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GZ000001/2018-25859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8-01-18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离监探亲罪犯条件 |
离监探亲罪犯条件:
司法部《罪犯离监探亲和特许离监规定》第二条规定: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罪犯,可以批准其离监探亲:
(一)原判有期徒刑以及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执行有期徒刑二分之一以上;
(二)宽管级处遇;
(三)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离监后不致再危害社会;
(四)探亲对象的常住地在监狱所在的省(区、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狱可以给予表扬、物质奖励或者记功:
(一)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劳动,有认罪服法表现的;
(二)阻止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的;
(四)节约原材料或者爱护公物,有成绩的;
(五)进行技术革新或者传授生产技术,有一定成效的;
(六)在防止或者消除灾害事故中作出一定贡献的;
(七)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
工作程序:
一、罪犯提出申请,分监区直管干警出具明确意见;
二、分监区召开全体干警会议进行评估;
三、监区长办公会审查并公示;
四、狱政管理科审查;
五、征求公安机关意见并到罪犯家中走访;
六、监狱评审委员会审议并公示;
七、监狱长办公会审定;
八、办理罪犯离监前相关手续;
九、罪犯离监探亲
十、罪犯返监,体检后收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