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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监探亲罪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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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GZ000001/2018-25859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18-01-18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离监探亲罪犯条件

 离监探亲罪犯条件:

 司法部《罪犯离监探亲和特许离监规定》第二条规定: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罪犯,可以批准其离监探亲:

    (一)原判有期徒刑以及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执行有期徒刑二分之一以上;

    (二)宽管级处遇;

    (三)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离监后不致再危害社会;

    (四)探亲对象的常住地在监狱所在的省(区、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狱可以给予表扬、物质奖励或者记功:

    (一)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劳动,有认罪服法表现的;

    (二)阻止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的;

    (四)节约原材料或者爱护公物,有成绩的;

    (五)进行技术革新或者传授生产技术,有一定成效的;

    (六)在防止或者消除灾害事故中作出一定贡献的;

    (七)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

        

工作程序:

    一、罪犯提出申请,分监区直管干警出具明确意见;

    二、分监区召开全体干警会议进行评估;

    三、监区长办公会审查并公示;

    四、狱政管理科审查;

    五、征求公安机关意见并到罪犯家中走访;

    六、监狱评审委员会审议并公示;

    七、监狱长办公会审定;

    八、办理罪犯离监前相关手续;

    九、罪犯离监探亲

    十、罪犯返监,体检后收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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