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遇难,三人追赶,众人帮……在刘彦同志受伤之后,聚焦重庆市的献血大厅,人潮涌动。前来献血的人群中,有医生、有退伍军人、也有刘彦的同事,更多的是普普通通的市民。
刘彦同志,他寒窗苦读十几年载,他是家庭的“顶梁柱”,他一腔热血投入人民警察行列,他是人民的公仆。如今,这些看似平凡的定义,都不得不添上时间状语——曾经——关于他的一切从此灰了,即使后来“红了”,英雄再也回不来。对于家庭,离开的是含辛茹苦培育成人的儿子;对于我们,离开的是亲爱的令人敬重的战友;对于党和国家,离开的是为人民服务的一条鲜活的生命。
刘彦同志之于我,是敬畏的对象。敬他的勇敢、坚毅和崇高的人民警察责任感。同时,我也畏惧。畏惧将来有另一个家庭失去孩子、畏惧我们再次告别战友、畏惧国家和人民还会痛失这样的好警察、好公仆。
所以,在悼念牺牲者之后,痛定思痛的人们,更需要总结经验,努力避免类似事情的发生,或在发生的时候将事件的影响程度尽力降到最低。
一、加强对国家暴力机关的制约
刘彦同志牺牲的导火索是刑满释放人员曾某对法官的刺杀事件。报道中鲜有描述曾某过激行为的原因,但过激行为的产生一定来源于过激心理。倘若曾某之前没有精神病史,那极有可能是心里有了委屈,且他的认知结论是这个委屈和法官(法院)有关。
中央领导曾明确指示: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涉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我们党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只有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人们的心情才能舒畅,各方面的社会关系才能和谐,人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才能充分发挥出来。
加强对国家暴力机关的制约,说是制约其实是也是保护。只有将权利装进制度的笼子,才能更好的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才有可能让更多的人在最初就没有委屈。
二、加强法制宣传,完善维权渠道
曾某心里委屈,产生了应激心理导致了应激行为。但是应激行为不一定就是犯罪,它只是有可能转换成犯罪。也许,曾某不知道或者不认为通过正当途径能够解决心里的委屈,才有了蹲守在法院附近的刺杀行为,并在刘彦的追击过程中“穷凶极恶”、“持刀玩命反抗”。
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双管齐下。一方面,加强法制宣传,顶层的理念能够完完整整原原本本的走入基层、深入人心,这是非常难又极其重要的法制工程。另一方面,完善维权渠道,修葺从下至上广纳谏言的体系,让人民敢说真话、有地儿说话,让人民大会堂苍穹顶的星星更亮。只有从上至下、从下至上互通有无,才能事半功倍。
三、鼓励社会心理干预团体的健康成长
心理学中有个著名的ABC理论:A代表客观事物、B代表人类对情境的评价,C代表行为结果。当A在短时间内无法改变,抓紧改善B能得出更好的C。所以,人们在推进社会发展让A越来越好的过程中,还需要良好的B,才可能诱发利于身心、利国利民的C。
鼓励社会心理干预团体的健康成长能够帮助更多人习得良好的B。心理是一条河,防患于未然治理好上游永远比监测下游水质再给出治理方案有用得多。另外,针对已被污染的区域,曾某作为刑满释放人员再次犯罪,反映出构建更真实反应服刑人员心理的狱内教育评估体系已刻不容缓。
四、完善社会应急处突预案
刘彦同志在罹难之前,除随行的另外两名警察,并未有其他社会资源支援。现代社会,人性是自私的,仅单纯靠道
德观念来约束人类行为是苍白的。科技进步不应该仅仅带来生活的便利,更应该保障社会的安全稳定。如果社会应急处突预案能与新科技结合更快启动,也许刘彦同志只是受伤、如果社会应急处突预案能更高效的执行,也许刘彦同志就不会牺牲。
五、提高个人能力
刘彦同志牺牲的主要原因是在与曾某搏斗的过程中胸部、腹部被刺伤,后送医院救治失血过多而亡。作为监狱人民警察我很遗憾,我们普遍缺乏战斗技能,无法在没有单警装备的情况下搏斗,硬实力指数很低。当然,在事发之时冷静判断自身能力是否可以解决问题的软实力也举足轻重。刘彦同志作为一个路人,无反顾的向着危险冲锋,与曾某英勇搏斗令人感动。但能够运筹帷幄、全身而退的解决问题更值得提倡,这一点都不丢人。
我不愿唤曾某是歹徒,因为可恨之人也有可怜之处。谨以此文,悼念和平年代维护社会安定的牺牲者们,愿逝者安息,生者警醒。(白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