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GZ000001/2015-25624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5-12-14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贵州省司法警察医院(新康监狱)罪犯亲情电话管理规定 |
贵州省司法警察医院(新康监狱)
罪犯亲情电话管理规定
为推进教育改造手段社会化进程,加强帮教工作,稳定罪犯改造情绪,促进其积极改造,不断提高教育改造质量,规范罪犯拨打亲情电话,防止不良信息流入、流出监狱,确保监狱的安全与稳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亲情电话的管理
罪犯亲情电话的使用必须安排监狱人民警察管理,做到责任到人;未决犯禁止使用亲情电话。
二、亲情电话拨打范围
罪犯只能与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同胞兄弟姐妹等直系亲属、近亲属通话,特殊情况报分管领导审批。
三、亲情电话审批程序
(一)需要拨打亲情电话的罪犯须向分监区提出书面申请(无书写能力的可口头申请),并注明直系亲属或近亲属的姓名、与罪犯本人的关系及对方电话号码,罪犯每次只能申请与1名直系亲属或近亲属通话。
(二)分监区接到罪犯申请后,应当认真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拨打亲情电话的,由分监区填写《罪犯亲情电话审批表》,报监区批准后(涉及医疗方面的报监区长审批,涉及改造方面的报教导员审批),方可安排;任何个人未经程序不得擅自安排。
(三)罪犯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拨打亲情电话次数和时间的,分监区应按程序逐级上报,报院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安排。
四、亲情电话拨打限制
(一)罪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拨打亲情电话:
1、重大法定节假日(春节、中秋节等);
2、家庭变故的;
3、病情变化的;
4、办理保外就医需要和家属联系的;
5、其它有利于稳定罪犯情绪,促使其配合治疗的情形。
(二)罪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拨打亲情电话:
1、送押监狱、公、检、法等机关通知不准拨打亲情电话的;
2、违反拨打亲情电话制度,被取消拨打亲情电话资格的;
3、其它不宜于拨打亲情电话情形的。
(三)罪犯在拨打亲情电话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监听的干警应立即中止其拨打亲情电话:
1、利用拨打亲情电话之机与社会上同案犯串通案情、口供,订立攻守同盟或内外勾结的;
2、通话中使用隐语、暗语的;
3、歪曲、攻击、污蔑监狱工作方针、政策的;
4、通话内容不利于改造的;
5、违反拨打亲情电话管理制度,无理取闹的。
出现以上情形,负责监听的干警应立即填写《在押人员会见、通讯异常情况处理单》,及时逐级报告。
监区应在法定节假日安排罪犯拨打亲情电话,通话时间控制在5分钟以内。
五、对罪犯亲情电话的监听及记录
(一)亲情电话应由监听干警拨号,确认对方身份后交罪犯通话,确认不对的应中止通话,随后应了解清楚具体情况,视情况处理。
(二)通话内容的监听及记录,由分监区干警负责。为便于干警监听,在现有条件下,要求罪犯必须使用免提通话。罪犯使用亲情电话时监听干警应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录音录像,并保存三个月以上。
六、罪犯拨打亲情电话不收取费用,费用由医院承担。
贵州省司法警察医院
2012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