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GZ000001/2015-11888 | 信息分类: | 政策文件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5-09-11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离退休的人民警察能否调整警衔津贴标准 |
2002年6月《人事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对〈关于警界离退休人员能否调整警衔津贴标准的请示〉的复函》(人办函〔2002〕43号)规定:
对离退休人民警察,不能调整警衔津贴标准。主要原因是:
(1)警衔津贴是国家根据人民警察工作的特殊性,对在职人民警察在工资待遇上给予的优惠政策;而“警衔是区分人民警察等级、表明人民警察身份的称号、标志和国家给予人民警察的荣誉”,两者是不同的。
(2)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人民警察实行警衔津贴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5〕112号)规定:“实行警衔津贴的人员,限于各级公安、安全、监狱劳教管理部门和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评定授予警衔的在职人民警察。”离退休人民警察不属于警衔津贴的实行范围,不存在调整警衔津贴标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