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GZ000001/2014-19112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4-09-15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贵州省沙子哨监狱狱务公开 |
狱务公开内容
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监狱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监狱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监狱、执行刑罚、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等活动,受法律保护。罪犯在监狱必须接受惩罚和改造,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劳动。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必须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
一、罪犯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罪犯的基本权利
1、罪犯有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
2、罪犯有提出辩护、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
3、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有依法行使选举的权利;
4、罪犯有维护身体健康,有病得到诊治的权利;
5、罪犯有按规定与他人通信、定期会见亲属、监护人的权利;
6、罪犯有依法获得行政和刑事奖励的权利;
7、罪犯有刑满依法获得按期释放的权利;
8、未成年犯、女犯、老弱病残罪犯以及少数民族罪犯、外籍罪犯,在生活、管理、劳动等方面享有适宜于他们的生理、心理、体力和生活习惯等方面特点,不同于其他罪犯的特殊待遇。对有专长、特长的罪犯,注意尽可能发挥他们的作用;
9、罪犯有法律未剥夺或限制的其他权利。
(二)罪犯的基本义务
1、罪犯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义务;
2、罪犯有遵守监规纪律的义务;
3、罪犯有服从监狱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的义务;
4、有劳动能力的罪犯,有参加劳动的义务;
5、罪犯有接受思想、文化和技术教育的义务;
6、罪犯有爱护国家财产,保护公共设施的义务;
7、罪犯有维护正常改造秩序,自觉接受改造的义务;
8、罪犯有检举违法犯罪活动的义务;
9、罪犯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收监的规定
(一)监狱收押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和剩余刑期三个月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
(二)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时,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同时送达监狱。监狱没有收到上述文件的,不得收监;上述文件不齐全或者记载有误的,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补充齐全或者作出更正;对其中可能导致错误收监的,不予收监。
(三)监狱应当对交付执行刑罚的罪犯进行身体健康检查。
(四)监狱对交付执行的罪犯,应当严格检查其人身和所携带的物品。非生活必需品,由监狱代为保管或者征得罪犯同意退回其家属,违禁品予以没收。女犯由女性人民警察检查。
(五)罪犯收监后,监狱应当通知罪犯家属,通知书应当自收监之日起五日内发出。
三、考核、分级处遇的条件和程序
(一)考核
1、正在监狱内服刑的罪犯都必须参加计分考核。
2、监狱建立对罪犯的日常考核制度,以计分的办法对罪犯进行考核。计分考核的结果作为分级处遇、奖罚和呈报减刑、假释的依据。
3、监狱人民警察按规定对罪犯计分考核,并及时公布结果。
4、罪犯对奖扣分、等级评定、综合评审、行政奖罚等有疑义的,应当自公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监区提出复议申请,监区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仍有疑义的,可以在收到监区回复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监狱提出复议申请,监狱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最终回复。
(二)分级处遇
1、监狱根据罪犯的改造表现,以计分考核为基础,结合刑期执行情况、奖惩情况,给予相应处遇。
2、罪犯对处遇等级有异议的,可以向监狱提出复议申请,监狱应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3、不同处遇等级的罪犯,在通信、会见、文体活动、购物、离监探亲、与亲属共餐等方面,按规定享有不同待遇。
四、通信、会见的规定
(一)通信的规定
1、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与他人通信,但是来往信件应当经过监狱检查。监狱发现有违反监狱管理规定、有碍罪犯改造内容的信件,应当予以扣留,并存入服刑罪犯档案。
2、罪犯写给监狱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
(二)会见的规定
1、罪犯在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
2、会见人会见服刑罪犯,由监狱统一办理会见证。办理会见证时须依据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及当地公安机关或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办证人与服刑罪犯系亲属或监护关系的证明。
3、港、澳、台同胞或外国籍人士及其本国驻华使领馆人员要求会见在押亲属或本国公民的,应出示护照、身份证明及罪犯原籍地政府出具的罪犯与会见人身份关系的证明等有关证件,经省监狱管理局批准后,方可会见。
4、罪犯会见时收受物品和钱款,应当经过监狱批准、接受检查。钱款由监狱代为存入银行,罪犯有正当用途时,可以支付。
5、罪犯会见时,监狱按照不同的处遇级别给予安排。
五、行政奖励的条件和审批程序
(一)行政奖励的条件
监狱对罪犯的行政奖励分为:监狱表扬、综合记功、改造积极分子;立功、重大立功。
罪犯考评积分周期届满,考核累计积分达到行政奖励条件,且综合评审合格的,可以给予监狱表扬、综合记功、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狱可以给予奖励:
1、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劳动,有认罪服法表现的;
2、阻止违法犯罪活动的;
3、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的;
4、节约原材料或者爱护公物,有成绩的;
5、进行技术革新或者传授生产技术,有一定成效的;
6、在防止或者消除灾害事故中作出一定贡献的;
7、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
(二)审批程序
1、对罪犯行政奖励,由监区(分监区)集体研究,提出意见,经监狱业务部门审核,提请监狱罪犯考评领导小组评审后,报监狱长办公会审定。
2、行政奖励的决定应当在罪犯中公开。罪犯对行政奖励决定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议,监狱应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六、行政处罚的条件和审批程序
(一)行政处罚的条件
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情形之一的,监狱可以给予警告、记过或者禁闭:
1、聚众哄闹监狱,扰乱正常秩序的;
2、辱骂或者殴打人民警察的;
3、欺压其他罪犯的;
4、偷窃、赌博、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
5、有劳动能力拒不参加劳动或者消极怠工,经教育不改的;
6、以自伤、自残手段逃避劳动的;
7、在生产劳动中故意违反操作规程,或者有意损坏生产工具的;
8、私藏、使用、传递违禁物品的;
9、有违反监规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依照前款规定,对罪犯实行禁闭的期限为七天至十五天。罪犯禁闭期间停止会见亲属。
罪犯在服刑期间有上述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审批程序
1、对罪犯行政处罚,由分监区提出意见,监区审查,经监狱业务部门审核后,报监狱分管领导审批。
2、行政处罚的决定应当在罪犯中公开。罪犯对行政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议,监狱应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七、罪犯离监探亲和特许离监的条件和程序
(一)离监探亲的条件
对具有《监狱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罪犯,可以批准其离监探亲:
1、原判有期徒刑以及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执行有期徒刑二分之一以上的;
2、宽管级处遇的;
3、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离开监狱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4、探亲对象的常住地在监狱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离监探亲的对象限于罪犯的父母、子女、配偶。
(二)离监探亲的审批程序
1、监区根据离监探亲的条件组织罪犯按条件申请或推荐。
2、监区对申请或推荐出的罪犯进行认真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填写《罪犯离监探亲审批表》,经狱政科审核报主管监狱长批准。
3、对列为重点管理的罪犯离监探亲,须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批准。
4、符合条件的罪犯每年只准离监探亲一次,时间为三至七天(不含路途时间)。
(三)特许离监的条件
对于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罪犯,可以特许其离监回家看望或处理:
(1)剩余刑期10年以下,改造表现较好的;
(2)配偶、直系亲属或者监护人病危、死亡,或者家中发生重大变故、确需本人回去处理的;
(3)有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危或死亡证明,及当地村民(居民)委员会和派出所签署的意见;
(4)特许离监去处在监狱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四) 特许离监的审批程序
1、罪犯本人或其亲属提出申请。
2、监狱按照罪犯离监探亲审批程序批准。
3、罪犯特许离监的时间为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