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您当前的位置是:首页 » 政务公开 » 信息公开目录 » 狱务公开

贵州省司法警察医院会见管理规定

  • 字体:
  •     
  •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索 引 号: GZ000001/2015-25625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15-12-14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贵州省司法警察医院会见管理规定

各位服刑人员亲属:

你们好!为方便你们办理会见,根据《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通讯会见管理暂行规定》黔狱发[2011]9号文件规定,结合监狱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请详细阅读后按照有关要求前来办理。

一、服刑人员家属须服从监狱警察的管理,在狱政科办理会见登记手续,经过门卫安全检查后方可进入会见室会见 。

二、会见仅限于直系亲属,是指血亲和收养关系形成的社会关系,主要包括:父母、子女、配偶、继父母、继子女、养父母、养子女。

非以上所列人员不得会见

 三、办理会见手续须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会见人信息与被会见人信息需在同一户口本上,夫妻可持结婚证)或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会见人与服刑人员亲属关系证明的材料,方可办理。

四、会见时严禁使用隐语、外语和少数民族语言进行交谈,做到语言文明、举止端庄,严禁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会见全程依法由民警进行监听。

六、会见时间为:一监区每周二,三监区每周三,二、四监区每周四,上午9:30—11:30、下午14:00—16:30,遇法定节假日不安排会见,非会见日非病情需要不安排会见。

七、会见次数每月可以会见二次,每次会见人数不得超过三人,会见时间不超过30分钟。

八、亲属会见服刑人员时,一律不得携带物品入内,需用现金购买的生活物品由收费室民警登记入账并向家属开具四联单。

 

  • 上一篇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