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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对罪犯实行考核以及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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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GZ000001/2015-25626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15-12-14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监狱对罪犯实行考核以及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处理方式

监狱根据《贵州监狱罪犯考评奖罚办法》

对罪犯进行考核

    一、对罪犯的考评奖罚应当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分级管理与分级考评相结合;现实改造表现与一贯改造表现相结合;教育管理与劳动改造相结合;警察直接考核与集体评议相结合;宽严相济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 监狱对罪犯实行分级累计积分考评制、分为平时考核和综合评审。

   三、对罪犯的考评结果作为行政奖罚的分级处遇的依据。

   四、监狱狱政管理部门负责罪犯的考评奖罚工作、

   五、警察或罪犯对奖扣分、等级评定、综合评审、行政奖罚等有疑义的,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监区提出复议申请,监区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仍有疑义的、可以在收到监区回复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监狱提出复议申请,监狱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最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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