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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顺监狱2018年第二次提请假释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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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GZ000001/2018-25864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18-03-19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广顺监狱2018年第二次提请假释建议书

贵州省广顺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黔广监假字第11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罗应州,男,1962821日出生于贵州省独山县,初中文化,汉族。身份证号码52272619620821****,现在贵州省广顺监狱区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682,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2723刑初第72号刑事判决,认定罗应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815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51017-2019416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6816

五、财产性判项刑履行情况:罚金5000元(已履行)、赃款68000(已退缴)

六、刑期变动:

七、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该犯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该犯直接从事车间生产劳动,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能按时完成干警安排的劳动任务,综合改造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7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196分、B185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在20174月至20177月考评周期获得1个表扬奖励;20170801日至20171231日考评周期获1个表扬奖励。

综上所述,罪犯罗应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应州提请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319

 

 

附:罪犯罗应州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黔广监假字第12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李正勇,男,1972325日出生于贵州省独山县,小学文化,布依族。身份证号码52272619720325****,现在贵州省广顺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51116,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独刑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正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124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5528-20191127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5128

五、财产性判项刑履行情况:

六、刑期变动:

七、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火房煮饭工种,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让其他服刑人员吃上干净卫生的饭菜,随时能保持环境卫生的整洁,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6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285分、B285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原考评积分于2017524日转换为1个表扬;在20174月至20176月考评周期获得1个表扬;;201771日至20171231日考核周期获1个表扬。

综上所述,罪犯李正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正勇提请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319

 

 

 

 

附:罪犯李正勇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黔广监假字第13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任松权,男,1974127日出生于贵州省习水县,小学文化,汉族。身份证号码52213219740127****,现在贵州省广顺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5925,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习刑初字第255号刑事判决,认定任松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117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5623-2019622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51218

五、财产性判项刑履行情况:罚金20000元(已履行)、赃款6000元已退缴。

六、刑期变动:

七、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车间直接劳动工种,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认真完成产品质量的检测,按时让其他服刑人员吃上干净卫生的饭菜,随时能保持环境卫生的整洁,认真为其他服刑人员进行授课,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6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199分、B1100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原考评积分于2017524日转换为1个表扬、在20174月至20178月考评周期获得1个表扬奖励。

综上所述,罪犯任松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任松权提请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319

 

附:罪犯任松权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黔广监假字第14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兰明勇,男,1979121日出生于贵州省开阳县,初中文化,汉族。身份证号码52252219790121****,现在贵州省广顺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5924,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开刑初字第172号刑事判决,认定兰明勇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109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5715-2019714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51013

五、财产性判项刑履行情况:

六、刑期变动:

七、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车间直接劳动,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7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195分、B199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原1个综合记功于2017524日转换为2个表扬、在20174月至20179月考评周期获得1个表扬奖励。

综上所述,罪犯兰明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兰明勇提请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319

 

 

 

附:罪犯兰明勇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黔广监假字第15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吴文友,男,1989415日出生于贵州省惠水县,初中文化,苗族。身份证号码52273119890415****,现在贵州省广顺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6623,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2728刑初第41号刑事判决,认定吴文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处罚金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75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5102-201941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6713

五、财产性判项刑履行情况:罚金5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

七、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车间直接劳动,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6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1100分、B199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在20174月至20175月考评周期获得1个表扬奖励、在20176月至201711月考评周期获得1个表扬奖励。

综上所述,罪犯吴文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文友提请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319

 

 

附:罪犯吴文友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黔广监假字第16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袁进,男,1989125日出生于贵州省息烽县,小学文化,苗族。身份证号码52012219891205****,现在贵州省广顺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6426,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0122刑初第25号刑事判决,认定袁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处罚金3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528,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01刑终第6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63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598-201937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6613

五、财产性判项刑履行情况:罚金3000元(已履行)、赃款13000元已退缴

六、刑期变动:

七、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车间直接劳动,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7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2100分、B298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在20174月至20175月考评周期获得1个表扬奖励、在20176月至201711月考评周期获得1个表扬奖励。

综上所述,罪犯袁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袁进提请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319

 

附:罪犯袁进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黔广监假字第17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王小勇,男,1995105日出生于贵州省惠水县,小学文化,苗族。身份证号码52273119951005****,现在贵州省广顺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6623,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2728刑初第41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小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处罚金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75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5102-201941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6713

五、财产性判项刑履行情况:罚金5000(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

七、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车间直接劳动,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随时能保持环境卫生的整洁,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7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295分、B295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在20174月至20176月考评周期获得1个表扬奖励、在20177月至201711月考评周期获得1个表扬奖励。

综上所述,罪犯王小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小勇提请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319

 

 

 

附:罪犯王小勇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黔广监假字第18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倪德超,男,199012日出生于贵州省威宁县,小学文化,汉族。身份证号码52242719900102****,现在贵州省广顺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6322,贵州省威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0526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认定倪德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八个月,处罚金二万八千元。该犯不服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6719,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05刑终第218号刑事判决,认定倪德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处罚金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89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5811-2019210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6815

五、财产性判项刑履行情况:罚金20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

七、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车间直接劳动,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随时能保持环境卫生的整洁,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7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2100分、B2100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在20174月至20176月考评周期获得1个表扬奖励、在20177月至201711月考评周期获得1个表扬奖励。

综上所述,罪犯倪德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倪德超提请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319

 

 

 

附:罪犯倪德超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黔广监假字第19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吴小祥,男,19961212日出生于贵州省江口县,小学文化,苗族。身份证号码52222219961212****,现在贵州省广顺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61121,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0602刑初第356号刑事判决,认定吴小祥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处罚金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126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6831-2018830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61213

五、财产性判项刑履行情况:罚金10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

七、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车间直接劳动工种,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认真完成产品质量的检测,按时让其他服刑人员吃上干净卫生的饭菜,随时能保持环境卫生的整洁,认真为其他服刑人员进行授课,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6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2100分、B2100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在20174月至20179月考评周期获得1个表扬奖励。

综上所述,罪犯吴小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小祥提请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319

 

 

附:罪犯吴小祥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黔广监假字第20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王仁和,男,199811日出生于贵州省关岭县,初中文化,布依族。身份证号码52252819980101****,现在贵州省广顺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61219,贵州省关岭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0424刑初第130号刑事判决,认定王仁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处罚金1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15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614-201873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7112

五、财产性判项刑履行情况:罚金1000元(已履行)、赃款6元已退缴。

六、刑期变动:

七、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车间直接劳动压条组工种,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随时能保持环境卫生的整洁,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6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1100分、B1100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在20174月至201710月考评周期获得1个表扬奖励。

综上所述,罪犯王仁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仁和提请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319

 

 

 

附:罪犯王仁和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黔广监假字第21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兰剑,男,1991817日出生于贵州省息烽县,初中文化,苗族。身份证号码52012219910817****,现在贵州省广顺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6426,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0122刑初25号刑事判决,认定兰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该犯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6528,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01刑终6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63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598-201997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6613

五、财产性判项刑履行情况:罚金4000元(已履行)、赃款22483元已退缴

六、刑期变动:

七、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车间直接劳动,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随时能保持环境卫生的整洁,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7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190分、B193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在20170401日至20170430考评周期获1个表扬; 20170501日至20170930考评周期获1个表扬。

综上所述,罪犯兰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假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兰剑提请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319

 

附:罪犯兰剑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黔广监假字第22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周家民,男,19851019日出生于广西玉林市玉州区,初中文化,汉族。身份证号码45090219851019****,现在贵州省广顺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07年因犯强奸罪被玉林市玉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8年刑满释放。2016523,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0123刑初65号刑事判决,认定周家民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该犯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681,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01刑终690号刑事判决,认定上诉人周家民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89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5616-20181215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6812

五、财产性判项刑履行情况:罚金7000元(已履行)、赃款7000元已退缴

六、刑期变动:首次减刑

七、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车间直接劳动,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随时能保持环境卫生的整洁,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7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190分、B194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在20170401日至20170531日考评周期获1个表扬; 20170601日至20171130日考评周期获1个表扬。

综上所述,罪犯周家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假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家民提请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319

 

附:罪犯周家民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黔广监假字第23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罗朝文,男,1954108日出生于贵州省望谟县,小学文化,布依族。身份证号码52232619541008****,现在贵州省广顺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61228,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2326刑初134号刑事判决,认定罗朝文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19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6717-2019116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7110

五、财产性判项刑履行情况:

六、刑期变动:

七、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车间直接劳动,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随时能保持环境卫生的整洁,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7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272分、B266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在20170401日至20171031日考评周期获1个表扬。

综上所述,罪犯罗朝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假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朝文提请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319

 

 

 

附:罪犯罗朝文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黔广监假字第24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桂华兴,男,1996320日出生于重庆市綦江县,汉族,高中文化。身份证号码50022219960320****。现在贵州省广顺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51215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 龙刑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1228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51215-2019530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60108

五、附加刑履行情况:

六、刑期变动:无。

七、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装老化分针,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7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194分、B188分的优异成绩。

()奖罚情况。该犯在2017524审批,原考评积分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412017630考核周期获1个表扬;20177120171231考核周期获1个表扬。

综上所述,罪犯桂华兴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假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桂华兴提请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319

 

 

 

附:罪犯桂华兴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黔广监假字第25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张仁灵,男,199585日出生于贵州省兴义市,初中文化,布依族。身份证号码52232119950805****,现在贵州省广顺监狱 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6912,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2301刑初第389号刑事判决,认定张仁灵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处罚金9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1219,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23刑终第2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111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6117-2019316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7116

五、财产性判项刑履行情况:罚金9000元(已履行)、赃款1813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

七、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车间直接劳动,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6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189分、B180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在20174月至20179月考评周期获得1个表扬奖励。

综上所述,罪犯张仁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仁灵提请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319

 

附:罪犯张仁灵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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