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GZ000001/2016-22244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6-12-20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广顺监第七次提请减刑建议书 |
贵州省广顺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广监减字第318号
罪犯张李平,男,1983年7月7日生,汉族,贵州省清镇市人,小学文化,2013年11月8日调入我监,现在一监区服刑。
2007年12月12日,贵州省清镇县人民法院作出(2007)清刑初字第255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李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60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月27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7年8月6日起至2019年8月5日止)。2010年9月21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安市刑执字第2038号刑事裁定对张李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刑期至2017年11月5日止)。
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 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曾经因为与他犯打篮球发生争执后有打架斗殴行为被禁闭处罚,后因为私藏二类违禁物品自制热水器被警告处罚。之后该犯在警官的教育下能认识自己的错误追求改造,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参加监狱组织的各项文艺活动和亲情帮教活动表现突出,接受警官指派包夹重控犯效果明显,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5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1卷89分、B1卷94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该犯现考评等级为三级,在2013年9月至2015年1月考评积分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张李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李平提请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12日
附:罪犯张李平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广监减字第319号
罪犯樊丙军,男,1985年12月28日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地区人,小学文化,2014年5月28日调入我监,现在二监区服刑。
2006年4月18日因犯抢夺罪被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0年11月1日因犯抢夺罪被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2011年8月25日刑满释放。2013年8月13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白刑初字第205号刑事判决,认定樊丙军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3000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12月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二终字第320号刑事判决,认定樊丙军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8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5月20日起至2020年5月19日止)。
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该犯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伙房炊事员,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服刑人员2015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2卷95分、B2卷95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该犯现考评等级为三级,在2014年6月至2015年8月、2015年9月至2016年9月的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樊丙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樊丙军提请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12日
附:罪犯樊丙军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广监减字第320号
罪犯蔡春猛,男,1990年6月20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安县人,小学文化,2012年10月10日调入我监,现在二监区服刑。
2012年3月28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认定蔡春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未履行)。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7月2日,贵州省黔西南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兴刑终字第115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7月27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7月22日起至2019年2月21日止)。2014年12月23日,贵州省黔南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476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蔡春猛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8年3月21日止)。
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该犯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车间正极工种,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服刑人员2015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2卷90分、B2卷85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该犯现考评等级为三级,在2014年10月至2015年9月、2015年10月至2016年9月的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蔡春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蔡春猛提请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12日
附:罪犯蔡春猛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广监减字第321号
罪犯韩艳,男,1994年7月2日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初中文化,2014年5月28日调入我监,现在二监区服刑。
2013年8月6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云法少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认定韩艳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11月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少刑终字第77号刑事判决,认定韩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处罚金8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2月14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11月21日起至2021年5月20日止)。
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该犯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车间轮序工种,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服刑人员2015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2卷85分、B2卷95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该犯现考评等级为三级,在2014年6月至2015年7月、2015年8月至2016年9月的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韩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韩艳提请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12日
附:罪犯韩艳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广监减字第322号
罪犯杨群德,男,1965年4月8日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初中文化,2013年6月26日调入我监,现在二监区服刑。
2013年2月19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南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认定杨群德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3月19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4月14日起至2017年11月13日止)。2015年11月18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南刑执字第299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杨群德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7年11月13日止)。
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该犯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车间老化工种,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服刑人员2015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1卷74分、B1卷81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该犯现考评等级为三级,在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考评积分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杨群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群德提请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12日
附:罪犯杨群德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广监减字第323号
罪犯张敬松,男,1992年10月1日生,穿青族,贵州省纳雍县人,高中文化,2015年9月22日调入我监,现在二监区服刑。
2015年6月18日,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纳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敬松犯故意伤害,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6月29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4年7月17日起至2017年7月16日止)。
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该犯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车间老化组工种,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服刑人员2015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1卷79分、B1卷80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该犯现考评等级为二级,在2015年10月至2016年9月考评积分周期获得综合记功奖励。
综上所述,罪犯张敬松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敬松提请减刑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12日
附:罪犯张敬松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广监减字第324号
罪犯苏再国,男,1987年1月25日生,汉族,贵州省织金县人,小学文化,2012年11月8日调入我监,现在二监区服刑。
2005年5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5年7月27日刑满释放。2012年4月25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139号刑事判决,认定苏再国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4000元(已履行)。该犯不服,提起上诉。2012年7月9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安市刑一终字第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8月8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7月27日起至2019年7月26日止)。2014年12月23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477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苏再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8年7月26日止)。
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该犯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车间质检员工种,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5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1卷77分、B1卷79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该犯现考评等级为二级,在2014年10月至2015年9月、2015年10月至2016年9月的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苏再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苏再国提请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12日
附:罪犯苏再国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广监减字第325号
罪犯熊荣胜,男,1989年10月16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小学文化,2012年10月10日调入我监,现在二监区服刑。
2012年6月21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义刑初字第191号刑事判决,认定熊荣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7月27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5月27日起至2021年5月26日止)。2014年12月23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476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熊荣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刑期至2019年10月26日止)。
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该犯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车间剥芯工种,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5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2卷95分、B2卷95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该犯现考评等级为三级,在2014年10月至2015年9月、2015年10月至2016年9月的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熊荣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熊荣胜提请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12日
附:罪犯熊荣胜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广监减字第326号
罪犯吴小捌,男,1993年3月24日生,苗族,贵州省惠水县人,初中文化,2012年10月10日调入我监,现在二监区服刑。
2012年7月12日,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惠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认定吴小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7月24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2月19日起至2022年2月18日止)。2014年12月23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4773号刑事裁决,对罪犯吴小捌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1年3月18日止)。
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该犯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车间成型小头工种,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5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2卷85分、B2卷95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该犯现考评等级为一级,在2014年10月至2015年9月、2015年10月至2016年9月的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吴小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小捌提请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12日
附:罪犯吴小捌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广监减字第327号
罪犯金书,男,1977年8月12日生,苗族,贵州省长顺县人,初中文化,2015年8月25日调入我监,现在二监区服刑。
2014年7月24日,金书因滥伐林木罪被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至2016年1月23日止。2015年5月15日,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长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认定金书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撤销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2014)长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书关于被告人金书的缓刑部分,前罪与后罪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在侦查阶段缴纳的行政罚没款依法折扣罚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6月1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5年4月27日起至2017年10月26日止)。
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该犯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监舍环节卫生保洁员工种,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5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1卷78分、B1卷87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该犯现考评等级为三级,在2015年9月至2016年9月考评积分周期获综合记功。
综上所述,罪犯金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金书提请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12日
附:罪犯金书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广监减字第328号
罪犯王强,男,1974年11月10日生,苗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初中文化,2015年4月21日调入我监,现在三监区服刑。
1996年9月3日,因犯抢劫罪、流氓罪被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3年9月2日刑满释放。2015年1月28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花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2月10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4年8月26日起至2017年12月25日止)。
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该犯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在车间劳动中从事直接劳动工种,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5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1卷100分、B1卷100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该犯现考评等级为三级,在2015年5月至2016年6月考评积分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王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强提请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12日
附:罪犯王强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广监减字第329号
罪犯梁佳伟,男,1988年7月7日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小学文化,2009年12月30日调入我监,现在三监区服刑。
2007年2月6日,该犯因犯盗窃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于2008年2月1日获减刑刑满释放。2009年10月14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钟刑初字第505号刑事判决,认定梁佳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1月4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9年6月6日起至2019年6月5日止)。2012年6月15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南刑执字第2941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自2018年6月5日止)。2015年11月18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南刑执字第3020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自2017年8月5日止)。
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该犯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在劳动中从事罪犯食堂炊事员工种,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5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1卷97分、B1卷100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该犯现考评等级为三级,在2015年9月至2016年9月考评积分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梁佳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梁佳伟提请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12日
附:罪犯梁佳伟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广监减字第330号
罪犯王光平,男,1983年7月5日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初中文化,2011年4月13日调入我监,现在三监区服刑。
该犯曾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4年8月13日刑满释放。2010年8月12日,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毕刑初字第2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光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6805.10元(未履行)。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11月24日,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毕中刑终字第43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述,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月26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2月16日起至2017年11月15日止)。2013年11月8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484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王光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至2018年8月15日止)。2015年10月2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南刑执字第275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王光平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7年11月15日止)。
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该犯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车间浸锡工种,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5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1卷97分、B1卷97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该犯现考评等级为三级,在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考评积分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王光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光平提请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12日
附:罪犯王光平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广监减字第331号
罪犯李玉祥,男,1984年9月2日生,穿青人,贵州省织金县人,小学文化,2013年4月8日调入我监,现在三监区服刑。
2012年7月31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县刑初字第264号刑事判决,认定李玉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元(未履行)。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1月8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毕中刑终字第3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4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4月14日起至208年4月13日止)。2015年11月18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南刑执字第302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李玉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7年7月13日止)。
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该犯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从事车间生产组“压线”工种,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服刑人员2015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1卷97分、B1卷94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该犯现考评等级为三级,在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考评积分周期获综合记功。
综上所述,罪犯李玉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玉祥提请减刑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12日
附:罪犯李玉祥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广监减字第332号
罪犯杨祖华,男,1981年9月26日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初中文化,2013年8月27日调入我监,现在三监区服刑。
2013年4月22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白刑初字第3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杨祖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总和刑期七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00(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5月28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6月30日起至2018年6月29日止)。2015年11月18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南刑执字第302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杨祖华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7年8月29日止)。
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该犯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没有违规违纪记录。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车间生产组“压线”工种,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服刑人员2015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1卷94分、B1卷97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该犯现考评等级为三级,在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考评积分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杨祖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祖华提请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12日
附:罪犯杨祖华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广监减字第333号
罪犯王继洪,男,1992年3月18日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县人,小学文化,2015年1月22日调入我监,现在三监区服刑。
2014年9月16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云刑初字第1388号刑事判决,认定王继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0月10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4年5月7日起至2017年11月6日止)。
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该犯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车间生产组“压线”工种,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服刑人员2015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1卷97分、B1卷97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该犯现考评等级为三级,在2015年2月至2016年5月考评积分周期内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王继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继洪提请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12日
附:罪犯王继洪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广监减字第334号
罪犯卢凤祥,男,1994年11月29日生,穿青人,贵州省织金县人,初中文化,2013年4月8日调入我监,现在三监区服刑。
2012年12月26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织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卢凤祥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21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9月17日起至2018年3月16日止)。2015年11月18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南刑执字第303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卢凤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7年5月16日止)。
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该犯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直接劳动,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5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1卷97分、B1卷100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该犯现考评等级为三级,在2015年9月至2016年9月考评积分周期获得综合记功奖励。
综上所述,罪犯卢凤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卢凤祥提请减刑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12日
附:罪犯卢凤祥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广监减字第335号
罪犯何与成,男,1991年5月17日生,布依族,贵州省独山县人,初中文化,2014年6月24日调入我监,现在三监区服刑。
2014年3月11日,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独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认定何与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4月3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8月25日起至2021年8月24日止)。
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该犯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直接劳动,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5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1卷97分、B1卷97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该犯现考评等级为三级,在2014年7月至2015年9月、2015年10月至2016年9月的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何与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与成提请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12日
附:罪犯何与成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广监减字第336号
罪犯彭相红,男,1978年8月9日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县人,小学文化,2014年6月24日调入我监,现在三监区服刑。
2008年11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清镇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9年4月1日刑满释放。2014年2月13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南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认定彭相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处罚金3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3月11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11月15日起至2017年11月14日止)。
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该犯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直接劳动,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5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1卷94分、B1卷96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该犯现考评等级为三级,在2014年7月至2016年2月考评积分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彭相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相红提请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12日
附:罪犯彭相红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广监减字第337 号
罪犯姚培洪,男,1979年5月7日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文盲,2014年7月21日调入我监,现在四监区服刑。
2013年12月2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云法刑初字第1737号刑事判决,认定姚培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处罚金5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述。2014年3月1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终字第42号刑事判决,认定姚培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处罚金5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5月6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4月13日起至2021年4月12日止)。
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该犯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车间浸锡工种,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5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1卷87分、B1卷82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该犯现考评等级为一级,在2014年8月至2015年9月、2015年10月至2016年9月的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姚培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姚培洪提请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12 日
附:罪犯姚培洪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广监减字第338号
罪犯李江,男,1970年10月8日生,其他,贵州省织金县人,中专文化,2012年10月10日调入我监,现在四监区服刑。
2012年3月12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织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江犯犯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该犯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6月13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毕中刑终字第166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7月26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7月14日起至2018年7月13日止)。2015年6月15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南刑执字第118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李江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7年9月13日止)。
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该犯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校表仪测试工种,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5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1卷93分、B1卷94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该犯现考评等级为一级,在2014年10月至2015年9月、2015年10月至2016年9月的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李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江提请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12日
附:罪犯李江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广监减字第339号
罪犯胡守财,男,1980年10月11日生,汉族,贵州省罗甸县人,小学文化,2014年9月28日调入我监,现在四监区服刑。
2014年3月28日,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罗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认定胡守财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6月17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南刑一终字第7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6月30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10月27日起至2017年10月26日止)。
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该犯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插柄轴工种,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5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1卷82分、B1卷78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该犯现考评等级为三级,在2014年10月至2016年9月考评积分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胡守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守财提请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12日
附:罪犯胡守财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广监减字第340号
罪犯朱恒勇,男,1974年11月12日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小学文化,2015年5月19日调入我监,现在四监区服刑。
2003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0年9月10日减刑释放。2014年12月19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云刑初字第2171号刑事判决,认定朱恒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处罚金1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3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4年8月25日起至2017年8月24日止)。
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该犯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装电池工种,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5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1卷78分、B1卷73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该犯现考评等级为三级,在2015年6月至2016年9月考评积分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朱恒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恒勇提请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12日
附:罪犯朱恒勇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广监减字第341号
罪犯郑羽云,男,1988年10月3日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小学文化,2014年12月24日调入我监,现在四监区服刑。
2009年5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5月19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南少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认定郑羽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8月1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少刑终字第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9月10日交付执行 (刑期自2013年10月18日起至2017年10月17日止)。
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该犯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装负极工种,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5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2卷80分、B2卷70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该犯现考评等级为三级,在2015年1月至2016年8月考评积分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郑羽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羽云提请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12日
附:罪犯郑羽云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广监减字第342号
罪犯李贵权,男,1981年3月9日生,汉族,贵州省织金县人,小学文化,2014年6月24日调入我监,现在四监区服刑。
2008年10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10月23日刑满释放。2014年2月21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云法刑初字第433号刑事判决,认定李贵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处罚金5000元(未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3月9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11月18日起至2021年11月17日止)。
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该犯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装负极工种,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5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1卷81分、B1卷79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该犯现考评等级为三级,在2014年7月至2015年9月、2015年10月至2016年9月的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李贵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贵权提请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12日
附:罪犯李贵权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广监减字第343号
罪犯王良松,男,1984年11月10日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初中文化,2010年10月14日调入我监,现在四监区服刑。
2010年8月2日,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汇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认定王良松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八个月,处罚金11000元(未履行) ,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8月17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1月2日起至2021年9月1日止)。2013年3月2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184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王良松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20年3月1日止)。2014年12月23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4799号裁定,对罪犯王良松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9年5月1日止)。
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该犯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热铆正极工种,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5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1卷90分、B1卷84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该犯现考评等级为二级,在2014年10月至2015年9月、2015年10月至2016年9月的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王良松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良松提请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12日
附:罪犯王良松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广监减字第344号
罪犯林文凯,男,1981年2月20日生,布依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初中文化,2014年9月28日调入我监,现在四监区服刑。
2014年5月20日,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观法刑初字第9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林文凯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6月16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12月8日起至2017年12月7日止)。
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该犯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车间装秒轮工种,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5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1卷83分、B1卷87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该犯现考评等级为三级,在2014年10月至2016年6月考评积分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林文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文凯提请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12日
附:罪犯林文凯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广监减字第345号
罪犯潘江,男,1996年9月8日生,汉族,贵州省大方县人,初中文化,2015年5月19日调入我监,现在四监区服刑。
2011年2月22日该犯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2月刑满释放。2015年1月26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云少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潘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2月9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4年8月29日起至2017年8月28日止)。
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该犯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车间装秒轮工种,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5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1卷83分、B1卷79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该犯现考评等级为三级,在2015年6月至2016年9月考评积分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潘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潘江提请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12日
附:罪犯潘江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广监减字第346号
罪犯刘元忠,男,1988年7月2日生,汉族,贵州省息烽县人,初中文化,2013年11月26日调入我监,现在四监区服刑。
2012年4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2年7月14日刑满释放。2013年4月2日,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开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元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8月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二终字第218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元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未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8月28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11月2日起至2017年11月1日止)。
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该犯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车间焊石英工种,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5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1卷82分、B1卷82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该犯现考评等级为三级,在2013年12月至2016年3月考评积分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刘元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元忠提请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12日
附:罪犯刘元忠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