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GZ000001/2016-36692 | 信息分类: | 政策文件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6-01-18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发放相关办法 |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要本着“困难大多补助,困难小少补助,不困难不补助”的原则,帮助遗属解决生活困难。 二、发放范围 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对象,是指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依靠死亡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人员。 (一)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周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周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龄未满16周岁或虽已满16周岁,尚在大中专、技工(职业高中)学校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死者生前供养的其他人员。 凡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从死亡的下一个月起发给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三、其他 (一)遗属原系企业职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经调查核实确无经济来源的,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按低限金额发给;对已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遗属,其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补齐发给。 (二)死者生前工作年限不满5年的,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按低限金额发给。 (三)无依无靠,孤身一人生活的遗属,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可在高限金额的基础上加发20元。 (四)遗属中因触犯刑律被判处徒刑或被判处管制的,在此期间停止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五)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父母无固定收入但其他子女有收入的,应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单位可视死者生前供养父母的状况,酌情给予适当补助。 (六)遗属(配偶)再婚,供养关系发生变化,配偶不再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七)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根据遗属经济收入增减或享受补助人数的增减,及时予以增发、减发或停发其生活困难补助费,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八)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总额不能超出死者生前基本工资额。
一、补助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