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GZ000001/2019-24633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9-12-09 | |
文 号: | 无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2019年提请假释建议书(第30-40号) |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9)黔沙狱假字第30号
罪犯梁显乐,曾用名:梁老二,男,1989年11月12日出生,贵州省仁怀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5日作出(2016)黔0382刑初45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该犯于2016年12月12日投入忠庄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7年2月27日投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起止:自2016年6月20日起至2021年6月19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9年4月30日,该犯已经实际服刑2年10个月10日,剩余刑期2年1个月20日。
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1、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履行/收据)。
从宽掌握: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一、三课学习:
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考;职业技术教育98分。
二、立功或奖励:
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累计积分608.65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累计积分711.49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累计积分660.77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累计积分661.77分转换为1个表扬,共计4个表扬;
经审查:该犯由其妻子作为假释担保人,已出具担保书、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收入证明、固定居住证明等材料,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
2019年6月3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认定罪犯梁显乐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已主动履行完罚金,建议对该犯提请假释。
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筑地检执检减(假)提请意〔2019〕3010号假释提请活动检察意见书: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梁显乐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服刑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且出监后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梁显乐予以假释。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18日
案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月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9)黔沙狱假字第31号
罪犯龙俊,男,1979年6月1日出生,贵州省水城县人,彝族,小学文化,捕前系农民。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4日作出(2015)黔纳刑经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该犯于2015年9月10日投入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年11月30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起止:自2015年1月27日起至2022年7月26日止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9年4月30日,该犯已经实际服刑4年3个月3日,剩余刑期3年2个月26日。
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1、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履行/收据、法院通知书)。
从宽掌握: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一、三课学习:
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考;职业技术教育96分。
二、立功或奖励:
原2015年12月至2016年12月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累计积分693.54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累计积分658.97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累计积分644.2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累计积分658.66分转换为1个表扬,共计7个表扬 。
经审查:该犯由其妻子作为假释担保人,已出具担保书、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关系及固定居住证明、收入证明等材料,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
2019年6月3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认定罪犯龙俊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已履行完罚金,建议对该犯提请假释。
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筑地检执检减(假)提请意〔2019〕3011号假释提请活动检察意见书: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龙俊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服刑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且出监后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俊予以假释。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18日
案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月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9)黔沙狱假字第32号
罪犯刘文,男,1975年7月24日出生,贵州省清镇市人,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农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9日作出(2011)筑刑一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该犯及其同案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该犯于2011年5月31日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10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1年9月19日投入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1年10月12日投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起止:自2010年12月6日起至2025年12月5日止。
2014年7年3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2016年9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现刑期止日:2023年5月5日。
上次减刑距本次呈报假释时间:2年5个月27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9年3月19日,该犯已经实际服刑8年3个月13日,剩余刑期4年1个月16日。
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1、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收据)。
从宽掌握: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一、三课学习:
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考;职业技术教育94分。
二、立功或奖励:
原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累计积分625.24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累计积分637.29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累计积分640.99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累计积分643.99分转换为1个表扬,共计7个表扬;。
经审查:该犯由其儿子作为假释担保人,已出具担保书、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关系证明、收入证明、房权证复印件等材料,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
2019年6月3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罪犯刘文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且已履行完罚金,建议对该犯提请假释。
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筑地检执检减(假)提请意〔2019〕3012号假释提请活动检察意见书: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刘文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服刑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且出监后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文予以假释。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18日
案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月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9)黔沙狱假字第33号
罪犯杨子梦,男,1992年7月18日出生,贵州省兴义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农民。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1日作出(2012)义刑初字第19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该犯于2012年8月6日调入白云新犯收押中心,2012年10月18日投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起止:自2011年5月26日起至2022年10月25日止。
2015年7月3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2017年12月2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裁定送达日期:2017年12月27日)。现刑期止日:2021年2月25日。
上次减刑距本次呈报假释时间:1年2个月20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9年3月19日,该犯已经实际服刑7年9个月21日,剩余刑期1年11个月6日。
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1、罚金人民币13000元(已履行/收据)。
从宽掌握: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一、三课学习:
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考;职业技术教育93分。
二、立功或奖励:
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累计积分705.5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累计积分670.6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累计积分650.4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累计积分693.45分转换为1个表扬,共计4个表扬
经审查:该犯由其父亲作为假释担保人,已出具担保书、身份证复印件、关系证明、收入证明以及固定居住证明等材料,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
2019年6月3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罪犯杨子梦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并已履行完罚金,建议对该犯提请假释。
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筑地检执检减(假)提请意〔2019〕3016号假释提请活动检察意见书: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子梦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服刑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且出监后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子梦予以假释。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18日
案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月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9)黔沙狱假字第34号
罪犯陈勇,男,1980年11月26日出生,贵州省正安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农民。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3日作出(2010)乌刑初字第17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缴获现存放于贵州省公安厅禁毒工作总队的叶林刚、陈勇所有的毒品海洛因73克,海洛因底粉55克,予以没收销毁;叶林刚、陈勇作案通讯工具手机两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该犯于2011年2月24日投入金华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1年4月19日投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起止:自2010年7月5日起至2025年7月4日止。
2013年9月30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七个月;2015年11月20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2017年12月22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裁定送达日期:2017年12月27日)。现刑期止日:2022年6月4日。
上次减刑距本次呈报假释时间:1 年2个月20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9年3月19日,该犯已经实际服刑8年8个月14日,剩余刑期3年2个月16日。
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1、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收据)。
从宽掌握: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一、三课学习:
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考;职业技术教育94分。
二、立功或奖励:
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累计积分619.24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累计积分668.84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累计积分640.59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累计积分692.34分转换为1个表扬,共计4个表扬。
经审查:该犯由其兄弟作为假释担保人,已出具担保书、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关系证明、收入证明、固定居住证明以及房权证复印件等材料,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
2019年6月3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罪犯陈勇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且已履行完罚金,建议对该犯提请假释。
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筑地检执检减(假)提请意〔2019〕3019号假释提请活动检察意见书: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勇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服刑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且出监后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勇予以假释。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18日
案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月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9)黔沙狱假字第35号
罪犯赵明,男,1987年5月24日出生,贵州省贵阳市人,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农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0年8月19日作出(2010)筑刑一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该犯于2010年9月25日投入金华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0年11月10日投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起止:自2009年12月22日起至2023年12月21日止。
2012年5月3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三个月;2014年7月3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6年1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裁定送达日期为:2016年12月29日)。现刑期止日:2021年1月21日。
上次减刑距本次呈报假释时间:2年3个月19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9年4月17日,该犯已经实际服刑9年3个月26日,剩余刑期2年6个月25日。
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无。
从宽掌握: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一、三课学习:
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考;职业技术教育96分。
二、立功或奖励:
原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累计积分646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累计积分683.3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累计积分689.3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累计积分689.3分转换为1个表扬,共计7个表扬。
经审查:该犯由其父亲作为假释担保人,已出具担保书、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收入证明、固定居住证明等材料,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
2019年6月3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罪犯赵明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改造表现较好,且已由兴达兴公司已代为赔偿被害人亲属450000元,建议对该犯提请假释。
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筑地检执检减(假)提请意〔2019〕3022号假释提请活动检察意见书: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赵明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服刑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且出监后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明予以假释。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18日
案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月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9)黔沙狱假字第36号
罪犯罗柳华,男,1972年2月19日出生,贵州省独山县人,汉族,中专文化,捕前系贵阳工务段职工。贵阳铁路运输法院于2011年7月14日作出(2011)贵铁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对被告人罗柳华退交的赃款人民币24000元,发还贵阳工务段。该犯于2011年9月20日投入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1年12月1日投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起止:自2011年2月11日起至2025年2月10日止。
2014年12月30日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2017年6月28日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裁定送达日期:2017年7月6日)。现刑期止日:2022年12月10日。
上次减刑距本次呈报假释时间:1年7个月6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9年2月12日,该犯已经实际服刑8 年零1日,剩余刑期3年9个月28日。
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1、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履行/收据);2、对被告人罗柳华退交的赃款人民币24000元,发还贵阳工务段(已履行/判决书第5页18-19行)。
从宽掌握: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一、三课学习:
思想教育98分;文化教育免考;职业技术教育93分。
二、立功或奖励:
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原考评累计积分97.9分经折算后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累计积分641.15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累计积分643.15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累计积分697.45分转换为1个表扬,共计4个表扬。
经审查:该犯由其姐姐作为假释担保人,已出具担保书、身份证复印件、关系证明、收入证明、固定居住证明等材料,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
2019年6月3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认定罪犯罗柳华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且已主动履行完罚金和赃款,建议对该犯提请假释。
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筑地检执检减(假)提请意〔2019〕3023号假释提请活动检察意见书: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罗柳华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服刑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且出监后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柳华予以假释。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18日
案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月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9)黔沙狱假字第37号
罪犯徐黔蜀,男,1993年2月3日出生,贵州省贵阳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农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8日作出(2013)筑少刑初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徐黔蜀、冯志成、法定代理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庆勇、王超英、陈清贵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丽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0000元。原告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7日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30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4年3月11日投入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4年5月27日投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起止:自2012年9月1日起至2022年8月31日。
2017年8月1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裁定送达日期:2017年8月23日)。现刑期止日:2021年12月31日。
上次减刑距本次呈报假释时间:1年7个月2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9年3月25日,该犯已经实际服刑6年6个月24日,剩余刑期2年9个月6日。
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1、被告人徐黔蜀、冯志成、法定代理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庆勇、王超英、陈清贵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丽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0000元(已履行/一审判决14页9-15行,其中徐黔蜀承担10000元,实际支付30000元)。
从宽掌握: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一、三课学习:
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考;职业技术教育100分。
二、立功或奖励:
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累计积分640.39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累计积分603.40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累计积分681.12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累计积分644.60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累计积分615.95分转换为1个表扬,共计5个表扬。
经审查:该犯由其母亲作为假释担保人,已出具担保书、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关系证明、收入证明、固定居住证明等材料,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
2019年6月3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认定罪犯徐黔蜀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且已履行完民事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刘丽谅解,建议对该犯提请假释。
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筑地检执检减(假)提请意〔2019〕3025号假释提请活动检察意见书: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徐黔蜀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服刑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且出监后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黔蜀予以假释。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18日
案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月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9)黔沙狱假字第38号
罪犯蒋承勇,男,1980年7月2日出生,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无业。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5日作出(2014)黔纳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蒋承菊、蒋承勇贩卖的毒品麻古111克,依法予以没收;纳雍县公安局扣押在案的属被告人蒋承菊所有的“金立”牌黑色手机一部、属被告人蒋承勇所有的“三星”牌白色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2014年12月10日投入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年2月11日投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起止:自2014年4月6日起至2023年9月5日止。
2017年8月1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裁定送达日期:2017年8月23日)。现刑期止日:2023年3月5日。
上次减刑距本次呈报假释时间:1年1个月1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9年3月11日,该犯已经实际服刑4年11个月5日,剩余刑期3年11个月22日。
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1、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收据、法院情况说明)。
从宽掌握: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一、三课学习:
思想教育100分;文化教育免考;职业技术教育80分。
二、立功或奖励:
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原考评累计积分97.8分经折算后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累计积分641.29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8月1至2018年1月31日累计积分641.29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累计积分642.29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累计积分633.22分转换为1个表扬,共计5个表扬。
经审查:该犯由其妻子作为假释担保人,已出具担保书、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收入证明、固定居住证明等材料,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
2019年6月3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认定罪犯蒋承勇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且已履行完罚金,建议对该犯提请假释。
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筑地检执检减(假)提请意〔2019〕3027号假释提请活动检察意见书: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蒋承勇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服刑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且出监后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蒋承勇予以假释。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18日
案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月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9)黔沙狱假字第39号
罪犯袁蒙,男,1987年12月9日出生,贵州省贵阳市人,汉族,专科文化,捕前系无业。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1日作出(2016)黔0115刑初30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17年7月15日投入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7年10月9日投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起止:自2015年12月7日起至2021年12月6日止。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9年3月7日,该犯已经实际服刑3年3个月,剩余刑期2年8个月29日。
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1、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收据)。
从宽掌握: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一、三课学习:
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考;职业技术教育80分。
二、立功或奖励:
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累计积分627.52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累计积分633.94分转换为1个表扬,共计2个表扬。
经审查:该犯由父亲作为假释担保人,已出具担保书、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银行流水、不动产证复印件等材料,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
2019年6月3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认定罪犯袁蒙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且已履行完罚金,建议对该犯提请假释。
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筑地检执检减(假)提请意〔2019〕3029号假释提请活动检察意见书: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袁蒙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服刑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且出监后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袁蒙予以假释。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18日
案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月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9)黔沙狱假字第40号
罪犯郭丁川,男,1967年9月7日出生,贵州省贵阳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沙文镇干田村党支部书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3日作出(2014)白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非法所得人民币62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132943.32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5日作出(2014)筑刑二终字第215号刑事判决,撤销对原判的定罪量刑;认定该犯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非法所得人民币62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上诉人郭丁川非法所得人民币452943.32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2014年9月10日投入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4年11月27日投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起止:自2013年8月10日起至2023年7月19日止。
2017年12月2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裁定送达日期:2017年12月27日)。现刑期止日:2022年11月19日。
上次减刑距本次呈报假释时间:1年4个月18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9年5月15日,该犯已经实际服刑5年9个月5日,剩余刑期3年6个月4日。
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1、非法所得人民币62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已履行/收据);2、继续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452943.32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已履行/收据)。
从宽掌握: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一、三课学习:
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考;职业技术教育免考。
二、立功或奖励:
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累计积分651.09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累计积分676.59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8年3月1至2018年8月31日累计积分700.59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累计积分620.59分转换为1个表扬,共计4个表扬。
经审查:该犯由其妻子作为假释担保人,已出具担保书、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收入证明、固定居住证明及房屋买卖转让协议等材料,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
2019年6月3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认定罪犯郭丁川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已主动履行完赃款,建议对该犯提请假释。
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筑地检执检减(假)提请意〔2019〕3031号假释提请活动检察意见书: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郭丁川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服刑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且出监后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丁川予以假释。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18日
案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月日