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GZ000001/2019-24626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9-12-09 | |
文 号: | 无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2019年提请假释建议书(第11-29号) |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9)黔沙狱假字第11号
罪犯陈文科,男,1982年6月28日出生,广东省连州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30日作出(2014)筑观法刑初字第21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该犯于2014年11月10日投入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年1月26日投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起止:自2014年3月30日起至2022年3月29日
2017年12月2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裁定送达日期:2017年12月27日)。现刑期止日:2021年7月29日。
上次减刑距本次呈报假释时间:1年零8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9年1月4日,该犯已经实际服刑4年9个月5日,剩余刑期2年6个月25日。
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1、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收据)。
从宽掌握: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一、三课学习:
思想教育98分;文化教育免考;职业技术教育98分。
二、立功或奖励:
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累计积分614.4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累计积分638.2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累计积分669.31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累计积分629.51分转换为1个表扬,共计4个表扬。
经审查:该犯由其兄弟作为假释担保人,已出具担保书、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关系证明、收入证明、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等材料,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
2019年4月4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认定罪犯陈文科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已主动履行完罚金,建议对该犯提请假释。
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筑地检执检减(假)提请意〔2019〕2293号假释提请活动检察意见书: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文科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服刑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且出监后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文科予以假释。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4日
案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月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9)黔沙狱假字第12号
罪犯郑鹏,男,1981年11月15日出生,贵州省息烽县人,苗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8日作出(2013)南刑初字第79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该犯于2013年9月11日投入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3年12月2日投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起止:自2013年3月5日起至2023年3月4日止
2017年8月1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裁定送达日期: 2017年8月23日)。现刑期止日:2022年7月4日。
上次减刑距本次呈报假释时间:1年3个月13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12月6日,该犯已经实际服刑5年9个月1日,剩余刑期3年6个月28日。
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1、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收据)。
从宽掌握: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一、三课学习:
思想教育100分;文化教育免考;职业技术教育94分。
二、立功或奖励:
2016年6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原考评积分93分经折算为1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累计积分694.49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累计积分699.49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累计积分604.49分转换为1个表扬,共计4个表扬。
经审查:该犯由其舅舅作为假释担保人,已出具担保书、身份证复印件、关系证明、收入证明、固定居住证明等材料,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
2019年4月4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认定罪犯郑鹏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已履行完罚金,且该犯已全额退赃,取得被害人黄帮益的谅解,建议对该犯提请假释。
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筑地检执检减(假)提请意〔2019〕2296号假释提请活动检察意见书: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郑鹏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服刑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且出监后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鹏予以假释。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4日
案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月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9)黔沙狱假字第13号
罪犯李廷新,男,1989年5月25日出生,贵州省贵阳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0日作出(2012)花刑初字第14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该犯于2012年9月7日投入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2年11月11日投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起止:自2012年3月21日起至2024年3月20日止。
2015年11年20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三个月;2017年12月2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裁定送达日期:2017年12月27日)。现刑期止日:2022年6月20日。
上次减刑距本次呈报假释时间:1年2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9年2月27日,该犯已经实际服刑6年11个月6日,剩余刑期3年3个月24日。
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1、罚金人民币15000元(已履行/收据)。
从宽掌握: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一、三课学习:
思想教育100分;文化教育免考;职业技术教育96分。
二、立功或奖励:
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累计积分625.52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累计积分631.52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累计积分636.52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累计积分642.52分转换为1个表扬,共计4个表扬。
经审查:该犯由其父亲作为假释担保人,已出具担保书、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关系证明、收入证明、固定居住证明等材料,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
2019年4月4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罪犯李廷新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且已履行完罚金,建议对该犯提请假释。
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筑地检执检减(假)提请意〔2019〕2302号假释提请活动检察意见书: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廷新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服刑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且出监后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廷新予以假释。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4日
案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月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9)黔沙狱假字第14号
罪犯徐东,男,1986年11月16日出生,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仡佬族,初中文化,捕前系个体。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6日作出(2016)黔0326刑初字第16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滥发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2017年1月18日投入忠庄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7年3月27日投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起止:自2016年3月28日起至2020年9月27日止。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12月26日,该犯已经实际服刑2年8个月8日,剩余刑期1年9个月21日。
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1、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履行/法院说明)。
从宽掌握: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一、三课学习:
思想教育98分;文化教育免;职业技术教育88分。
二、立功或奖励:
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累计积分657.05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累计积分684.26分转换为1个表扬,共计2个表扬。
经审查:该犯由其母亲作为假释担保人,已出具担保书、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关系证明、收入证明、固定居住证明等材料,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
2019年4月4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罪犯徐东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且已经履行罚金,建议对该犯提请假释。
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筑地检执检减(假)提请意〔2019〕2303号假释提请活动检察意见书: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徐东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服刑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且出监后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东予以假释。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4日
案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月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9)黔沙狱假字第15号
罪犯王朝霖,男,1994年12月18日出生,贵州省龙里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9日作出(2013)黔南刑一初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被告人王朝霖的法定代理人张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勇彬、徐裕群经济损失人民币7000元。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30日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26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于2013年12月9日调入白云新犯收押中心,2023年5月21日投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起止:自2012年5月22日起至2023年5月21日止。
2017年8月1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裁定送达日期:2017年8月23日)。现刑期止日:2022年9月21日。
上次减刑距本次呈报假释时间:1年5个月2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9年1月25日,该犯已经实际服刑6年8个月3日,剩余刑期3年7个月27日。
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1、被告人王朝霖的法定代理人张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勇彬、徐裕群经济损失人民币7000元(不含已付10000元)(已履行/法院收条)。
从宽掌握: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一、三课学习:
思想教育100分;文化教育免考;职业技术教育98分。
二、立功或奖励:
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原考评积分73.9分经折算为1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累计积分634.29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累计积分652.84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累计积分686.24分转换为1个表扬,共计4个表扬。
经审查:该犯由其母亲作为假释担保人,已出具担保书、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关系证明、收入证明以及房权证复印件等材料,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
2019年4月4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罪犯王朝霖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已履行民事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父母谅解,建议对该犯提请假释。
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筑地检执检减(假)提请意〔2019〕2309号假释提请活动检察意见书: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朝霖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服刑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且出监后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朝霖予以假释。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4日
案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月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9)黔沙狱假字第16号
罪犯张建,男,1989年1月27日出生,贵州省普安县人,黎族,初中文化,捕前系农民。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9日作出(2011)晴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掩饰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2000元;随案移送赃款11000元,供犯罪所用二轮摩托车一辆、“一汽红塔”集装箱货车一辆。该犯于2012年3月7日投入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2年5月14日投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起止:自2011年6月25日起至2023年6月24日止。
2015年4月30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2017年8月18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裁定送达日期:2017年8月23日)。现刑期止日:2021年10月24日。
上次减刑距本次呈报假释时间:1年5个月5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9年1月28日,该犯已经实际服刑7年7个月3日,剩余刑期2年8个月26日。
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1、罚金人民币52000元(已履行/收据,法院说明);2、随案移送赃款11000元(其中吴恒上缴4000元,没收张建7000元),供犯罪所用二轮摩托车一辆、“一汽红塔”集装箱货车一辆(暂存于晴隆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已履行/判决书)。
从宽掌握: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一、三课学习:
思想教育98分;文化教育免考;职业技术教育95分。
二、立功或奖励:
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原考评积分116.58分经折算为1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累计积分613.09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累计积分629.59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累计积分663.67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累计积分708.27分转换为1个表扬,共计5个表扬。
经审查:该犯由其父亲作为假释担保人,已出具担保书、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关系证明、收入证明、固定居住证明等材料,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
2019年4月4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罪犯张建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且已履行罚金和赃款,建议对该犯提请假释。
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筑地检执检减(假)提请意〔2019〕2310号假释提请活动检察意见书: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建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服刑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且出监后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建予以假释。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4日
案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月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9)黔沙狱假字第17号
罪犯杨正付,男,1976年4月15日出生,贵州省毕节市人,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无业。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7日作出(2014)花刑初字第43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该犯于2014年9月9日投入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4年11月27日投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起止:自2014年3月10日起至2022年3月9日止。
2017年8月1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裁定送达日期:2017年8月23日)。现刑期止日:2021年9月9日。
上次减刑距本次呈报假释时间:1年5个月2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9年1月25日,该犯已经实际服刑4年10个月15日,剩余刑期2年7个月15日。
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1、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履行/收据)。
从宽掌握: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一、三课学习:
思想教育100分;文化教育83.75分;职业技术教育98分。
二、立功或奖励:
原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被核准为监狱表扬一次,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累计积分662.9分经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累计积分692.1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累计积分601.2分转换为1个表扬,共计4个表扬。
经审查:该犯由其女儿作为假释担保人,已出具担保人保证书、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关系证明、收入证明、固定居住证明等材料,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
2019年4月4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认定罪犯杨正付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且已履行罚金,建议对该犯提请假释。
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筑地检执检减(假)提请意〔2019〕2311号假释提请活动检察意见书: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正付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服刑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且出监后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正付予以假释。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4日
案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月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9)黔沙狱假字第18号
罪犯牟章俊,男,1986年12月4日出生,贵州省黔西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农民。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31日作出(2012)黔县刑初字第18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违法所得2100元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2012年7月6日投入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2年9月10日投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起止:自2012年1月22日起至2023年1月21日。
2016年2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现刑期止日:2022年2月21日。
上次减刑距本次呈报假释时间:3年零24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9年1月28日,该犯已经实际服刑7年5个月21日,剩余刑期3年2个月8日。
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1、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收据);2、违法所得2100元(已履行/收据)。
从宽掌握: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一、三课学习:
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考;职业技术教育98分。
二、立功或奖励:
原2015年2月至2016年2月、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二次,转换为6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累计积分638.47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累计积分687.91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累计积分687.34分转换为1个表扬,共计9个表扬。
经审查:该犯由其父亲作为假释担保人,已出具担保书、身份证复印件、关系证明、收入证明、固定居住证明等材料,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
2019年4月4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认定罪犯牟章俊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且已履行罚金和赃款,建议对该犯提请假释。
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筑地检执检减(假)提请意〔2019〕2489号假释提请活动检察意见书: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牟章俊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服刑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且出监后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牟章俊予以假释。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4日
案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月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9)黔沙狱假字第19号
罪犯陈永,男,1992年1月5日出生,贵州省清镇市人,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农民。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0日作出(2014)黔钟刑初字第42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2年8月9日投入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2年10月18日投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起止:自2011年9月22日起至2022年9月21日止。
2015年11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三个月;2017年12月2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裁定送达日期:2017年12月27日)。现刑期止日:2020年12月21日。
上次减刑距本次呈报假释时间:1年1个月1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9年1月28日,该犯已经实际服刑7年4个月3日,剩余刑期1年10个月23日。
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1、罚金人民币7000元(已履行/收据)。
从宽掌握: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一、三课学习:
思想教育98分;文化教育免考;职业技术教育87分。
二、立功或奖励:
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累计积分608.13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累计积分674.49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累计积分609.95分转换为1个表扬,共计3个表扬。
经审查:该犯由其姐姐作为假释担保人,已出具担保书、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关系证明、收入证明、固定居住证明等材料,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
2019年4月4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认定罪犯陈永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且已履行罚金,建议对该犯提请假释。
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筑地检执检减(假)提请意〔2019〕2490号假释提请活动检察意见书: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永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服刑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且出监后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永予以假释。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4日
案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月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9)黔沙狱假字第20号
罪犯袁红义,男,1978年6月16日出生,贵州省清镇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7日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13年7月11日投入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3年9月25日投入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改造,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起止:自2012年4月23日起至2022年4月22日止。
2017年12月2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裁定送达日期:2017年12月27日)。现刑期止日:2021年8月22日。
上次减刑距本次呈报假释时间:1年零18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9年1月14日,该犯已经实际服刑6年8个月22日,剩余刑期2年7个月8日。
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无。
从宽掌握: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一、三课学习:
思想教育100分;文化教育免考;职业技术教育96分。
二、立功或奖励:
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累计积分613.62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累计积分627.62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累计积分645.27分转换为1个表扬,共计3个表扬。
经审查:该犯由兄弟作为假释担保人,已出具担保书、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关系证明、收入证明、房权证复印件等材料,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
2019年4月4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认定罪犯袁红义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且已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被害人谅解(判决书),建议对该犯提请假释。
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筑地检执检减(假)提请意〔2019〕2312号假释提请活动检察意见书: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袁红义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服刑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且出监后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袁红义予以假释。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4日
案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月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9)黔沙狱假字第21号
罪犯何天查,男,1990年12月10日出生,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汉族,文盲,捕前系农民。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6日作出(2012)黔威刑初字第0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何天查、何天江、何天磊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银芬等人7726.06元,何天查、何天江、何天磊相互承担连带责任。该犯及其同案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6日作出(2012)黔毕中刑终字第8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对何天查定罪量刑;何天查、何天江、何天磊共同赔偿马仲林等人经济损失15000元,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12年5月3日投入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2年7月11日投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起止:自2011年6月6日起至2023年12月5日止。
2015年7月31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7年12月2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裁定送达日期:2017年12月27日)。现刑期止日:2022年5月5日。
上次减刑距本次呈报假释时间:1年零27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9年1月23日,该犯已经实际服刑7年7个月17日,剩余刑期3年3个月12日。
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1、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履行/收据);2、何天查、何天江、何天磊共同赔偿马仲林等人经济损失15000元,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何天查已赔偿5000元/收据,谅解书),。
从宽掌握: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一、三课学习:
思想教育100分;文化教育80分;职业技术教育100分。
二、立功或奖励:
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累计积分662.34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累计积分655.94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8年4月1至2018年9月30日累计积分682.19分转换为1个表扬,共计3个表扬。
经审查:该犯由其父亲作为假释担保人,已出具担保书、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关系证明、收入证明、固定居住证明等材料,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
2019年4月4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认定罪犯何天查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已履行罚金和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对该犯提请假释。
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筑地检执检减(假)提请意〔2019〕2313号假释提请活动检察意见书: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何天查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服刑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且出监后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天查予以假释。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4日
案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月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9)黔沙狱假字第22号
罪犯李军,男,1986年5月26日出生,贵州省贵阳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6日作出(2015)云刑初字第78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赃款赃物依法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俱领。2015年6月15日投入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年8月24日投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起止:自2015年1月21日起至2021年1月20日止。
2017年8月1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裁定送达日期:2017年8月23日)。现刑期止日:2020年7月20日。
上次减刑距本次呈报假释时间:1年4个月12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9年1月4日,该犯已经实际服刑3年11个月14日,剩余刑期1年6个月16日。
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1、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履行/收据);2、赃款赃物依法予以追缴(因找不到被害人,无法在法院执行赃款赃物的缴纳/罪犯自述情况说明)。
从宽掌握: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一、三课学习:
思想教育98分;文化教育免考;职业技术教育90分。
二、立功或奖励:
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原考评累计积分81.20分经折算后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累计积分638.33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累计积分710.15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累计积分635.24分转换为1个表扬,共计4个表扬。
经审查:该犯由其舅舅作为假释担保人,已出具担保书、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关系证明、收入证明、固定居住证明等材料,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
2019年4月4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认定罪犯李军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已履行罚金,且未履行的赃款系无法找到被害人,法院无法执行(罪犯自述情况说明),建议对该犯提请假释。
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筑地检执检减(假)提请意〔2019〕2316号假释提请活动检察意见书: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军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服刑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且出监后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军予以假释。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4日
案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月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9)黔沙狱假字第23号
罪犯朱益斌,男,1968年6月20日出生,湖南省双峰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5日作出(2012)黔盘刑初字第36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伪造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伪造武装部队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人民币5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2012年8月8日投入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2年10月18日投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起止:自2011年9月8日起至2022年9月7日止。
2015年7月3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现刑期止日:2021年1月7日。
上次减刑距本次呈报假释时间:3年3个月19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11月19日,该犯已经实际服刑7年2个月11日,剩余刑期2年1个月19日。
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1、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收据)。
从宽掌握: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一、三课学习:
思想教育100分;文化教育免考;职业技术教育95分。
二、立功或奖励:
原2015年2月至2016年3月、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二次,转换为6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累计积分797.19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8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累计积分759.69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累计积分615.49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累计积分683.89分转换为1个表扬,共计10个表扬。
经审查:该犯由其女儿作为假释担保人,已出具担保书、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收入证明、固定居住证明等材料,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
2019年4月4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认定罪犯朱益斌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且已履行罚金,建议对该犯提请假释。
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筑地检执检减(假)提请意〔2019〕2318号假释提请活动检察意见书: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朱益斌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服刑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且出监后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益斌予以假释。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4日
案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月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9)黔沙狱假字第24号
罪犯胡芝川,男,1989年6月14日出生,贵州省安顺市人,苗族,小学文化,捕前系农民。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8日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16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继续向被告人胡芝川追缴赃款人民币25200元。2012年8月2日投入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2年10月18日投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起止:自2011年11月27日起至2023年5月26日止。
2015年7月3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三个月。现刑期止日:2022年4月26日。
上次减刑距本次呈报假释时间:3年3个月19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11月19日,该犯已经实际服刑6年11个月23日,剩余刑期3年5个月7日。
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1、罚金人民币7000元(已履行/收据);2、赃款人民币25200元(已履行/收据)。
从宽掌握: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一、三课学习:
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考;职业技术教育95分。
二、立功或奖励:
原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二次,转换为6个表扬;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原考评积分88.8分经折算后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累计积分708.60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累计积分673.9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累计积分630.3分转换为1个表扬,共计10个表扬。
经审查:该犯由其母亲作为假释担保人,已出具担保书、身份证复印件、关系证明、收入证明、固定居住证明等材料,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
2019年4月4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认定罪犯胡芝川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且已履行罚金和赃款,建议对该犯提请假释。
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筑地检执检减(假)提请意〔2019〕2500号假释提请活动检察意见书: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胡芝川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服刑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且出监后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芝川予以假释。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4日
案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月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9)黔沙狱假字第25号
罪犯周红,男,1994年6月28日出生,贵州省贵阳市人,汉族,中专文化,捕前系贵州省机电学校学生。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0日作出(2012)南少刑初字第23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剩余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周红及其同案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1日作出(2013)筑少刑终字第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3年5月9日投入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3年7月25日投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起止:自2012年6月25日起至2021年6月24日止。
2017年8月1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裁定送达日期:2017年8月23日)。现刑期止日:2020年10月24日。
上次减刑距本次呈报假释时间:1年4个月15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9年1月7日,该犯已经实际服刑6年6个月13日,剩余刑期1年9个月17日。
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1、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履行/收据);2、赃款人民币625元(已履行/收据)。
从宽掌握: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一、三课学习:
思想教育98分;文化教育免考;职业技术教育94分。
二、立功或奖励:
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原考评积分176.2分经折算后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累计积分635.65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累计积分609.84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累计积分647.04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累计积分605.04分转换为1个表扬,共计6个表扬。
经审查:该犯由其父亲作为假释担保人,已出具担保书、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关系证明、收入证明、固定居住证明等材料,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
2019年4月4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认定罪犯周红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且已履行罚金和赃款,建议对该犯提请假释。
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筑地检执检减(假)提请意〔2019〕2502号假释提请活动检察意见书: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周红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服刑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且出监后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红予以假释。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4日
案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月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9)黔沙狱假字第26号
罪犯丁永祥,男,1976年9月1日出生,四川省泸州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0日作出(2015)乌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总和刑期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丁永祥及其同案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4日作出(2015)筑刑一终字第5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年12月11日投入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6年2月29日投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起止:自2014年7月31日起至2022年7月30日止。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9年12月26日,该犯已经实际服刑4年4个月26日,剩余刑期3年7个月4日。
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1、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收据)。
从宽掌握: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一、三课学习:
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考;职业技术教育90分。
二、立功或奖励:
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原考评积分138.5分经折算后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累计积分690.15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累计积分673.94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累计积分648.94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累计积分623.94分转换为1个表扬,共计5个表扬。
经审查:该犯由其姐姐作为假释担保人,已出具担保书、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表、关系证明、收入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固定居住证明等材料,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
2019年4月4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认定罪犯丁永祥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且已履行罚金,建议对该犯提请假释。
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筑地检执检减(假)提请意〔2019〕2503号假释提请活动检察意见书: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丁永祥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服刑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且出监后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丁永祥予以假释。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4日
案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月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9)黔沙狱假字第27号
罪犯艾光辉,男,1990年9月25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4日作出(2016)黔0303刑初56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6年12月8日投入忠庄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7年2月27日投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起止:自2016年7月29日起至2020年7月28日止。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12月21日,该犯已经实际服刑2年4个月22日,剩余刑期1年7个月7日。
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1、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履行/收据)。
从宽掌握: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一、三课学习:
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考;职业技术教育95分。
二、立功或奖励:
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累计积分700.17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累计积分655.42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累计积分615.16分转换为1个表扬,共计,3个表扬。
经审查:该犯由其父亲作为假释担保人,已出具担保书、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关系证明、收入证明、固定居住证明等材料,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
2019年4月4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认定罪犯艾光辉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已履行罚金。虽然该犯有前科,但是由于该犯次子艾明航罹患癌症且年纪较小,急需父亲照料,故建议对该犯提请假释。
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筑地检执检减(假)提请意〔2019〕2504号假释提请活动检察意见书: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艾光辉曾于2011年1月26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1年3月9日刑满释放。本次再犯盗窃罪的时间为2016年7月,距离刑满释放时间超过5年,故依照法律规定不属于累犯。艾光辉之子罹患恶性肿瘤,现家庭困难,社区建议将其纳入社区矫正范畴。综合以上情形,对该犯建议适用假释。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服刑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且出监后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艾光辉予以假释。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4日
案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月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9)黔沙狱假字第28号
罪犯王磊,男,1988年6月2日出生,贵州省仁怀市人,汉族,中专文化,捕前系贵州省茅台酒厂职工。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2016)黔0382刑初51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违法所得44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2017年1月13日投入忠庄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7年3月27日投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起止:自2016年6月3日起至2021年6月2日止。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9年1月15日,该犯已经实际服刑2年7个月12日,剩余刑期2年4个月18日。
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1、违法所得人民币4400元(已履行/判决书第二页第四段)。
从宽掌握: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一、三课学习:
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考;职业技术教育97.5分。
二、立功或奖励:
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累计积分680.52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累计积分642.85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累计积分608.60分转换为1个表扬,共计,3个表扬。
经审查:该犯由其妻子作为假释担保人,已出具担保书、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关系证明、收入证明、固定居住证明等材料,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
2019年4月4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认定罪犯王磊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且已履行违法所得,建议对该犯提请假释。
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筑地检执检减(假)提请意〔2019〕2505号假释提请活动检察意见书: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磊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服刑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且出监后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磊予以假释。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4日
案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月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9)黔沙狱假字第29号
罪犯陈云,男,1990年7月13日出生,贵州省修文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农民。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5日作出(2014)开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1日作出(2014)筑刑一终字第1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4年7月14日投入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4年9月29日投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起止:自2013年8月27日起至2022年2月26日止。
2017年12月2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裁定送达日期:2017年12月27日)。现刑期止日:2021年6月26日。
上次减刑距本次呈报假释时间:1年1个月22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9年2月18日,该犯已经实际服刑5年5个月22日,剩余刑期2年4个月8日。
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1、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履行/收据)。
从宽掌握: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一、三课学习:
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考;职业技术教育97.5分。
二、立功或奖励:
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累计积分642.1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累计积分703.97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累计积分661.58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累计积分626.12分转换为1个表扬,共计4个表扬。
经审查:该犯由其姐姐作为假释担保人,已出具担保书、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收入证明、固定居住证明等材料,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
2019年4月4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认定罪犯陈云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且已履行罚金,建议对该犯提请假释。
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筑地检执检减(假)提请意〔2019〕2507号假释提请活动检察意见书: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云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服刑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且出监后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云予以假释。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4日
案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