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GZ000001/2016-22233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6-09-18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2016年贵州省广顺监狱第五次提请减刑建议书 |
贵州省广顺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广监减字第218号
罪犯龚志红,男,1981年3月23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小学文化,2015年5月19日调入我监,现在一监区服刑。
2009年该犯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贵州省贵阳市原小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0年2月28日刑满释放。2015年1月17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花刑初字第625号刑事判决,认定龚志红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 并处罚金30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2月11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4年5月6日起至2017年3月5日止)。
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该犯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在电子元件加工车间从事T2穿小环工种,劳动中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5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1卷86分、B1卷88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该犯现考评等级为三级,在2015年6月至2016年5月考评积分周期获得综合记功奖励。
综上所述,罪犯龚志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龚志红提请减刑二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9月18日
附:罪犯龚志红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广监减字第219号
罪犯幸伦斌,男,1986年2月20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大专文化,2014年3月20日调入我监,现在一监区服刑。
2013年11月10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义刑初字第5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幸伦斌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总和刑期七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0元(未履行),附带民事赔偿11640.62(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18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6月8日起至2020年12月7日止)。
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该犯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在电子元件加工车间从事绞线、整理绞线产品组工种,劳动中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5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1卷91分、B1卷92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该犯现考评等级为二级,在2014年4月至2015年5月、2015年6月至2016年5月的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幸伦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幸伦斌提请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9月18日
附:罪犯幸伦斌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广监减字第220号
罪犯王黄连,男,1982年12月31日生,布依族,贵州省晴隆县人,文盲,2014年3月20日调入我监,现在一监区服刑。
2013年12月11日,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安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认定王黄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四个月, 并处罚金20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6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6月4日起至2017年10月3日止)。
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该犯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在电子元件加工车间从事绕脚组工种,劳动中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5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2卷95分、B2卷100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该犯现考评等级为三级,在2014年4月至2015年5月考评积分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在2015年6月至2016年6月考评积分周期获得监狱表扬奖励。
综上所述,罪犯王黄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黄连提请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9月18日
附:罪犯王黄连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广监减字第221号
罪犯岑超,男,1982年12月2日生,布依族,贵州省安龙县人,小学文化,2014年3月20日调入我监,现在一监区服刑。
2007年1月22日,该犯因犯盗窃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09年11月20日因犯诈骗罪被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2011年11月16日因犯诈骗罪被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2月7日刑满释放。2013年10月16日,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安刑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认定岑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90000元(未履行)。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12月1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兴刑终字第2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3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5月13日起至2018年5月12日止)。
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该犯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在从事电子元件加工T1穿大环、缝纫手套等工种,劳动中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5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1卷91分、B1卷90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该犯现考评等级为三级,在2014年4月至2015年6月考评积分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在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考评积分周期获得综合记功奖励。
综上所述,罪犯岑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岑超提请减刑九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9月18日
附:罪犯岑超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广监减字第222号
罪犯勾廷伟,男,1995年2月27日生,汉族,贵州省大方县人,小学文化,2013年11月26日调入我监,现在一监区服刑。
2010年11月10日,该犯因犯抢劫罪被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3年5月2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云法少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认定勾廷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000元(未履行)。该犯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7月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少刑终字第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8月14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12月19日起至2019年12月18日止)。
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该犯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该犯曾因参与打架、拉偏架被扣7分处理过,之后该犯能及时认识纠正自己错误并努力追求改造,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在电子元件加工车间中从事绕脚组、pass机产品检测工种,劳动中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5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1卷91分、B1卷90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该犯现考评等级为二级,在2013年12月至2015年3月、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的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勾廷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勾廷伟提请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9月18日
附:罪犯勾廷伟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广监减字第223号
罪犯熊昌林,男,1994年12月12日生,苗族,贵州省黔西县人,初中文化,2013年12月24日调入我监,现在一监区服刑。
2013年5月17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县刑初字第203号刑事判决,认定熊昌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元(已履行)。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8月28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毕中刑终字第2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0月8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12月12日起至2018年12月11日止)。
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该犯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在电子元件加工车间从事绕脚工种,劳动中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5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1卷87分、B1卷81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该犯现考评等级为三级,在2014年1月至2015年2月、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的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熊昌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熊昌林提请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9月18日
附:罪犯熊昌林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广监减字第224号
罪犯刘友文,男,1958年1月1日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小学文化,2013年9月23日调入我监,现在一监区服刑。
2013年5月20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云法刑初字第720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友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并处罚金10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6月3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10月27日起至2019年10月26日止)。
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该犯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在电子元件加工车间从事分线工种,2014年2月调到监舍从事打扫卫生、夜值星工种,劳动中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5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1卷88分、B1卷88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该犯现考评等级为三级,在2013年10月至2015年2月、2015年3月至2016年5月的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刘友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友文提请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9月18日
附:罪犯刘友文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广监减字第225号
罪犯袁泉,男,1990年9月6日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小学文化,2013年12月24日调入我监,现在二监区服刑。
2010年10月袁泉因抢劫罪被贵阳市云岩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2012年12月6日刑满释放。2013年9月2日,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乌刑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认定袁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9月22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1月24日起至2019年1月23日止)。
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该犯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车间后工序PASS机工种,劳动中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5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2卷90分、B2卷85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该犯现考评等级为三级,在2014年1月至2015年1月、2015年2月至2016年3月的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袁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袁泉提请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9月18日
附:罪犯袁泉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广监减字第226号
罪犯刘志奎,男,1988年6月6日生,彝族,贵州省大方县人,初中文化,2013年12月24日调入我监,现在二监区服刑。
2013年5月31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南刑初字第601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志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7月2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一终字第1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9月1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12月8日起至2021年12月7日止)。
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该犯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车间质量检测员工种,劳动中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5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1卷80分、B1卷74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该犯现考评等级为三级,在2014年1月至2015年5月、2015年6月至2016年5月的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刘志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志奎提请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9月18日
附:罪犯刘志奎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广监减字第227号
罪犯张旬其,男,1988年8月4日生,汉族,湖南省泸溪县人,初中文化,2014年3月20日调入我监,现在二监区服刑。
2011年9月27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赌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1年12月10日刑满释放。2013年12月7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378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旬其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3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4月16日起至2017年4月15日止)。
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 纪律情况。该犯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车间绕脚工种,劳动中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5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1卷78分、B1卷80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该犯现考评等级为三级,在2014年4月至2015年5月、2015年6月至2016年6月考评积分周期均获得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张旬其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旬其提请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9月18日
附:罪犯张旬其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广监减字第228号
罪犯徐恩,男,1993年4月2日生,汉族,湖南省沅江市人,初中文化,2013年12月24日调入我监,现在二监区服刑。
2013年9月2日,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乌刑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认定徐恩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8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9月22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1月24日起至2018年1月23日止)。
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该犯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车间大环工种,劳动中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5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1卷78分、B1卷84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该犯现考评等级为三级,在2014年1月至2015年3月、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的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徐恩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恩提请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9月18日
附:罪犯徐恩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广监减字第229号
罪犯陈元达,男,1982年2月3日生,汉族,贵州省水城县人,文盲,2014年3月20日调入我监,现在二监区服刑。
2013年11月11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钟刑初字第641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元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11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6月19日起至2018年6月18日止)。
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该犯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电子元件车间穿小环、焊锡等工种,劳动中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5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2卷90分、B2卷95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该犯现考评等级为二级,在2014年4月至2015年6月、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的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陈元达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元达提请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9月18日
附:罪犯陈元达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广监减字第230号
罪犯周东,男,1982年1月22日生,汉族,贵州省织金县人,小学文化,2013年4月9日调入我监,现在二监区服刑。
2003年7月9日,该犯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2年12月7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南刑初字第755号刑事判决,认定周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14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4月10日起至2019年4月9日止)。
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该犯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电子元件车间一道线工种,劳动中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5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2卷85分、B2卷85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该犯现考评等级为三级,在2013年5月至2015年5月、2015年6月至2016年5月的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周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东提请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9月18日
附:罪犯周东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广监减字第231号
罪犯周云,男,1975年3月12日生,汉族,贵州省清镇市人,小学文化,2014年5月28日调入我监,现在二监区服刑。
2008年8月7日,该犯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2年8月28日假释。2014年1月10日,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清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认定周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撤销(2012)黔南刑执字第3980号刑事裁定书作出的假释,与前罪未执行完毕的刑期二年四个月零十一天,实行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四年十个月零十一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2月10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9月16日起至2017年9月15日止)。
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该犯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电子元件车间穿小环、焊锡等工种,劳动中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5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2卷95分、B2卷90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该犯现考评等级为三级,在2014年6月至2015年5月考评积分周期获得综合记功奖励、在2015年6月至2016年5月考评积分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周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云提请减刑九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9月18日
附:罪犯周云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广监减字第235号
罪犯周军,男,1972年11月1日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县人,初中文化,2014年7月21日调入我监,现在三监区服刑。
2014年3月26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县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认定周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四年,并处罚金4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5月7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8月7日起至2017年6月6日止)。
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该犯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车间大环分线工种,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5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1卷97分、B1卷97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该犯现考评等级为三级,在2014年8月至2016年6月考评积分周期获得综合记功。
综上所述,罪犯周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军提请减刑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9月18日
附:罪犯周军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广监减字第236号
罪犯雷万红,男,1974年5月9日生,汉族,贵州省清镇市人,小学文化,2014年2月27日调入我监,现在三监区服刑。
2013年11月13日,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息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认定雷万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24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4月29日起至2020年4月28日止)。
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该犯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罪犯食堂炊事员工种,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食堂炊事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5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1卷97分、B1卷100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该犯现考评等级为三级,在2014年3月至2015年5月、2015年6月至2016年6月的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雷万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雷万红提请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9月18日
附:罪犯雷万红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广监减字第237号
罪犯董明俊,男,1988年7月15日生,汉族,贵州省织金县人,小学文化,2013年3月12日调入我监,现在三监区服刑。
2012年12月6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织刑初字第313号刑事判决,认定董明俊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8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18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8月3日起至2020年8月2日止)。
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该犯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车间生产组“扭线二”工种,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服刑人员2015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1卷100分、B1卷97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该犯现考评等级为三级,在2013年4月至2015年6月、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董明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董明俊提请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9月18日
附:罪犯董明俊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广监减字第238号
罪犯赵杨,男,1965年6月5日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初中文化,2014年2月27日调入我监,现在三监区服刑。
2013年10月30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南刑初字第1222号刑事判决,认定赵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3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7月22日起至2017年7月21日止)。
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该犯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从事车间后勤组“扣盖”工种,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服刑人员2015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1卷97分、B1卷94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该犯现考评等级为三级,在2014年3月至2015年12月考评积分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赵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杨提请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9月18日
附:罪犯赵杨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广监减字第239号
罪犯邹兴文,男,1991年6月18日生,汉族,贵州省关岭县人,小学文化,2011年4月13日调入我监,现在三监区服刑。
2010年8月4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安市刑二初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邹兴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数罪并罚,总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6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6000元(未履行),与同案被告人共同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18388.48元(未履行)。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2月1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二终字第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3月15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9年9月18日起至2019年9月17日止)。2013年9月5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407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邹兴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至2018年3月17日止)。2015年8月17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南刑执字第228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邹兴文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7年6月17日止)。
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该犯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车间生产组“点胶”工种,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服刑人员2015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1卷100分、B1卷100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该犯现考评等级为二级,在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考评积分周期内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邹兴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邹兴文提请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9月18日
附:罪犯邹兴文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广监减字第240号
罪犯卞忠伦,男,1988年4月2日生,汉族,贵州省关岭县人,小学文化,2011年4月13日调入我监,现在三监区服刑。
2010年8月4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安市刑二初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卞忠伦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未履行)。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2月1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二终字第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3月15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9年11月14日起至2019年11月13日止)。2013年9月5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411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卞忠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18年5月13日止)。2015年8月17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南刑执字第228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卞忠伦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17年7月13日止)。
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该犯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没有违规违纪记录。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从事车间生产组“穿环”工种,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服刑人员2015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1卷100分、B1卷100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该犯现考评等级为三级,在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考评积分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卞忠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卞忠伦提请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9月18日
附:罪犯卞忠伦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广监减字第241号
罪犯唐长发,男,1975年10月27日生,苗族,贵州省台江县人,初中文化,2013年12月24日调入我监,现在三监区服刑。
2008年12月23日该犯因犯诈骗罪被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5月23日,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乌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唐长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8月2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二终字第248号刑事判决,认定唐长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为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9月14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9月8日起至2017年9月7日止)。
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该犯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车间生产组“扭线一”工种,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服刑人员2015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1卷97分、B1卷97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该犯现考评等级为三级,在2014年1月至2015年4月、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唐长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长发提请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9月18日
附:罪犯唐长发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广监减字第242号
罪犯赵阳,男,1983年3月23日生,汉族,贵州省清镇市人,初中文化,2014年10月22日调入我监,现在三监区服刑。
2012年6月6日,该犯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3年8月25日刑满释放。2014年6月11日,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清刑初字第152号刑事判决,认定赵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6月24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4年3月1日起至2017年2月28日止)。
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该犯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车间生产组“穿环”工种,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服刑人员2015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1卷100分、B1卷100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该犯现考评等级为三级,在2014年11月至2016年5月考评积分周期内获监狱表扬。
综上所述,罪犯赵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阳提请减刑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9月18日
附:罪犯赵阳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广监减字第243号
罪犯方西,男,1991年5月7日生,白族,贵州省黔西县人,初中文化,2013年12月24日调入我监,现在三监区服刑。
2012年11月19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南刑初字第921号刑事判决,认定方西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未履行)。该犯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4月2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二终字第1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9月5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4月12日起至2022年4月11日止)。
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该犯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直接劳动,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5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1卷92分、B1卷95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该犯现考评等级为三级,在2014年1月至2015年5月、2015年6月至2016年5月的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方西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方西提请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9月18日
附:罪犯方西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广监减字第244号
罪犯罗克成,男,1989年10月18日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县人,小学文化,2013年4月8日调入我监,现在三监区服刑。
2013年1月4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县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认定罗克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处罚金3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21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8月25日起至2018年2月24日止)。
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该犯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直接劳动,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5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1卷94分、B1卷94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该犯现考评等级为二级,在2013年5月至2015年6月、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的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罗克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克成提请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9月18日
附:罪犯罗克成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广监减字第245号
罪犯徐礼君,男,1984年12月20日生,汉族,贵州省龙里县人,小学文化,2014年7月21日调入我监,现在三监区服刑。
2014年2月8日,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龙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认定徐礼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一个月,并处罚金32000元(未履行)。该犯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4月24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南刑一终字第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5月5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8月26日起至2017年7月25日止)。
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该犯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车间直接劳动,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5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1卷94分、B1卷89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该犯现考评等级为三级,在2014年8月至2015年11月考评积分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徐礼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礼君提请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9月18日
附:罪犯徐礼君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广监减字第246号
罪犯尚永鸿,男,1976年8月23日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县人,小学文化,2014年11月25日调入我监,现在三监区服刑。
2007年12月3日,该犯因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被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8年2月7日刑满释放。2014年1月15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县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认定尚永鸿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8月5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毕中刑终字第155号刑事判决,认定尚永鸿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9月10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8月27日起至2017年8月26日止)。
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该犯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直接劳动,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5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1卷100分、B1卷94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该犯现考评等级为三级,在2014年12月至2016年5月考评积分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尚永鸿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尚永鸿提请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9月18日
附:罪犯尚永鸿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广监减字第247号
罪犯赵汝林,男,1971年1月26日生,汉族,贵州省息烽县人,初中文化,2009年10月30日调入我监,现在三监区服刑。
2009年4月23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云法刑初字第486号刑事判决,认定赵汝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未履行)。该犯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6月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筑刑一终字第2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9月21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8年12月29日起至2019年12月28日止)。2013年3月2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185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赵汝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18年6月28日止)。2014年11月25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361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赵汝林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17年8月28日止)。
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该犯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车间直接劳动,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5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1卷88分、B1卷99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该犯现考评等级为三级,在2014年9月至2015年10月考评积分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赵汝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汝林提请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9月18日
附:罪犯赵汝林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广监减字第248号
罪犯钟金平,男,1985年12月23日生,汉族,贵州省清镇市人,小学文化,2014年7月21日调入我监,现在三监区服刑。
2014年1月8日,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清刑初字第330号刑事判决,认定钟金平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3月2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终字第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4月22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8月21日起至2017年8月20日止)。
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该犯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车间直接劳动,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5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1卷89分、B1卷97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该犯现考评等级为三级,在2014年8月至2016年1月考评积分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钟金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钟金平提请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9月18日
附:罪犯钟金平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广监减字第249号
罪犯周兴全,男,1960年7月13日生,汉族,贵州省长顺县人,初中文化,2012年6月13日调入我监,现在三监区服刑。
1998年5月19日,该犯因涉嫌抢劫罪被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潜逃,2011年11月19日被云南省瑞丽市公安局抓获。2012年2月23日,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长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认定周兴全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3月9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11月19日起至2021年11月18日止)。2014年11月25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360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周兴全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0年11月18日止)。
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该犯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车间直接劳动,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5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1卷97分、B1卷91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该犯现考评等级为三级,在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的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周兴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兴全提请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9月18日
附:罪犯周兴全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广监减字第250号
罪犯张志刚,男,1969年1月22日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初中文化,2014年3月24日调入我监,现在四监区服刑。
2007年6月29日该犯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0年7月减刑释放。2013年11月19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云法刑初字第1952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志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7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7月18日起至2021年1月17日止)。
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该犯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车间成品耐压工种,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5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1卷84分、B1卷90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该犯现考评等级为三级,在2014年4月至2015年5月、2015年6月至2016年6月的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张志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志刚提请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9月18日
附:罪犯张志刚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广监减字第251号
罪犯李年,男,1971年11月15日生,汉族,贵州省威宁县人,文盲,2012年12月10日调入我监,现在四监区服刑。
2012年9月25日,贵州省威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威刑初字第2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附带赔偿民事原告人经济损失103577.72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0月10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7月10日起至2018年7月9日止)。2015年6月15日,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南刑执字第1165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7年8月9日止)。
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该犯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车间小环工种,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5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1卷91分、B1卷95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该犯现考评等级为三级,在2015年3月至2016年3月考评积分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李年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年提请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9月18日
附:罪犯李年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广监减字第252号
罪犯梁发富,男,1982年2月12日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小学文化,2014年9月28日调入我监,现在四监区服刑。
2002年7月9日该犯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2006年1月26日刑满释放。2014年6月18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白刑初字第189号刑事判决,认定梁发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6月30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4年2月17日起至2017年8月16日止)。
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该犯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车间一道线工种,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5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1卷91分、B1卷95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该犯现考评等级为三级,在2014年10月至2016年6月考评积分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5月2日因违反监规纪律被关押禁闭十五天。
综上所述,罪犯梁发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梁发富提请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9月18日
附:罪犯梁发富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广监减字第253号
罪犯罗光祥,男,1969年9月7日生,彝族,贵州省黔西县人,小学文化,2015年2月9日调入我监,现在四监区服刑。
2004年8月18日该犯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7年8月17日刑满释放。2014年10月13日,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观法刑初字第239号刑事判决,认定罗光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18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12月19日起至2017年6月18日止)。
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该犯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车间二道线工种,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5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1卷83分、B1卷87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该犯现考评等级为三级,在2015年3月至2016年6月考评积分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罗光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光祥提请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9月18日
附:罪犯罗光祥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广监减字第254号
罪犯胡斌兵,男,1968年6月1日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高中文化,2014年3月24日调入我监,现在四监区服刑。
2013年12月2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云法刑初字第2024号刑事判决,认定胡斌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13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9月9日起至2020年9月8日止)。
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该犯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车间后工序补焊工种,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5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1卷89分、B1卷85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该犯现考评等级为一级,在2014年4月至2015年5月、2015年6月至2016年5月的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胡斌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斌兵提请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9月18日
附:罪犯胡斌兵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广监减字第255号
罪犯陈厚林,男,1969年1月27日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初中文化,2013年10月23日调入我监,现在四监区服刑。
2013年4月3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云法刑初字第461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厚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000元(未履行)。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6月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一终字第1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8月1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11月20日起至2020年11月19日止)。
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该犯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车间半成品检测工种,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5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1卷87分、B1卷83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该犯现考评等级为二级,在2013年11月至2015年5月、2015年6月至2016年5月的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陈厚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厚林提请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9月18日
附:罪犯陈厚林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广监减字第256号
罪犯蓬富奇,男,1963年11月14日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初中文化,2014年3月24日调入我监,现在四监区服刑。
2013年12月16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南刑初字第1487号刑事判决,认定蓬富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30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9月6日起至2020年9月5日止)。
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该犯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车间二道线耐压工种,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5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1卷95分、B1卷94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该犯现考评等级为二级,在2014年4月至2015年5月、2015年6月至2016年5月的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蓬富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蓬富奇提请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9月18日
附:罪犯蓬富奇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广监减字第257号
罪犯周明,男,1973年12月4日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文盲,2015年2月9日调入我监,现在四监区服刑。
2008年5月29日,该犯因吸食毒品被贵州省贵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2009年7月6日解除劳动教养。2014年10月31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白刑初字第302号刑事判决,认定周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17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4年7月15日起至2017年7月14日止)。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该犯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车间绕一道线工种,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5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1卷90分、B1卷89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该犯现考评等级为三级,在2015年3月至2016年4月考评积分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周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明提请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9月18日
附:罪犯周明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广监减字第258号
罪犯伍秀峰,男,1977年1月1日生,布依族,贵州省镇宁县人,高中文化,2011年4月13日调入我监,现在四监区服刑。
2010年9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筑少刑初字第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伍秀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附带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6000元(未履行)。该犯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12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31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2月15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9年9月27日起至2019年9月26日止)。2013年9月5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412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伍秀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18年3月26日止)。2015年8月17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南刑执字第2300号刑事裁定,对伍秀峰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17年5月26日止)。
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该犯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车间半成品检测工种,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5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1卷86分、B1卷88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该犯现考评等级为二级,在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考评积分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伍秀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伍秀峰提请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9月18日
附:罪犯伍秀峰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广监减字第259号
罪犯陈星星,男,1995年3月28日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初中文化,2014年12月24日调入我监,现在四监区服刑。
2014年8月6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南刑初字第801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星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8月25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4年3月14日起至2017年3月13日止)。
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该犯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车间穿小环工种,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5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1卷86分、B1卷89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该犯现考评等级为三级,在2015年1月至2016年6月考评积分周期获得综合记功奖励。
综上所述,罪犯陈星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星星提请减刑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9月18日
附:罪犯陈星星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广监减字第260号
罪犯陈仁发,男,1996年3月2日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小学文化,2014年7月22日调入我监,现在四监区服刑。
2011年5月16日,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遵县法少刑初字第031号刑事判决,认定陈仁发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5月31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1月13日起至2019年1月12日止)。2014年3月6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504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8年3月12日止。)
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该犯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绕脚工种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5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1卷85分、B1卷89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该犯现考评等级为三级,在2013年10月至2014年12月、2015年1月至2016年6月的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陈仁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仁发提请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9月18日
附:罪犯陈仁发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广监减字第261号
罪犯李吉鹏,男,1995年10月14日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中专文化,2013年12月2日调入我监,现在四监区服刑。
2012年8月30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云法少刑初字第171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吉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9月10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3月29日起至2018年9月28日止)。2015年6月15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南刑执字第118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李吉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7年9月28日止)。
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该犯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车间盖后盖工种,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5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1卷91分、B1卷100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该犯现考评等级为二级,在2015年2月至2016年1月考评积分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李吉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吉鹏提请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9月18日
附:罪犯李吉鹏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广监减字第262号
罪犯罗超,男,1970年6月18日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小学文化,2014年9月28日调入我监,现在四监区服刑。
2014年6月18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云刑初字第834号刑事判决,认定罗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7月10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4年3月24日起至2017年9月23日止)。
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该犯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车间后工序半成品检测工种,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5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1卷86分、B1卷86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该犯现考评等级为二级,在2014年10月至2016年1月考评积分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罗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超提请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9月18日
附:罪犯罗超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广监减字第263号
罪犯王伟,男,1984年3月17日生,汉族,贵州省盘县人,小学文化,2012年10月10日调入我监,现在四监区服刑。
2002年4月29日,该犯因犯抢劫罪被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6年6月30日刑满释放。2012年7月19日,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盘刑初字第361号刑事判决,认定王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8月4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6月3日起至2018年6月2日止)。2015年6月15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南刑执字第117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王伟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7年8月2日止)。
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该犯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车间合上夹板工种,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5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1卷91分、B1卷88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该犯现考评等级为三级,在2015年2月至2016年1月考评积分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王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伟提请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9月18日
附:罪犯王伟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广监减字第264号
罪犯唐顺发,男,1967年1月24日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初中文化,2012年10月10日调入我监,现在四监区服刑。
2012年7月25日,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普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认定唐顺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8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8月5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3月27日起至2020年3月26日止)。
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该犯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车间挂时工种,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5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1卷81分、B1卷88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该犯现考评等级为三级,在2013年4月至2014年7月、2014年8月至2015年12月的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唐顺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顺发提请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9月18日
附:罪犯唐顺发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广监减字第265号
罪犯何小棒,男,1970年6月1日生,布依族,贵州省罗甸县人,初中文化,2014年9月28日调入我监,现在四监区服刑。
1999年7月22日,该犯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08年3月1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8年11月2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8年8月12日起至2009年8月11日止)。2014年6月16日,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罗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认定何小棒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7月1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12月3日起至2017年6月2日止)。
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该犯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车间装定置片工种,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5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1卷94分、B1卷89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该犯现考评等级为三级,在2014年10月至2016年6月考评积分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何小棒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小棒提请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9月18日
附:罪犯何小棒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广监减字第266号
罪犯刘启胜,男,1977年9月25日生,毛南族,贵州省惠水县人,初中文化,2011年4月13日调入我监,现在四监区服刑。
2001年4月17日,该犯因犯抢劫罪被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元,于2004年7月16日被释放。2010年11月22日,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惠刑初字第178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启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1500元;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7500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十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7500元(已履行)。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12月27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南刑一终字第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3月11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4月28日起至2019年4月27日止)。2014年11月25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359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刘启胜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8年5月27日止)。2016年5月25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南刑执字第123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刘启胜不予假释。
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该犯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车间装线圈工种,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5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1卷93分、B1卷95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该犯现考评等级为二级,在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的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刘启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启胜提请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9月18日
附:罪犯刘启胜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广监减字第267号
罪犯王兴江,男,1987年9月7日生,汉族,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小学文化,2015年3月24日调入我监,现在四监区服刑。
2007年8月,该犯因犯抢夺罪被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13年12月5日被假释。2014年12月8日,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观法刑初字第298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兴江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加上原判余刑二年一个月零四天,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19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4年8月7日起至2017年8月6日止)。
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该犯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车间马达挂锡工种,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5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1卷78分、B1卷86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该犯现考评等级为三级,在2015年4月至2016年5月考评积分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王兴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兴江提请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9月18日
附:罪犯王兴江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广监减字第268号
罪犯班本华,男,1982年12月29日生,布依族,贵州省惠水县人,小学文化,2014年9月28日调入我监,现在四监区服刑。
2014年5月28日,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惠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认定班本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6月10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4年1月21日起至2017年7月20日止)。
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该犯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车间装线圈工种,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5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1卷75分、B1卷93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该犯现考评等级为三级,在2014年10月至2016年6月考评积分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班本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班本华提请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9月18日
附:罪犯班本华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广监减字第269号
罪犯何义,男,1994年5月8日生,彝族,贵州省黔西县人,小学文化,2013年11月26日调入我监,现在四监区服刑。
2009年9月3日,该犯因犯抢劫罪被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4月13日刑满释放。2012年1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2年7月23日刑满释放。2013年2月16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花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认定何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未履行)。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6月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二终字第1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9月4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10月10日起至2017年8月9日止)。
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该犯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车间装负极工种,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5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1卷71分、B1卷82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该犯现考评等级为三级,在2013年12月至2015年11月考评积分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何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义提请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9月18日
附:罪犯何义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广监减字第270号
罪犯罗飞,男,1980年8月19日生,汉族,贵州省开阳县人,初中文化,2014年3月24日调入我监,现在四监区服刑。
2005年该犯因盗窃罪被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因犯非法拘禁罪被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2013年11月26日,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开刑初字第270号刑事判决,认定罗飞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18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7月6日起至2017年7月5日止)。
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该犯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车间焊负极工种,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5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1卷91分、B1卷88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该犯现考评等级为三级,在2014年4月至2016年1月考评积分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罗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飞提请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9月18日
附:罪犯罗飞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广监减字第232号
罪犯陈登宏,男,1978年11月26日生,布依族,贵州省龙里县人,初中文化,2013年12月24日调入我监,现在医院一分监区服刑。
2009年11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3年7月3日,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龙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认定陈登宏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9月12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南刑一终字第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3年9月24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1月24日起至2018年1月23日止)。
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不定期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给社会、给他人带来的危害,改造表现突出。
二、劳动改造情况。根据管理干警安排,该犯负责白天护理一楼住院病犯,护理过程中积极主动,服从安排,坚守护理岗位,遵守护理员的各项管理规定,认真完成任务。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5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A1卷95分、B1卷97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该犯现在的考评等级为三级,在2014年1月至2015年4月、2015年5月至2016年5月的考评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陈登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主动护理其他病犯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登宏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9月18日
附:罪犯陈登宏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广监减字第233号
罪犯杨毓才,男,1990年5月26日生,汉族,贵州省纳雍县人,文盲,2014年12月24日调入我监,现在医院一分监区服刑。
2014年1月26日,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纳刑经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毓才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8月5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毕中刑终字第1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4年9月5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6月29日起至2017年6月28日止)。
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给社会带来的危害,改造表现较好。
二、劳动改造情况。根据干警安排,该犯负责护理医院二楼7、8、9号室住院病犯,护理过程中能积极主动,服从安排,坚守护理岗位,遵守护理员的各项管理规定,认真完成任务。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5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A2卷90分、B2卷100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该犯现在的考评等级为三级,在2015年1月至2016年4月的考评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杨毓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主动护理其他病犯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毓才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9月18日
附:罪犯杨毓才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广监减字第234号
罪犯林昱龙,男,1981年8月1日生,汉族,贵州省开阳县人,初中文化,2013年7月25日调入我监,现在监狱医院一分监区服刑。
2010年10月18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南刑初字第766号刑事判决,认定林昱龙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00000元(未履行)。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1月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筑刑二终字第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1年2月22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9年11月9日起至2021年11月8日止)。2013年11月8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485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林昱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20年5月8日止)。
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不定期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给社会、给他人带来的危害,改造表现突出,另查明该犯财产刑至今未履行。
二、劳动改造情况。该犯从事护理精神异常住院罪犯刘桂松,能积极主动的参加护理工作,服从安排,坚守护理岗位,遵守护理员的各项管理规定,认真完成任务。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5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A1卷94分、B1卷96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该犯现在的考评等级为三级,在2013年6月至2014年5月、2014年6月至2015年8月的考评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林昱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主动护理其他病犯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昱龙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9月18日
附:罪犯林昱龙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