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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提请假释建议书(第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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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GZ000001/2018-18265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19-02-20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2019年提请假释建议书(第1-10号)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9)黔沙狱假字第1

罪犯朱德贵,男,196616日出生,贵州省凤冈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农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927日作出(2012)筑刑一初字第7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冉小红、朱代忠、朱德贵、肖仕龙、陈正伟、罗海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忠燕、段雨梦、段家兴、王秀英因段兵兵被害死亡造成的丧葬费、交通费、医疗费、抚养费、赡养费等共计人民币50000元,其中被告人冉小红赔偿12000元,被告人朱德贵赔偿10000元,被告人朱代忠赔偿10000元,被告人肖仕龙赔偿8000元,被告人陈正伟赔偿5000元,被告人罗海赔偿5000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忠燕、段雨梦、段家兴、王秀英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该犯及其同案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47日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于2013513日投入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3725日投入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改造,2018813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起止:自2010421日起至2023420

2016414日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现刑期止日:2021820日。

上次减刑距本次呈报假释时间:26个月24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117日,该犯已经实际服刑86个月17日,剩余刑期29个月13日。

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1、民事赔偿人民币10000元(已赔偿110000/判决书、收据);2、其同案罪犯罗海赔偿人民币3000元(已赔偿/收据)。

从宽掌握: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一、三课学习:

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考;职业技术教育90分。

二、立功或奖励:

201512月至201611月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6121日至2017430日考评积分668.45分经折算为1个表扬;201751日至20171031日累计积分678.75分转换为1个表扬,共计5个表扬;2017111日至2018430日累计积分678.75分获物质奖励1次。

经审查:该犯由其兄弟作为假释担保人,已出具担保书、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关系证明、收入证明、房固定居住证明等材料,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

2018121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认定罪犯朱德贵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已主动赔偿被害人,并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对该犯提请假释。

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筑地检执检减(假)提请意〔20191号假释提请活动检察意见书: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朱德贵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服刑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且出监后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德贵予以假释。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131

案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9)黔沙狱假字第2

罪犯邹晓珑,男,1988131日出生,贵州省贵阳市人,汉族,大专文化,捕前系无业。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1323日作出(2011)南刑初字第16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该犯及其同案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620日作出(2011)筑刑一终字第135号刑事判决,维持对邹晓珑的判决。该犯于2011118日投入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2112日投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起止:自20101123日起至20251122

20151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201781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裁定送达日期: 2017823日)。现刑期止日:2023622日。

上次减刑距本次呈报假释时间:11个月15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108日,该犯已经实际服刑710个月15日,剩余刑期48个月14日。

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1、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收据)。

从宽掌握: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一、三课学习:

思想教育95分;文化教育免考;职业技术教育100分。

二、立功或奖励:

20166月至20173月原考评积分182.5分经折算为2个表扬;201741日至2017630日累计积分671.25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771日至20171231日累计积分691.99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811日至2018531日累计积分608.09分转换为1个表扬,共计5个表扬。

经审查:该犯由其父亲作为假释担保人,已出具担保书、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收入证明、固定居住证明等材料,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

2018121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认定罪犯邹晓珑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且已履行财产刑,建议对该犯提请假释。

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筑地检执检减(假)提请意〔20192号假释提请活动检察意见书: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邹晓珑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服刑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且出监后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邹晓珑予以假释。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131

案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9)黔沙狱假字第3

罪犯晏芝印,男,199565日出生,贵州省绥阳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农民。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于20161229日作出(2016)黔0323刑初字第34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该犯于2017116日投入忠庄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7327日投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起止:自2016815日起至20191214日止。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828日,该犯已经实际服刑2年零13日,剩余刑期13个月16日。

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无。

从宽掌握: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一、三课学习:

思想教育99分;文化教育免考;职业技术教育99分。

二、立功或奖励:

201741日至2017930日获累计积分616.45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7101日至2018331日累计积分648.23分转换为1个表扬,共计2个表扬。

经审查:该犯由其父亲作为假释担保人,已出具担保书、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关系证明、收入证明、固定居住证明等材料,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

2018121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罪犯晏芝印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建议对该犯提请假释。

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筑地检执检减(假)提请意〔20193号假释提请活动检察意见书: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晏芝印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服刑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且出监后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晏芝印予以假释。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131

案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9)黔沙狱假字第4

罪犯赵才虎,男,1985928日出生,贵州省威宁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农民。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220日黔威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69日作出(2014)黔毕中刑终字第1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4811日投入忠庄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41028日投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起止:自2013102日起至2020101日止。

201781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裁定送达日期: 2017823日)。现刑期止日:202041日。

上次减刑距本次呈报假释时间:1年零5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828日,该犯已经实际服刑410个月26日,剩余刑期17个月4日。

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无。

从宽掌握: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一、三课学习:

思想教育85分;文化教育免;职业技术教育94分。

二、立功或奖励:

20161月至20172月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41日至2017831日累计积分686.55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791日至2018131日累计积分605.93分转换为1个表扬,共计5个表扬。

经审查:该犯由其兄弟作为假释担保人,已出具担保书、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关系证明、收入证明、固定居住证明等材料,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

2018121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罪犯赵才虎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其亲属已主动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一审、终审判决书),建议对该犯提请假释。

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筑地检执检减(假)提请意〔20194号假释提请活动检察意见书: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赵才虎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服刑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且出监后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才虎予以假释。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131

案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9)黔沙狱假字第5

罪犯吴友,男,19801015日出生,贵州省清镇市人,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农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39日作出(2011)筑刑一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该犯及其同案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531日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10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于20111012日投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起止:自2010126日起至2025125日止。

201473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20169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三个月(裁定送达日期:20161117日)。现刑期止日:202335日。

上次减刑距本次呈报假释时间:110个月3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920日,该犯已经实际服刑79个月14日,剩余刑期45个月13日。

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1、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收据)。

从宽掌握: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一、三课学习:

思想教育85分;文化教育免考;职业技术教育94分。

二、立功或奖励:

20162月至20171月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21日至2017331日原考评积分113.70分经折算为1个表扬;201741日至2017630日累计积分715.37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771日至20171130日累计积分686.6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7121日至2018430日累计积分663.9分转换为1个表扬,共计7个表扬。

经审查:该犯由其姐姐作为假释担保人,已出具担保书、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关系证明、收入证明以及房权证复印件和土地承包证复印件等材料,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

2018121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罪犯吴友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且已履行财产刑,建议对该犯提请假释。

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筑地检执检减(假)提请意〔20195号假释提请活动检察意见书: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吴友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服刑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且出监后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友予以假释。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131

案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9)黔沙狱假字第6

罪犯沈永开,男,1965104日出生,贵州省贵阳市人,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贵阳市乌当区新兴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爆破员。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于201484日作出(2014)修刑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涉案赃款3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911日作出(2014)筑刑一终字第3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于20141112日投入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126日投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起止:自201444日起至202143日止。

201781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裁定送达日期:2017823日)。现刑期止日:2020103日。

上次减刑距本次呈报假释时间:11个月25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1018日,该犯已经实际服刑46个月14日,剩余刑期111个月15日。

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1、涉案赃款人民币3000(该款存于修文县公安局/一审判决书判项四)。

从宽掌握: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一、三课学习:

思想教育84分;文化教育免考;职业技术教育90分。

二、立功或奖励:

20164月至20173日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41日至2017831日累计积分620.14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791日至2018228日累计积分676.94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831日至2018731日累计积分625.44分转换为1个表扬,共计6个表扬。

经审查:该犯由其儿子作为假释担保人,已出具担保书、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关系证明、收入证明、固定居住证明、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沈永开残疾证复印件等材料,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

2018121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罪犯沈永开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改造表现较好,且财产性判项已执行完毕,建议对该犯提请假释。

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筑地检执检减(假)提请意〔20197号假释提请活动检察意见书: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沈永开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服刑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且出监后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沈永开予以假释。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131

案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9)黔沙狱假字第7

罪犯沈强强,绰号:毛毛,男,19941023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汉族,高中文化,捕前系无业。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于2014125日作出(2014)开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九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四部、人民币401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该犯及其同案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421日作出(2014)筑刑一终字第1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于2014714日投入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4929日投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起止:自2013827日起至2022717日。

201781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裁定送达日期:2017823日)。现刑期止日:2022117日。

上次减刑距本次呈报假释时间:12个月7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1030日,该犯已经实际服刑52个月3日,剩余刑期32个月18日。

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1、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履行/收据)。

从宽掌握: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一、三课学习:

思想教育98分;文化教育免考;职业技术教育95分。

二、立功或奖励:

201512月至201612月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11日至2017331日原考评积分116.8分经折算后转换为1个表扬;201741日至2017531日累计积分615.42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761日至20171130日累计积分665.84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7121日至2018430日累计积分610.16分转换为1个表扬,共计7个表扬。

经审查:该犯由其叔叔作为假释担保人,已出具担保人保证书、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关系证明、收入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等材料,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

2018121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认定罪犯沈强强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且已履行罚金,建议对该犯提请假释。

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筑地检执检减(假)提请意〔20198号假释提请活动检察意见书: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沈强强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服刑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且出监后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沈强强予以假释。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131

案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9)黔沙狱假字第8

罪犯何坤阳,小名:大刚,男,1987130日出生,贵州省盘州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农民。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237日作出(2012)黔义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随案移送作案工具:五菱面包车(车牌号贵BE3282)一辆、长安面包车(车牌号贵B75075)一辆,没收上缴国库;钳子两把没收销毁。该犯及其同案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该犯于2012511日作出(2012)兴刑终字第102号刑事判决,维持对何坤阳的判决。201267日投入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2815日投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起止:自2011428日起至2024427日止。

20154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201781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裁定送达日期:2017823日)。现刑期止日:20211227日。

上次减刑距本次呈报假释时间:11个月26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1019日,该犯已经实际服刑75个月21日,剩余刑期32个月8日。

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1、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收据)。

从宽掌握: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一、三课学习:

思想教育100分;文化教育免考;职业技术教育90分。

二、立功或奖励:

2016111日至2017331日原考评积分170.4分经折算后转换为2个表扬;201741日至2017630日累计积分612.79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771日至20171231日累计积分670.34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811日至2018531日累计积分624.72分转换为1个表扬,共计5个表扬。

经审查:该犯由其父亲作为假释担保人,已出具担保书、身份证复印件、关系证明、收入证明、固定居住证明等材料,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

2018121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认定罪犯何坤阳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且已履行罚金,建议对该犯提请假释。

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筑地检执检减(假)提请意〔20199号假释提请活动检察意见书: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何坤阳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服刑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且出监后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坤阳予以假释。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131

案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9)黔沙狱假字第9

罪犯赵云健,男,1990109日出生,贵州省清镇市人,仡佬族,小学文化,捕前系无业。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4428日作出(2014)云法刑初字第62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所抢劫的赃款赃物依法予以继续追缴。2014613日投入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4826日投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起止:自20131214日起至20201213日止。

201781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裁定送达日期:2017823日)。现刑期止日:2020613日。

上次减刑距本次呈报假释时间:11个月25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1018日,该犯已经实际服刑410个月4日,剩余刑期17个月26日。

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1、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收据);2、赃款赃物依法予以继续追缴(赃款总额38815元,赵云健退缴10500元;其同案肖磊家属退赔10500元及香烟两条)。

从宽掌握: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一、三课学习:

思想教育79分;文化教育免考;职业技术教育100分。

二、立功或奖励:

201510月至201612月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41日至2017630日累计积分603.45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771日至20171231日累计积分603.44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8112018630日累计积分603.44分转换为1个表扬,共计6个表扬。

经审查:该犯由其兄弟作为假释担保人,已出具担保书、身份证复印件、关系证明、收入证明、固定居住证明、停车场租赁合同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等材料,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

2018121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认定罪犯赵云健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且积极已履行罚金和赃款,建议对该犯提请假释。

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筑地检执检减(假)提请意〔201910号假释提请活动检察意见书: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赵云健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服刑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且出监后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云健予以假释。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131

案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9)黔沙狱假字第10

罪犯陈若飞,男,197697日出生,贵州省修文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农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622日作出(2011)筑刑一初字第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由被告人陈若飞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曾绍莲、姜华、姜红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99日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2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1119日投入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2112日投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起止:自2010825日起至2025824日止。

201411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201612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裁定送达日期:20161229日)。现刑期止日:2023324日。

上次减刑距本次呈报假释时间:19个月19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1018日,该犯已经实际服刑81个月23日,剩余刑期45个月6日。

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1、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判决书20000元、收据、法院证明30000元)。

从宽掌握: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一、三课学习:

思想教育100分;文化教育免考;职业技术教育免考。

二、立功或奖励:

201651日至2017331日原考评累计积分125.6分经折算后转换为1个表扬;201741日至2017531日累计积分667.6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761日至20171130日累计积分667.6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71212018531日累计积分667.6分转换为1个表扬,共计4个表扬。

经审查:该犯由其兄弟作为假释担保人,已出具担保书、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关系证明、收入证明、固定居住证明、房权证复印件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等材料,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

2018121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认定罪犯陈若飞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且积极已履行民事赔偿,建议对该犯提请假释。

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筑地检执检减(假)提请意〔201911号假释提请活动检察意见书: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若飞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服刑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且出监后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若飞予以假释。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131

案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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