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GZ000001/2016-22227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6-08-05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广顺监狱2016年第四次减刑建议书 |
贵州省广顺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广监减字第170号
罪犯白道坤,男,1973年12月6日生,彝族,贵州省黔西县人,小学文化,2013年9月23日调入我监,现在一监区服刑。
1995年3月1日,该犯因犯盗窃罪被金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9年11月26日刑满释放。2002年9月19日又因犯盗窃罪被黔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4年7月29日获减刑释放。2013年6月21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县刑初字第186号刑事判决,认定白道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7月9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12月1日起至2020年11月30日止)。
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该犯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在电子元件加工车间从事穿环组、分线组工种,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服刑人员2015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1卷89分、B1卷88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该犯现考评等级为三级,在2013年10月至2015年2月、2015年3月至2016年3月的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白道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白道坤提请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7月25日
附:罪犯白道坤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广监减字第171号
罪犯王井贵,男,1992年7月8日生,苗族,贵州省纳雍县人,初中文化,2014年5月28日调入我监,现在一监区服刑。
2014年1月2日,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纳刑经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王井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22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8月17日起至2017年6月16日止)。
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该犯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在电子元件加工车间从事绕脚组工种,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服刑人员2015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1卷92分、B1卷81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该犯现考评等级为三级,在2014年6月至2015年8月的考评积分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王井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井贵提请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7月25日
附:罪犯王井贵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广监减字第172号
罪犯李元华,男,1975年12月29日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县人,小学文化,2013年11月26日调入我监,现在二监区服刑。
2013年8月2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县刑初字第287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元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9月12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3月4日起至2018年3月3日止)。
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该犯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车间绞线、伙房炊事员、洗碗等工种,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服刑人员2015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2卷90分、B2卷95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该犯现考评等级为一级,在2013年12月至2015年4月、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的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李元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元华提请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7月25日
附:罪犯李元华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广监减字第173号
罪犯唐绍林,男,1986年7月3日生,苗族,贵州省贵阳市人,小学文化,2014年8月21日调入我监,现在二监区服刑。
2014年4月29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花刑初字第199号刑事判决,认定唐绍林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5月21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11月22日起至2017年5月21日止)。
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该犯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车间大环工种,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
四、奖罚情况。该犯现考评等级为二级,在2014年9月至2015年10月考评积分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唐绍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绍林提请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7月25日
附:罪犯唐绍林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广监减字第174号
罪犯王胜乐,男,1978年9月6日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高中文化,2015年3月24日调入我监,现在二监区服刑。
2006年9月25日,该犯因犯诈骗罪被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1年1月31日刑满释放。2014年10月16日,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观法刑初字第240号刑事判决,认定王胜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23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4年4月29日起至2017年4月28日止)。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2月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二终字第3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该犯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车间后工序摆环工种,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5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1卷82分、B1卷91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该犯现考评等级为三级,在2015年4月至2016年4月考评积分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王胜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胜乐提请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7月25日
附:罪犯王胜乐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广监减字第175号
罪犯罗彪,男,1989年10月17日生,汉族,贵州省大方县人,初中文化,2013年12月24日调入我监,现在二监区服刑。
2012年11月19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南刑初次第921号刑事判决,认定罗彪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未履行)。该犯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4月2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二终字第1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9月5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4月12日起至2022年4月11日止)。
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该犯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车间绕脚、剪线工种,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服刑人员2015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1卷86分、B1卷92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该犯现考评等级为三级,在2014年1月至2015年3月、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的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罗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彪提请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7月25日
附:罪犯罗彪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广监减字第176号
罪犯钱远军,男,1992年10月1日生,白族,贵州省黔西县人,初中文化,2014年10月22日调入我监,现在二监区服刑。
2014年3月18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刑初字第177号刑事判决,认定钱远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未履行)。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6月16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毕中刑终字第20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7月15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11月28日起至2017年5月27日止)。
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该犯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车间小环工种,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5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2卷90分、B2卷95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该犯现考评等级为二级,在2014年11月至2016年1月考评积分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钱远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钱远军提请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7月25日
附:罪犯钱远军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广监减字第177号
罪犯王德起,男,1959年3月23日生,汉族,河北省大城县人,初中文化,2012年10月10日调入我监,现在二监区服刑。
2006年3月31日因吸毒被贵州省贵阳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2008年1月6日解除劳动教养。2012年4月27日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修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德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该犯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7月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刑二终字第183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7月27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11月23日起至2018年1月22日止)。2015年6月15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南刑执字第1143号刑事判决对王德起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7年2月22日止)。
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该犯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车间外观检测工种,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5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1卷81分、B1卷94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该犯现考评等级为二级,在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考评积分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王德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德起提请减刑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7月25日
附:罪犯王德起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广监减字第178号
罪犯陈世国,男,1972年2月23日生,彝族,贵州省大方县人,小学文化,2012年10月10日调入我监,现在二监区服刑。
2012年6月27日,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方刑初字第191号刑事判决,认定陈世国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7月20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3月9日起至2018年3月8日止)。2015年6月15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南刑执字第1170号刑事判决,对陈世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7年3月8日止)。
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该犯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车间分线工种,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5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2卷95分、B2卷95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该犯现考评等级为三级,在2015年1月至2016年2月考评积分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陈世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世国提请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7月25日
附:罪犯陈世国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广监减字第179号
罪犯李勇勇,男,1979年11月30日生,汉族,贵州省水城县人,小学文化,2014年5月28日调入我监,现在二监区服刑。
2014年1月13日,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贵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勇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5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2月25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5月31日起至2017年5月30日止)。
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该犯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车间穿小环工种,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5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1卷81分、B1卷87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该犯现考评等级为三级,在2014年6月至2015年7月考评积分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李勇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勇勇提请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7月25日
附:罪犯李勇勇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广监减字第180号
罪犯丁工平,男,1980年12月4日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县人,小学文化,2014年2月27日调入我监,现在二监区服刑。
1998年11月该犯因犯抢劫罪被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2002年11月18日刑满释放。2003年4月16日因抢劫罪被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0年1月8日刑满释放。2013年11月1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白刑初字第426号刑事判决,认定丁工平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11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7月29日起至2017年7月28日止)。
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该犯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车间分线及外观检测工种,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5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2卷95分、B2卷95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该犯现考评等级为三级,在2014年3月至2015年3月考评积分周期获得监狱表扬奖励、在2015年4月至2016年4月考评积分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丁工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丁工平提请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7月25日
附:罪犯丁工平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广监减字第181号
罪犯穆华州,男,1968年5月29日生,汉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小学文化,2009年12月30日调入我监,现在二监区服刑。
2000年12月,该犯因犯诈骗罪被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03年6月30日刑满释放。2009年9月2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钟刑初字第421号刑事判决,认定穆华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10月20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六中刑三终字第00070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0月26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8年12月18日起至2018年12月17日止)。2013年6月9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3156号刑事判决对穆华州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不变(刑期至2018年3月17日止)。2015年6月15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南刑执字第1141号刑事判决对穆华州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不变(刑期至2017年5月17日止)。
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该犯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车间半成品点凡立水工种,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5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1卷84分、B1卷92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该犯现考评等级为一级,在2015年1月至2016年2月考评积分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穆华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穆华州提请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7月25日
附:罪犯穆华州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广监减字第182号
罪犯程正宽,男,1985年2月28日生,汉族,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小学文化,2012年6月13日调入我监,现在三监区服刑。
2006年7月18日,该犯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07年10月3日刑满释放。2011年11月25日,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六特刑初字第173号刑事判决,认定程正宽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500元(已履行)。该犯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2月28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六中刑二终字第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3月16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12月9日起至2017年6月8日止)。2014年11月25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359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程正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7年6月8日止)。
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该犯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监舍夜值星工种,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5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1卷98分、B1卷100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该犯现考评等级为三级,在2014年9月至2015年9月考评积分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程正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程正宽提请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7月25日
附:罪犯程正宽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广监减字第183号
罪犯艾祖凡,男,1995年5月14日生,汉族,贵州省赫章县人,初中文化,2013年7月9日调入我监,现在三监区服刑。
2012年5月23日,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赫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认定艾祖凡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6月8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12月7日起至2017年12月6日止)。2015年6月15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南刑执字第117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艾祖凡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7年3月6日止)。
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该犯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车间大环质检工种,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5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1卷100分、B1卷94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该犯现考评等级为三级,在2015年2月至2016年1月的考评积分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艾祖凡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艾祖凡提请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7月25日
附:罪犯艾祖凡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广监减字第184号
罪犯刘末维,男,1974年9月13日生,汉族,贵州省水城县人,初中文化,2009年12月1日调入我监,现在三监区服刑。
2005年12月28日,该犯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06年7月28日刑满释放。2009年8月28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钟刑初字第501号刑事判决,认定刘末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9月21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9年3月21日起至2019年3月20日止)。2013年6月9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319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刘末维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17年9月20日止)。2015年6月15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南刑执字第1150 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刘末维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16年12月20日止)。
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该犯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罪犯食堂炊事员工种,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5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1卷97分、B1卷100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该犯现考评等级为二级,在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考评积分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刘末维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末维提请减刑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7月25日
附:罪犯刘末维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广监减字第185号
罪犯周道红,男,1994年5月23日生,苗族,贵州省黔西县人,小学文化,2013年7月24日调入我监,现在三监区服刑。
2012年12月19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云法少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认定周道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未履行)。该犯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4月1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少刑终字第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4月30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9月4日起至2017年9月3日止)。
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该犯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车间小环工种,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5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1卷97分、B1卷95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该犯现考评等级为二级,在2013年8月至2015年2月、2015年3月至2016年3月的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7月9日被监狱警告处分。
综上所述,罪犯周道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道红提请减刑十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7月25日
附:罪犯周道红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广监减字第186号
罪犯孟航,男,1983年12月5日生,汉族,贵州省独山县人,初中文化,2013年12月24日调入我监,现在三监区服刑。
2005年1月24日,该犯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2年5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2013年8月30日,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独刑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认定孟航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撤销原判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9月18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8月12日起至2017年8月11日止)。
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该犯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车间小环工种,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5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1卷94分、B1卷91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该犯现考评等级为三级,在2014年1月至2015年4月、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的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孟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孟航提请减刑九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7月25日
附:罪犯孟航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广监减字第187号
罪犯肖勇,男,1980年8月25日生,汉族,贵州省息烽县人,小学文化,2013年11月26日调入我监,现在三监区服刑。
2007年4月2日,该犯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0年5月27日刑满释放。2013年4月2日,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开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认定肖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该犯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8月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二终字第218号刑事判决,认定肖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8月28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9月26日起至2018年9月25日止)。
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该犯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罪犯食堂炊事员工种,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5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1卷99分、B1卷97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该犯现考评等级为三级,在2013年12月至2015年4月、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的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肖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勇提请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7月25日
附:罪犯肖勇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广监减字第188号
罪犯林超,男,1991年5月17日生,汉族,贵州省清镇市人,初中文化,2012年11月8日调入我监,现在三监区服刑。
2007年该犯因犯抢夺罪被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1年5月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筑刑一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认定林超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总和刑期八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000元(未履行)。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5月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1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8月20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1月6日起至2018年1月5日止)。2015年6月15日,本院作出(2015)黔南刑执字第114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林超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7年4月5日止)。
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该犯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没有违规违纪记录。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车间生产组“成品检测”工种,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5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1卷97分、B1卷97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该犯现考评等级为三级,在2015年1月至2016年1月考评积分周期内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林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超提请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7月25日
附:罪犯林超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广监减字第189号
罪犯丁章才,男,1990年1月5日生,回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小学文化,2014年2月27日调入我监,现在三监区服刑。
2013年11月6日,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长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认定丁章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21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5月14日起至2017年5月13日止)。
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该犯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车间生产组“组立绕脚”工种,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5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1卷100分、B1卷97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该犯现考评等级为三级,在2014年3月至2015年6月考评积分周期内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丁章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丁章才提请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7月25日
附:罪犯丁章才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广监减字第190号
罪犯唐荣友,男,1977年6月19日生,汉族,贵州省罗甸县人,小学文化,2013年12月24日调入我监,现在三监区服刑。
2013年8月14日,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罗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认定唐荣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8月27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2月4日起至2019年8月3日止)。
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该犯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没有违规违纪记录。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车间生产组“质检员”工种,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5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1卷76分、B1卷95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该犯现考评等级为二级,在2014年1月至2015年4月、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唐荣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荣友提请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7月25日
附:罪犯唐荣友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广监减字191号
罪犯陈录朗,男,1993年2月1日生,苗族,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小学文化,2014年2月27日调入我监,现在三监区服刑。
2013年10月18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南刑初字第1221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录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15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6月6日起至2017年6月5日止)。
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该犯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从事车间生产组“组立绕脚”工种,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5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1卷97分、B1卷95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该犯现考评等级为三级,在2014年3月至2015年9月考评积分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陈录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录朗提请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7月25日
附:罪犯陈录朗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广监减字第192号
罪犯韦官,男,1984年3月10日生,水族,贵州省三都县人,小学文化,2012年10月10日调入我监,现在三监区服刑。
2011年12月28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南刑一初字第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韦官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与同案被告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22000元(已履行)。原审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5月1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7月16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5月20日起至2018年4月11日止)。2015年6月15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南刑执字第118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韦官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7年5月11日止)。
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该犯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没有违规违纪记录。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车间生产组“组立绕脚”工种,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5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1卷97分、B1卷100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该犯现考评等级为三级,在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考评积分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韦官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韦官提请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7月25日
附:罪犯韦官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广监减字第193号
罪犯付玉堂,男,1961年5月8日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初中文化,2014年6月24日调入我监,现在三监区服刑。
1981年8月,该犯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服刑期间因减刑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后减刑于1999年9月刑满释放。2010年8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0年9月刑满释放。2013年1月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3年1月29日刑满释放。2013年11月6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云法刑初字第1697号刑事判决,认定付玉堂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3月11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6月23日起至2017年6月22日止)。
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该犯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车间生产组“成品包装”工种,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5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1卷97分、B1卷100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该犯现考评等级为三级,在2014年7月至2015年9月考评积分周期内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付玉堂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付玉堂提请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7月25日
附:罪犯付玉堂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广监减字第194号
罪犯张春贵,男,1963年12月26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小学文化,2015年1月22日调入我监,现在三监区服刑。
2010年7月7日,该犯因贩卖毒品被劳动教养二年。2014年6月6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南刑初字第596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春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7月5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4年2月22日起至2017年2月21日止)。
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该犯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从事车间生产组“分线”工种,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5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1卷100分、B1卷97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该犯现考评等级为三级,在2015年2月至2016年4月考评积分周期获综合记功。
综上所述,罪犯张春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春贵提请减刑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7月25日
附:罪犯张春贵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广监减字第195号
罪犯胡玉松,男,1987年9月6日生,汉族,贵州省开阳县人,初中文化,2013年12月24日调入我监,现在三监区服刑。
2009年9月23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2009年12月16日刑满释放。2013年6月3日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开刑初字第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胡玉松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九个月,总和刑期五年零九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已履行),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03186元(未履行)。该犯及原审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9月1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一终字第2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9月23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8月3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止)。
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该犯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车间质检,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5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1卷94分、B1卷97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该犯现考评等级为三级,在2014年1月至2015年3月、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的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胡玉松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玉松提请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7月25日
附:罪犯胡玉松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广监减字第196号
罪犯杨永友,男,1955年9月15日生,汉族,贵州省大方县人,文盲,2012年2月14日调入我监,现在三监区服刑。
2011年11月7日,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方刑初字第261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永友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五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2月5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7月20日起至2017年12月19日止)。
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该犯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环境卫生保洁员,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5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1卷100分、B1卷100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该犯现考评等级为三级,在2013年3月至2014年12月、2015年1月至2016年4月的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杨永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永友提请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7月25日
附:罪犯杨永友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广监减字第197号
罪犯卓勇,男,1980年7月1日生,汉族,贵州省清镇市人,小学文化,2014年7月21日调入我监,现在三监区服刑。
2013年11月21日,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清刑初字第277号刑事判决,认定卓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未履行)。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3月1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二终字第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4月8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5月18日起至2017年5月17日止)。
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该犯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车间直接劳动,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5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1卷85分、B1卷94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该犯现考评等级为三级,在2014年8月至2016年2月的考评积分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卓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卓勇提请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7月25日
附:罪犯卓勇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广监减字第198号
罪犯赵国江,男,1988年9月6日生,汉族,贵州省开阳县人,初中文化,2015年1月22日调入我监,现在三监区服刑。
2007年12月11日,该犯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8年6月4日刑满释放。2014年8月4日,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开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认定赵国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已履行)。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0月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二终字第3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3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4年1月15日起至2017年7月14日止)。
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该犯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车间直接劳动,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5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1卷100分、B1卷100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该犯现考评等级为三级,在2015年2月至2016年3月的考评积分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赵国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国江提请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7月25日
附:罪犯赵国江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广监减字第199号
罪犯熊晓峰,男,1986年11月20日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小学文化,2013年11月26日调入我监,现在三监区服刑。
2013年7月16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白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认定熊晓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9月4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8月9日起至2019年8月8日止)。
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该犯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车间直接劳动,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5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1卷97分、B1卷97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该犯现考评等级为二级,在2013年12月至2015年4月、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的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熊晓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熊晓峰提请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7月25日
附:罪犯熊晓峰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广监减字第200号
罪犯高菲,男,1993年8月3日生,汉族,贵州省开阳县人,初中文化,2013年12月24日调入我监,现在三监区服刑。
2011年9月30日,该犯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11年11月1日释放,缓刑考验期至2014年9月29日届满。2013年9月16日,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开刑初字第214号刑事判决,认定高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撤销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143号刑事判决书中对其宣告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的缓刑部分,总刑期为有期徒刑六年零四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0月10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4月18日起至2017年8月9日止)。
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该犯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车间直接劳动,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5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1卷97分、B1卷99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该犯现考评等级为一级,在2014年1月至2015年3月、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的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高菲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菲提请减刑九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7月25日
附:罪犯高菲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广监减字第201号
罪犯冉秋硕,男,1987年7月8日生,土家族,贵州省沿河县人,小学文化,2013年11月26日调入我监,现在三监区服刑。
2007年7月,该犯因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六个月,2008年1月30日刑满释放。2013年7月30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云法刑初字第1269号刑事判决,认定冉秋硕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8月29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5月11日起至2017年5月10日止)。
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该犯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从事车间生产组“成品检测”工种,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5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1卷94分、B1卷97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该犯现考评等级为三级,在2013年12月至2015年4月、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冉秋硕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冉秋硕提请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7月25日
附:罪犯冉秋硕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广监减字第202号
罪犯欧荣江,男,1984年8月1日生,汉族,贵州省大方县人,初中文化,2013年12月24日调入我监,现在四监区服刑。
2005年3月11日,该犯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5年5月28日刑满释放。2013年9月5日,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清刑初字第186号刑事判决,认定欧荣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9月17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3月27日起至2018年3月26日止)。
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该犯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车间二道线质检工种,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5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1卷93分、B1卷95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该犯现考评等级为二级,在2014年1月至2015年3月、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的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欧荣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欧荣江提请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7月25日
附:罪犯欧荣江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广监减字第203号
罪犯王胜明,男,1992年4月1日生,汉族,贵州省织金县人,初中文化,2014年12月24日调入我监,现在四监区服刑。
2014年9月5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云少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认定王胜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9月17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
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该犯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车间绕脚工种,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5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1卷90分、B1卷88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该犯现考评等级为三级,在2015年1月至2016年3月考评积分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王胜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胜明提请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7月25日
附:罪犯王胜明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广监减字第204号
罪犯黄宁刚,男,1973年8月18日生,汉族,重庆市合川县人,初中文化,2015年2月9日调入我监,现在四监区服刑。
1991年9月4日,该犯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六枝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1997年1月9日刑满释放。1997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杭州市江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0年4月22日刑满释放。2001年9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9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4年10月31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白刑初字第245号刑事判决,认定黄宁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17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4年4月17日起至2017年4月16日止)。
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该犯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车间上后盖工种,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5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1卷87分、B1卷86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该犯现考评等级为二级,在2015年3月至2016年4月考评积分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黄宁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宁刚提请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7月25日
附:罪犯黄宁刚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广监减字第205号
罪犯鲁维,男,1988年11月9日生,彝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小学文化,2006年1月16日调入我监,现在四监区服刑。
2005年12月6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黔六中刑一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认定鲁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12月27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5年9月14日起至2019年9月13日止)。2011年12月1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南刑执字第36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鲁维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刑期至2017年12月13日止)。2015年6月15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南刑执字第117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鲁维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7年1月13日止)。
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该犯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半成品耐压工种,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5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1卷88分、B1卷91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该犯现考评等级为二级,在2015年2月至2016年1月考评积分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鲁维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鲁维提请减刑二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7月25日
附:罪犯鲁维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广监减字第206号
罪犯彭怡,男,1975年7月13日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初中文化,2015年3月24日调入我监,现在四监区服刑。
2004年5月11日,该犯因犯抢劫罪被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4000元。2009年5月24日刑满释放。2014年9月18日,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南刑初字第1040号刑事判决,认定彭怡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已履行)。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1月1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终字第3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6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4年4月22日起至2017年4月21日止)。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该犯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车间穿小环工种,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5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1卷74分、B1卷85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该犯现考评等级为三级,在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考评积分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彭怡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怡提请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7月25日
附:罪犯彭怡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广监减字第207号
罪犯刘应华,男,1973年7月25日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县人,小学文化,2013年6月26日调入我监,现在四监区服刑。
2000年4月25日,该犯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2009年9月21日刑满释放。2013年2月6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县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应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3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九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3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3月18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8月25日起至2021年8月24日止)。
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该犯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大环工种,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5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1卷84分、B1卷88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该犯现考评等级为三级,在2013年7月至2014年12月、2015年1月至2016年2月的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刘应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应华提请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7月25日
附:罪犯刘应华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广监减字第208号
罪犯文俊,男,1995年2月19日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初中文化,2013年6月26日调入我监,现在四监区服刑。
2012年7月13日,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定文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0000元。该犯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2月2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267号刑事判决,认定文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2月4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7月11日起至2018年7月10日止)。
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该犯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车间二道线工种,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5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1卷81分、B1卷83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该犯现考评等级为三级,在2013年7月至2014年11月、2014年12月至2016年2月的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文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文俊提请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7月25日
附:罪犯文俊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广监减字第209号
罪犯班成波,男,1988年11月23日生,布依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小学文化,2009年10月30日调入我监,现在四监区服刑。
2006年1月16日,该犯因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2008年12月26日刑满释放。2009年8月31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白刑初字第228号刑事判决,认定班成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9月23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9年6月12日起至2019年6月11日止)。2013年3月2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185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班成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至2017年12月11日止)。2014年12月23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479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班成波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7年2月11日止)。
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该犯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绕脚工种,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5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1卷88分、B1卷89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该犯现考评等级为三级,在2014年10月至2016年4月考评积分周期获得综合记功奖励。
综上所述,罪犯班成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班成波提请减刑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7月25日
附:罪犯班成波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广监减字第210号
罪犯曾会,男,1995年9月8日生,布依族,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中专文化,2014年9月28日调入我监,现在四监区服刑。
2014年6月5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花刑初字第268号刑事判决,认定曾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6月17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4年1月24日起至2017年5月23日止)。
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该犯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绕脚工种,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5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1卷77分、B1卷87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该犯现考评等级为三级,在2014年10月至2016年4月考评积分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曾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会提请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7月25日
附:罪犯曾会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广监减字第211号
罪犯吴学忠,男,1965年7月30日生,汉族,贵州省织金县人,小学文化,2013年11月26日调入我监,现在四监区服刑。
2013年7月4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花刑初字第226号刑事判决,认定吴学忠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8月30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11月16日起至2017年5月15日止)。
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该犯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打扫卫生工种,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5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1卷78分、B1卷77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该犯现考评等级为三级,在2013年12月至2015年4月考评积分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在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考评积分周期获得监狱表扬奖励。
综上所述,罪犯吴学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学忠提请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7月25日
附:罪犯吴学忠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广监减字第212号
罪犯靳宝,男,1989年7月3日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初中文化,2014年12月24日调入我监,现在四监区服刑。
2014年9月15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白刑初字第204号刑事判决,认定靳宝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0月8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4年1月7日起至2017年7月6日止)。
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该犯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车间绕脚工种,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5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1卷87分、B1卷90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该犯现考评等级为二级,在2015年1月至2016年2月考评积分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靳宝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靳宝提请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7月25日
附:罪犯靳宝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广监减字第213号
罪犯王成远,男,1992年8月10日生,汉族,贵州省织金县人,小学文化,2013年10月23日调入我监,现在四监区服刑。
2013年6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云法刑初字第947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成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7月8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3月6日起至2020年3月5日止)。
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该犯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车间穿小环工种,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5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1卷82分、B1卷85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该犯现考评等级为二级,在2013年11月至2015年4月、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的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王成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成远提请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7月25日
附:罪犯王成远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广监减字第214号
罪犯石贵,男,1980年2月13日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小学文化,2013年12月24日调入我监,现在四监区服刑。
2013年8月27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白刑初字第271号刑事判决,认定石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0元(未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9月16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2月1日起至2019年1月31日止)。
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该犯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车间绕二道线工种,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5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1卷86分、B1卷81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该犯现考评等级为三级,在2014年1月至2015年3月、2015年4月至2016年4月的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石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石贵提请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7月25日
附:罪犯石贵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广监减字第215号
罪犯王桂宇,男,1979年6月18日生,汉族,安徽省枞阳县人,小学文化,2013年6月26日调入我监,现在四监区服刑。
2009年3月,该犯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11月5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云法刑初字第1203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桂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未履行)。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1月3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二终字第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3月15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6月18日起至2017年6月17日止)。
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该犯在服刑改造以来,曾在2014年7月19日因拒绝接受干警教育谈话,以自伤自残方式抗拒改造,被关押禁闭十五天,后又在2014年12月,因考核期间内考评积分累计超过负30分,被记过处分。后经分监区干警的正确引导,有明显好转。现在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入监后,曾因消极改造,考评积分累计积分超过负30分,被记过处分,后经分监区的包夹转化,现在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车间穿大环工种,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有明显好转。
三、接受教育情况。曾在2014年7月19日因拒绝接受干警教育谈话,以自伤自残方式抗拒改造,被关押禁闭处分,现在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5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1卷80分、B1卷80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该犯现考评等级为三级,在2013年7月至2016年4月考评积分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王桂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桂宇提请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7月25日
附:罪犯王桂宇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广监减字第216号
罪犯刘路得,男,1975年12月17日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小学文化,2013年12月24日调入我监,现在四监区服刑。
2011年8月,该犯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9月5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云法刑初字第1568号刑事判决,认定刘路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0月8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4月21日起至2021年4月20日止)。
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该犯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车间分线工种,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5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1卷82分、B1卷73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该犯现考评等级为三级,在2014年1月至2015年3月、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的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刘路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路得提请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7月25日
附:罪犯刘路得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广监减字第217号
罪犯陈绍兵,男,1974年2月13日生,汉族,贵州省清镇市人,文盲,2014年2月27日入监,现在我监医院一分监区服刑。
1993年该犯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于1996年4月27日刑满释放。2013年10月30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白刑初字第394号刑事判决,认定陈绍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3年11月25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5月29日起至2017年5月28日止)。
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给社会带来的危害,改造表现较好。
二、劳动改造情况。该犯从事车间大环及护理二楼住院病犯工种,能积极主动的参加护理工作,服从安排,坚守护理岗位,遵守护理员的各项管理规定,认真完成任务。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2015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A1卷93分、B1卷98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该犯现在的考评等级为三级,在2014年3月至2015年6月的考评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陈绍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主动护理其他病犯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绍兵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7月25日
附:罪犯陈绍兵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