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GZ000001/2018-25865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8-03-19 |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 名 称: | 广顺监狱2018年第二次提请减刑建议书 | ||
贵州省广顺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广监减字第82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张俊,男,1988年5月2日出生于贵州省开阳县,初中文化,汉族。身份证号码52012119880502****,现在贵州省广顺监狱二监区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09年2月25日,该犯因盗窃罪被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九个月。2015年11月23日,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开刑初字第223号刑事判决,认定张俊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9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5年8月20日-2022年2月19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5年12月14日
五、财产性判项刑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首次减刑
七、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车间直接劳动工种,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7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1卷90分、B1卷94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原剩余积分于2017年5月24日审批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考核周期获1个表扬、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考核周期获1个表扬(共3个表扬)。
综上所述,罪犯张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俊提请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9日
附:罪犯张俊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广监减字第83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滕代军,男,1975年1月30日出生于贵州省安顺市,初中文化,汉族。身份证号码52250119750130****,现在贵州省广顺监狱二监区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三、刑期起止:2011年12月13日-2019年12月12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3年1月8日
五、财产性判项刑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2015年10月2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南刑执字第272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滕代军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12月28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7刑更402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滕代军不予假释。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15年10月23日
八、刑期至:2019年2月12日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火房煮饭工种,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让其他服刑人员吃上干净卫生的饭菜,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7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1卷98分、B1卷100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原1个改造积极分子于2017年5月24日审批转换为3个表扬、原剩余积分于2017年5月24日审批转换为2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08月31日考核周期获1个表扬(共6个表扬)。
综上所述,罪犯滕代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滕代军提请减刑九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9日
附:罪犯滕代军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广监减字第84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彭东,男,1973年12月27日出生于贵州省威宁县,高中文化,蒙古族。身份证号码52242719731227****,现在贵州省广顺监狱二监区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1998年10月28日,该犯因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07年12月31日刑满释放。2012年11月19日,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纳刑经初字第7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彭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10206.9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三、刑期起止:2012年7月26日-2020年1月25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3年2月1日
五、财产性判项刑履行情况:罚金6000元未履行,民事赔偿10206.9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2015年11月18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南刑执字第300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彭东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15年11月23日
八、刑期至:2019年3月25日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环境卫生保洁员工种,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随时能保持环境卫生的整洁,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7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1卷95分、B1卷91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原1个改造积极分子于2017年5月24日审批转换为3个表扬、原剩余积分于2017年5月24日审批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09月30日考核周期获1个表扬(共5个表扬)。
综上所述,罪犯彭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东提请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9日
附:罪犯彭东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广监减字第85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刘永康,男,1974年7月16日出生于贵州省黎平县,小学文化,汉族。身份证号码52263119740716****,现在贵州省广顺监狱二监区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2年5月14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义刑初字第234号刑事判决,认定刘永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8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
三、刑期起止:2012年1月29日-2020年1月28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2年9月4日
五、财产性判项刑履行情况:罚金8000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2015年10月2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南刑执字第272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刘永康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15年10月23日
八、刑期至:2019年2月28日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火房煮饭工种,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让其他服刑人员吃上干净卫生的饭菜,随时能保持环境卫生的整洁,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7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1卷95分、B1卷94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原1个改造积极分子于2017年5月24日审批转换为3个表扬、原剩余积分于2017年5月24日审批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考核周期获1个表扬(共3个表扬)。
综上所述,罪犯刘永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永康提请减刑九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9日
附:罪犯刘永康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广监减字第86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任勇,男,1986年8月20日出生于贵州省黔西县,初中文化,汉族。身份证号码52242319860820****,现在贵州省广顺监狱二监区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2年8月7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毕中刑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认定任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与同案被告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3月5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1年12月16日-2019年12月15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3年3月7日
五、财产性判项刑履行情况:民事赔偿40000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2015年12月23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南刑执字第397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任勇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15年12月25日
八、刑期至:2019年2月15日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车间直接劳动工种,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6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1卷98分、B1卷97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原1个改造积极分子于2017年5月24日审批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考核周期获1个表扬、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考核周期获1个表扬(共5个表扬)。
综上所述,罪犯任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任勇提请减刑九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9日
附:罪犯任勇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广监减字第87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冼庆强,男,1956年7月27日出生于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小学文化,汉族。身份证号码52010319560727****,现在贵州省广顺监狱二监区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三、刑期起止:2013年7月26日-2019年1月25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4年8月11日
五、财产性判项刑履行情况:罚金3000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首次减刑
七、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车间直接劳动工种,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6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1卷98分、B1卷94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原1个改造积极分子于2017年5月24日审批转换为3个表扬、原剩余积分于2017年5月24日审批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考核周期获1个表扬、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考核周期获1个表扬(共6个表扬)。
综上所述,罪犯冼庆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冼庆强提请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9日
附:罪犯冼庆强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广监减字第88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陈义,男,1983年3月3日出生于贵州省毕节市,小学文化,汉族。身份证号码52240119830303****,现在贵州省广顺监狱二监区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2年7月6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七刑初字第169号刑事判决,认定陈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7月23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2年2月4日-2020年2月3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2年8月2日
五、财产性判项刑履行情况:罚金5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2014年12月23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477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陈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14年12月26日
八、刑期至:2019年2月3日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虽在服刑期间因违规被处罚过,但该犯能及时认识纠正自己的错误,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车间直接劳动工种,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6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1卷99分、B1卷86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原1个改造积极分子于2017年5月24日审批转换为3个表扬、原1个综合记功换于2017年5月24日审批转换为2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考核周期获1个表扬(共6个表扬)、2015年2月10日因违规违纪被关押禁闭处罚。
综上所述,罪犯陈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义提请减刑九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9日
附:罪犯陈义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广监减字第89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赵买军,男,1976年6月16日出生于贵州省织金县,小学文化,汉族。身份证号码52242519760616****,现在贵州省广顺监狱二监区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4年7月1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赵买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7000元,与同案共同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2000元。该犯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三、刑期起止:2013年3月19日-2021年3月18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5年3月10日
五、财产性判项刑履行情况:民事赔偿共计9000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首次减刑
七、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车间后工序翻手套工种,能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服从管教,按时完成每天规定的劳动任务,综合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7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1卷100分、B1卷91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原1个改造积极分子于2017年5月24日审批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考核周期获1个表扬、2017年8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考核周期获1个表扬(共5个表扬)。
综上所述,罪犯赵买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买军提请减刑九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9日
附:罪犯赵买军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广监减字第90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刘权,男,1975年2月9日出生于贵州省龙里县,小学文化,汉族。身份证号码52273019750209****,现在贵州省广顺监狱二监区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5年11月18日,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龙刑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认定刘权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月18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7刑终第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月27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5年11月18日-2018年11月2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6年2月18日
五、财产性判项刑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首次减刑
七、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该犯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该犯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从事车间直接劳动工种,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能超额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7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1卷60分、B1卷100分的成绩。
(四)奖罚情况。原剩余积分于2017年5月24日审批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考核周期获1个表扬、2017年8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考核周期获1个表扬(共3个表扬)。
综上所述,罪犯刘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权提请减余刑,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9日
附:罪犯刘权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广监减字第91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王世磊,男,1997年6月16日出生于贵州省金沙县,初中文化,汉族。身份证号码52242419970616****,现在贵州省广顺监狱二监区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5年11月23日,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金刑初字第2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世磊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8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4年11月21日-2018年11月20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5年12月9日
五、财产性判项刑履行情况:罚金2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首次减刑
七、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该犯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该犯自入监以来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服从干警安排的各项任务,从事车间直接劳动,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能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综合改造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7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1卷98分、B1卷99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原剩余积分于2017年5月24日审批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考核周期获1个表扬、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考核周期获1个表扬(共3个表扬)。
综上所述,罪犯王世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世磊提请减余刑,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9日
附:罪犯王世磊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广监减字第92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吴根标,男,1974年10月3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小学文化,汉族。身份证号码44052419741003****,现在贵州省广顺监狱三监区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3年12月16日,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乌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认定吴根标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处罚金500000元。该犯不服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6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二终字第95号刑事判决,认定吴根标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期徒刑六年,处罚金4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7月21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3年2月3日-2019年2月2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4年8月12日
五、财产性判项刑履行情况:罚金400000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首次减刑
七、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火房煮饭工种,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让其他服刑人员吃上干净卫生的饭菜,随时能保持环境卫生的整洁,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7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2卷 92分、B2卷 92 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原2个改造积极分子于2017年5月24日审批转换为6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考核周期获1个表扬(共7个表扬)。
综上所述,罪犯吴根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根标提请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9日
附:罪犯吴根标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广监减字第93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吴耿忠,男,1968年10月25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高中文化,汉族。身份证号码44052419681025****,现在贵州省广顺监狱三监区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3年12月16日,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乌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认定吴耿忠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处罚金500000元。该犯不服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6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二终字第95号刑事判决,认定吴耿忠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期徒刑六年,处罚金4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7月21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3年2月3日-2019年2月2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4年8月12日
五、财产性判项刑履行情况:罚金400000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首次减刑
七、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火房煮饭,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让其他服刑人员吃上干净卫生的饭菜,随时能保持环境卫生的整洁,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7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1卷 94 分、B1卷 95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原2个改造积极分子于2017年5月24日审批转换为6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考核周期获1个表扬(共7个表扬)。
综上所述,罪犯吴耿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耿忠提请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9日
附:罪犯吴耿忠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广监减字第94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宋广文,男,1984年1月16日出生于河南省新密市,大专文化,汉族。身份证号码41018219840116****,现在贵州省广顺监狱三监区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3年12月16日,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乌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认定宋光文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处罚金500000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20000元。该犯不服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6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二终字第95号刑事判决,认定宋广文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期徒刑六年,处罚金4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7月21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3年2月4日-2019年2月3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4年8月12日
五、财产性判项刑履行情况:罚金400000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首次减刑
七、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火房煮饭,按时让其他服刑人员吃上干净卫生的饭菜,随时能保持环境卫生的整洁,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7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1卷91分、B1卷96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原2个改造积极分子于2017年5月24日审批转换为6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考核周期获1个表扬、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考核周期获1个表扬(共8个表扬)。
综上所述,罪犯宋广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宋广文提请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9日
附:罪犯宋广文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广监减字第95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胡前龙,男,1988年4月17日出生于贵州省开阳县,小学文化,汉族。身份证号码52012119880417****,现在贵州省广顺监狱三监区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3年11月29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云法刑初字第2018号刑事判决,认定胡前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处罚金3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俱领。该犯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3月1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二终字第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4月8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3年8月3日-2019年2月2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4年4月16日
五、财产性判项刑履行情况:罚金3000元已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六、刑期变动:首次减刑
七、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车间直接劳动,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7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2卷98分、B2卷96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原1个改造积极分子于2017年5月24日审批转换为3个表扬、原剩余积分于2017年5月24日审批转换为2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考核周期获1个表扬(共计6个表扬),2016年1月11日因违规被禁闭处罚。
综上所述,罪犯胡前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前龙提请减刑九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9日
附:罪犯胡前龙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广监减字第96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王老四,男,1979年12月8日出生于贵州省黔西县,初中文化,汉族。身份证号码52242319791208****,现在贵州省广顺监狱三监区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2年7月5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县刑初字第175号刑事判决,认定王老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处罚金7000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3426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8月5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1年12月11日-2019年12月10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2年9月7日
五、财产性判项刑履行情况:罚金7000元未履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34260元未退缴。
六、刑期变动:2015年11月18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南刑执字第301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王老四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15年11月23日
八、刑期至:2019年2月10日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车间直接劳动,按时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随时能保持环境卫生的整洁,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7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1卷94分、B1卷95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原1个改造积极分子于2017年5月24日审批转换为3个表扬、原剩余积分于2017年5月24日审批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考核周期获1个表扬、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考核周期获1个表扬(共6个表扬)。
综上所述,罪犯王老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老四提请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9日
附:罪犯王老四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广监减字第97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黄国荣,男,1993年12月20日出生于贵州省黔西县,小学文化,彝族。身份证号码52242319931220****,现在贵州省广顺监狱三监区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5年8月6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花刑初字第412号刑事判决,认定黄国荣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处罚金3000元,与同案被告人共同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2538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8月17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5年3月8日-2019年3月7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5年9月9日
五、财产性判项刑履行情况:3000元已履行,与同案被告人共同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2538元同案被告人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首次减刑
七、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车间直接劳动压条组工种,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随时能保持环境卫生的整洁,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7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2卷100分、B2卷100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原1个改造积极分子于2017年5月24日审批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考核周期获1个表扬(共4个表扬)。
综上所述,罪犯黄国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国荣提请减刑九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9日
附:罪犯黄国荣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广监减字第98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罗朝军,男,1973年4月18日出生于贵州省织金县,小学文化,汉族。身份证号码52242519730418****,现在贵州省广顺监狱三监区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5年7月15日,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乌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认定罗朝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处罚金20000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发还相关被害人俱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9月1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4年11月8日-2018年11月7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5年9月9日
五、财产性判项刑履行情况:罚金20000未履行,犯罪所得未退缴。
六、刑期变动:首次减刑
七、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车间直接劳动剪编织组工种,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随时能保持环境卫生的整洁,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7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2卷80分、B2卷86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原剩余积分于2017年5月24日审批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考核周期获1个表扬(共2个表扬)。
综上所述,罪犯罗朝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朝军提请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9日
附:罪犯罗朝军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广监减字第99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吴大良,男,1978年8月20日出生于贵州省水城县,文盲,彝族。身份证号码52022119780820****,现在贵州省广顺监狱三监区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2年7月30日,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水刑初字第001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吴大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9640.9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8月15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2年1月13日-2020年1月12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2年9月7日
五、财产性判项刑履行情况: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9640.9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2015年6月15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南刑执字第115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吴大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15年6月16日
八、刑期至:2019年2月12日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车间直接劳动剪编织组工种,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随时能保持环境卫生的整洁,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7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2卷100分、B2卷99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原2个改造积极分子于2017年5月24日审批转换为6个表扬、原剩余积分于2017年5月24日审批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考核周期获1个表扬(共8个表扬),2015年12月10日因打架受警告处罚。
综上所述,罪犯吴大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大良提请减刑九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9日
附:罪犯吴大良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广监减字第100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范顺,男,1997年9月3日出生于贵州省兴仁县,初中文化,汉族。身份证号码52232219970903****,现在贵州省广顺监狱三监区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7年1月23日,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322刑初第34号刑事判决,认定范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处罚金4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2月6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6年9月13日-2018年9月12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7年2月14日
五、财产性判项刑履行情况:罚金4000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首次减刑
七、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车间直接劳动压条组工种,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随时能保持环境卫生的整洁,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7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1卷99分、B1卷92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2017年4月28日至2017年10月31日考核周期获1个表扬。
综上所述,罪犯范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范顺提请减刑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9日
附:罪犯范顺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广监减字第101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班超,男,1987年11月27日出生于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初中文化,布依族。身份证号码52010219871127****,现在贵州省广顺监狱三监区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0年1月18日,该犯因故意伤害罪被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7月21日刑满释放。2015年1月16日,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乌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班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处罚金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2月2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4年9月16日-2019年3月15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5年2月10日
五、财产性判项刑履行情况:罚金2000已履行,赃款赃物未退。
六、刑期变动:首次减刑
七、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车间直接劳动,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7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1卷93分、B1卷99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原1个改造积极分子于2017年5月24日审批转换为3个表扬、原剩余积分于2017年5月24日审批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考核周期获1个表扬(共5个表扬)。
综上所述,罪犯班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班超提请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9日
附:罪犯班超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广监减字第102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刘井卫,男,1964年6月3日出生于安徽省界首市,初中文化,汉族。身份证号码52222719640603****,现在贵州省广顺监狱三监区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2年6月6日,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德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认定刘井卫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处罚金8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处罚金40000元。总和刑期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1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罚金12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违法所得继续追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8月21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铜中刑终字第119号刑事判决,认定刘井卫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100000元。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9月6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1年11月2日-2019年11月1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2年9月10日
五、财产性判项刑履行情况:罚金100000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2015年8月17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南刑执字第229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刘井卫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15年8月19日
八、刑期至:2019年1月1日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车间直接劳动,按时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7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1卷92分、B1卷87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原1个改造积极分子于2017年5月24日审批转换为3个表扬、原剩余积分于2017年5月24日审批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考核周期获1个表扬、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考核周期获1个表扬(共6个表扬)。
综上所述,罪犯刘井卫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井卫提请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9日
附:罪犯刘井卫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广监减字第103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韦崇星,男,1992年1月28日出生于贵州省贵定县,初中文化,布依族。身份证号码52272319920128****,现在贵州省广顺监狱三监区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4年6月26日,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贵刑初字第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韦崇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7月29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4年3月14日-2019年3月13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4年8月11日
五、财产性判项刑履行情况: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000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首次减刑
七、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车间直接劳动,踏实肯干,按时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7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1卷100分、B1卷98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原1个改造积极分子、1个综合记功于2017年5月24日审批转换为5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考核周期获1个表扬(共6个表扬)。
综上所述,罪犯韦崇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韦崇星提请减刑九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9日
附:罪犯韦崇星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广监减字第104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刘念,男,1986年8月15日出生于贵州省修文县,初中文化,苗族。身份证号码52012319860815****,现在贵州省广顺监狱三监区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4年4月17日,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修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念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处罚金3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处罚金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处罚金13000元,犯罪所得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俱领。该犯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7月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终字第230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8月1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4年4月17日-2019年4月16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4年8月12日
五、财产性判项刑履行情况:罚金13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犯罪所得未退缴。
六、刑期变动:首次减刑
七、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车间直接劳动,踏实肯干,按时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7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1卷99分、B1卷95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原2个改造积极分子于2017年5月24日审批转换为6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考核周期获1个表扬(共7个表扬)。
综上所述,罪犯刘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念提请减刑九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9日
附:罪犯刘念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广监减字第105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汤军文,男,1984年12月4日出生于贵州省修文县,小学文化,汉族。身份证号码52242319841204****,现在贵州省广顺监狱三监区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0年3月3日,该犯因盗窃罪被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处罚金1000元,于2011年6月1日刑满释放。2015年12月1日,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开刑初字第230号刑事判决,认定汤军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处罚金4000元,退赔未追缴到案的油菜籽款16667元给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12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5年3月10日-2018年6月9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5年12月14日
五、财产性判项刑履行情况:罚金4000元未履行,退赔未追缴到案的油菜籽款16667元给被害人未退缴。
六、刑期变动:首次减刑
七、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车间直接劳动,踏实肯干,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7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1卷100分、B1卷96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原剩余积分于2017年5月24日审批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考核周期获1个表扬、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考核周期获1个表扬(共3个表扬)。
综上所述,罪犯汤军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汤军文提请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9日
附:罪犯汤军文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广监减字第106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周立刚,男,1972年6月27日出生于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小学文化,汉族。身份证号码52011119720627****,现在贵州省广顺监狱三监区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5年10月14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花刑初字第521号刑事判决,认定周立刚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处罚金1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2月1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终字第608号刑事判决,认定周立刚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月6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5年7月2日-2019年1月1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6年1月8日
五、财产性判项刑履行情况:罚金10000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首次减刑
七、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车间直接劳动,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7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1卷92分、B1卷96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原剩余积分于2017年5月24日审批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考核周期获1个表扬、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考核周期获1个表扬(共3个表扬)。
综上所述,罪犯周立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立刚提请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9日
附:罪犯周立刚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广监减字第107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曾凡刚,男,1959年6月22日出生于贵州省贵阳市,大学文化,汉族。身份证号码52010319590622****,现在贵州省广顺监狱三监区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4年2月28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白刑初字第322号刑事判决,认定曾凡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继续追缴赃款75000元,上缴国库。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7月1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二终字第179号刑事判决,认定曾凡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8月6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2年5月19日-2019年5月18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4年9月12日
五、财产性判项刑履行情况:赃款75000元已退缴。
六、刑期变动:首次减刑
七、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文化教员工种,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随时能保持环境卫生的整洁,认真为其他服刑人员进行授课,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7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1卷95分、B1卷95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原1个改造积极分子于2017年5月24日审批转换为3个表扬、原1个监狱表扬于2017年5月24日审批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考核周期获1个表扬、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考核周期获1个表扬(共6个表扬)。
综上所述,罪犯曾凡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凡刚提请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9日
附:罪犯曾凡刚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广监减字第108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熊朝兵,男,1968年4月1日出生于贵州省黔西县,小学文化,苗族。身份证号码52242319680401****,现在贵州省广顺监狱四监区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5年8月17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县刑初字第296号刑事判决,认定熊朝兵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处罚金5000元。该犯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0月8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毕中刑终字第4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3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5年3月16日-2018年9月15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5年11月9日
五、财产性判项刑履行情况:罚金5000元(已履行1500元)
六、刑期变动:首次减刑
七、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车间直接劳动,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7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1卷88分、B1卷92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考评周期获1个表扬、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考评周期获1个表扬(共2个表扬)。
综上所述,罪犯熊朝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熊朝兵提请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9日
附:罪犯熊朝兵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广监减字第109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刘奎,男,1984年6月6日出生于贵州省黔西县,初中文化,汉族。身份证号码52242319840606****,现在贵州省广顺监狱四监区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1999年12月14日,该犯因抢劫罪被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03年3月3日,该犯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6年11月20日刑满释放。2015年11月16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县刑初字第332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奎犯故意伤害,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总和刑期六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十个月。该犯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3月3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5刑终51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3月18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4年8月19日-2020年6月18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6年3月18日
五、财产性判项刑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首次减刑
七、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车间直接劳动,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7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1卷95分、B1卷96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原考评积分于2017年5月24日审批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考评周期获1个表扬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考评周期获1个表扬(共3个表扬)。
综上所述,罪犯刘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奎提请减刑九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9日
附:罪犯刘奎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广监减字第110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刘永帅,男,1989年1月16日出生于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小学文化,汉族。身份证号码52240119890116****,现在贵州省广顺监狱四监区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6年10月26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502刑初433号刑事判决,认定刘永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2月21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5刑终4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10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6年5月9日-2018年11月8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7年1月12日
五、财产性判项刑履行情况:罚金3000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首次减刑
七、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车间直接劳动,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随时能保持环境卫生的整洁,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7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1卷91分、B1卷92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考评周期获1个表扬。
综上所述,罪犯刘永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永帅提请减刑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9日
附:罪犯刘永帅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广监减字第111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吴正军,男,1986年10月13日出生于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小学文化,汉族。身份证号码52011119861013****,现在贵州省广顺监狱四监区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04年,该犯因抢夺,被劳动教养三年,2006年9月11日解除劳动教养。2013年9月22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花刑初字第358号刑事判决,认定吴正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4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总和刑期九年十一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违法所得财物予以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0月8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3年4月3日-2022年10月2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3年9月9日
五、财产性判项刑履行情况:罚金7000元未履行,违法所得财物未退缴。
六、刑期变动:2016年11月29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7刑更305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吴正军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16年12月1日
八、刑期至:2022年1月2日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车间直接劳动,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7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1卷91分、B1卷93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原考评积分于2017年5月24日审批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考评周期获1个表扬、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考评周期获1个表扬(共3个表扬)。
综上所述,罪犯吴正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正军提请减刑九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9日
附:罪犯吴正军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广监减字第112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唐顺发,男,1967年1月24日出生于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初中文化,汉族。现在贵州省广顺监狱四监区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2年7月25日,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普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认定唐顺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8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8月5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2年3月27日-2020年3月26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2年8月6日
五、财产性判项刑履行情况:罚金8000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2016年9月28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7刑更265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唐顺发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16年9月30日
八、刑期至:2019年4月26日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车间直接劳动,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随时能保持环境卫生的整洁,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7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1卷95分、B1卷88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原考评积分于2017年5月24日审批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考评周期获1个表扬、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考评周期获1个表扬(共3个表扬)。
综上所述,罪犯唐顺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顺发提请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9日
附:罪犯唐顺发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广监减字第113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骆淋,男,1989年1月8日出生于贵州省道真县,仡佬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52212519890108****。现在贵州省广顺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1年1月20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 白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认定骆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2月23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0年10月11日-2020年10月10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1年3月22日
五、附加刑履行情况:罚金8000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2013年9月5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2013)黔南刑执字第405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骆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2015年8月17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2015)黔南刑执字第229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骆淋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15年8月19日
八、刑期至:2018年12月10日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车间装负极工种,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7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1卷94分、B1卷92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原1个改造积极分子于2017年5月24日审批转换为3个表扬、原剩余积分于2017年5月24日审批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考核周期获1个表扬(共5个表扬)。
综上所述,罪犯骆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骆淋提请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9日
附:罪犯骆淋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广监减字第114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胡勇攀,男,1982年9月10日出生于贵州省大方县,文盲,汉族。身份证号码52242219820910****,现在贵州省广顺监狱四监区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5年9月7日,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修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认定胡勇攀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处罚金3000元。该犯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1月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终字第5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17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4年12月14日-2018年12月13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6年1月12日
五、财产性判项刑履行情况:罚金3000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首次减刑
七、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车间直接劳动工种,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7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2卷96分、B2卷96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原剩余积分于2017年5月24日审批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考核周期获1个表扬、2018年1月18日审批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考核周期获1个表扬(共3个表扬)。
综上所述,罪犯胡勇攀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勇攀提请减刑九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9日
附:罪犯胡勇攀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广监减字第115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陈万启,男,1987年9月25日出生于贵州省册亨县,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52232719870925****。现在贵州省广顺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2年10月10日,贵州省册亨人民法院作出(2012) 册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认定陈万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四个月。该犯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52年11月26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兴刑终字第2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10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1年9月2 8日-2020年1月27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3年2月4日
五、刑期变动:2015年10月2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南刑执字第278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陈万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六、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15年10月23日
七、刑期至:2019年2月27日
八、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装止秒柱工种,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7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1卷90分、B1卷90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原1个改造积极分子于2017年5月24日审批转换为3个表扬、原剩余积分于2017年5月24日审批转换为2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考核周期获1个表扬(共6个表扬)。
综上所述,罪犯陈万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万启提请减刑九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9日
附:罪犯陈万启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广监减字第116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朱正平,男,1991年2月12日出生于云南省会泽县,汉族,小学文化。身份证号码53032619910212****。现在贵州省广顺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2年8月9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 黔威刑初字第209号刑事判决,认定朱正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8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8月27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2年1月10日-2020年1月9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2年9月10日
五、附加刑履行情况:罚金8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2015年10月2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南刑执字第279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朱正平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15年10月23日
八、刑期至:2019年2月9日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特岗犯职务夜值星工作,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7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1卷90分、B1卷90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原1个改造积极分子于2017年5月24日审批转换为3个表扬、原剩余积分于2017年5月24日审批转换为2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考核周期获1个表扬、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考核周期获1个表扬(共7个表扬)。
综上所述,罪犯朱正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正平提请减刑九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9日
附:罪犯朱正平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广监减字第117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周兴华,男,1971年5月7日出生于贵州省余庆县,小学文化,汉族。身份证号码52212919710507****,现在贵州省广顺监狱四监区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1995年5月18日,该犯因诈骗罪被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6年11月14日,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623刑初第80号刑事判决,认定周兴华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2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6年7月10日-2018年7月9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6年12月14日
五、财产性判项刑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首次减刑
七、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车间直接劳动,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7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1卷90分、B1卷78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考核周期获1个表扬。
综上所述,罪犯周兴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兴华提请减刑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9日
附:罪犯周兴华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广监减字第118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罗昌友,男,1984年4月27日出生于贵州省大方县,小学文化,汉族。身份证号码52242219840427****,现在贵州省广顺监狱四监区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5年8月7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云刑初字第768号刑事判决,认定罗昌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处罚金5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2月1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终字第4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月20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5年2月1日-2023年1月31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6年2月16日
五、财产性判项刑履行情况:罚金5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首次减刑
七、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车间直接劳动,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认真完成警官指定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6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1卷93分、B1卷80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原剩余积分于2017年5月24日审批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考核周期获1个表扬、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考核周期获1个表扬(共3个表扬)。
综上所述,罪犯罗昌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昌友提请减刑九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9日
附:罪犯罗昌友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广监减字第119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罗晓英,男,1992年2月19日出生于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初中文化,汉族。身份证号码52240119920219****,现在贵州省广顺监狱四监区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5年11月5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七刑初字第476号刑事判决,认定罗晓英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25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5年7月26日-2022年7月25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5年12月9日
五、财产性判项刑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首次减刑
七、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车间直接劳动,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6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1卷98分、B1卷96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原剩余积分于2017年5月24日审批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考核周期获1个表扬、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考核周期获1个表扬(共3个表扬)。
综上所述,罪犯罗晓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晓英提请减刑九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9日
附:罪犯罗晓英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广监减字第120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程卫,男,1975年2月9日出生于贵州省长顺县,小学文化,布依族。身份证号码52272919750209****,现在贵州省广顺监狱四监区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2年6月14日,该犯因妨害公务罪被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1月31日刑满释放。2014年5月13日,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长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认定程卫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处罚金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5月29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4年2月18日-2019年2月17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4年6月9日
五、财产性判项刑履行情况:罚金2000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首次减刑
七、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车间直接劳动,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6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1卷88分、B1卷86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原2个改造积极分子于2017年5月24日审批转换为6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考核周期获1个表扬(共7个表扬)。
综上所述,罪犯程卫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程卫提请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9日
附:罪犯程卫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广监减字第121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王维辉,男,1992年12月15日出生于贵州省黔西县,高中文化,汉族。身份证号码52242319921215****,现在贵州省广顺监狱四监区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3年9月23日,该犯因犯抢夺罪被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5月4日刑满释放。2015年9月14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县刑初字第318号刑事判决,认定王维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处罚金5000元。该犯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2月1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毕中刑终字第4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16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4年11月24日-2020年11月23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5年12月18日
五、财产性判项刑履行情况:罚金5000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首次减刑
七、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车间直接劳动,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6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1卷98分、B1卷99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原剩余积分于2017年5月24日审批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考核周期获1个表扬、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考核周期获1个表扬(共3个表扬)。
综上所述,罪犯王维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维辉提请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9日
附:罪犯王维辉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广监减字第122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熊廷柱,男,1982年11月2日出生于贵州省黔西县,小学文化,汉族。身份证号码52242319821102****,现在贵州省广顺监狱四监区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5年6月25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县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认定熊廷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处罚金30000元。该犯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1月2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毕中刑终字第403号刑事判决,认定熊廷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0元,与同案被告人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277352元。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23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4年8月25日-2021年8月24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5年12月10日
五、财产性判项刑履行情况:罚金10000未履行,与同案被告人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277352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首次减刑
七、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车间直接劳动,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认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6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1卷92分、B1卷99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原剩余积分于2017年5月24日审批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考核周期获1个表扬、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考核周期获1个表扬(共3个表扬)。
综上所述,罪犯熊廷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熊廷柱提请减刑九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9日
附:罪犯熊廷柱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广监减字第123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严圆,男,1992年3月22日出生于四川省攀枝花市,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51041119920322****。现在贵州省广顺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三、刑期起止:2015年10月10日-2018年10月9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6年4月11日。
五、财产性判项刑履行情况:罚金3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首次减刑。
七、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不定期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给社会、给他人带来的危害,改造表现较好。
(二)改造情况。该犯系HIV病毒携带者住院治疗,住院治疗期间护理其他同类病犯工种,能认真完成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7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1卷96分、B1卷62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原剩余积分于
综上所述,罪犯严圆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严圆提请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9日
附:罪犯严圆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广监减字第124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蒋忠俊,男,1994年8月13日出生于贵州省惠水县,苗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52273119940813****。现在贵州省广顺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三、刑期起止:2014年8月17日-2025年5月16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5年7月9日。
五、财产性判项刑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首次减刑。
七、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改造情况。该犯系医院在册住院病犯,主要从事白天护理二楼住院病犯吃药工种,按时完成警官交代任务,积极协助对病犯的护理。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7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1卷100分、B1卷100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原剩余积分于
综上所述,罪犯蒋忠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蒋忠俊提请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9日
附:罪犯蒋忠俊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广顺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广监减字第125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陈建江,男,1991年5月11日出生于贵州省织金县,彝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52242519910511****。现在贵州省广顺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三、刑期起止:2014年6月21日-2024年6月20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5年4月14日。
五、附加刑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首次减刑。
七、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不定期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给社会、给他人带来的危害,2016年6月14日因违规违纪被记过处分,经干警教育,能及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改造表现较好。
(二)劳动改造情况。该犯主要从事白天护理一楼住院病犯工种,能积极主动参加护理工作,服从安排,坚守护理岗位,遵守护理员的各项管理规定,认真完成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7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1卷99分、B1卷99分的优异成绩。
(四)奖罚情况。原剩余积分于
综上所述,罪犯陈建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建江提请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9日
附:罪犯陈建江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