989年9月15日生,布依族,贵州省望谟县人,初中文化,2011年10月18日调入我监,现在三监区服刑。
2005年8月11日,该犯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10年12月9日,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望刑初字第173号刑事判决,认定王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九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1月31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兴刑终字第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2月18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6月23日起至2018年6月22日止)。该犯在执行刑罚过程中,因涉嫌盗窃罪于2011年4月28日被解回再审。2011年9月7日,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望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认定王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与原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十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9月29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6月23日起至2019年12月22日止)。2014年9月18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267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王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9年3月22日止)。
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该犯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车间生产组“质检员”工种,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服刑人员2015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1卷97分、B1卷97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该犯现考评等级为一级,在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考评积分周期内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王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假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灯提请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7月25日
附:罪犯王灯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6)黔广监假字第79号
罪犯杨亮,男,1977年4月23日生,穿青人,贵州省都匀市人,高中文化,2012年6月13日调入我监,现在四监区服刑。
2012年3月6日,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都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认定杨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3月20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8月27日起至2019年8月26日止)。2014年9月18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267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杨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8年8月26日止)。
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该犯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文化教员工种,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5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1卷94分、B1卷98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该犯现考评等级为二级,在2014年6月至2015年5月考评积分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杨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假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亮提请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7月25日
附:罪犯杨亮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6)黔广监假字第80号
罪犯胡昌杰,男,1996年10月22日生,汉族,重庆市开县人,初中文化,2015年2月9日调入我监,现在四监区服刑。
2014年6月17日,贵州省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花刑初字第195号刑事判决,认定胡昌杰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总和刑期五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该犯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9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终字第299号刑事判决,认定胡昌杰犯介绍卖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总和刑期四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17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10月11日起至2017年4月10日止)。
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该犯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车间绕脚工种,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5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1卷92分、B1卷95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该犯现考评等级为三级,在2015年3月至2016年4月考评积分周期获得监狱表扬奖励。
综上所述,罪犯胡昌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假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昌杰提请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7月25日
附:罪犯胡昌杰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6)黔广监假字第81号
罪犯刘弟龙,男,1994年11月11日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小学文化,2014年7月22日调入我监,现在四监区服刑。
2012年6月10日,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红少刑初字第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刘弟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000元(已履行),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793元(未履行)。该犯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8月21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遵市法少刑终字第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9月5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5月19日起至2018年5月18日止)。2015年6月15日,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南刑执第119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刘弟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8年5月18日止)。
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该犯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车间绕脚工种,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5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1卷83分、B1卷84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该犯现考评等级为二级,在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考评积分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刘弟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假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弟龙提请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7月25日
附:罪犯刘弟龙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6)黔广监假字第82号
罪犯王文压,男,1989年12月24日生,汉族,贵州省绥阳县人,初中文化,2012年10月11日调入我监,现在四监区服刑。
2012年4月27日,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绥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文压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总和刑期八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该犯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7月9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遵市法少刑终字第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7月27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9月22日起至2018年9月21日止)。2015年6月15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南刑执字第119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王文压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7年10月21日止)。
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该犯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车间统计工种,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5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1卷96分、B1卷82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该犯现考评等级为三级,在2015年2月至2016年1月考评积分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王文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假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文压提请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7月25日
附:罪犯王文压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6)黔广监假字第83号
罪犯杨国华,男,1990年12月21日生,布依族,贵州省惠水县人,初中文化,2015年3月24日调入我监,现在四监区服刑。
2014年12月15日,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惠刑初字第172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国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30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4年7月9日起至2017年7月8日止)。
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该犯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车间绕脚工种,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5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1卷86分、B1卷82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该犯现考评等级为二级,在2015年4月至2016年4月考评积分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杨国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假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国华提请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7月25日
附:罪犯杨国华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6)黔广监假字第84号
罪犯赵国金,男,1976年5月27日生,白族,贵州省黔西县人,初中文化,2014年11月25日入监,现在我监医院一分监区服刑。
2014年3月4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县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认定赵国金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7月28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毕中刑终字第267号刑事判决,撤销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2014)黔县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认定赵国金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8月19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8月21日起至2017年8月20日止)。
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该犯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给他人、给社会带来的危害,没有违规违纪记录。
二、劳动改造情况。该犯主要从事护理老、病、残犯工种,能积极主动的服从安排,坚守劳动岗位,遵守监狱的各项管理规定,认真完成任务。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2015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A1卷98分、B1卷97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该犯现在的考评等级为三级,在2014年12月至2016年3月的考评积分周期获监狱表扬。
综上所述,罪犯赵国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假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国金提请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7月25日
附:罪犯赵国金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