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GZ000001/2018-25864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8-03-19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广顺监狱2018年第二次提请假释建议书 |
贵州省广顺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黔广监假字第11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罗应州,男,1962年8月21日出生于贵州省独山县,初中文化,汉族。身份证号码52272619620821****,现在贵州省广顺监狱区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三、刑期起止:2015年10月17日-2019年4月16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6年8月16日
五、财产性判项刑履行情况:罚金5000元(已履行)、赃款68000元(已退缴)。
六、刑期变动:无
七、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该犯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该犯直接从事车间生产劳动,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能按时完成干警安排的劳动任务,综合改造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7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1卷96分、B1卷85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在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考评周期获得1个表扬奖励;2017年08月01日至2017年12月31日考评周期获1个表扬奖励。
综上所述,罪犯罗应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应州提请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9日
附:罪犯罗应州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黔广监假字第12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李正勇,男,1972年3月25日出生于贵州省独山县,小学文化,布依族。身份证号码52272619720325****,现在贵州省广顺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三、刑期起止:2015年5月28日-2019年11月27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5年12月8日
五、财产性判项刑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无
七、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火房煮饭工种,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让其他服刑人员吃上干净卫生的饭菜,随时能保持环境卫生的整洁,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6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2卷85分、B2卷85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原考评积分于2017年5月24日转换为1个表扬;在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考评周期获得1个表扬;;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考核周期获1个表扬。
综上所述,罪犯李正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正勇提请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9日
附:罪犯李正勇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黔广监假字第13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任松权,男,1974年1月27日出生于贵州省习水县,小学文化,汉族。身份证号码52213219740127****,现在贵州省广顺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三、刑期起止:2015年6月23日-2019年6月22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5年12月18日
五、财产性判项刑履行情况:罚金20000元(已履行)、赃款6000元已退缴。
六、刑期变动:无
七、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车间直接劳动工种,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认真完成产品质量的检测,按时让其他服刑人员吃上干净卫生的饭菜,随时能保持环境卫生的整洁,认真为其他服刑人员进行授课,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6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1卷99分、B1卷100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原考评积分于2017年5月24日转换为1个表扬、在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考评周期获得1个表扬奖励。
综上所述,罪犯任松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任松权提请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9日
附:罪犯任松权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黔广监假字第14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兰明勇,男,1979年1月21日出生于贵州省开阳县,初中文化,汉族。身份证号码52252219790121****,现在贵州省广顺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三、刑期起止:2015年7月15日-2019年7月14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5年10月13日
五、财产性判项刑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无
七、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车间直接劳动,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7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1卷95分、B1卷99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原1个综合记功于2017年5月24日转换为2个表扬、在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考评周期获得1个表扬奖励。
综上所述,罪犯兰明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兰明勇提请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9日
附:罪犯兰明勇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黔广监假字第15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吴文友,男,1989年4月15日出生于贵州省惠水县,初中文化,苗族。身份证号码52273119890415****,现在贵州省广顺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三、刑期起止:2015年10月2日-2019年4月1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6年7月13日
五、财产性判项刑履行情况:罚金5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车间直接劳动,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6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1卷100分、B1卷99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在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考评周期获得1个表扬奖励、在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考评周期获得1个表扬奖励。
综上所述,罪犯吴文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文友提请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9日
附:罪犯吴文友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黔广监假字第16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袁进,男,1989年12月5日出生于贵州省息烽县,小学文化,苗族。身份证号码52012219891205****,现在贵州省广顺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三、刑期起止:2015年9月8日-2019年3月7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6年6月13日
五、财产性判项刑履行情况:罚金3000元(已履行)、赃款13000元已退缴
六、刑期变动:无
七、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车间直接劳动,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7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2卷100分、B2卷98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在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考评周期获得1个表扬奖励、在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考评周期获得1个表扬奖励。
综上所述,罪犯袁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袁进提请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9日
附:罪犯袁进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黔广监假字第17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王小勇,男,1995年10月5日出生于贵州省惠水县,小学文化,苗族。身份证号码52273119951005****,现在贵州省广顺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三、刑期起止:2015年10月2日-2019年4月1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6年7月13日
五、财产性判项刑履行情况:罚金5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车间直接劳动,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随时能保持环境卫生的整洁,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7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2卷95分、B2卷95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在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考评周期获得1个表扬奖励、在2017年7月至2017年11月考评周期获得1个表扬奖励。
综上所述,罪犯王小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小勇提请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9日
附:罪犯王小勇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黔广监假字第18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倪德超,男,1990年1月2日出生于贵州省威宁县,小学文化,汉族。身份证号码52242719900102****,现在贵州省广顺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三、刑期起止:2015年8月11日-2019年2月10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6年8月15日
五、财产性判项刑履行情况:罚金20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车间直接劳动,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随时能保持环境卫生的整洁,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7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2卷100分、B2卷100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在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考评周期获得1个表扬奖励、在2017年7月至2017年11月考评周期获得1个表扬奖励。
综上所述,罪犯倪德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倪德超提请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9日
附:罪犯倪德超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黔广监假字第19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吴小祥,男,1996年12月12日出生于贵州省江口县,小学文化,苗族。身份证号码52222219961212****,现在贵州省广顺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三、刑期起止:2016年8月31日-2018年8月30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6年12月13日
五、财产性判项刑履行情况:罚金10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车间直接劳动工种,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认真完成产品质量的检测,按时让其他服刑人员吃上干净卫生的饭菜,随时能保持环境卫生的整洁,认真为其他服刑人员进行授课,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6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2卷100分、B2卷100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在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考评周期获得1个表扬奖励。
综上所述,罪犯吴小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小祥提请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9日
附:罪犯吴小祥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黔广监假字第20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王仁和,男,1998年1月1日出生于贵州省关岭县,初中文化,布依族。身份证号码52252819980101****,现在贵州省广顺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三、刑期起止:2016年1月4日-2018年7月3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7年1月12日
五、财产性判项刑履行情况:罚金1000元(已履行)、赃款6元已退缴。
六、刑期变动:无
七、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车间直接劳动压条组工种,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随时能保持环境卫生的整洁,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6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1卷100分、B1卷100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在2017年4月至2017年10月考评周期获得1个表扬奖励。
综上所述,罪犯王仁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仁和提请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9日
附:罪犯王仁和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黔广监假字第21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兰剑,男,1991年8月17日出生于贵州省息烽县,初中文化,苗族。身份证号码52012219910817****,现在贵州省广顺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三、刑期起止:2015年9月8日-2019年9月7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6年6月13日
五、财产性判项刑履行情况:罚金4000元(已履行)、赃款22483元已退缴
六、刑期变动:无
七、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车间直接劳动,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随时能保持环境卫生的整洁,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7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1卷90分、B1卷93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在2017年04月01日至2017年04月30日考评周期获1个表扬; 2017年05月01日至2017年09月30日考评周期获1个表扬。
综上所述,罪犯兰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假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兰剑提请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9日
附:罪犯兰剑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黔广监假字第22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周家民,男,1985年10月19日出生于广西玉林市玉州区,初中文化,汉族。身份证号码45090219851019****,现在贵州省广顺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07年因犯强奸罪被玉林市玉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8年刑满释放。
三、刑期起止:2015年6月16日-2018年12月15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6年8月12日
五、财产性判项刑履行情况:罚金7000元(已履行)、赃款7000元已退缴
六、刑期变动:首次减刑
七、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车间直接劳动,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随时能保持环境卫生的整洁,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7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1卷90分、B1卷94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在2017年04月01日至2017年05月31日考评周期获1个表扬; 2017年06月01日至2017年11月30日考评周期获1个表扬。
综上所述,罪犯周家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假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家民提请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9日
附:罪犯周家民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黔广监假字第23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罗朝文,男,1954年10月8日出生于贵州省望谟县,小学文化,布依族。身份证号码52232619541008****,现在贵州省广顺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三、刑期起止:2016年7月17日-2019年1月16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7年1月10日
五、财产性判项刑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无
七、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车间直接劳动,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随时能保持环境卫生的整洁,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7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2卷72分、B2卷66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在2017年04月01日至2017年10月31日考评周期获1个表扬。
综上所述,罪犯罗朝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假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朝文提请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9日
附:罪犯罗朝文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黔广监假字第24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桂华兴,男,1996年3月20日出生于重庆市綦江县,汉族,高中文化。身份证号码50022219960320****。现在贵州省广顺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三、刑期起止:2015年12月15日-2019年5月30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6年01月08日
五、附加刑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无。
七、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装老化分针,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7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1卷94分、B1卷88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该犯在
综上所述,罪犯桂华兴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假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桂华兴提请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9日
附:罪犯桂华兴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黔广监假字第25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张仁灵,男,1995年8月5日出生于贵州省兴义市,初中文化,布依族。身份证号码52232119950805****,现在贵州省广顺监狱 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三、刑期起止:2016年1月17日-2019年3月16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7年1月16日
五、财产性判项刑履行情况:罚金9000元(已履行)、赃款1813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车间直接劳动,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6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1卷89分、B1卷80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在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考评周期获得1个表扬奖励。
综上所述,罪犯张仁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仁灵提请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9日
附:罪犯张仁灵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